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轉讓查賬重點查什麼
① 股權轉讓應注意什麼
進行股權轉讓時,一般需要注意5個問題。分別是:1、股權轉讓的手續是否合法有效;2、需要先分清楚股權的結構,再做好資產評估;3、需要確定股權轉讓的總價款,相互保證和相互承諾;4、需要確定轉讓條件,確定股權轉讓的數量、股比以及交割日;5、還有其他的股權轉讓注意事項。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七十一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② 股權轉讓稅務局怎麼查賬
股權轉讓在目前市場經濟體制下很普遍的一種現象,對於股權轉讓不僅涉及到工商變更手續,更會涉及到納稅的問題,對於工商變更手續的問題我覺得不需要描述,工商變更手續的流程我國法律條文規定的一清二白,再重復就沒意義了,那麼我就來說一下稅務方面的問題以及稅務局查賬應該怎麼准備材料。
股權轉讓雙方簽訂股權轉讓合同或協議,在簽訂合同或協議時就會涉及到一個稅種:印花稅,印花稅時按照合同金額的萬分之五來徵收的, 印花稅是雙方都要繳納的,雙方各自完成繳納工作,不是某一方繳納印花稅。
股權轉讓按照持股主體和受讓主體的不同對於稅務的處理不同;持股和受讓主體分為企業和個人,股權轉讓存在四種情形: 持股主體為企業,受讓主體為企業和個人;持股主體為個人,受讓主體為企業和個人, 四種情形所繳納的稅種有所不同,主要涉及到兩個稅種: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
持股主體為企業時,股權轉讓的行為持股主體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對所得稅的稅率受稅收優惠政策的影響,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為20%,高新企業為15%,其他為25%;企業所應納稅所得額=(轉讓股權收入-取得該股權所發生的成本-轉讓過程中所支付的相關合理費用)*25%/15%/20%
持股主體為個人的,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個人所得稅稅率為20%,股權轉讓的個人所得稅,要以股權轉讓方為納稅人,以受讓方為代扣扣繳義務人;個人應納所得稅額=(轉讓股權收入-取得該股權所發生的成本-轉讓過程中所支付的相關合理費用)*20%。
個人所得稅的申報時間有明確的規定:轉讓方和受讓方應在簽訂股權轉讓協議並完成股權轉讓交易之後,至企業變更股權登記之前,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扣繳)申報。
還有一個很重要的稅種就是 增值稅 ,對於股權轉讓中的增值稅徵收就要是指持股主體為企業轉讓的上市公司股權的行為,對於個人或者個體工商護轉讓上市公司股權免徵增值稅,對於轉讓非上市公司股權的行為無論持股主體是個人和公司均不在增值稅的徵收范圍之內,也就是說不需要考慮增值稅。
對於持股主體為除個體工商戶之外的公司主體轉讓上市公司的股權按照金融商品轉讓徵收徵收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為6%,小規模為3%,目前稅法在不斷調整增值稅稅率,以後說不定還會變動。
綜上涉及的稅種 ,對於股權轉讓企業應及時申報涉及的稅種,股權轉讓協議,納稅申報和完稅證明等留存備查,可能還會涉及到評估或者審計還有股權所得的認定等內容,建議留存相關資料。
在實際中,納稅申報和工商變更部分地區是可同步進行的,但是也有地區要求企業完成納稅後再辦理工商變更,因此建議企業將涉及的稅種進行申報並繳納後取得完稅憑證後再辦理工商變更,這樣稅局一般就不會再針對你的股權轉讓去查賬了。
股權裝讓我要是查的話,首先要到工商行政管網查詢相關的股東變更情況,注冊資本變更情況,因為工商行政管網有的是不對外披露信息的,這樣就需要企業內部拿到查詢密碼在工商局把相關的檔案調出來,這個其實花不了多少錢,30元的復印費就差不多了。
然後拿到公司近幾年的明細賬,重點關注公司實收資本科目的變化,主要是看股東人員是否有變化,股東有變化的情況下,需要企業提供股權轉讓協議,協議中重點看轉讓的時間個股權轉讓的價格,如果原價轉讓10萬的股權轉讓10萬元購買,就不存在交所得稅,雙方都有印花稅不過就很少,一般這種股權轉讓是擔心溢價轉讓所得稅少繳的問題。所以印花稅就不會提。
一般民營企業私下的股權轉讓基本都是雙方約定好價格簽協議,把款交到對方手裡,變更股東名字就可以了。也不會去稅務局報告備案,除非特別大交易的股權轉讓務必報備,溢價轉讓已經讓原來初始股東轉不少錢了,交點所得稅也是應該的。特別是如今全民創業,好幾輪的融資規模,估值越做越大,那溢價越來越高肯定轉讓價格也會很高,不過資方投資都會選擇股權增資的手法,主要是為了公司下一步經營的需要可戰略層面的資金需求,不會直接買賣老股,這種情況下不會有所得稅的存在。作為創始股東之一,最好是一部分賣老股,一部分增資擴股才好。
把上述的問題搞清楚之後,股權轉讓的涉稅問題就迎刃而解了。
1、辦理股權轉讓先到工商去辦理變更,工商會把變更的信息反饋給稅務,這樣稅務就回來查賬,因為在股權轉讓中涉及許多稅收(所得稅、印花稅等等),個人在進行股權轉讓前先做個稅收籌劃,然後再進行股權轉讓變更,這樣稅務來查賬也不會被動。
2、股權轉讓是股東行使股權經常而普遍的方式,中國《公司法》規定股東有權通過法定方式轉讓其全部出資或者部分出資。
3、 股權自由轉讓制度,是現代公司制度最為成功的表現之一。隨著中國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國有企業改革及公司法的實施,股權轉讓成為企業募集資本、產權流動重組、資源優化配置的重要形式,由此引發的糾紛在公司訴訟中最為常見,其中股權轉讓合同的效力是該類案件審理的難點所在。
首先,股轉受新《個人所得稅法》明確約束,轉讓要考慮股權溢價問題!
其次,企業每個月都有申報會計報表,每年還會有「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即企業在轉讓前的財產、股東權益凈值是有據可查的;如果轉讓價高於股權份額凈值的,出讓方按出讓價與投資額的差額繳納個人所得稅即可;否則,稅務機關有權調整納稅額!
再次,當然不能排除企業因某些原因造成實際價值低於賬面價;比如:喪失特許經營權、代理權,或者有大量賬面財產存在高額減值等問題……
建議在此類情況較大影響時先依法進行賬務處理然後再辦理股轉;
綜上,必須結合企業實際賬務情況然後才能判斷稅務是否會查,以及從哪個方向查;依據新《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稅務機關可以要求金融機構(銀行、微信、支付寶;微、支均已成為銀聯投資重大影響企業)、公安機關和「相關單位」提供納稅人身份、交易、財務等信息;因此,如實申報、合法節稅才能長久……
一般從以下幾個方面檢查:
1、通過股權轉讓協議,了解交易的基本信息;
2、通過股權變更信息,了解交易的落實情況,這個目前網上可以查得到;
3、檢查交易對價支付情況;
4、判斷股權交易價格的公允性。
這個一般結合資產評估報告、企業的財務報表,檢查股權賬面凈值、企業盈利情況、企業發展前景等幾個方面綜合考慮。
如果稅務機關認定股權轉讓價格明顯偏低且無正當理由,可以核定股權轉讓收入。
5、相關稅費是否按規定繳納。
希望我的回答對你有所幫助。
限售股在解禁前被多次轉讓的,轉讓方對每一次轉讓所得均應按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同時,對具有下列情形,應按規定徵收個人所得稅:
1、個人通過證券交易所集中交易系統或大宗交易系統轉讓限售股;
2、個人用限售股認購或申購交易型開放式指數基金(ETF)份額;
3、個人用限售股接受要約收購;
4、個人行使現金選擇權將限售股轉讓給提供現金選擇權的第三方;
5、個人協議轉讓限售股;
6、個人持有的限售股被司法扣劃;
7、個人因依法繼承或家庭財產分割讓渡限售股所有權;
8、個人用限售股償還上市公司股權分置改革中由大股東代其向流通股股東支付的對價;
9、其他具有轉讓實質的情形。
這個先到工商去辦理變更,工商會把變更的信息反饋給稅務,這樣稅務就回來查賬,因為在股權轉讓中涉及許多稅收(所得稅、印花稅等等),個人在進行股權轉讓前先做個稅收籌劃,然後再進行股權轉讓變更,這樣稅務來查賬也不會被動。
③ 股權變更需要查賬嗎
法律分析:會。
司股東變更,那就涉及到股權變更,稅務方面肯定會查賬的。
在目前新的征管模式下,以申報納稅為基礎,以計算機網路為依託,集中徵收,重點稽查,把稅務稽查定為了稅收征管工作的重點。
稅務稽查的表現形式主要有三種,即調賬檢查、實地檢查、異地協查,無論是哪種稽查方式,都離不開稅務查賬,稅務查賬也是做好稅收征管工作的重點。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七十一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④ 股權轉讓要注意什麼
一 是否需要對目標公司進行盡職調查
受讓方在受讓股權的過程中,有時僅是對出讓方股東的佔比情況進行了解,而沒有對目標公司進行實地的調查,最終造成了受讓方的損失。在對目標公司財務狀況不了解的情況下,受讓方在進行股權轉讓時,一定要對目標公司進行盡職調查,以判斷出讓方披露情況的真實性,核實目標公司對外簽訂合同以及履行情況,分析目標公司的財務狀況,了解目標公司的債權債務、資產,判斷公司未來的發展趨勢。
二 了解受讓股權的相關信息
確保股權不存在瑕疵
1、核實受讓股權有無出資到位。我國公司法規定,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並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受讓方要了解受讓股權的出資方式,貨幣方式出資的有無將認繳款項存入目標公司所設立的銀行賬戶里,非貨幣出資的各股東有無對其進行估價或評估,是否足額出資,股東是否具有出資證明書等。
2、核實受讓股權有無進行股權出質。若股權存在出質的情況,未經質權人同意,不能辦理股東變更登記。
3、核實受讓股權是否存在代持股情況。實踐情況中,很多股東為了規避法律或出於其他原因,借用他人名義設立公司或以他人名義出資,出現工商登記的名義股東與實際持股的隱名股東不一致的情形,要注意名義股東處分其名下的股權可以參照認定為無權處分。因此,要注意轉讓的股權是否存在代持股情形,避免發生履約不能的風險,並要求轉讓人在合同中進行保證,以降低損失。
三 了解目標公司對股權轉讓的相關規定
《公司法》規定,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在轉讓股權的過程中,要查看目標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的相關規定,並保證轉讓程序符合法律和章程的規定,避免出現股權轉讓無效的情形。
四 簽訂股權轉讓合同時,要求出讓方
在合同中進行承諾與保證,並列明違約責任
受讓人因前期未加入目標公司,在受讓目標公司股權時,對於目標公司的情況不太了解,即便對目標公司進行了全面的盡職調查,也可能存在出讓方故意隱瞞公司有關情況的情形,因此,在股權轉讓合同中,要求出讓方進行相關的承諾或保證,並列明有關的違約責任,以保證出現風險時受讓方可以依據合同要求出讓方賠償損失。在上述案例中,出讓方在股權轉讓合同中對於擔保費的相關債務就未向受讓方進行披露,但其在合同中進行了承諾和保證,因此受讓方才能依據股權轉讓合同提起訴訟並要求出讓方承擔股權受益的損失。
五 明晰目標公司的股權結構,
並對重要人員進行必要的競業禁止
受讓方受讓股權如是想達到對公司控股或實際控制公司某個項目的目的,還需了解公司的股權結構、公司章程、董事會決議、股東會決議等文件,明晰公司的股權結構,以便確定自己能否達到控股的目的。
另外還要注意,如果收購的是目標公司的產品線或者客戶渠道,則需要對相關人員設定競業禁止,避免在受讓股權後,相關人員另行設立公司與目標公司競爭。
六 應及時辦理工商變更登記手續
公司在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時,要及時辦理變更登記,這是公司的法定義務,未按期辦理變更登記的,可能還要面臨罰款。並且股權轉讓程序較多,手續也較為復雜,在簽訂股權轉讓合同後,受讓方要及時的辦理工商變更登記手續,確認股東身份,避免出讓方股東不配合辦理相關手續引起不必要的糾紛。
七 注意股權轉讓過程中的涉稅情況
股權轉讓可能涉及所得稅的繳納,如果低價轉讓股權則需要有合理的理由,否則稅務機關可能不予認可;很多地方還要求在辦理工商變更前提供稅務機關出具的完稅憑證才能進行相應的工商變更,因此合理設計交易路徑,節約稅金也至關重要。
⑤ 股權轉讓稅務局要查賬嗎要查什麼急
一般要查,查記賬憑證啊,財務報表啊,賬本啊,都要的,還要交稅呢
⑥ 股權轉讓注意哪些風險
1、股權轉讓合同簽訂前程序性風險分析與防範
有限公司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合同的訂立應遵守《公司法》程序上的要求。有限公司的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必須經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出資,如果不購買該轉讓的出資,視為同意轉讓,經股東同意轉讓的出資。
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對該出資有優先購買權。未經上述程序而簽訂的股權轉讓合同會因程序的瑕疵被認定為無效或撤銷。因此建議購買方在購買目標公司的股份時應當要求目標公司召開股東會,做出同意出讓方股東出賣其股份的《股東會決議》。
2、股權轉讓合同簽訂後股東人數限制風險
股東轉讓其全部或部分出資後,公司的股東數額要符合《公司法》的要求。《公司法》規定有限公司股東人數為二個以上五十個以下,股份公司股東人數應為五人以上.
也就是說,有限公司股東人數不得突破二個的下限或五十個的上限,股份公司股東人數不得少於五個這是公司設立的條件,也應為公司存續的條件,股東轉讓股權不得導致股東人數出現違反法律規定的結果。
3、股權轉讓合同履行風險的防範
股權轉讓合同的履行,轉讓方的主要義務是向受讓方移交股權,具體體現為將股權轉讓的事實及請求公司辦理變更登記手續的意思正式以書面方式通知公司的行為。而受讓方的主要義務則是按照約定向轉讓方支付轉讓款。
4、公司負債的風險分析與防範
在股權轉讓合同中,受讓方最關心的應該是目標公司的負債問題。負債應包括出讓股東故意隱瞞的對外負債和或有負債。或有負債包括受讓前,目標公司正在進行的訴訟的潛在賠償,或因過去侵犯商標或專利權、劣質產品對客戶造成傷害等未來可能發生的損害賠償,這些均不是股權出讓方故意不揭示或自己也不清楚的負債。
5、其他關於股權轉讓的法律強制性規定
股權轉讓合同簽訂不得違反法律、法規、政策或公司章程關於轉讓時間、轉讓主體、受讓主體的限制性規定《公司法》規定。如:股份公司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三年內不得轉讓。
公司董事、監事、經理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任職期間內不得轉讓其持有的公司的股份;法律、法規、政策規定不得從事營利性活動的主體,不得受讓公司股權成為公司股東,例如各級國家機關的領導;法律、法規對交易主體權利能力有禁止性規定的,
這類主體不得違反規定訂立股權轉讓合同,例如,股東不得向公司自身轉讓股權,但《公司法》規定股份公司為減少資本而注銷公司股份和與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公司兼並這兩種情形例外。在股權轉讓活動中違反這些法律強制性規定,將會導致股權轉讓合同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