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激勵選取年度有什麼要求
❶ 上市公司股權激勵規定
《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對於A股上市公司實行股權激勵涉及的行權價格做了較為明確的規定。
根據《管理辦法》,上市公司在授予股票期權時,行權價格不得低於股票票面金額,且原則上不得低於下列價格較高者:
(一)股權激勵計劃草案公布前 1 個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價;
(二)股權激勵計劃草案公布前 20 個交易日、 60 個交易日或者 120 個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價之一。
此外,《管理辦法》中規定:
「因標的股票除權、除息或者其他原因需要調整權益價格或者數量的,上市公司董事會應當按照股權激勵計劃規定的原則、方式和程序進行調整。」
這里涉及權益價格或數量調整的情況,可能包括配股、縮股、派息、增發以及資本公積轉增股本、派送股票紅利、股份拆細等等。
近兩年,隨著科創板開板,越來越多的新經濟公司來A股上市,監管部門對於股權激勵的相關規定也在逐步調整。
曾經A股主板不允許股權激勵跨期執行。擬IPO公司必須確保「股權結構明晰」,這就要求企業在申報前加速行權或終止期權激勵計劃,最終使得股權激勵難以達到理想的作用。
現在A股主板、創業板、科創板均已接受股權激勵的跨期執行。只是對於上市前制定,上市後實施的股權激勵計劃有一些較為嚴格限制。
根據《首發業務若干問題解答( 2020 年 6 月修訂)》:
「首發申報前制定、上市後實施的期權激勵計劃,期權的行權價格由股東自行商定確定,但原則上不應低於最近一年經審計的凈資產或評估值」;
此外,「激勵對象在發行人上市後行權認購的股票,應承諾自行權日起三年內不減持,同時承諾上述期限屆滿後比照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的相關減持規定執行。」
A股的股權激勵更看重激勵的長期性,引導被激勵者更長久地與公司並肩成長。
❷ 員工股權激勵員工需具備什麼要求
中小企業由於先天性原因,留住人才比較困難。在中小企業和在非上市公司實施股權激勵計劃,有利於企業穩定和吸引優秀的技術人才和管理人才。實施股權激勵機制一方面可以讓員工分享企業成長所帶來的收益,增強員工的歸屬感和認同。
設計股權激勵需要注意的問題
事實上,在設計股權激勵政策時,最需要明確的是「其根本的目的是什麼」,既不能把它作為一種借機攬財的機會,當然也不能把它作為忽悠員工的大餅。企業設計股權激勵,經常遇到以下六個令人頭疼的問題。回答完這六個問題,方才能夠設計一個適合的方案,否則,只能是比葫蘆畫瓢,形似而神不像。
1、股權激勵還是股權福利?
一個良好的股權激勵方案,可以起到有效激勵員工的目的。如,業界普遍看好的萬科限制性股票計劃、瀘州老窖股票期權計劃、蘇寧電器的股票期權計劃(雖然因股市大背景而沒有實現)。但是也有一些企業的股權激勵,純粹是蠶吞國有資產的敗筆。如,幾年前的電力系統員工持股、沸沸揚揚的MBO、2007年的寧波銀行員工持股。因此,股權激勵一定要激勵需要激勵的核心人員。
2、股權利的利弊和風險是什麼?
一般來說,股權激勵是與戰略周期一致的長期激勵,能夠引導管理層對企業整體業績和長期發展的關注,而且是增值和利潤基礎上的分享,企業不需要直接支付現金。但是,按照新的會計准則,股權激勵的費用成本的確高昂,在委託代理機制不成熟的大背景下,存在內部人操縱造假而獲利的意圖,甚至有些高管為了規避對在職高管行權期的約束,為巨額套現而放棄企業,與此同時,以股票市價為參照的激勵措施,股價受不可控外部因素影響,很可能反映不了真實的企業業績。
3、如何把握股權激勵的數量和分配方式?
在總量上,股權數量過少,根本就起不到激勵的作用;股權股數量過多,很可能導致激勵過度,而且可能導致未來實行股權激勵時受限。可能使老員工因為股權的存在而遠遠高於新員工的報酬。長期滾動實施股權激勵,有可能導致新的內部人控制。
在分配上,多數企業按照職位級別和重要性選擇激勵對象、進行股權分配。也可以考慮按照業績評估結果進行調整。
4、如何把握估值和定價的方法?
在估值和定價上,應當避免以下不合理的現象:
行權價格低。比如中興通訊公布的限制性股票的購買價格僅為市場價格的1/3,中信證券、中信國安等公司以凈資產為行權價,而凈資產不到市價的1/2。
更重要的是,公布股權激勵方案的上市公司,股價在公布前後大都呈現「V」型走勢,公布前往往利空不斷,業績低於預期,甚至股價毫無原因下跌,而達到階段低點後,公司突然停牌公布股權激勵方案,之後股價迅猛上漲,形成所謂的「股權激勵行情」。這也是張雪奎(歡迎定製張雪奎教授中小企業融資課程13602758072)教授常說的股權激勵炒作,對企業來說最終是利大於弊。
5、如何制定合理的業績標准?
應當綜合考慮業績的絕對標准(如,每股盈利增長、股東回報提升)和相對標准(如,地位相若的同業市值上升水平)。
以香港上市的匯豐控股的有限制股份獎勵計劃為例,1999年股份獎勵由以往的與每股盈利增長掛鉤修訂為與預先制訂的股東總回報掛鉤。匯豐預先制訂的目標是在五年內使股東回報最少上升一倍,這是絕對標准。股東總回報的定義是,有關期內的股份價值及宣布派發的股息收入的增長(假設股息全部再用於投資)。相對標準是考慮到匯豐要成為國際領先的金融機構,因而著重與其它金融機構表現的比較。具體做法是透過以下三項成分,即(一)九家與匯豐地位相若的銀行;(二)美國、英國、歐洲**及遠東區(但不包括上述第一項的銀行)的最大五家銀行;(三)摩根斯坦利資金國際編制的世界指數所包羅的銀行,但不包括上述第一及第二項的銀行。按第一項佔五成、第二及第三項各佔二成半的比重,計算加權平均數,即可訂出一個適當的市場比較數字。
6、如何構建規范的經理人市場?
股權激勵手段的有效性在很大程度上取決於經理人市場的建立健全,只有在合適的條件下,股權激勵才能發揮其引導管理者長期效力的積極作用。同時,在企業內部,建立經理人市場化的聘用、選拔、任用、晉升、淘汰機制,同樣重要。
❸ 年度股權激勵是什麼意思
年度股權激勵:
1、每年度的股權激勵計劃制定,
2、每年的股權激勵的實施,
企業為了讓股權激勵效果更明顯,會採取一系列的方式進行高頻率的股權激勵。股權激勵頻率的高低會影響股權激勵的效果,但效果是否顯著看企業情況。
並沒有嚴格規定要有多少次頻率。不過要注意:
《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
第三十條股票期權授權日與獲授股票期權首次可行權日之間的間隔不得少於12個月。
第三十一條在股票期權有效期內,上市公司應當規定激勵對象分期行權,每期時限不得少於12 個月,後一行權期的起算日不得早於前一行權期的屆滿日。每期可行權的股票期權比例不得超過激勵對象獲授股票期權總額的50%。
當期行權條件未成就的,股票期權不得行權或遞延至下期行權,並應當按照本辦法第三十二條第二款規定處理。
第三十二條股票期權各行權期結束後,激勵對象未行權的當期股票期權應當終止行權,上市公司應當及時注銷。
出現本辦法第十八條、第三十一條規定情形,或者其他終止實施股權激勵計劃的情形或激勵對象不符合行權條件的,上市公司應當注銷對應的股票期權。
❹ 什麼算股權激勵股權激勵要注意些什麼
您好,關於什麼算股權激勵?股權激勵要注意些什麼這個問題,我的解答如下, 一、股權激勵的含義股權激勵是對員工進行長期激勵的一種方法,是一種通過經營者獲得公司股權形式給予企業經營者一定的經濟權利,使他們能夠以股東的身份參與企業決策_分享利潤_承擔風險,從而勤勉盡責地為公司的長期發展服務的一種激勵方法;是企業為了激勵和留住核心人才,而推行的一種長期激勵機制。有條件的給予激勵對象 部分股東權益,使其與企業結成利益共同體,從而實現企業的長期目標。股權和法人財產權和合夥組織財產權,均來源於投資財產的所有權。投資人向被投資人投資的目的是營利,是將財產交給被投資人經營和承擔民事責任,而不是將財產拱手送給了被投資人。所以法人財產權和合夥組織的財產權是有限授權性質的權利。授予出的權利是被投資人財產權,沒有授出的,保留在自己手中的權利和由此派生出的權利就是股權。兩者都是不完整的所有權。被投資人的財產權主要體現投資財產所有權的外在形式,股權則主要代表投資財產所有權的核心內容。二、企業實行有效股權激勵時需注意三件事企業在實行有效的股權激勵時,注意以下三個事項:(一)企業應將股票增值部分與人才共分享,實現股票增值與個人努力相掛鉤人才往往是企業稀缺的資源,也是流動性最強的資源,企業將股票增值的部分與人才共享,績效越好,付出的努力越大,越可以享受更高的股權激勵,更容易激發企業人員的工作積極性,從而吸引和留住人才,起到更好地激勵人才的作用,進而提高企業的績效,促進企業發展。(二)選對人,注意股權享受人員的挑選什麼樣的人才適合獲得股權激勵?在對於股權享受人員選擇上,大多企業多以員工的工齡、資歷、關系等為衡量標准。而華恆智信研究認為,企業不應該按照職位、年限、業績、資歷、經驗或關系為導向,而應該以價值為導向進行人員的選擇,即誰為企業創造的價值多誰享受股權相應會提高。只有以價值為導向進行股權激勵人員的選擇,才能選拔出認同企業文化、與企業戰略匹配並適應企業長遠發展的人員,才可以創造出更為公平的激勵環境,使得能者多勞,而不會出現企業員工士氣低下、工作散漫的現象。(三)企業應該設計合理的退出機制由於人並非機器,其能力水平或者績效成績是隨著環境等發生變化的,企業不同的發展階段,勢必會營造出不同的環境,因而員工的績效表現也是不斷變化的。因此企業在進行股權激勵時,應該設計合理的退出機制,制定出不合格及出現問題時的標准,以便建立合理的淘汰機制,從而淘汰不合格的股權享受人員。總之,在未來的上市公司發展中,股權激勵憑借自身穩定、簡單透明、低經濟成本的優勢,將依舊會占據主流趨勢,因此如何更好的實施人才的股權激勵,是需要每位上市公司結合自身的實際情況進行分析和思考。實施股權激勵時,我們需要明白,雖然股權激勵的強力激勵可以在短時間內更快地促進企業發展,但是運用不當,也會更快地加劇企業的衰敗,因此股權激勵計劃需要企業更為慎重的實施。
❺ 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 則第一條為進一步促進上市公司建立健全激勵與約束機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股權激勵是指上市公司以本公司股票為標的,對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其他員工進行的長期性激勵。
上市公司以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權實行股權激勵的,適用本辦法;以法律、行政法規允許的其他方式實行股權激勵的,參照本辦法有關規定執行。第三條上市公司實行股權激勵,應當符合法律、行政法規、本辦法和公司章程的規定,有利於上市公司的持續發展,不得損害上市公司利益。
上市公司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在實行股權激勵中應當誠實守信,勤勉盡責,維護公司和全體股東的利益。第四條上市公司實行股權激勵,應當嚴格按照本辦法和其他相關規定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第五條為上市公司股權激勵計劃出具意見的證券中介機構和人員,應當誠實守信、勤勉盡責,保證所出具的文件真實、准確、完整。第六條任何人不得利用股權激勵進行內幕交易、操縱證券市場等違法活動。第二章一般規定第七條 上市公司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實行股權激勵:
(一)最近一個會計年度財務會計報告被注冊會計師出具否定意見或者無法表示意見的審計報告;
(二)最近一個會計年度財務報告內部控制被注冊會計師出具否定意見或無法表示意見的審計報告;
(三)上市後最近36個月內出現過未按法律法規、公司章程、公開承諾進行利潤分配的情形;
(四)法律法規規定不得實行股權激勵的;
(五)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第八條激勵對象可以包括上市公司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核心技術人員或者核心業務人員,以及公司認為應當激勵的對公司經營業績和未來發展有直接影響的其他員工,但不應當包括獨立董事和監事。在境內工作的外籍員工任職上市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核心技術人員或者核心業務人員的,可以成為激勵對象。
單獨或合計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東或實際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不得成為激勵對象。下列人員也不得成為激勵對象:
(一)最近12個月內被證券交易所認定為不適當人選;
(二)最近12個月內被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認定為不適當人選;
(三)最近12個月內因重大違法違規行為被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行政處罰或者採取市場禁入措施;
(四)具有《公司法》規定的不得擔任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情形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不得參與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的;
(六)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第九條上市公司依照本辦法制定股權激勵計劃的,應當在股權激勵計劃中載明下列事項:
(一)股權激勵的目的;
(二)激勵對象的確定依據和范圍;
(三)擬授出的權益數量,擬授出權益涉及的標的股票種類、來源、數量及占上市公司股本總額的百分比;分次授出的,每次擬授出的權益數量、涉及的標的股票數量及占股權激勵計劃涉及的標的股票總額的百分比、占上市公司股本總額的百分比;設置預留權益的,擬預留權益的數量、涉及標的股票數量及占股權激勵計劃的標的股票總額的百分比;
(四)激勵對象為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其各自可獲授的權益數量、占股權激勵計劃擬授出權益總量的百分比;其他激勵對象(各自或者按適當分類)的姓名、職務、可獲授的權益數量及占股權激勵計劃擬授出權益總量的百分比;
(五)股權激勵計劃的有效期,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股票期權的授權日、可行權日、行權有效期和行權安排;
(六)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價格或者授予價格的確定方法,股票期權的行權價格或者行權價格的確定方法;
(七)激勵對象獲授權益、行使權益的條件;
(八)上市公司授出權益、激勵對象行使權益的程序;
(九)調整權益數量、標的股票數量、授予價格或者行權價格的方法和程序;
(十)股權激勵會計處理方法、限制性股票或股票期權公允價值的確定方法、涉及估值模型重要參數取值合理性、實施股權激勵應當計提費用及對上市公司經營業績的影響;
(十一)股權激勵計劃的變更、終止;
(十二)上市公司發生控制權變更、合並、分立以及激勵對象發生職務變更、離職、死亡等事項時股權激勵計劃的執行;
(十三)上市公司與激勵對象之間相關糾紛或爭端解決機制;
(十四)上市公司與激勵對象的其他權利義務。
❻ 股權激勵需要哪些條件
股權激勵條件為明確激勵對象(員工);激勵內容為給予員工股東權益;企業配置要符合法律要求;在激勵計劃期限內完成工作。股權激勵是企業拿出部分股權用來激勵企業高級管理人員或優秀員工的一種方法。
【法律依據】
《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第十五條
上市公司在推出股權激勵計劃時,可以設置預留權益,預留比例不得超過本次股權激勵計劃擬授予權益數量的20%。
上市公司應當在股權激勵計劃經股東大會審議通過後12個月內明確預留權益的授予對象;超過12個月未明確激勵對象的,預留權益失效。
❼ 實施股權激勵計劃需要具備哪些條件案例分析
在企業初創期,企業要對股權激勵有一個整體的規劃。具體來看,企業要面對激勵工具的選擇、激勵規模的劃定,以及行權價格和生效安排的確定等等問題。
在創業初期,由於公司人數少,工作狀態比較清晰,激勵對象的選擇以及授予數量可以按照激勵對象的重要性及貢獻程度來決定。等公司發展到成長期或中後期,則需要用科學的方法去計算激勵的數量以及行權成本。同時,要進行期權池的調整,並重點關注、完善退出機制。
當企業發展至成熟期,直至上市階段,企業將面臨來自合規診斷,信託設立,數據管理、行權落地、交易等諸多方面的技術性問題的考驗。
企業股權激勵工具,如期權或限制性股票,都可能對公司的財務報表產生影響,股權激勵的兌現,會攤薄公司利潤。如果公司計劃未來在A股上市,因A股有較為嚴格的盈利性要求(創業板、科創板除外),則公司必須要考慮到股權激勵方案所可能帶來的影響。
股權激勵管理業務需求相對低頻、小眾,同時,業務落地過程通常伴隨諸多難點需要解決,例如EHR系統對接、多國籍員工管理、外匯咨詢、SBC報表等。此外,企業高管還可能對 Form 144申報、10B5-1交易計劃執行等專業性很強的服務存在需求。
以快手為例,上市前,快手的股權激勵主要以股票期權為主,上市後則開始引入限制性股票(截至目前尚未對外授予),這與當前大部分新經濟公司的激勵選擇較為一致。
股票期權在行權前無需進行股份轉讓,即可以讓承授人享受到公司市值增長帶來的期權價值的增值,又避免了公司股權結構的頻繁變動,保持控制權的穩定,是非上市公司常見的股權激勵工具。
當公司上市後,由於港交所要求股票期權的行權價要與當前公司股價保持一致,增值幅度往往更加有限,激勵效果也會打折扣,因此,低成本甚至零對價的限制性股票成為上市公司激勵普通員工更加頻繁使用的工具,而股票期權則更多用來激勵高級管理層,鞭策他們將公司繼續做大做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