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創業如何約定公司股權
㈠ 朋友合夥創業如何分配股權
企業股份的分配遵循以下原則:
1.合夥企業業務的股份慧姿分配可以按照出資比例進行,遵循多得原則;
2.合夥企業的股份分配中應有一人擁有企業的控制權,使企業能做出最終決定。
關於合夥業務的股份分配,請注意以下幾點:
1.最好不要平均分配股權。
2.如果不是特別前搏絕大的生意,投資人不要太多,投資人數量最好保持單數,可以方便一些決策。
3.投資者和經營者最好分開。如果股東只投資不參與經營,那就盡可能讓直接參與經營的人做出一些實際的決策。畢銀物竟在一線的人最有發言權。
4.最好選擇能力互補的人合夥創業,讓投資人直接優勢互補。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一百二十五條股份有限公司的資本分為股份,每股金額相等;
公司的股份採取股份的形式。是股份公司出具的證明股東所持股份的憑證。第一百二十六條股票發行應當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則,同種類的每一股份享有同等權利;
同時發行的同種股票,每股的發行條件和價格應當相同;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所認購的股份,每股應當支付相同的價款。第一百二十七條股票的發行價格可以票面金額,也可以高於票面金額,但不得低於票面金額。第一百二十八條股票採用紙面形式或者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形式;
股票應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公司名稱;
(二)公司成立日期;
(三)股票的種類、面值和代表的股數;
(四)股票的編號。
股票由法定代表人簽名,公司蓋章;
發起人股份應當標明「發起人股份」字樣。第一百三十條:公司發行記名股票,應當置備股東名冊,記載下列事項:
(一)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
(二)各股東所持股份數;
(三)各股東所持股份的編號。
(四)各股東取得股份的日期。
發行無記名股票的,公司應當記載其股票的數量、編號和發行日期。
㈡ 幾個朋友合夥創業,該如何分配股權呢
幾個朋友合夥創業是讓人非常苦惱的,因為這個時候大家都不知道怎樣分配股權,怎麼樣分配才會更加公平,也是大家都很煩惱的問題。那麼,應該如何分配股權?
1.職能越大的人,股權比例越高
如果三個人初創公司,一個負責公司的內容,一個負責公司技術,一個負責去銷售大家的資歷都是差不多的,這個時候應該怎樣分配股權,可以依照這個標准。我們可以給每個人的職能排序,從高到低可以排為技術市場跟銷售,也可以在短期,中期跟長期給他們的比例排序,越長期的人比例越高,職能越高的人比例也越高。這樣的分配方法非常公平。
一定要制定嚴格的制度,防止發生沖突,不要輕易作出變動。
㈢ 合夥創業,如何分配股權和設計股東規則
知乎上有這樣一個熱門話題:幾個資歷差不多的朋友合夥創業,分別負責內容、技術和銷售,應該如何分配股權?
相信大多數的朋友在創業初期都曾為如何分配股權而頭疼過,今天我們就借這篇文章來幫大家好好捋一捋思緒,希望能幫到正在創業或者正准備創業的你。
通過解決以下兩個問題,基本能簡單地搞定一家創業公司的股權分配問題:
公司商業模式成功運轉所依賴的要素主要有哪些?(如資金、資源、人力等)
各股東在商業模式中扮演怎樣的角色並發揮怎樣的作用?
首先我們來做一個假設:
假設,我們需要設計股權分配方案的公司是一家互聯網公司,啟動資金100萬元,公司有三個股東,分別是大錘(出資30萬元,主要負責產品研發和程序開發)、富貴(出資50萬元,主要負責客戶營銷和管理)、小花(出資20萬元,主要負責品牌設計和推廣)。
接下來,我們一起來看看,如何利用以上這些前提設計出一套簡單的股權分配方案。
Step1. 確定商業模式所依賴的各要素的權重
假設上面的例子中,各合夥人都認同公司的商業模式更依賴於人力技術,對資金或侍的依賴程度相對較小,而公司的主要競爭力也不在於擁有某些特殊資源,更多依靠產品本身競爭力來打開市場,因此,各合夥人確定公司商業模式依賴的核心要素有人力(含產品研發、技術、市場、品牌宣傳等)和資金,兩者的的比重是3:2,也就是60%和40%。
Step2. 確定各合夥人對於資金和人力的貢獻比例
對於資金部分很好確定,大錘出資30萬,富貴出資50萬,小花出資20萬,三人在資金上的貢獻比例為3:5:2,轉換成百分比就是30%,50%,20%。
對於人力部分,合夥人之間需要充分溝通並結合行業情跡廳況予以確定。假設經過三位合夥人共同協商後確定(可通過三人互評打分的方式確定)三人對於人力的貢獻比例為大錘60%,富貴20%,小花20%。
Step3. 確定最終的股權比例
根據Step1,我們可以明確公司每位合夥人的股權最終都是由兩部分組成:人力和資金,兩者比例是60%和40%;而根據Step2,也已經明確每位合夥人在人力和資金中的貢獻比例。結合以上兩組數據,我們得出三位合夥人的最終股權比例為:
大錘: 40%(資金在商衫州吵業模式中的佔比)×30%(大錘出資在全部出資中的佔比)+60%(人力在商業模式中的佔比)×60%(大錘出力在全部出力中的佔比)=48%
富貴: 40%(資金在商業模式中的佔比)×50%(富貴出資在全部出資中的佔比)+60%(人力在商業模式中的佔比)×20%(富貴出力在全部出力中的佔比)=32%
小花: 40%(資金在商業模式中的佔比)×20%(小花出資在全部出資中的佔比)+60%(人力在商業模式中的佔比)×20%(小花出力在全部出力中的佔比)=20%
根據以上計算, 得出公司股權分配比例為:大錘48%;富貴32%;小花20%。
到這里,我們初步解決了股權分配比例的問題,而按照這個比例來分配公司利潤應該是大家都能接受的,當然在計算出最終股權比例之後三方也還可以通過協商上的方式進行微調。
但是,股權除了是一種財產權之外, 同時還是共益權 ,是股東參與公司經營並管理公司的權利,而以上這樣的股權比例雖然符合財產權屬性的要求(貢獻與收入成正比),但並不符合共益權屬性的要求,即公司沒有明確的實際控制人,公司控制權不集中,易產生股東糾紛。
因此,我們還需要在上述股權比例的基礎之上再對公司控制權進行特殊設計。
如果各股東明確公司由大錘來控制,那麼有以下幾種方式可在利潤分配比例不變的情況下實現控制權仍保持在大錘手中:
一、表決權與分紅權分離
(AB股即是採用了這種設計原理,但目前不適用於境內股份有限公司)
在股東協議和公司章程中另行約定股東不按股權比例行使表決權,而按照大錘51%,富貴29%,小花20%行使。這種表決權結構僅能保障大錘對公司的相對控制權,而對於修改公司章程,公司增資或減資,公司合並、分離或解散,變更公司形式等事項大錘無法控制(需要三分之二以上股東表決權通過)。
二、投票權委託或一致行動人協議
富貴和小花可以與大錘簽訂投票權委託協議或一致行動人協議,前者是將表決權直接委託給大錘來行使,後者則要求富貴和小花的表決意見應與大錘一致,這兩種方式都可有效保障大錘對公司的控制權。
三、股權代持
由大錘代持部分富貴和小花的股權,使得大錘在工商登記的股權比例超過二分之一或三分之二,大錘代持富貴和小花的那部分股權對應的分紅則由公司分給大錘之後再由大錘給到富貴和小花。如此一來也能實現控制權與分紅權的分離。
四、持股平台
這是目前採用的最多的控制權設計方式,大部分持股平台都採用有限合夥企業的形式。有限合夥企業的合夥人分為普通合夥人(GP)和有限合夥人(LP),雙方根據各自持有有限合夥企業的份額比例享受收益,但有限合夥企業的控制權掌握在GP手中。大錘可以與富貴和小花再共同成立一家有限合夥企業,由大錘擔任GP,富貴和小花擔任LP,同時將富貴和小花持有公司的一部分股權轉給有限合夥企業來間接持有,以此實現控制權設計目的。
以上這些股權分配和設計方案都是以公司靜態(或者說現狀)為前提進行設計的,但隨著公司不斷地發展,以上方案設計的前提和條件也會隨著慢慢變化,因此,一個公司的股權結構還應針對未來的變化不斷做出修正(主要包括股權的動態調整機制和股東退出機制),這樣才能保證公司股權一直處於健康的狀態,進而確保公司穩定發展。
好了,今天的內容就分享到這里。如果你碰到有關公司、股權的其他問題, 歡迎給我們留言 !我們將與您一起解決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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㈣ 三人合夥開公司股權怎麼分配合理
三人合夥最佳股權分配是根據協商和出資情況而定的,只要達成一致意見即可,法律上並沒有統一的規定,具體情況下可以根據實際的股權情況來進行認定,並且根據出資的情況來承擔相關義務和責任。三人合夥最佳股權分配並沒有統一的規定,投資金額也沒有限制,可以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計算投資比例。三人合夥企業的股份分配是由三人協商決定的,可以參照出資比例、勞務支出比例來進行分配。分配方案可參考以下方法,股權分配把股權首先分成兩個類別:資金股權部分、經營管理股權部分。先把這兩個部分的股權分別確定清楚,至於經營股權部分,總的比例定好了之後,就可以考慮每個人在團隊中擔任的職責和能力來評估了。這個方面可能有爭持的地方,設立一些簡單的虛擬股權績效評價系統。就是說在創業過程中讓股東的股權隨著個人績效的變化有一定調整幅度的激勵制度。這個制度是中立的,因此經營股權的分配比例也是按照職責、崗位來分的,從而確定分配內容。普通合夥人共同出資、共同經營、共享收益、共擔風險,合夥人對合夥債務負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夥人」不得以勞務對合夥企業出資,不執行合夥事務,不對外代表合夥組織,只按出資比例分享利潤和分擔虧損,並僅以出資額為限對合夥債務承擔清償責任。一家企業既有普通合夥人又有有限合夥人,是根據他們在入股前的約定,公司股東的責任范圍來劃分的。股票市場上的股票買者一般都是有限合夥人。關於企業里的董事會成員是普通合夥人還是有限合夥人,主要還是看公司股東的責任范圍來決定的。
【法律依據】:?《合夥企業法》第十七條,合夥人應當按照合夥協議約定的出資方式、數額和繳付期限,履行出資義務。 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需要辦理財產權轉移手續的,應當依法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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㈤ 股權分配如何簽訂協議
第一,股份協議的清胡簽訂,需要公司的合夥人進行協調商議之後,共同起草約定股權出資的比例和持股的方式,是自然人直接持股還是委託代持。公司開始創業睜正仔時的啟動資金是由創始合夥人出資,每個人出資多少不同,明確約定了各股東之間不同的持股比例,比例不同,所直接獲得的收益也不一樣。
第二,要明確各個股東之間的分工要求和責任及權利,公司里誰能擔任CEO、誰能擔任CTO。各股東之間的職能劃分不一樣,所能行使的權利也不盡相同,所承擔的義務和風險也不同。
第三,關於合夥人的退出引進機制。在企業發展壯大的前期,可能會因為合夥人的退出撤資而影響公司的生存,因此需要約束好公司的合夥人,針對退出公司的合夥人詳細制定相關的協議條款,並補充說明退出時股權是否由其它股東收回,收回時按什麼樣的價格來補償等等。
股權分配協議里應該有哪些內容?
具體的股權分配協議首先在內容上應該包括企業的基本情況,主要包含「企業名稱」、「地址」等相關的基礎信息等和企業未來更新迭代的具體規劃,包括「企業發展宗旨悉汪」、「經營管理的期限和理念」等寫在
協議里應作為協議中全體合夥人共同認可的發展方向。其次應包含各個合夥人的資料、股權分配形式、出資方式和出資期限以及盈虧承擔。好的合夥事項執行要在合夥協議中明確具體執行人、執行事務、許可權等。再次是合夥事項的變遷,這主要包括財產的變動、退夥和入伙、企業解散清算等。
㈥ 幾個朋友合夥創業,如何分配股權
合夥制的企業有幾種角色,作為投資方,我們要好好的平衡,這裡面就包含了如何分配股權和管理權的問題?投資方,實際操作者,資源核心技術方,立項者,我先大致呢分析這幾個角色。
一般而言,實際引入項目及立項者,優先佔有5%左右的股權!實際操作者CEO,優先佔有5%到10%的股權,這其中要平衡這個實際的操作者,是否具有我們所需要的資源,比如說經驗,技術,必須的項目能力,這相當於技術智本入股,這一點是投資人,必須要明確的,也是投資的風險所在。
當我們按著以上的這種常規化的分配比例來分配股權時,剩餘的股權已投資金額為主,打個比方吧!比如這個項目的投資金額為100萬,那麼實際操作者具有了相關的管理經驗和技術,它可以以技術和智本入股,有10%左右的股權,而他本人也擁有這個項目關鍵的資源,這時投資人要評估他所擁有的這個資源的價值,確定給予它的股權。你投資80萬,佔有80%的股權,另20%就相當於他技術和智本操作入股了,但你也可以余出5%左右的團隊股份,即他佔15%,另5%由他代持,作為將來團隊的股權獎勵,因為畢竟要引進好的人才。
關於股權和合夥人制度,以及合夥過程當中產生的一些問題的內容,在我@孫洪鶴 短視頻當中都有大量的講解,可以自己查看一下,希望我的回復能夠對當事人有一些幫助,以後多交流
最佳:股權一人為67%,其他33%,最堅實,這樣決議不管是股東會三分之二以上通過,還是二分之一以上通過都不可能會被否決。
次佳:股權一人為51%,其他49%,仍然有決議被否決的風險。
最差的平均股權,誰說了都不算,奮斗的時候或許可以共患難,可是公司如是盈利了,三個人都會開始膨脹,權力慾望也會越來越大,最終公司將進入無限內斗。
其中中國股權之爭最經典的戰役莫過於雷士照明的股權爭霸,大家可以去網上搜來看看,絕對比商業大片還驚心動魄。
雷士照明成立於1998年,由三個重慶人,又是高中同學吳長江(班長)、胡永宏(支書)、杜剛共同組建,投資一百萬,其中吳長江45%、另外二人各佔27.5%。雷士照明發展非常快,2002年公司銷售超過一個億,這時候三個發生了權力分岐,進行了第一次股權調整,平均分配,三個各佔三分之一。
雷士照明的商業模式非常成功,與代理商綁定,到2005年業績已達7個億,這一年股權斗爭大戲之幕正式拉開,先是吳長江被踢出局,可幾天後吳長江聯絡經銷商開「維穩大會」反將胡永宏、杜剛踢出了雷士,踢出去得花錢,二人股份作價1.6億,這筆巨資顯然是當時的雷士出不起的,只能找外援,這時候有個神秘女人出現,她就是毛區健麗,給雷士拉來994萬美元的投資佔了雷士30%的股份。
2006年軟銀賽富的閻焱投入的2200萬美元占雷士35.71%,按這個價格算,毛區健麗已經賺了兩倍。2008年高盛投入3655萬美元,佔了9.39%的股份成為了第三大股東,毛區健麗已經賺了七倍。
2010年雷士在香港上市,募資15億港幣,毛區健麗投資翻了二十倍。2011年施耐德購買了9.22%股份,花了12.75億港元,成為雷士照明第三大股東,這也是吳長江引入的外資用來制約閻焱的,這時候吳長江持股15%為第二大股東。
2012年閻焱將不合的吳長江趕出雷士,自己做了董事長,消息一出雷士股價大跌,經銷商紛紛罷工支援吳長江,2013年吳長江又返回雷士董事局成為執行董事,但這次並不是幸福的開始,而是劫數的開始。吳長江自己找來德豪潤達公司的王冬雷,將自己的股份買給他,加上他們收的散股,持股達20%成為雷士最大的股東,閻焱被踢出局,吳長江任CEO。
2014年吳長江再次被踢出了雷士,這次不但出局還被惠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以挪用資金、職務侵佔罪,判處有期徒刑14年,雷士照明的股權之爭終於劃上了句號。
所以股權的平均化是風險最大的一種分配方式,我們也可以從喬布斯被趕出蘋果,真功夫創始人進監獄去了解股權爭斗的殘酷。
一個負責內容,一個負責技術,一個負責銷售。你的合夥人團隊的分工很明確,這點是很不錯的,但分配股權參考的主要因素可不是這個。
誰是大股東?誰來決策? 平分股權是最不明智的行為,創業過程中,你無時無刻不在做決策。很多情況下,決策的正確性並不重要(創業過程中的需要坑都是需要跳的,很正常),更重要的是做決策是否高效。平分股權,合夥人之間總會因為一些並不重要的決定,吵得不可開交,這個是創業失敗、合夥人散夥最常見的原因。
我建議,如果你們三個人,如果有一個是發起人,是他把大家拉到一起的,最適合當大股東,畢竟他對公司的發展路徑想的更清晰一些。如果你們覺得每個人都很重要,多給誰分都不太好的話,你們可以嘗試簽訂一致行動人協議。比如,ABC三個人平分股權,但是你們約定,如果公司需要對一些事項做決策,A的意見必須與B保持一致,這也也能有效避免內耗。
都是全職嗎? 如果你們中間有人是兼職創業的,別的地方還有工作,我建議最好給他少分些股權,甚至不分。兼職就意味著不會全身心投入,意味著公司發展遇到危機,第一反應是逃避。個人建議,必須要給股權的話,不要超過10%。
建立股權池,一方面是為了吸引後續的優秀人才進入,另一方面也是為了能夠動態的調整你們三個人的股權,畢竟分配股權是事前行為,合夥人能對公司發展起多大作用,還要看之後的情況。個人建議預留在15%到20%之間,先由大股東代持。
希望我的回答對你有所幫助,也歡迎你私信溝通。
我記得,萬通六君子當年合夥創業的時候,說了非常經典的一句話:以江湖的方式加入,以公司的形式退出。幾個朋友一開始可能是因為臭味相投,或知根知底,各知所長,各補所短。於是,就擼起袖子一起干。這種哥們義氣在創業初期,財力物力人力極其缺乏的情況下,非常管用,在股權分配上也會比較隨意,因為你們是因為感情才聚在一起的,而股權分配則涉及到利益分配,在不賺錢的時候沒什麼,要是開始賺錢了,股權糾紛就開始有摩擦了。而且,每個人都會不斷誇大自己的付出價值,從而在談判上獲得主動權,這就是很多兄弟企業最後倒閉的核心原因。
那麼,創業初期,有沒有更好的股權分配模式呢?也有,首先,你幾個朋友合夥創業,那麼就是一個團隊,一個團隊一定會有一個靈魂人物(否則這個團隊就不成立),掌舵整個創業的方向和大局,那麼這個靈魂人物應該出最多資金占最多的股份,把握絕對的主動權,避免未來有紛爭時發生失控事件。
那麼,有人會問,那個靈魂人物可能沒那麼多資金,占不了那麼多股份怎麼辦?你要明白,他既然是靈魂人物,就一定有過人之處,資金不夠,他可以利用自己的人格魅力或其他手段,借錢也好,貸款也好等各種方式籌集資金。如果他沒這能力或魄力,那麼就不適合當靈魂人物,跟著他干,也沒安全感。
最後總結:平均分配股權是最愚蠢的,會給未來埋下很多隱患,靈魂人物必須占超過51%的最多股權。剩餘的49%,根據團隊成員出的資金和能力進行分配。
在回答這個問題之前先說一個 肯定不是很好的分配方式:三人各佔33.3%, 這種方式是最容易產生糾紛,最後分道揚鑣的股權分配方式。尤其在後面如果越來越大,更容易由於控制權之爭而解體!
所以從問題的描述上可以看出, 問者大概是三個人一起創業 ,一個負責內容,一個負責技術,一個負責銷售,並且大家的資歷又差不多。 但最簡單的方式往往不是最合適的。
那如何分配最好呢?下面以成立有限公司為例說明:
首先,你們一起商量,公司誰控股,占的股份最多,最多者超過50%為好。確定一個人的核心地位,避免控制權的紛爭,能讓創業者團結一心,把蛋糕做大, 所佔的股權少,未必就回報會低。
確定一個人的核心位置,有許多好處,在許多有分歧選擇上能快速做決定。既然決定一起創業了,首先應該是很信任的。就目前你這種情況,負債銷售的控股比較好,畢竟開始活下來是基本,而銷售是確定是否能活下來的基本。
其次,作為參與者,持股最好不低於10%。當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問題時,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的,持有公司10%以上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所以10%稱為申請公司解散線, 不低於此線,是對股東自己的一種保護。
最後,兩者持股較少的人合計持股不要低於34%。持股34%至少讓股東擁有七項權力: 修改公司章程、增加註冊資本、減少注冊資本、公司合並、公司分立、公司解散、公司變更。
因為已經確認了一個人的核心控制權來避免股權的紛爭,那自然也要限制他對公司能為所欲為。
這是一個好問題,也是一個要深思熟慮的問題, 許多時候我們以為在駕馭股權,其實是股權在駕馭我們! 以上幾點只是一個大概的建議框架,具體的持股比例肯定要具體結合你們的實際情況具體分析。
現在公司注冊已經是認繳制了,設立公司時候已經不存在資金門檻的問題。但我個人建議是,如果大家的資歷是差不多的話,在創業時是很難分得清內容、技術、銷售的比重的。那股權結構可以參考「出多少錢佔多少股」這個標准。這個分配製度優點非常明顯,一來比較直觀,不容易產生分歧;二來所有公司在運營的初期都是一個往裡投錢的階段。公司需要的辦公場所,前期的辦公人員,辦公的基本設備,要解決這些問題都無可避免涉及到錢。但是「出多少錢佔多少股」的這個考慮,在公司去到盈利期時,很容易會產生股東之間的分歧。在公司設立前期,可能銷售發揮的作用較大,漸漸地,負責技術的股東會越來越發揮排頭兵的作用。但是,等公司過渡到平穩期時,負責內容的股東,就會發揮作用了。
所以,我建議: 1、 在成立公司的時候,就要 設立好股權內部轉讓和外部轉讓的規則 。 2 、股東之間要建立這個共識:股東一旦投錢進公司, 錢就是公司財產,不再是私人財產, 如果出現公司財產與個人財產交叉使用的情況,股東之前很容易產生分歧,還有可能會涉及挪用資金罪等刑事案件。 3、 朋友之間合夥創業,往往羞於談及權力、利益、責任分配問題,而且在准備創業時更注重如何在外部開拓業務而不重視內部建構。但是在創業初期的激情過後,公司發展壯大後或遭受挫折時,就很有可能會在上述問題上產生紛爭,所以,創業開始股東之間就要 設定好合夥協議或公司章程等制度性文件 來明確股東之間的權利和義務。在文件中,創業者可以就各自占創業事項多少利益比例,各自承擔的債務比例,各自的工作內容,如何引入新的創業夥伴和退出機制等問題都一一的做出明確約定。一旦發生法律糾紛,這些制度性文件即是保護所有人合法權益的有力武器。
關於股權分配的建議
分配股權之前需要明確以下幾個問題:
試舉一例供參考:
ABC三人好友擬設立英文培訓公司,A有獨家的英語培訓技巧,B擅長組織管理,C擅長銷售,三人各自出資10萬,注冊資本30萬。預計年利潤在30萬左右。
那麼從三人的重要性來看公司經營當中可能A是核心人物,再好的銷售沒有好的課程也無法走遠,自然公司的組織管理也就更談不上;當然C次重要,如今已經不是酒香不怕巷子深的年代了,一個好的銷售勢必能夠加快公司的盈利的進程,自然AB也就有更好的動力進行工作;B最後,好的技術加上好的銷售,那麼B的存在就如同錦上添花。 (具體的重要性應當由三人達成共識才行)
所以資金股方面如果是1:1:1,那麼人力股方面就是x:y:z,合計就是x+1:y+1:z+1,那麼針對公司的經營管理以及分紅建議如下:
A持股: x+1%
B持股: y+1 %
C持股: z+1 %
但是需要提醒的是需要由三人明確企業核心是誰,應當保證企業的控制權不能過於分散,以免B因為後期的分紅產生意見而三人股權過於分散導致公司經營陷入僵局。同時可以在章程中就特殊事項進行約定必須經過多少表決權通過之後方能履行。
以上的所有數據僅是舉例,目的在於讓提問者清楚除了資金以外,還需要明確人力貢獻度的大小。
如果王夠強,就一個王兩個二模式。
第一,以出資比例的百分比計算決定
第二,股東約定好並簽署協議
朋友之間最好不要一起開公司。為什麼這樣說呢?
現如今開公司易,公司賺錢難。在此過程中,難免有磕磕碰碰的時候,如果意見、方向不一致,經常會鬧得不愉快。
我就和曾經的同學也是朋友開過一家廣告公司,主要做DM(廣告直投雜志),當時的股份是55開,各佔50%。當時覺得很合理,很公平。可是到了關鍵時候,就出大麻煩了!
一次,公司資金短缺,需要對外融資。好不容易找到一家,想要佔股80%,出資500萬。在決定要不要這筆投資的節骨眼上,我的朋友(同學)態度很堅決,不同意;而我認為公司沒有收入,每月已經沒錢給員工發工資了,還欠著印刷廠十幾萬,這時有人雪中送炭已經是燒高香了。這筆投資就是公司的救命錢,我同意接受投資人的條款。
因為我們倆在合夥的公司股份各佔一半,雙方不能形成一致決議,那次千載難逢的機會就這么稍縱即逝。最後,我們的公司以人員解散、公司注銷收場。
所以,朋友好比魚,生意好比熊掌,不可兼得也。 把兩者混在一起,今後大概率是連朋友也做不成了,甚至成為後半輩子的冤家。
如果你真的想好要和朋友一起開公司,那就一定要把公司的股權架構設計好。那麼,該如何分配股份呢?
我們先來了解下什麼是股權?具體包括哪些權利呢?
股權是出資人投資公司而享有的權利,來源於出資人對投資財產的所有權。 出資人對公司的投資實質上是對投資財產權利的有限授予,授予公司的財產權利成為公司法人對投資財產的財產權,保留下來的權利及由此派生的衍生權利就成為出資人的股權。
接下來,給股東多少股,實際上是關於股東貢獻綜合評價的問題。作為股東,無外乎出錢還是出力,有3種情況 :
一般的操作是,按出資額來分配股權,即我們通常所說的,出多少錢佔多少股。即便股東只是出力,我們也會給這些非金錢的要素進行估值,給予相應的持股比例。
但是,企業初期的 股權 結構設計往往放大了出資的重要性,而忽略了一個事實,大部分企業在渡過初創期之後對資金的依賴大大減少,反而,出力的人,特別是技術、管理甚至銷售崗位的人於企業更為重要、更為關鍵。初期確定的 股權 結構雖不合理,但是會產生「錨定效應」,後期調整往往難上加難,甚至是引發股東戰爭。
股東貢獻的考量至少要包括資金、資源、專利、創意、技術、運營、個人品牌等多個維度,綜合評價後確定股東的基本持股比例。在基本持股比例之上再結合後續的業績、管理、營銷等諸多方面貢獻,確定一個可調比例,特別是分紅上的可調比例,實現 股權 的動態調整。
下面這張圖是公司股權的幾個關鍵比例:
如果你是這家公司的發起人(創始人),你一定要非常清楚 股權持有比例的三個「黃金線」。
當然,具體因每個公司情況不同,無論採取哪種方式,表決權的分配方案必須在公司章程中載明才具有法律效力。
喬布斯就曾經因為股權沒有設計好,被趕出自己創立的蘋果公司。1985年4月12日,喬布斯當時沒有一票否決權,被董事會釋去權力,掃地出門。因此,1997年,喬布斯重回蘋果時,最先做的一件事就是要求當時的董事會讓他當CEO,並根據自己的意志重組了董事會,完全將董事會牢牢地掌握在自己的手裡。
我的建議是:如果是兩位創始股東,最好是73、64或82這樣的比例,雙方能互補,但一人必須獨大;如果是三人或以上,主要一位股東也要相對控股,最好是絕對控股,即持股67%以上。
㈦ 兩個人合夥開公司,公司股權分紅怎麼分合理,需要注意什麼
兩個人合夥開公司,公司股權分紅按出資比列來最合理,需要注意的事是在合夥前一定要簽署一個相關的協議,避免以後麻煩。
平分股份,從眼前的人情來看似乎是最好的,但是從股權分配來看卻是最差的,兩個人股份對等,權力對等,誰都沒有最終的決策權。這種高度制衡的股權結構,最容易出現矛盾而發生控制權的爭奪,因為兩個人不可能永遠意見一致。
任何一個組織都需要一個核心人物來引領,所以兩個人合夥創業,一定不要出現各佔50%股份的情況,而是要一大一小,一強一弱,比如80%對20%,70%對30%,或者60%對40%,這樣才能保證一個核心股東的地位,一切才會有序,公司才會健康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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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如何實現整體控制這話題,公司法的慣例上是以股權比例為界定基礎的,比如持有67%股權被認定為絕對控股,具有完全話語權的優勢,51%被認定為有相對裁決權,34%被認定為決策必需徵求人。除非公司章程和合夥協議中另有約定,否則持有公司67%股權,基本上在任何決策上都能達到絕對獨裁權了。因為標准版章程和公司法上的條款是「重大決策必需徵得2/3投票」67%正好高於2/3投票權。
兩人合夥開公司股權如何分配問題在最開始如果沒有處理好,很可能為今後的創業失敗埋下隱患。在創業開始的「蜜月期」朋友間可能不會發生太大爭執,正所謂可以共患難,難以同甘甜。尤其創業到了一定階段,基本步入正軌時,最容易出現分歧,如果在這個創業團隊中沒有一個人擁有絕對的控制權,誰也不服氣誰,可能最終的結果就是分道揚鑣,導致創業失敗。
㈧ 兩個人合夥開公司股權怎麼分配
股權分配方式如下:
1、一般大多數的創業者會選擇兩個人平分股權,也就是各設置50%,有兩個人共同管理公司。
2、其中一個人控股,占股權51%,另外一人占股權49%。
3、一個人占股67%,另一個人占股33%。在此種情況下,大股東有絕對的公司控制權。
【法律依據】
《合夥企業法》第2條,本法所稱合夥企業,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依照本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普通合夥企業和有限合夥企業。
普通合夥企業由普通合夥人組成,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本法對普通合夥人承擔責任的形式有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
有限合夥企業由普通合夥人和有限合夥人組成,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夥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責任。
㈨ 合夥股權怎麼分配
合夥股權的分配方式如下:
1、一般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是按照投資金額和注冊資金的比例確定的,利潤也是按照股份佔有情況按照比例分配的,直接按照股權比例分配;
2、公司注冊時提供的公司章程和股東會決議中規定了股權分配和利潤分配,除非有特殊要求,否則按照正常分配原則即可。
3、如果是兩個人合夥開公司,一般大多數的創業者會選擇兩個人平分股權;其中一個人控股,占股權51%,另外一人占股權49%。在此種情況下,公司的一般事項可以按照大股東的意願進行實施;一個人占股67%,另一個人占股33%。在此種情況下,大股東有絕對的公司控制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三十七條
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准董事會的報告;
(四)審議批准監事會或者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九)對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對前款所列事項股東以書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開股東會會議,直接作出決定,並由全體股東在決定文件上簽名、蓋章。
㈩ 兩人合夥股份制如何分配
兩人合夥股份分配如下:
1、兩個人合夥創業,為了避免日後產生不必要的糾紛,股份的分配方式建議以真實出資比例來確定,如果有股東以非貨幣方式入股,最好辦法是將非貨幣資源評估作價,以雙方協商的作價額入股,如某公司的注冊資本為100萬元,其中一人以非貨幣出資作價為20萬元,在對方不疊加貨幣出資的情況下,兩人的股權結構應該為20%和80%;
2、為了平衡二人在業務能力和資源情況上對公司發展的貢獻不同,可以通過工資+提成的方式予以彌補,進而平衡兩人對公司的貢獻與收益的矛盾和利益沖突;
3、對於如何實現整體控制這個話題,公司法的慣例是以股權比例為界定基礎,比如持有67%股權被認定為絕對控股,具有完全話語權的優勢,51%被認定為有相對裁決權,34%被認定為決策必需徵求人。除非公司章程和合夥協議中另有約定,否則持有公司67%股權,基本上在任何決策上都能達到絕對自主裁決權了。因為標准版章程和公司法上的條款是「重大決策必需徵得2/3投票」67%正好高於2/3投票權。
一、股權取得需要的條件:
1、股權必須以有效股票來體現,非以股票為表現形式的股權顯然不可能善意取得;
2、轉讓人應該是無權利人,甚至包括股票盜竊者、股票拾得者;
3、需依轉讓而取得。
二、股權確認需要的資料有:
1、公司章程;
2、出資證明書;
3、股東名冊;
4、商事登記文件;
5、股權轉讓協議;
6、公司股票;
7、其他文件等。
總而言之,兩人合夥股份的分配方式一般以真實出資比例來確定,如果有股東以非貨幣方式入股,最好辦法是將非貨幣資源評估作價,以雙方協商的作價額入股。持有67%股權,被認定為絕對控股,具有完全話語權的優勢,51%被認定為有相對裁決權,34%被認定為決策必需徵求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十七條 【出資方式】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並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
對作為出資的非貨幣財產應當評估作價,核實財產,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價。法律、行政法規對評估作價有規定的,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