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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權認定書如何生效

發布時間: 2023-04-01 11:28:20

A. 股權協議書是何時生效

在現實中,股權轉讓大量存在。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起生效。
1、依法成立的股權轉讓合同,一般也是從成立時生效,但法律、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准、登記手續才能生效的除外。
法律規定股權轉讓合同需要辦理批准手續後才能生效的,主要限於中外合資、中外合作、外商投資的有限公司股權轉讓和公司股權中的國有股權轉讓。
2、現行法律中,並無股權轉讓合同必須在辦理登記手續後才能生核棚效的規定,因此,登記不是合同生效的要件。
3、轉讓方和受讓方可以在合同中附加合同生效的條件,例如,約定合同經轉讓方公司董事會或股東大會決議通過後生效,或約定合同自公司其他股東承諾放棄優先購買權時起生效。
所附條件應當合理,不能將合同履行後的結果作為所附的生效條件。
比如,不得以股東名冊變更登記或工商變更登記為所附條件。因為,股東名冊變更登記或工商變更登記,是對已經發生的股權轉讓事實的確認,在股權轉讓合同生效並改慶則履行後才可進行。如果股權轉讓合同未生效,就不可能發生股權轉讓的後果,股東名冊變更登記或工商變更登記差漏就不可能進行。

B. 如何認定股權轉讓協議的效力

法律分析:訂立股權轉讓合同當事人不符合法律規定的股權轉讓的主體資格,會導致股權轉讓合同無效。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應當認為股權轉讓合同主體不合法:(1)公司沒有依法成立。公司是股東的載體,公司未成立時,股份認購人尚不具備股東地位,當然也不具備股權轉讓的條件。(2)出讓方不具有公司股東資格。(3)受讓方不具備法律規定的特定身份。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一百四十一條 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公司公開發行股份前已發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向公司申報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變動情況,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上述人員離職後半年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對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規定。第三十二條 有限責任公司應當置備股東名冊,記載下列事項:(一)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二)股東的出資額;(三)出資證明書編號。記載於股東名冊的股東,可以依股東名冊主張行使股東權利。公司應當將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向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辦理變更登記。未經登記或者變更登記的,不得對抗第三人。

C. 股權轉讓協議生效時又哪些規定

股權轉讓協議生效時又哪些規定

一般而言,股權轉讓合同在雙方達成意思表示一致並簽名或蓋章時成立,除法律罩歲數、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准、登記手續生效的,股權轉讓合同自成立起生效.至於辦理工商登記中的股權轉讓登記只有宣示性,並不對合同的生效產生影響。
股權轉讓合同與許多的民事合同不同,它更多地具有法定的生效要件或附有約定條件的生效條件。
比如中外合資企業的股權轉讓必須經過原批准機關的批准,獲得批准就成為這種股權轉讓的法定生效要件。有的股權轉讓合同規定,本合同經公司董事會或股東會決議通過後生效,或約定本合同自公司其他股東承諾放棄受讓股權時生效等,此屬典型的約定生效條件,因此,一個已經簽訂或成立的股物首權轉讓合同並不一定是已經生效的合同,人民法院在認定合同效力時也應特別注意對生效要件的審查。
股權轉讓當事人訂立股權轉讓合同,除應當遵守合同法之外,還應遵守公司法規定。
公司法規定股份公司發起人持有本公司的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三年內不得轉讓,公司董事、監事、經理持有本公司股份在任職期間內不得轉讓,除了法律規定之外,如果公司章程對股東轉讓股權或股份有特別限制和要求的,股東訂立股權轉讓合同時不得違反這些規定,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規規定以及中央、國務院規定不得從事營利性活動的主體,不得受讓公司股權成為公司股東,法律法規對市場主體權利能力有禁止性規定的(如商業銀行在中國境內不得向非銀行金融機構和企投資)此類主體不得違反規定訂立股權轉讓合同。對於有限責任公司和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的合同的訂立,還有特別程式上的要求。
公司法第35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向公司以外的人轉讓股權出資時必須經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出資,如果不購買該轉讓的出資則視為同意轉讓,經股東同意轉讓的出資,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對該出資有優先購買權,按照這個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事先將與轉讓事項有關的資訊包括受讓方主體情況、擬轉讓股權比例、轉讓價格等向公司通報,由公司股東會對是否同意該股權轉讓作出決議。
此外,還有一個其他股東在同等條件下優先購買權的問題,對於其他股東優先購買權應在何時行使或主張的問題,公司法沒有規定,但必須有一個合理的期限,只有在公司股東會決議同意轉讓或者診法視為同意轉讓,而且沒有股東主張優先購買權的情況下,該股東才可以轉讓,出讓股權的股東才可以與受讓方按照向公司其他股東已經通報的情況簽訂股權轉讓合同,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份,即使在通知公司之前已經簽訂了股權轉讓合同,該合同的生效,應理解為是在公司股東會作出決議批准該轉讓且公司其他股東均放棄優先購買權時生效,有限公司股東訂立股權轉讓合同如果沒有按照規定的程式辦理,可能導致股權轉讓合同的無效或撤銷。
此外,股權轉讓合同的生效與股權轉讓的生效是有區別的,股權轉讓合同的生效是指對合同當事人產生法律約束力的問題,股權轉讓的生效是指股權何時發生轉雀圓移的問題,即受讓方何時取得股東身份的問題,兩者不能混為一談,股權轉讓合同無效或不生效,股權轉讓也不生效,即便在股權轉讓合同生效後,也尚需當事人的適當履行,股權轉讓才能實現。

外商投資股權轉讓協議 何時生效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外商投資企業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一)第一條的規定,當事人在外商投資企業設立、變更等過程中訂立的合同,依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應當經外商投資企業審批機關批准後才生效的,自批准之日起生效;未經批準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合同未生效。當事人請求確認該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對於外商投資企業股權轉讓合同是否經過批准才能生效,並未有規定,但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實施細則第十六條外資企業的章程經審批機關批准後生效,修改時同,及第二十二條外資企業注冊資本的增加、轉讓,須經審批機關批准,並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的規定,結合股權轉讓會導致公司章程變更需要審批才能生效的情況看,應當自公司章程變更被批准才能生效。但是如果當事人的約定晚於此時間的,應以當事人的約定為准。

股權轉讓協議未經審批生效 可以支付股權轉讓價款嗎

根據合同約定的付款內容而定,只要滿足付款條件、就應支付,並不以合同是否生效為條件。

怎樣撤銷股權轉讓協議,相關規定有哪些

你好!
一、股權轉讓協議撤銷:合同撤銷權是指撤銷權人享有的對意思表示不真實,但已經生效的合同予以撤銷,使合同歸於消滅的權利。撤銷權由合同當事人依法享有和處分,如撤銷權不行使,合同繼續有效,反之,則無效。
我國法律規定,對於以下情況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請求撤銷合同:1、因重大誤解訂立的。2、在訂立合同時顯示公平的。3、因欺詐而訂立的。4、因脅迫而訂立的。5、因乘人之危而訂立的。
二、股權轉讓協議被撤銷的范疇
1、公司內部股東的優先購買權,導致對外轉讓股份之協議效力處於不穩定狀態。股東對外轉讓股份,未向其他股東進行通知,或轉讓價格條件優於內部優先購買權,導致對外轉讓股通知的條件,此時,轉讓協議的效力要區分是否已實際履行來分別判斷。
(1)轉讓協議已簽但尚未履行,此刻協議雖已生效,但由於內部股東的法定優先購買權對協議履行的效力進行了有力限制,權利受侵害的股東可直接主張優先購買權,使對外轉讓股權之協議無法實現;
(2)轉讓協議已簽且已實際履行,享有優先購買權的股東不能直接要求優先權,但可以主張侵權股東對外簽訂的股權轉讓合同為可撤銷合同【依據:最高法《關於審理公司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26條】,合同撤銷後,依據《合同法》理論恢復至合同簽訂前狀態,返還股權,退還價款,則享有優先權之股東可按原同等條件行使優先權;第三,轉讓協議已履行且外部公示手續均以辦理完畢,此時,出於維護交易安全、穩定社會經濟秩序等公共利益方面考慮,如果超過一定期間(如一年)享有優先權之股東不主張行使其優先權,股東優先購買權將消滅。
2、外商投資企業中外商股權的轉讓必須履行法定程式進行審批。外商投資企業中因為前置審批的問題導致了大量司法訴訟涉及其中,尤其是外商隱名投資及外商股權轉讓,其目的無外乎意圖規避我國關於外商超額投資及行業投資限制的規定。本文僅針對股權轉讓問題,涉及糾紛的外商股權轉讓問題,絕大多數是以未辦理合同審批為由要求認定股權轉讓協議未生效,可以是轉讓方主張,也可以是受讓方主張,主要根據公司經營效果而導致相應利益虧損方要求確認協議無效,歸根結底是利益導向問題。主要區分為兩種情形:(1)合同已簽訂,未辦理審批手續,受讓方也未實際參與經營,此時,可由權益受侵害一方主張股權轉讓協議未生效;(2)合同已簽訂,未辦理審批手續,但受讓方已經實際參與經營,此時,公司具體經營管理狀態已發生改變,協議已經實際履行,除未經主管部門審批外,協議不具有任何其他可以無效之合法緣由,對此類問題的解決司法機關不會採取一刀切的判定,將會根據具體情況綜合考慮雙方當事人的主觀過錯、遭受的損失程度、維持公司經營的最佳效果等各個方面,促成在某一權衡點上達成共識(不同案件不同處理,需要原、被告與辦案法官的充分溝通)。
3、國有企業股權轉讓的特殊規定:這體現了國家對國有財產的特別保護,明確規定國有企業股權轉讓必須滿足若干條件。《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辦法》規定:「國有資產佔有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進行資產評估:資產拍賣、轉讓」,與之相應的規定是《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辦法施行細則》:「辦法第三條規定的應當進行資產評估,是指發生該條款所說的經濟情形時,除經國有資產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可以不予評估外,都必須進行資產評估。」在此情況下,國有企業股權轉讓合同效力受上述程式條件的影響很大。
如能提出更加具體的問題,則可作出更為周詳的回答。

什麼是附生效條件的股權轉讓協議

《合同法》第四十五條規定,當事人對合同的效力可以約定附條件。附生效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生效。

股權轉讓協議怎麼寫

股權轉讓協議風險較多,你可以把你的事情找律師當面說清,由律師為你代書。

公司股權轉讓協議書公司股權轉讓協議書 本協議由以下各方授權代表於? 年?月? 日於??簽署:??股權受讓方:受讓股東某投資管理有限公司,是一家依照中國法律注冊成立並有效存續的公司(以下簡稱「受讓股東」),其法定地址位於? 市??××路××號××樓。??股權出讓方:出讓股東某?集團公司,是一家依照中國法律注冊成立並有效存續的公司(以下簡稱「出讓股東」),其法定地址位於??市××區××大街××號。??前言??1.鑒於股權出讓方與???? 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某公司」)於一九九九年十一月十五日簽署合同和章程,共同設立北京某目標公司(簡稱「目標公司」),主要經營范圍為?????等。目標公司的營業執照於???年???月??日簽發。??2.鑒於目標公司的注冊資本為??萬元人民幣(RMB??),股權出讓方為目標公司之現有股東,於本協議簽署日持有目標公司百分之??(? %)的股份;股權出讓方願意以下列第2.2條規定之對價及本協議所規定的其他條款和條件將其持有的目標公司的百分之? (??%)股份轉讓予股權受讓方,股權受讓方願意在本協議條款所規定的條件下受讓上述轉讓之股份及權益。??據此,雙方通過友好協商,本著共同合作和互利互惠的原則,按照下列條款和條件達成如下協議,以茲共同信守:??第一章定義??1.1在本協議中,除非上下文另有所指,下列詞語具有以下含義:??(1)「中國」指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包括香港和澳門特別行政區及台灣省);??(2)「香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3)「人民幣」指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定貨幣;??(4)「股份」指現有股東在目標公司按其根據相關法律檔案認繳和實際投入的注冊資本數額占目標公司注冊資本總額的比例所享有的公司的股東權益。一般而言,股份的表現形式可以是股票、股權份額等等。在本協議中,股份是以百分比來計算的;??(5)「轉讓股份」指股權出讓方根據本協議的條件及約定出讓的其持有的目標公司的百分之五十一(51%)的股權;??(6)「轉讓價」指第2.2及2.3條所述之轉讓價;??(7)「轉讓完成日期」的定義見第5.1條款;??(8)「現有股東」指在本協議簽署生效之前,日期最近的有效合同與章程中載明的目標公司的股東,即出讓股東和本協議股權出讓方;??(9)本協議:指本協議主文、全部附件及甲乙雙方一致同意列為本協議附件之其他檔案。??1.2章、條、款、項及附件均分別指本協議的章、條、款、項及附件。??1.3本協議中的標題為方便而設,不應影響對本協議的理解與解釋。??第二章股權轉讓??2.1甲乙雙方同意由股權受讓方向股權出讓方支付第2.2條中所規定之現金金額作為對價,按照本協議第4章中規定的條件收購轉讓股份。??2.2股權受讓方收購股權出讓方「轉讓股份」的轉讓價為:人民幣伍佰壹拾萬元。??2.3轉讓價指轉讓股份的購買價,包括轉讓股份所包含的各種股東權益。該等股東權益指依附於轉讓股份的所有現時和潛在的權益,包括目標公司所擁有的全部動產和不動產、有形和無形資產的百分之五十一(51%)所代表之利益。轉讓價不包括下列數額:(a)本協議附件2中未予列明的任何目標公司債務及其他應付款項(以下簡稱「未披露債務」)和(b)目標公司現有資產與附件1所列清單相比,所存在的短少、毀損、降低或喪失使用價值(統稱「財產價值貶損」)。??2.4對於未披露債務(如果存在的話),股權出讓方應按照該等未披露債務數額的百分之五十一(51%)承擔償還責任。??2.5本協議附件2所列明的債務由股權受讓方承擔。??2.6本協議簽署後7個工作日內,股權出讓方應促使目標公司向審批機關提交修改後的目標公司的合同與章程,並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提交目標公司股權變更所需的各項檔案,完成股權變更手續,使股權受讓方成為目標公司股東。??第三章付款??3.1股權受讓方應在本協議簽署後十五(15)個工作日內,向股權出讓方支付部分轉讓價,計人民幣叄佰萬元,並在本協議第4.1條所述全部先決條件於所限期限內得到滿足後十五(15)個工作日內,將轉讓價余額支付給股權出讓方(可按照第3.2條調整)。??3.2股權受讓方按照本協議第3.1條支付給股權出讓方的轉讓價款項應存入由股權出讓方提供、並經股權受讓方同意的股權出讓方之獨立銀行賬戶中,由甲乙雙方共同監管。具體監管措施為:股權受讓方和股權出讓方在本協議第3.1條所述轉讓價支付前各指定一位授權代表,共同作為聯合授權簽字人(上述兩名聯合授權簽字人合稱「聯合授權簽字人」),並將本方指定的授權代表姓名、職務等書面通知對方。在上述書面通知發出後和本協議第3.1 條所述轉讓價支付前,聯合授權簽字人應共同到上述獨立銀行賬戶的開戶銀行辦理預留印鑒等手續,以確保本條所述監管措施得以實施。該賬戶之任何款額均須由聯合授權

求股權轉讓協議書範例!

股權轉讓協議是以股權轉讓為內容的合同,股權轉讓是合同項下債的履行。股權轉讓協議生效與股權轉讓生效時間是不一致的,股權轉讓生效是在協議生效之後。股權轉讓協議的主要內容就是轉讓股權,實質是處分其所有的股權。
【股權轉讓協議書範本】
轉讓方:_______(甲方)
住所:
受讓方:_______(乙方)
住所:
本合同由甲方與乙方就_______有限公司 的股權轉讓事宜,於_______年___月___日在_______市訂立。
甲乙雙方本著平等互利的原則,經友好協商,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 股權轉讓價格與付款方式
1、甲方同意將持有_______有限公司_______%的股權共_______萬元出資額,以_______萬元轉讓給乙方,乙方同意按此價格及金額購買上述股權。
2、乙方同意在本合同訂立十五日內以現金形式一次性支付甲方所轉讓的股權。
第二條 保證
1、甲方保證所轉讓給乙方的股權是甲方在_______有限公司的真實出資,是甲方合法擁有的股權,甲方擁有完全的處分權。甲方保證對所轉讓的股權,沒有設定任何抵押、質押或擔保,並免遭任何第三人的追索。否則,由此引起的所有責任,由甲方承擔。
2、甲方轉讓其股權後,其在_______有限公司原享有的權利和應承擔的義務,隨股權轉讓而轉由乙方享有與承擔。
3、乙方承認_______有限公司章程,保證按章程規定履行義務和責任。
第三條 盈虧分擔
本公司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同意並辦理股東變更登記後,乙方、即成為_______有限公司的股東,按出資比例及章程規定分享公司利潤與分擔虧損。
第四條 費用負擔
本次股權轉讓有關費用,由(雙方)承擔。
第五條 合同的變更與解除
發生下列情況之一時,可變更或解除合同,但雙方必須就此簽訂書面變更或解除合同。
1、由於不可抗力或由於一方當事人雖無過失但無法防止的外因,致使本合同無法履行。
2、一方當事人喪失實際履約能力。
3、由於一方或二方違約,嚴重影響了守約方的經濟利益,使合同履行成為不必要。
4、因情況發生變化,經過雙方協商同意變更或解除合同。
第六條 爭議的解決
1、與本合同有效性、履行、違約及解除等有關爭議,各方應友好協商解決。
2、如果協商不成,則任何一方均可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七條 合同生效的條件和日期
本合同經各方簽字後生效。
第八條 本合同正本一式四份,甲、乙雙方各執壹份,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一份,北京 有限公司存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簽名)) :_______ 乙方(簽名) :_______

能否解除股權轉讓協議

甲乙雙方三年前簽訂了一份《股權轉讓協議》,該協議約定甲將自己股權轉讓給乙方,雙方還約定了轉讓的價格,但沒有約定付款時間,但公司已將股權過戶到乙方名下,並到工商機關也作了變更。事後經乙方多次追收,但甲方拒不付款,為此乙方書面通知甲方解除該《股權轉讓協議》,甲方收到通知後三月內未提出異議,亦未向法院起訴。問?
一種意見認為:能解除該協議,因甲方根本違約,且在甲方通知後未在規定時間起訴,根據《合同法》及司法解釋的規定解除協議已產生法律效力。
二種意見認為:不能解除該協議,因合同已履行完畢,不能解除合同,只能要求乙方付款。

股權轉讓協議應當包括哪些內容

股權轉讓協議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當事人雙方基本情況,包括轉讓方與受讓方的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職務、國籍等。
(二)公司簡況及股權結構。
(三)轉讓方的告知義務。
(四)股權轉讓的份額,股權轉讓價款及支付方式。
(五)股權轉讓的交割期限及方式。
(六)股東身份的取得時間約定。
(七)股權轉讓變更登記約定,實際交接手續約定。
(八)股權轉讓前後公司債權債務約定。
(九)股權轉讓的權利義務約定。
(十)違約責任。
(十一)適用法律爭議解決方式。
(十二)通知義務、聯絡方式約定。
(十三)協議的變更、解除約定。
(十四)協議的簽署地點、時間和生效時間。

D. 如何確定股權轉讓生效的時間

確定股權轉讓生效的時間的方式:一般情況下,認定股權轉讓從變更股東名冊起生效。根據相關規定,有限責任公司應當置備股東名冊,股東轉讓股權後,公司應當向新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並相應修改公司章程和股東名冊中有關股東及其出資額的記載。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未經登記或者變更登記的,不得對抗第三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三十二條
有限責任公司應當置備股東名冊,記載下列事項:
(一)股褲核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爛御;
(二)股東的出資額;
(三)出資證明書編號。
記載於股東名冊的股東,可以依股東名冊主張行使股東權利。
公司應當將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向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辦理變更登記。未經登記或者變更登記的胡歷掘,不得對抗第三人。
第七十三條
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條、第七十二條轉讓股權後,公司應當注銷原股東的出資證明書,向新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並相應修改公司章程和股東名冊中有關股東及其出資額的記載。對公司章程的該項修改不需再由股東會表決。

E. 股權轉讓的效力要如何認定

認定股權轉讓協議的效力方式有:
1、行為人具有民事行為能力;
2、股權轉讓者是有權處分;
3、協議內容合法。
4、合同自成立時生效。

【法律依據】
《公司法》第七十一條,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條,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合同應當辦理批准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未辦理批准等手續影響合同生效的,不影響合同中履行報批等義務條款以及相關條款的效力。應當辦理申請批准等手續的當事人未履行義務的,對方可以請求其承擔違反該義務的責任。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合同的變更、轉讓、解除等情形應當辦理批准等手續的,適用前款規定。

F. 如何認定股權轉讓協議的有效性

根據法律規定,股權轉讓協議有效的條件如下:當事人是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人;當事人是真實的意思表示;協議的內容不得違反法律法規或公序良俗;其他法定生效條件等。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條
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第四百六十九條
當事人訂立合同,可以採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書面形式是合同書、信件、電報、電傳、傳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
以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等方式能夠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並可以隨時調取查用的數據電文,視為書面形式。
第四百七十一條
當事人訂立合同,可以採取要約、承諾方式或者其他方式。

G. 股權轉讓合同怎樣才會生效

股權轉讓合同符合下列條件才會生效:
1、符合法律、亂亮廳行政法規的規定;
2、不違反公司章程對股東轉讓股權或股份有特別限制和要求;
3、受讓人不是《公司法》及其它法律法規規定以及中共中央、國務院規定不得從事營利性活動的主體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七十一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嘩隱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鍵御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H. 股權協議書 法律效力

股權確認書裡面約定的都是屬於股東和公司之間的一個事項,他的目的是為了確認股東的一個股權,是為了保障當事人的權益,是屬於雙方簽字,都具有法律效力。

法律依據:

《公司法》第二十九條股東認足公司章程規定的出資後,由全體股東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託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記機關報送公司登記申請書、賣御公司章程等文件,申請設立登記。

《公司法》第三十條有限責任公司成立後,發現作為設立公司出資的非貨幣財產的實際價額顯著低於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應當由交付該出資的股東補足其差額;公司設立時的其他股東承擔連帶責任。

《公司法指配凳》第三十一條有限責任公司成立後,應當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 出資證明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公司名稱; (二)公司成立日期; (三)公司注冊資本; (四)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繳納的出資額和出資日期;唯旅 (五)出資證明書的編號和核發日期。 出資證明書由公司蓋章。

《公司法》第三十二條有限責任公司應當置備股東名冊,記載下列事項: (一)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 (二)股東的出資額; (三)出資證明書編號。 記載於股東名冊的股東,可以依股東名冊主張行使股東權利。 公司應當將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向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辦理變更登記。未經登記或者變更登記的,不得對抗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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