股權代持協議怎麼破
1. 股權代持的風險與防範
股權代持的風險與防範如下:
1、謹慎選擇代持方及代持方式。若是代持方,即顯名股東經濟狀況惡化,很有可能牽涉到股權被強制執行而使得隱名股東的利益遭受侵害。那麼,在簽訂股權代持協議之前,謹慎、全面地考察代持方的資質、經濟狀況是十分有必要的。同時,如果擔心股權代持具有風險,可以同時辦理股權質押手續來保障權利。
2、審查股權代持協議。股權代持要有效,少不了一份具有效力的股權代持協議。此時需要投資者聘請專業人士(如律師等)來審查股權代持協議是否有效力瑕疵——協議雙方主體是否適格,是否具有「違法目的」,是否有違反法律、譽敏行政法規等強制性規定的約定,如果有,那麼需要盡可能避免。同時,除了要審查協議的合法性,也應當對協議的合理性進行進一步的完善。例如設置較為嚴格的違約責任來確保雙方不會因為一點利益而輕易違約,
3、保障隱名股東行使股東權利。在股權代持協議中應當對於隱名股東如何行使真正的股東權利進行保障,確保隱名股東對於公司運營情況的知情權。並且,雙方也可以約定顯名股東行使表決權、分紅權、優先購買權等股東權利時必須遵循隱名股東的意願。與此同時,隱名股東也應當隨時關注公司經營狀況、利潤業績、管理團隊等信息,來確保發生意想不到的情況時自己能夠從容應對。
4、在慶橘枝公司內部委託可信賴的自然人予以制衡。有條件的話,可以在公司內部讓信任的自認人擔任公司的董事、監事或高管等管理人員,多方位獲取信息,同時也能夠監督顯名股東在公司內部的表現,加以制衡。但是,該方法也同樣存在該自然人是否會濫用公伍漏司董監高權利的問題,故在採用時需要綜合判斷。
5、通過多方途徑了解股權是否具有瑕疵。顯名股東在簽訂代持協議時,應當通過律師、企業法律顧問等方式來深入了解所持股權是否已經完成出資,以及該出資是否真實。如果發現瑕疵出資應當立即要求隱名股東補足出資,督促其採取必要的補救措施。
6、將股權代持協議公證。公證股權代持協議能夠更好地證明雙方之間的股權代持關系,明確和保證雙方的權利、義務。
2. 股權代持存在哪些法律風險,該如何破解
股權代持對名義股東存在一下4點風險:
1)名義股東「假戲真做」,私自佔有收益或擅自處置股權
盡管公司的出資是實際出資人實際投入,但畢竟對外公開資料顯示名義股東是公司的股東,對股權代持並不知情的第三人(包括公司其它股東),有理由相信名義股東有權利處置其持有的股權。因此,名義股東完全有可能以公司股東名義佔有該股權收益,或擅自轉讓該股權,或在該股權上設置擔保,致使實際出資人的權益受到損害。
2)因名義股東的個人債務,牽連到該股權被處置
如果名義股東個人對外債務無法清償,致使債權人主張權利,提起訴訟及財產保全措施,名義股東名下資產,包括代持股權,均可能被法院查封凍結,並被最終處置。
3)名義股東拒不按照實際出資人的意願履行股東義務或行使權利
實際出資人無法直接作為公司股東行使股東權利,履行股東義務,而必須藉助名義股東來實現其意願。但名義股東如果不配合,可能導致實際出資人的權利(如分紅權、表決權等)無法行使,或無法按照實際出資人意願行使。
4)名義股東違法經營,造成實際出資人投資失敗
部分實際出資人並不參與經營管理,只做幕後老闆,由名義股東負責日常管理。名義股東如果擅自違法經營,可能導致公司嚴重虧損或被行政處罰,無法繼續經營不得不關門走人。
3. 股權代持存在哪些法律風險該如何解決這個問題
股權代持在很多公司經營的過程中較為常見,實際是投資者與他人達成協議,代表實際投資者處置股份或股份以履行其權利和義務的一種方式。代持股份的原因通常有:公司股東人數。為避免在經營中發生關聯交易,避免根據國家法律對某些行業的股權上限進行限制,避免公司對股東身份提出特殊要求。
在簽訂持股合同時,會詳細規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並對違約的高額責任進行約定和協議。針對上述法律風險,實際出資人與名義股東應在持股協議中明確雙方的非法權利、義務和責任,防範上述風險。此外,對違約的高責任進行了約定和協議化。約定嚴格違約責任,增加違約成本,導致違約方得不償失,有利於震懾有意違約的雙方。
若持有人處分未經許可的股份,則該股份處分的效力遵循善意第三人制度,真正的投資者只能向他們的代理人索賠。如果控股公司資不抵債,真正的投資者可能會面臨金錢損失和權力喪失的風險。
持有人不得在未經批準的情況下在收益上轉讓、處分或對其權益和持股作出任何形式的保證,如持股協議所述。真實投資者的利益和收益因代理人而受到影響和損失的,代理人持有人應全額賠償真實投資者的一切相關損失。
4. 股權代持糾紛如何解決
如果是公司與別人的糾紛需要股東承擔責任,那名義上的持股人可能需要承擔責任。如果是代持股雙方之間的問題你們可以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按照你們之間的代持協議訴訟或者仲裁處理。
5. 股權代持如何單方面解除
法律分析:不能單方解除。當事人可以直接約定一份解除協議的範本,在合同中約定:解除股權代持現根據三方各自發展戰略,經協商一致,同意解除代持股權關系的協議,一旦同意之後,就可以直接解除。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三條 以基金份額、股權出質的,質權自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
基金份額、股權出質後,不得轉讓,但是出質人與質權人協商同意的除外。出質人轉讓基金份額、股權所得的價款,應當向質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
6. 股權代持糾紛怎麼處理比較好
之前我們分享了股權代持的法律風險,這里我們再來看看看如何規避代持風險。
1、簽署正式、明確、完整的代持協議
簽署正式、明確、完整的代持協議是規避代持風險的方法最簡單直接的方式,也是目前使用最多的方式。設立代持股時,一般雙方都會簽署正股權代持協議,在代持協議中明確約定雙方的權利、義務,對如何行使股東權利,如何履行義務進行約定。主要是圍繞著如何支付獲得的分紅、股權收益以及逾期的時候如何承擔責任,如何支付代持人的報酬,一方給另一方造成的損失的責任承擔的情形;這些都需要約定的明確、細致一些。
比如說需要約定:行使權利的內容以及依據、行使權力的程序、支付款項的時間,代持人在出席公司股東會的時候需要進行表決的時候,哪些情形要根據實際出資人的指示進行,哪些情形可以自行決定,實際出資人需要怎樣指示,代持人遇到突發情況是否可以靈活決定,哪些簽字需要得到實際出資人的明確同意,指示或者同意的方式是怎樣的(書面還是電話等方式)。
7. 名義股東如何解除代持協議
法律主觀:
根據《 公司法 》規定, 有限責任公司 股東可以通過 股權轉讓 、退股兩種方式退出公司。《公司法》第三十六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成立後,股東不得抽逃出資。但這並不是說公司股東在任何情況下都不得退出公司。具備以下條件之一,則可申請退股。 1、公司連續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五年連續盈如首利,並且符合本 法規 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 2、公司合並、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 3、 公司章程 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會議通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的。
法律客觀: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
第二十四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實際出資人與名義出資人訂立合同,約定由實際出資人出資並享有投資權益,以名義出資人為名義股東,實際出資人與名義股東對該合同效力發生爭議的,如無合同法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
第五十二條
規定的情形磨橡陸,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合同有效。
前款規定的實際出資人與名義股東因投資權益的歸屬發生爭議,實際出資人以其實際履行了出資義務為由向名義股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名義股東以公司股東名冊記載、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為由否認實際出資人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實際出資人未經公司其他股東半數以上同意,請求公司變更股東、簽發出瞎頃資證明書、記載於股東名冊、記載於公司章程並辦理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8. 股權代持協議怎麼解除
法律主觀:
我們都知道為了明確投資方和被投方的權利義務,雙方會簽訂書面的投資協議書,就投資價格、付款、投資方的特殊權利、被投方的經營管理等各方面內容進行約定。股權投資也不另外。
股權投資解除協議範本的內容
甲方:xx投資有限責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畢首:趙xx
乙方:xx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謝x
丙方:xx市xx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趙x
一、事由
2013年2月1日,甲乙雙方本著平等互利的原則,經友好協商,甲方以乙方名義向丙方投資500萬元,並委託黃xx向乙方匯款500萬元用於丙方,自此乙方成為丙方名義上的股東,並代甲方持有丙方50%的股份。
二、解除股權代持現根據三方各自發展戰略,經協商一致,同意解除代持股權關系,具體如下:
1、乙方將其持有的丙方50%的股份轉讓給甲方;
2、甲方無需向乙方支付股款;
三、三方承諾為避免因股權代持產生的糾紛及解決因股權代持可能的產生的不利後果的承擔問題,經三方協商一致,各方作出以下承諾:
1、甲方承諾:
本協議簽署生效後,乙方持有丙方股權的行為給本公司造成的任何影響與乙方無關,若因此受到有關行政機關採取的法律措施或造成損失全部由本公司承擔,與乙方無關。
2、乙方承諾:
甲乙雙方的權利義務已終結,乙方不會向丙方主張任何股東權利。
3、丙方承諾:
若因乙方代甲方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行為給本公司造成一切損失由本公司承擔,與乙方無關。
四、其他
1、本協議未盡事宜,各方應協商一致解決。
2、本協議一式三份,三方各執一份,簽字蓋章後生效。股權變更時間以工商登記時間為准。若大家還有什麼不懂之處,可以在線咨詢相關律師。一個企業所獲得的股權投資與自身經營狀況有密切聯系,在以利益為主要目的的商場,一個企業只有發展自己才能得到更多的資金支持。
法律客觀: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游指題的規定(三)》第二十四條手磨數 當事人依法履行出資義務或者依法繼受取得股權後,公司未根據公司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的規定簽發出資證明書、記載於股東名冊並辦理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當事人請求公司履行上述義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9. 「股權代持」解決方式有哪些
「股權代持」問題是企業首發上市及新三板掛牌中經常碰到的問題,而且往往會拖慢項目進度。在企業上市過程中,該問題的出現可能會損害到擬上市公司股權的清晰性,進而可能引起很多的利益糾葛和法律糾紛,所以證監會對此一直是明令禁止的。同樣,對於擬掛牌新三板的企業來說,全國股轉系統也明確要求企業清理好股權代持問題。結合從業經驗及項目實際情況,我們對股權代持問題及解決方案作出如下總結。
一、股權代持的原因分析
關於股權代持的原因,大體可以總結出如下幾點:
(1)某些人的身份當時不適合做股東,通過代持間接向企業投資;
(2)實際投資者人數太多,將一個團體的股份放在一個人身上,既保證了工商程序的簡便也便於員工管理;
(3)為了相互擔保銀行融資,通過代持的方式設立多家非關聯企業;
(4)為了規避法律的某些強制性規定,採取代持形式完成投資或交易。
二、股權代持的法律效力及風險
1、股權代持的法律效力
我國《公司法》目前沒有明確規定關於股權代持的條款,關於股權代持的法律效力主要規定在最高院的司法解釋中。《公司法司法解釋(三)》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實際出資人與名義出資人訂立合同,約定由實際出資人出資並享有投資權益,以名義出資人為名義股東,實際出資人與名義股東對該合同效力發生爭議的,如無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的情形,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合同有效。」該規定說明股權代持協議只要不違反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的情形,應當是有效的。
《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的具體規定為:「有下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損害社會公共利益;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同時,《公司法解釋三》對於委託持股安排中易引發爭議的投資權益歸屬、股東名冊變更、股權處分等事項也進行了規定,這從側面認可了委託持股本身的合法性。
2、股權代持存在的法律風險
(1)股權代持協議被認定為無效的法律風險。根據以上《公司法司法解釋(三)》第二十五條第一款及《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的規定,結合實踐中的具體情況,如果設定股權代持的目的在於惡意串通、損害第三方利益、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或規避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則股權代持協議通常就會被認定為無效,因而更容易引發法律糾紛。比如,外資為規避市場准入而實施的股權代持或者以股權代持形式實施的變相賄賂等,該等股權代持協議最終可能認定為無效,公司也有可能因此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2)名義股東被要求履行公司出資義務的風險。由於代持協議的效力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因此名義股東承擔公司的出資義務。如果出現實際投資人違約不出資,那麼名義股東面臨著必須出資的風險。在實踐中,也存在出資不實被公司或善意第三人要求補足出資的情形,這種情形下名義股東不得以代持協議對抗議公司或者善意第三人。雖然,名義出資可以在出資後向隱名股東追償,但也不得不面對訴訟風險。
(3)稅收風險。在股權代持中,當條件成熟、實際股東准備解除代持協議書時,實際出資人和名義股東都將面臨稅收風險。通常而言,稅務機關往往對於實際投資人的一面之詞並不認可,並要求實際股東按照公允價值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或者個人所得稅。(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39號對於企業個人代持股的限售股征稅問題進行了明確。具體而言,因股權分置改革造成原由個人限售股取得的收入,應作為企業應稅收入計算納稅。依照該規定完成納稅義務後的限售股轉讓收入余額轉付給實際所有人時不再繳稅。然而,國家稅務總局公2011年第39號文件僅適用於企業轉讓上市公司限售股的情形,對於實際生活當中普遍存在其他代持現象仍存在雙得征稅的風險。
(4)面臨公司注銷風險。這種風險主要存於外商作為實際出資人的股權代持情形中。根據我國的相關法律法規,外商投資企業必須經相關部門批准設立。為規避這種行政審批准,存在一些外商投資者委託中國境內自然人或法人代為持股的情形。這種情況下,如果發生糾紛,根據相關審判實務,相關代持協議效力能夠得到認可,但實際出資人不能直接恢復股東身份,需要先清算注銷公司,再經相關部門審批設立外商投資企業。
三、新三板對股權代持的態度
在中國的多層次資本市場,股權代持是一直絕對的禁區。對上市公司而言,控股股東以及實際控制人的誠信和經營狀況直接影響到股市對上市公司的信心和千百萬股民的切身利益。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管理辦法》規定,「發行人的股權清晰,控股股東和受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持有的發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權屬糾紛」。因而,「股權清晰」成為證監會禁止上市公司出現代持現象的理論依據。同時,股權代持在新三板掛牌中也是不允許的。《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業務規則》中明確要求掛牌公司要「股權明晰」。《證券法》及其他與企業上市、掛牌相關的法律、法規和規章中並沒有明確規定股權代持這一行為本身是無效的,因而監管部門為確保滿足「股權清晰」的監管審查口徑,也只是要求公司對股權代持的行為進行清理,但並未否認股權代持本身的合法性。但為了防止因股權代持引發不必要的糾紛,進而對上市公司的正常經營產生重大不利影響,採取合法合理的方式進行「清理」是必須的。
四、充分信息披露排除新三板掛牌實質性障礙
目前新三板掛牌規則要求擬掛牌公司對股權代持進行徹底清理,而目前的清理,基本上都是採取股權轉讓的方式。那麼是否只要企業存在股權代持就不允許新三板掛牌呢?答案當然是否定的。因為股權代持目前還是比較普遍的現象,如果存在股權代持就一刀切的否定,那是不符合實際情況和企業掛牌的最終目的。清理不是目的,只是實現企業上市和防止股權糾紛的重要手段。企業不論登陸哪個層次的資本市場,都應首先強調信息披露,即:只要企業將問題說清楚講明白就是可行的。之所以強調信息披露,是因為即使存在股權代持的情形,只要企業進行充分信息披露,並採取必要的措施把問題解決掉,之後就不再構成新三板掛牌的實質性障礙。
信息披露最主要關注以下幾點:①股份代持的原因;②股份代持的具體情況;③股份代持可能存在的後果,如果引起爭議或者訴訟是否會導致股權大幅變動甚至是實際控制人變更;④股份代持沒有及時解除的原因和障礙(比如成本太高或者時機不夠成熟);⑤股份代持解除的具體時間和方案,以後如果存在問題,後續有什麼解決措施。
另需券商與律師就以下問題發表意見:股權代持的形成、變更及解除情況以及全部代持人與被代持人的確認情況,並對代持形成與解除的真實有效性、有無糾紛或潛在糾紛發表意見。
總之,通過披露股權代持情況,同時給出解除代持的具體方案,股權代持問題就是可以解決的。如果企業充分披露了股權代持的相關情況並且願意承擔可能出現的後果,同時市場投資者等參與者能夠認知並判斷這種風險,那麼對於負責審批口徑的監管機構來說,就不會一刀切地禁止這樣的情形。當然,如果企業願意主動披露並接受監管的話,監管機構也應該適當放權給市場進行博弈和取捨,讓資本市場更加透明、開放。
10. 股權代持糾紛怎麼處理
實踐中股權代持協議是有效界定顯名股東與隱名股東之間權責利的關鍵材料之一,一旦計劃實施股權委託他人塌謹代為持有,首先得制定合法、有效的代持團喚基協議。股權代持協議盡管重要,但不是確認股東身份的唯一證據。股權代持糾紛涉及的法律關系復雜,既有法律又有管理,有的時候還涉及合同效力問題,需要專業的律師鏈數協助。國內處理股權糾紛方面做的比較專業的像北京的董慶晟律師、上海的徐寶同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