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投資財稅如何處理
⑴ 股東分紅的財稅處理!
所謂的股東分紅,就是在分「凈利潤」,它是公司一年的經營成果的體現。一般凈利潤還要計提法定盈餘公積,任意盈餘公積,彌補以前年度虧損。分紅,是將稅後利潤進行分配,在分配中,不同的主體涉及分紅問題,所面對的財稅處理是天差地別!根據我國的公司法,股東可以是自然人股東也可以是法人股東,而法人股東又分為「內資企業」與「外資企業」。
今天帶著大家一起看看股東分紅如何進行財稅處理!
目錄導讀
一、自然人股東分紅財稅處理
二、法人股東分紅財稅處理
三、股東分紅四個問題
一、自然人股東分紅財稅處理
個人所獲得的股息、紅利當然徵收的就是個人所得稅,利息、股息、紅利所得以每次收入額為應納稅所得額,適用比例稅率,稅率為20%。
視同分配股息、紅利七種情形視同分配股息、紅利七種情形
今天我們來看看什麼是視同分紅?以下企業的六種行為形式上不是分紅,實質上是視同分紅!
視同這個概念,不僅僅存在於增值稅和企業所困凱塵得稅的視同銷售中,其實,在個人所得稅中,分紅中也有類似的規定,特定情況下,即使企業並沒有做出真正的分紅行為,但也需要按「視同」分紅進行稅務處理。
情形一
股東將企業資金用於消費性支出以及財產性支出
個人投資者以企業資金為本人、家庭成員及其相關人員支付與企業生產經營無關的消費性支出及購買汽車、住房等財產性支出,視為企業對個人投資者的紅利分配」所謂財產性支出,指的是購買汽車、房產並登記在公司以外的其他人名下的行為。
政策依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為個人購買房屋或其他財產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財稅〔2008〕83號)第一條。財稅〔2008〕83號文規定,只要財產登記在企業以外的人員名下,「不論所有權人是否將財產無償或有償交付企業使用,其實質均為企業對個人進行了實物性質的分配,應依法計征個人所得稅」。
【提示】在消費性支出方面,股東消費後將票據交給企業報賬,如果被認定與企業的生產經營無關,可能面臨稅務機關的納稅調整與行政處罰。2022年4月20日,國家稅務總局淮安市稅務局稽查局下達了一份《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處罰的內容是:淮安某駕校2019年5月取得一張從某汽車維修中心購買煙酒的收據,實為股東個人消費報賬,金額87000.00元。稅務機關認孫肆定該駕校應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利息、股息、紅利所得17400.00元。對其未代扣代繳的行為做出行政處罰。
情形二
股東向公司長期借款
「納稅年度內個人投資者從其投資企業(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除外)借款,在該納稅年度終了後既不歸還,又未用於企業生產經營的,其未歸還的借款可視為企業對個人投資者的紅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政策依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規范個人投資者個人所得稅徵收管理的通知》(財稅〔2003〕158號)第二條
【提示】
即只要超過當年的納稅年度未歸還,就要視同分紅繳納個稅!【財稅同行們敲黑板!要在當年歸還!!!!】在《黃山市博皓投資咨詢有限公司訴黃山市地方稅務局稽查局稅務處理決定二審行政判決書》〔(2015)黃中法行終字第00007號〕中,公司的股東在2010年借款後,雖然未能在當年退還借款,但在2012年5月退還了所有借款。2014年稅務部門對企業的借款行為予以稽查,認為應當按照分配股息、紅利代扣代繳股東的個人所得稅。本案經兩審宣判維持了稅務機關的認定。
情形三
用盈餘公積金派發紅股、轉增注冊資本
股份制企業用盈餘公積金派發紅股的行為,以及利用提取的法定公積金和汪禪任意公積金轉增注冊資本,都屬於股息、紅利性質的分配,需要對於其中屬於個人股東的部分,計繳個人所得稅。
政策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盈餘公積金轉增注冊資本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1998〕333號)的規定,公司將從稅後利潤中提取的法定公積金和任意公積金轉增注冊資本,實際上是該公司將盈餘公積金向股東分配了股息、紅利,股東再以分得的股息、紅利增加註冊資本。因此,對屬於個人股東分得並再投入公司,轉增注冊資本的部分應按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徵收個人所得稅。
情形四
股票溢價以外形成的資本公積轉增股本
資本公積金指的企業因投入資本本身所引起的各種增值形成的一種積累,主要包括兩種來源:
一是股份有限公司以超過股票票面金額的發行價格發行股份所得的溢價款;
二是國務院財政部門規定列入資本公積金的其他收入。政策依據: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原城市信用社在轉制為城市合作銀行過程中個人股增值所得應納個人所得稅的批復》(國稅函〔1998〕289號)規定,「資本公積金」是指股份制企業股票溢價發行收入所形成的資本公積金。將此轉增股本由個人取得的數額,不作為應稅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而與此不相符合的其他資本公積金分配個人所得部分,應當依法徵收個人所得稅。在該批復中明確,在城市信用社改制為城市合作銀行過程中,個人以現金或股份及其他形式取得的資產評估增值數額,應當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情形五
未分配利潤轉增資本
未分配利潤轉增資本視同股利分配。
政策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股權投資業務若干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0]118號)規定,除另有規定者外,不論企業會計賬務中對投資採取何種方法核算,被投資企業會計賬務上實際作利潤分配處理(包括以盈餘公積和未分配利潤轉增資本)時,投資方企業應確認投資所得的實現。因此,未分配利潤轉增資本應視同利潤分配,繳納個人所得稅和企業所得稅。公司股改通過未分配利潤來折股是最常用的方法,如果股東是個人,那麼未分配利潤折股視同利潤分配,要為股東代扣代繳20%的個人所得稅。
情形六
應付股利通過會計科目分配到個人名下
如果企業未將應付的股息、紅利予以分配,但在企業的會計科目中將其掛賬,比如企業將應分配給投資者個人的股利掛在「應付股利、其他應付款」等往來會計賬戶,雖然尚未支付,資金的所有權沒有發生變化,個人股東也尚未實際取得個人所得,但因為該筆資金本身特定化到股東名下,只是等待支取,因此視同已經分紅。
政策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征稅問題的通知》(國稅函〔1997〕656號)規定,扣繳義務人將屬於納稅義務人應得的股息、紅利收入,通過扣繳義務人的往來會計科目分配到個人名下,收入所有人有權隨時提取,應認為所得支付,及時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自然人股東免稅情形
情形一
外籍股東免徵分紅的個人所得稅
政策依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所得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4]20號): 二、下列所得,暫免徵收個人所得稅(八)外籍個人從外商投資企業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
情形二
掛牌公司(新三板)的股東,免徵分紅的個人所得稅
政策依據:財政部、稅務總局、證監會2019年第78號公告《關於繼續實施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的公告》規定:
一、個人持有掛牌公司的股票
1 持股期限超過1年的,對股息紅利所得暫免徵收個人所得稅
2 持股期限在1個月以內(含1個月)的,其股息紅利所得全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
3 持股期限在1個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其股息紅利所得暫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
上述所得統一適用20%的稅率計征個人所得稅。
本公告所稱掛牌公司是指股票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公開轉讓的非上市公眾公司;持股期限是指個人取得掛牌公司股票之日至轉讓交割該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時間。
情形三
個人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分紅
政策依據:《關於上市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5〕101號)規定:
一、個人從公開發行和轉讓市場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過1年的,股息紅利所得暫免徵收個人所得稅。
個人從公開發行和轉讓市場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個月以內(含1個月)的,其股息紅利所得全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
持股期限在1個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暫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
上述所得統一適用20%的稅率計征個人所得稅。
自然人股東分紅財稅處理
確認分配利潤時:
借: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
貸:應付股利
支付股利時:
借:應付股利
貸:銀行存款
應交稅費——應交個人所得稅
代扣股東個人所得稅時:
借:應交稅費——應交個人所得稅
貸:銀行存款
【提示】
個人股東取得公司的股息紅利所得,每次取得所得的時間為納稅義務發生時間,支付方於支付所得的次月15日前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二、法人股東分紅財稅處理
內資企業分紅
稅法規定,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予以免收企業所得稅。
政策依據:
《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規定,企業的下列收入為免稅收入:(二)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八十三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所稱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是指居民企業直接投資於其他居民企業取得的投資收益。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和第(三)項所稱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不包括連續持有居民企業公開發行並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個月取得的投資收益。
在這里我們需要注意到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需要滿足以下條件:
(1)居民企業之間——不包括投資到「獨資企業、合夥企業、非居民企業」(其中獨資企業、合夥企業適用個稅的規定)
(2)直接投資——不包括「間接投資」
(3)連續持有居民企業公開發行並上市流通的股票在一年(12個月)以上取得的投資收益。(也就是國家對短期炒作股票取得的投資收益的企業並不免稅)
外資企業分紅
非居民企業取得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所得,應以其收入全額為應納稅所得額,並減按10%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提示】
1、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非居民企業從居民企業取得與該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系的則免稅(與股東為內資企業相同)
2、非居民企業未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或者雖設立機構、場所但取得的所得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系的繳納企業所得稅照章繳稅。
【提示】
企業權益性投資取得股息、紅利等收入,應以被投資企業股東會或股東大會作出利潤分配或轉股決定的日期,確定收入的實現。並不是根據實際支付現金股利的日期確認收入。
法人股東分紅財稅處理
【舉例】
甲公司在2020年分配到的現金股利具體如下:
1.2018年2月以500萬投資設立A公司,占股70%,採用成本法核算;2019年A公司實現稅後利潤1000萬元,2020年1月A公司宣告發放現金股利100萬元,甲公司分配到的現金股利為100*70%=70萬元;
2.2018年6月以80萬購買B公司股票,占股30%,甲公司對B公司的財務和經營決策有重大的影響力,採用權益法核算;2019年B公司實現稅後利潤500萬元,2020年4月B公司宣告發放現金股利20萬元,甲公司分配到的現金股利為20*30%=6萬元;
3.2020年10月購入C公司股票10000股,作為交易性金融資產核算,採用公允價值模式計量;2020年12月C公司宣告發放現金股利,每股0.2元,甲公司分配到的現金股利為10000*0.2=0.2萬元。
(1)甲公司的賬務處理如下:
宣告發放現金股利時:
1.借:應收股利-A公司 70
貸:投資收益 70
【財稅處理一致】對於從A公司分配的現金股利,會計上與稅法上都需要確認投資收益,稅會無差異,且符合免稅政策。填寫免稅申報即可!
2.借:應收股利-B公司 6
貸:長期股權投資-投資收益 6
【財稅處理有差異】而對於從B公司分配的股利在會計上並沒有通過「投資收益」科目,但是稅法上是需要確認投資收益的,所以產生稅會差異,要進行投資收益納稅調整,這時有小夥伴就要說了,上面不是說B公司分配的股利是免稅的,不做調整最終的申報結果是一樣的,但這並不是正確的處理方式,我們還是要按照稅法規定,納稅調整與免稅申報都要填報。
3.借:應收股利-C公司 0.2
貸:投資收益 0.2
【財稅處理一致】對於C公司分配的現金股利,會計上與稅法上都需要確認投資收益,稅會無差異,但對於C公司的短期投資(不超過12個月)是不滿足免稅條件的。
三、股東分紅四個問題
1、關於分紅的問題一
年終了股東要分紅,請問分紅比例必須按照出資比例來分紅嗎?
【答復】
不一定,全體股東簽訂《股東協議》可以約定不按照出資比例分紅。
【提醒】
1、全體股東一致約定不按照出資比例分紅的條款合法有效。
2、注意是全體股東約定一致,而不是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或二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即可。
政策依據:
⑵ 請問股權轉讓會計和繳稅如何處理
股權轉讓的稅務處理
(一)內資企業轉讓股權涉及的稅種
公司將股權轉讓給某公司,該股權轉讓所得,將涉及到企業所得稅、營業稅、契稅、印花稅等相關問題:
1、企業所得稅
(1)企業在一般的股權(包括轉讓股票或股份)買賣中,應按《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股權投資業務若干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0)118號)有關規定執行。股權轉讓人應分享的被投資方累計未分配利潤或累計盈餘公積金應確認為股權轉讓所得,不得確認為股息性質的所得。
(2)企業進行清算或轉讓全資子公司以及持股95%以上的企業時,應按《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企業改組改制中若干所得稅業務問題的暫行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8)97號)的有關規定執行。投資方應分享的被投資方累計未分配利潤和累計盈餘公積應確認為投資方股息性質的所得。為避免對稅後利潤重復征稅,影響企業改組活動,在計算投資方的股權轉讓所得時,允許從轉讓收入中減除上述股息性質的所得。
(3)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執行<企業會計制度>需要明確的有關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3)45號)第三條規定,企業已提取減值、跌價或壞帳准備的資產,如果有關准備在申報納稅時已調增應納稅所得,轉讓處置有關資產而沖銷的相關准備應允許作相反的納稅調整。因此,企業清算或轉讓子公司(或獨立核算的分公司)的全部股權時,被清算或被轉讓企業應按過去已沖銷並調增應納稅所得的壞帳准備等各項資產減值准備的數額,相應調減應納稅所得,增加未分配利潤,轉讓人(或投資方)按享有的權益份額確認為股息性質的所得。
企業股權投資轉讓所得和損失的所得稅處理
(4)企業股權投資轉讓所得或損失是指企業因收回、轉讓或清算處置股權投資的收入減除股權投資成本後的余額。企業股權投資轉讓所得應並入企業的應納稅所得,依法繳納企業所得稅。
(5)企業因收回、轉讓或清算處置股權投資而發生的股權投資損失,可以在稅前扣除,但每一納稅年度扣除的股權投資損失,不得超過當年實現的股權投資收益和投資轉讓所得,超過部分可無限期向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2、營業稅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股權轉讓有關營業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2]191號)規定:
(一)以無形資產、不動產投資入股,與接受投資方利潤分配,共同承擔投資風險的行為,不徵收營業稅。
(二)自2003年1月1日起,對股權轉讓不徵收營業稅。
3、契稅
根據規定,在股權轉讓中,單位、個人承受企業股權,企業的土地、房屋權屬不發生轉移,不征契稅;在增資擴股中,對以土地、房屋權屬作價入股或作為出資投入企業的,徵收契稅。」
4、印花稅
股權轉讓的征稅問題。目前股權轉讓存在兩種情況:一是在上海、深圳證券交易所交易或託管的企業發生的股權轉讓,對轉讓行為應按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稅3‰的稅率徵收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稅。二是不在上海、深圳證券交易所交易或託管的企發生的股權轉讓,對此轉讓應按1991年9月18日《國家稅務總關於印花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規定的通知》([91]國稅發1號)文件第十條規定執行,由立據雙方依據協議價格(即所載金額)的萬分之五的稅率計征印花稅。
(二)內資企業股權轉讓的所得稅處理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股權投資業務若干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0]118號)的規定:
(1)企業股權投資轉讓所得或損失是指企業因收回、轉讓或清算處置股權投資的收入減除股權投資成本後的余額。企業股權投資轉讓所得應並入企業的應納稅所得,依法繳納企業所得稅。
被投資企業對投資方的分配支付額,如果超過被投資企業的累計未分配利潤和累計盈餘公積金而低於投資方的投資成本的,視為投資回收,應沖減投資成本;超過投資成本的部分,視為投資方企業的股權轉讓所得,應並入企業的應納稅所得,依法繳納企業所得稅。
(2)被投資企業發生的經營虧損,由被投資企業按規定結轉彌補;投資方企業不得調整減低其投資成本,也不得確認投資損失。
(3)企業因收回、轉讓或清算處置股權投資而發生的股權投資損失,可以在稅前扣除,但每一納稅年度扣除的股權投資損失,不得超過當年實現的股權投資收益和投資轉讓所得,超過部分可無限期向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三)股權轉讓的是否要繳營業稅
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股權轉讓有關營業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2]191號)的規定,以無形資產、不動產投資入股,參與接受投資方利潤分配,共同承擔投資風險的行為,不徵收營業稅。轉讓此項股權不徵收營業稅。同時《營業稅稅目注釋(試行稿)》第八條、第九條中與本通知內容不符的規定廢止。本通知自2003年1月1日起執行。而《營業稅稅目注釋(試行稿)》的第八條、第九條明確規定,以無形資產、不動產投資入股,參與接受投資方利潤分配、共同承擔投資風險的行業,不徵收營業稅。但轉讓該項股權,應徵收營業稅。此規定自1994年1月1日起實施。
因此,如果股權轉讓行為發生在2003年1月以後,應適用新規定,可不再計征營業稅。如果你企業股權轉讓行為發生在2003年1月1日以前,仍應按照《營業稅稅目注釋(試行稿)》的有關規定,按營業稅"銷售不動產"稅目計征營業稅。
(四)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股權轉讓收益的處理
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轉讓其擁有的企業的股權或股份所取得的收益,應依照稅法及其實施細則及有關規定,計算繳納或扣繳所得稅。中國境內企業轉讓股權或股份的損失,可在其當期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
股權轉讓收益或損失是指,股權轉讓價減除股權成本價後的差額。
股權轉讓價是指,股權轉讓人應轉讓的股權所收取的包括現金、非貨幣資產或者權益等形式的金額:如被持股企業有未分配利潤或稅後提存的各項基金等股東留存收益的,股權轉讓人隨轉讓股權一並轉讓該股東留存收益權的金額(以下超過被持股企業帳面的分屬為股權轉讓人的實有金額為限),屬於該股權轉讓人的投資收益額,不計為股權轉讓價。
股權成本價是指,股東(投資者)投資入股時間企業實際交付的出資金額,或收購該項股權時向該股權的原轉讓人實際支付的股權轉讓價金額。
(五)個人轉讓股權的所得稅處理
1、個人收回轉讓的股權徵收個人所得稅的方法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納稅人收回轉讓的股權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
復》(國稅函[2005]130號)的規定個人轉讓股權的所得稅按以下兩種情況處理: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以下簡稱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以下簡稱征管法)的有關規定,股權轉讓合同履行完畢、股權已作變更登記,且所得已經實現的,轉讓人取得的股權轉讓收入應當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轉讓行為結束後,當事人雙方簽訂並執行解除原股權轉讓合同、退回股權的協議,是另一次股權轉讓行為,對前次轉讓行為徵收的個人所得稅款不予退回。
(2)股權轉讓合同未履行完畢,因執行仲裁委員會作出的解除股權轉讓合同及補充協議的裁決、停止執行原股權轉讓合同,並原價收回已轉讓股權的,由於其股權轉讓行為尚未完成、收入未完全實現,隨著股權轉讓關系的解除,股權收益不復存在,根據個人所得稅法和征管法的有關規定,以及從行政行為合理性原則出發,納稅人不應繳納個人所得稅。
⑶ 股權投資分紅如何繳稅
股權投資分紅(稅後利潤分紅)收入方屬於企業,而且所得稅率與支付紅利企業相同,則不需繳納任何稅金;如果稅率不同,則需繳納稅率差的所得稅稅金。
收入方是自然人,則需繳納20%的個人所得稅。
供參考。
⑷ 股權投資會計與稅務如何處理
1.會計處理。會計制度規定長期股權投資持有期間取得收益和處置收益都確認為投資收益,而短期投資收益確認僅限於處置收益,持有期間取得收益沖減投資成本。根據投資企業對投資企業是否擁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響,長期股權投資會計核算方法可分為成本法和權益法。不同會計核算方法下長期股權投資的投資收益確認標准分別是:採用成本法時,投資企業根據被投資企業宣告分派的利潤或現金股利確認當期投資收益,投資企業確認投資收益僅限於所獲得的被投資單位在接受投資後產生的累積凈利潤的分配額,所獲得的被投資單位宣告分派的利潤或現金股利超過該數額的部分,沖減投資成本;採用權益法時,投資企業按應享有或應分擔的被投資單位當年實現的凈利潤或發生的凈虧損額確認當期投資損益,並調整長期投資賬面價值,投資企業按被投資單位宣告分派的利潤或現金股利計算應分得的部分,沖減投資賬面價值。會計制度確認股權投資收益時間根據權責發生制。
2.稅務處理。稅法將持有期間取得收益放在股權投資所得中核算,將處置收益放在企業股權投資轉讓所得或損失中處理。股權投資所得即股息性所得,是指企業通過股權投資從被投資企業所得稅稅後累計未分配利潤和累計盈餘公積中分配取得股息、紅利性質的投資收益。股權轉讓所得指企業因收回、轉讓或清算處置股權投資的收入減除股權投資成本後的余額。除另有規定外,不論企業會計賬務對投資採取成本法還是權益法核算,只要被投資企業實際作利潤分配處理,投資方企業就應確認投資所得的實現。
⑸ 公司處置長期股權投資是支付的相關稅費應怎樣賬務處理
會計分錄:
借:銀行存款
貸:長期股權投資
貸:投資收益
借:費用
貸:銀行存款
(5)股權投資財稅如何處理擴展閱讀:
長期股權投資在取得時,應按實際成本作為投資成本:
(一)以現金購入的長期股權投資,按實際支付的全部價款(包括支付的稅金、手續費等相關費用)作為投資成本。實際支付的價款中包含已宣告但尚未領取的現金股利。
應按實際支付的價款減去已宣告但尚未領取的現金股利後的差額,作為投資的實際成本,借記本科目,按已宣告但尚未領取的現金股利金額,借記「應收股利」科目,按實際支付的價款,貸記「銀行存款」科目。
(二)接受投資者投入的長期股權投資,應按投資各方確認的價值作為實際成本,借記本科目,貸記「實收資本」等科目。
長期股權投資成本法的賬務處理:
(一)採用成本法核算時,除追加或收回投資外,長期股權投資的賬面余額一般應當保持不變。
(二)股權持有期間內,企業應於被投資單位宣告發放現金股利或利潤時確認投資收益。按被投資單位宣告發放的現金股利或利潤中屬於應由本企業享有的部分,借記「應收如尺虧股息」科目,貸記「投資收益」科目。收到現金股利或利潤時,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應收股息」科目。
長期股權投資權益法的賬務處理:
(一)採用權益法核算時,長期股權投資的賬面余額應根據享有被投資單位所有者權益份額的變動,對長期股權投資的賬面余額進行調整。
(二)股權持有期間,企業應於每個會計期末,按照應享有或應分擔的被投資單位當年實現的凈利潤或困歲凈虧損的份額,調整長期股權投資的賬面余額。如被投資單位實現凈利潤,企業應按應事有的份額,借記本科目,貸記「投資收益」科目。
如被投資單位發生凈虧損,則應作相反分錄,但以長期股權投資的賬面余額減記至零為限。被投資單位宣告分派現金股利或利潤,企業按持股比例計算應享有的份額,借記「應收股息」科目,貸記本科目;實際分得現金股利或利潤時,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應收股息」科目。
小企業處置長期股權投資時,按實際取得的價款,借記「銀行存渣神款」等科目,按長期股權投資的賬面余額,貸記本科目,按尚未領取的現金股利或利潤,貸記「應收股息」科目,按其差額,貸記或借記「投資收益」科目。
⑹ 股權投資稅收政策
對有限公司及股份有限公司取得股權投資收益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繳納企業所得稅。企業所得稅的法定稅率為25%。根據國家的有關規定,公司在進行股權投資時,需要繳納一定的稅。且公司的形式不同,在稅收方面也會略有差別。因此在股權投資方面,了解一些相關的稅收政策是很有必要的。基於此,小編整理了一些資料,下面將為大家解答,股權投資涉稅的政策規定是什麼?
股權投資涉稅的政策規定
股權投資稅收政策主要涉及增值稅、印花稅、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等稅種,現將股權投資稅收政策梳理如下:
一、不同類型納稅人的所得稅處理
1、對有限公司及股份有限公司取得股權投資收益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繳納企業所得稅。企業所得稅的法定稅率為25%。
2、對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取得股權轉讓所得應按照《關於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投資者徵收個人所得稅的規定》(財稅[2000]91號)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個人所得稅稅前扣除標准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65號)等有關規定,以投資者(或合夥人)為納稅人繳納個人所得稅。
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成本、費用以及損失後的余額,作為投資者個人的生產經營所得,比照個人所得稅法的「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應稅項目,適用5%-35%的五級超額累進稅率,計算徵收個人所得稅。
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對外投資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紅利,不並入企業的收入,而應單獨作為投資者個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應稅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適用稅率為20%。
3、對有限合夥企業應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合夥企業合夥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的有關規定,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主要規定如下:
(一)合夥企業以每一個合夥人為納稅義務人。合夥企業合夥人是自然人的,繳納個人所得稅;合夥人是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繳納企業所得稅。
(二)合夥企業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採取「先分後稅」的原則。具體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按照《關於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投資者徵收個人所得稅的規定》(財稅[2000]91號)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個人所得稅稅前扣除標准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65號)的有關規定執行。
前款所稱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合夥企業分配給所有合夥人的所得和企業當年留存的所得(利潤)。
(三)合夥企業的合夥人按照下列原則確定應納稅所得額:
1、合夥企業的合夥人以合夥企業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夥協議約定的分配比例確定應納稅所得額。
2、合夥協議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以全部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夥人協商決定的分配比例確定應納稅所得額。
3、協商不成的,以全部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夥人實繳出資比例確定應納稅所得額。
4、無法確定出資比例的,以全部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夥人數量平均計算每個合夥人的應納稅所得額。
合夥協議不得約定將全部利潤分配給部分合夥人。
(四)合夥企業的合夥人是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夥人在計算其繳納企業所得稅時,不得用合夥企業的虧損抵減其盈利。
4、對個人取得股息紅利及股權轉讓所得,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適用稅率為20%。
二、股權投資的具體稅收政策規定
1、對外進行股權投資時的涉稅處理
對外進行股權投資時在稅收上主要涉及投資成本的確定以及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時涉及的流轉稅等政策規定。
(一)用現金對外投資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三條規定,通過支付現金方式取得的投資資產,以購買價款為投資資產成本。
(二)用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
1、企業所得稅法的有關規定
(1)計稅成本的確定:通過支付現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投資資產,以該資產的公允價值和支付的相關稅費為成本。
(2)視同銷售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企業發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以及將貨物、財產、勞務用於捐贈、償債、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或者利潤分配等用途的,應當視同銷售貨物、轉讓財產或者提供勞務,但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
2、增值稅、消費稅法的有關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規定「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購進的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個體經營者」屬視同銷售貨物行為。因此,投資者以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應按規定徵收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貨物移送的當天。屬消費稅征稅范圍的,還應按規定徵收消費稅。
3、土地增值稅法的有關規定
根據《關於土地增值稅一些具體問題規定的通知》(財稅字[1995]048號)規定:對於以房地產進行投資、聯營的,投資、聯營的一方以土地(房地產)作價入股進行投資或作為聯營條件,將房地產轉讓到所投資、聯營的企業中時,暫免徵收土地增值稅。對投資、聯營企業將上述房地產再轉讓的,應徵收土地增值稅。
根據財稅[2006]21號文件之規定,自2006年3月2日開始,對於以土地(房地產)作價入股進行投資或聯營的,凡所投資、聯營的企業從事房地產開發的,或者房地產開發企業以其建造的商品房進行投資和聯營的,均不適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土地增值稅一些具體問題規定的通知》(財稅字[1995]048號)第一條暫免徵收土地增值稅的規定。
4、個人所得稅法的有關規定
根據個人所得稅法的有關規定,對於個人以非貨幣性對外投資,資產評估增值部分應按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
5、契稅法的有關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八條規定,以土地、房屋權屬作價投資、入股,視同轉讓,對接收方按照3-5%的稅率徵收契稅。我縣適用稅率為3%。
2、股權持有期間的稅務處理
(一)企業所得稅法的有關規定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七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第(四)項所稱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是指企業因權益性投資從被投資方取得的收入。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按照被投資方作出利潤分配決定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貫徹落實企業所得稅法若干稅收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79號)規定,企業權益性投資取得股息、紅利等收入,應以被投資企業股東會或股東大會作出利潤分配或轉股決定的日期,確定收入的實現。
2、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貫徹落實企業所得稅法若干稅收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79號)規定,被投資企業將股權(票)溢價所形成的資本公積轉為股本的,不作為投資方企業的股息、紅利收入,投資方企業也不得增加該項長期投資的計稅基礎。
3、對從事股權投資業務的企業(包括集團公司總部、創業投資企業等),其從被投資企業所分配的股息、紅利以及股權轉讓收入,可以按規定的比例計算業務招待費扣除限額。
(二)個人所得稅法的有關規定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以每次收入額為應納稅所得額,適用比例稅率,稅率為百分之二十。
2、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股息紅利個人所得稅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05〕102號)規定,對個人投資者從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暫減按50%計入個人應納稅所得額,依照現行稅法規定計征個人所得稅。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股息紅利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補充規定》(財稅〔2005〕107號)規定:財稅〔2005〕102號文件優惠政策僅限於在深圳、上海證券交易所掛牌交易的上市公司所分配的股息紅利。
3、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關於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投資者徵收個人所得稅的規定》執行口徑的通知(國稅函〔2001〕84號)第二條規定,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對外投資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紅利,不並入企業的收入,而應單獨作為投資者個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應稅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以合夥企業名義對外投資分回利息或者股息、紅利的,應按《通知》所附規定的第五條精神確定各個投資者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分別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應稅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4、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股份制企業轉增股本和派發紅股征免個人所得稅的通知》規定,股份制企業用資本公積金轉增股本不屬於股息,紅利性質的分配,對個人取得的轉增股本數額,不作為個人所得,不徵收個人所得稅;股份制企業用盈餘公積金派發紅股屬於股息,紅利性質的分配,對個人取得的紅股數額,應作為個人所得征稅。另根據國稅函發[1998]289號第二條規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股份制企業轉增股本和派發紅股征免個人所得稅的通知》中所表述的「資本公積金」是指股份制企業股票溢價發行收入所形成的資本公積金。將此轉增股本由個人取得的數額,不作為應稅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而與此不相符合的其他資本公積金分配個人所得部分,應當依法徵收個人所得稅。
3、股權轉讓環節的稅務處理
個人所得稅法的有關規定
1、一般規定: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二條第九項規定,財產轉讓所得應納個人所得稅。《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八條第九項規定,股權轉讓所得屬於財產轉讓所得項目。財產轉讓所得適用百分之二十的比例稅率。
(2)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財產轉讓所得按照一次轉讓財產的收入額減除財產原值和合理費用後的余額,作為應納稅所得額。個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現金、實物、有價證券和其他形式的經濟利益。所得為實物的,應當按照取得的憑證上所註明的價格計算應納稅所得額;無憑證的實物或者憑證上所註明的價格明顯偏低的,參照市場價格核定應納稅所得額。所得為有價證券的,根據票面價格和市場價格核定應納稅所得額。所得為其他形式的經濟利益的,參照市場價格核定應納稅所得額。
(3)對個人在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轉讓從上市公司公開發行和轉讓市場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所得,繼續免徵個人所得稅。
2、具體規定
(1)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加強股權轉讓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管理的通知》規定
股權交易各方在簽訂股權轉讓協議並完成股權轉讓交易以後至企業變更股權登記之前,負有納稅義務或代扣代繳義務的轉讓方或受讓方,應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扣繳)申報,並持稅務機關開具的股權轉讓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完稅憑證或免稅、不征稅證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股權變更登記手續。
股權交易各方已簽訂股權轉讓協議,但未完成股權轉讓交易的,企業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股權變更登記時,應填寫《個人股東變動情況報告表》並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
個人股東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以發生股權變更企業所在地地稅機關為主管稅務機關。
(2)根據《關於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計稅依據核定問題的公告》規定:
對納稅申報的股權轉讓的計稅依據明顯偏低且無正當理由的,主管稅務機關可採用本公告列舉的方法核定。
(3)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股權轉讓過程中取得違約金收入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規定:
股權成功轉讓後,轉讓方個人因受讓方個人未按規定期限支付價款而取得的違約金收入,屬於因財產轉讓而產生的收入。轉讓方個人取得的該違約金應並入財產轉讓收入,按照「財產轉讓所得」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稅款由取得所得的轉讓方個人向主管稅務機關自行申報繳納。
(4)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納稅人收回轉讓的股權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規定:
股權轉讓合同履行完畢、股權已作變更登記,且所得已經實現的,轉讓人取得的股權轉讓收入應當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轉讓行為結束後,當事人雙方簽訂並執行解除原股權轉讓合同、退回股權的協議,是另一次股權轉讓行為,對前次轉讓行為徵收的個人所得稅款不予退回。
股權轉讓合同未履行完畢,因執行仲裁委員會作出的解除股權轉讓合同及補充協議的裁決、停止執行原股權轉讓合同,並原價收回已轉讓股權的,由於其股權轉讓行為尚未完成、收入未完全實現,隨著股權轉讓關系的解除,股權收益不復存在,根據個人所得稅法和征管法的有關規定,以及從行政行為合理性原則出發,納稅人不應繳納個人所得稅。
(5)限售股個人所得稅的主要規定:
涉及的法律依據主要有《關於個人轉讓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證監會關於個人轉讓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關於證券機構技術和制度准備完成後個人轉讓上市公司限售股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
企業所得稅法的有關規定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以下簡稱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第三項規定,轉讓財產收入列入企業收入總額范圍。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六條規定,企業轉讓股權取得的收入屬於轉讓財產收入。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2、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貫徹落實企業所得稅法若干稅收問題的通知》第三條規定,企業轉讓股權收入,應於轉讓協議生效、且完成股權變更手續時,確認收入的實現。轉讓股權收入扣除為取得該股權所發生的成本後,為股權轉讓所得。企業在計算股權轉讓所得時,不得扣除被投資企業未分配利潤等股東留存收益中按該項股權所可能分配的金額。
3、根據《關於企業取得財產轉讓等所得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公告》規定,企業取得財產(包括各類資產、股權、債權等)轉讓收入、債務重組收入、接受捐贈收入、無法償付的應付款收入等,不論是以貨幣形式、還是非貨幣形式體現,除另有規定外,均應一次性計入確認收入的年度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4、根據《關於企業所得稅若干問題的公告》規定,投資企業從被投資企業撤回或減少投資,其取得的資產中,相當於初始出資的部分,應確認為投資收回;相當於被投資企業累計未分配利潤和累計盈餘公積按減少實收資本比例計算的部分,應確認為股息所得;其餘部分確認為投資資產轉讓所得。
被投資企業發生的經營虧損,由被投資企業按規定結轉彌補;投資企業不得調整減低其投資成本,也不得將其確認為投資損失。
5、根據《關於企業股權投資損失所得稅處理問題的公告
》規定,企業對外進行權益性(以下簡稱股權)投資所發生的損失,在經確認的損失發生年度,作為企業損失在計算企業應納稅所得額時一次性扣除。
印花稅法的有關規定
1、非上市公司不以股票形式發生的企業股權轉讓行為
根據印花稅暫行條例和細則以及國稅發[1991]155號第十條規定,「財產所有權」轉移書據的征稅范圍是:經政府管理機關登記注冊的動產、不動產的所有權轉移所立的書據,以及企業股權轉讓所立的書據。這里的企業股權轉讓所立的書據,是指未上市公司股權轉讓所書立的書據,不包括上市公司的股票轉讓所書立的書據。
稅目:由於屬於財產所有權轉讓行為,應按照「產權轉移書據」繳納印花稅。
稅率:印花稅稅目稅率表第十一項規定,產權轉移書據應按所載金額的萬分之五貼花。
2、股票轉讓所立書據
經國務院批准,財政部決定,從2008年9月19號起,對證券交易印花稅政策進行調整,由現行雙邊徵收改為單邊徵收,稅率保持1‰。即對對買賣、繼承、贈予所書立的A股、B股股權轉讓書據,由立據雙方當事人分別按1‰的稅率繳納證券交易印花稅,改為由出讓方按1‰的稅率繳納證券交易印花稅,受讓方不再徵收。
三、股權投資稅收優惠政策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為免稅收入。
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是指居民企業直接投資於其他居民企業取得的投資收益,但不包括連續持有居民企業公開發行並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個月取得的投資收益。
四、證券投資基金優惠政策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
⑺ 將自產產品用於長期股權投資在會計上和稅法上怎麼處理
如果是同一控制下企業合並,在會計上不確認收入,直接按照其賬面價值結轉,但是稅法上視同銷售處理,需要交增值稅。分錄為:
借:長期股權投資(被合並方所有者權益賬面價值乘以持股比例)
貸:庫存商品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資本公積(或在借方)
如果是非同一控制下企業合並或不形成控股合並的長期股權投資,無論是稅法上還是會計上都是需要視同銷售處理的,即會計上確認收入,稅法上確認應交增值稅,分錄為:
借:長期股權投資
貸:主營業務收入(公允價值)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借:主營業務成本
貸:庫存商品
⑻ 股權收購怎樣進行稅務處理
(一)股權收購的一般性稅務處理。財稅[2009]59號文規定,企業股權收購重組交易的稅務處理除符合本通知規定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規定的外,相關交易應採用以下一般性稅務處理規定:
第一,被收購方應確認股權、資產轉讓所得或損失;
第二,收購方取得股權或資產的計稅基礎應以公允價值為基礎確定;
第三,被收購企業的相關所得稅事項原則上保持不變。一般性稅務處理的股權收購,收購企業和被收購企業股東具體涉及下列所得稅問題。
1、收購企業涉及的所得稅處理。
(1)支付對價涉及的所得稅處理。當收購企業支付的對價包括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等非貨幣資產時,雖然財稅〔2009〕59號文未明確規定應確認所涉及非貨幣資產的轉讓所得或損失,但由於資產的所有權屬發生了變化,收購企業應按稅法規定確認資產的轉讓所得或損失。
(2)取得被收購企業股權計稅基礎的確定。由於收購企業支付的對價無論是股權支付,還是非股權支付均是按公允價值支付的,因此按照所得稅的對等理論,依據財稅〔2009〕59號文的規定,收購企業應按公允價值確定被收購企業股權的計稅基礎。
2、被收購企業股東涉及的所得稅處理。
(1)放棄被收購企業股權涉及的所得稅處理。股權收購過程中,被收購企業股東放棄被收購企業股權而取得收購企業支付的股權和非股權,其實質應分解為兩項業務,即先轉讓被收購企業股權,然後亮游再以轉讓收入購買股權或非股權支付,因此依據財稅〔2009〕59號文的規定,被收購企業股東應確認股權轉讓所得或損失。
(2)取得股權支付和非股權支付計稅基礎的處理。由於被收購企業股東確認了放棄被收購企業股權的轉讓所得或損失,因此按照所得稅的對等理論,對其取得的股權支付和非股權支付均應按公允價值確定計稅基礎。
(二)股權收購的特殊性稅務處理。財稅〔2009〕59號文規定,股權收購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規定:
①具有合理的商業目的,且不以減少、免除或者推遲繳納稅款為主要目的;
②收購企業購買的股權不低於被收購企業全部股權的75%;
③收購企業在該股權收購發生時的股權支付金額不低於其交易支付總額的85%;
④企業重組後的連續12個月內不改變重組資產原來的實質性經營活動;
⑤企業重組中取得股權支付的原主要股東,在重組後連續12個月內,不得轉讓所取得的股權。符合特殊性稅務處理條件的股權收購,收購企業和被收購企業股東具體涉及下列所得稅問題。
1、收購企業涉及的所得稅處理。
(1)支付對價涉及的所得稅處理。收購企業支付非股權對價涉及的所得稅問題,同前面所述一般性稅務處理規定。這里應注意的是,財稅〔2009〕59號文規定的特殊性稅務處理,不僅涉及股權支付應如何進行所得稅處理,還涉及收購企業支付非股權對價的所得稅處理,但無論是一般性稅務處理還是特殊性稅務處理,凡收購企業支付對價涉及非股權等其他非貨幣性資產的,均應按稅法規定確認其轉讓所得或損失。
(2)取得被收購企業股權計稅基礎的確定。由於符合特殊性稅務處理條件的股權收購業務,被收購企業股東可暫不確認股權轉讓所得或損失。因此,按照所得稅的對等理論,依據財稅〔2009〕59號文的規定,收購企業取得被收購企業股權的計稅基礎,以被收購股權的原有計稅基礎確定。
2、被收購企業股東涉及的所得稅處理。
(1)放棄被收購企業股權是否確認股權轉讓所得或損失。為支持企業進行重組,緩解納稅人在資金上的納稅困難,依據敬芹銷財稅〔2009〕59號文的規定,符合特殊性稅務處理條件的股權收購業務,被收購企業股東可暫不確認股權轉讓所得或損失。這里應注意,如果被收購企業股東除取得收購企業的股權外,還取得收購企業支付的非股權支付,被收購企業股東應確認非股權支付對應的資產轉讓所得或損失,並調整相應資產的計稅基礎。
(2)取得股權支付和非股權支付計稅基礎的確定。收購企業支付對價(股權支付及非股權支付)取得被收購企業股權,其實質相當於被收購企業股東以其持有的被收購企業股權換取收購企業的股權及非股權支付。站在被收購企業股東一方看,其取得的股權支付可以理解為,被首並收購企業股東將其持有的被收購企業股權的一部分與收購企業的股權進行了交換,由於按照財稅〔2009〕59號文的規定,可暫不確認此部分股權的轉讓所得或損失,所以應按用於交換部分股權的原計稅基礎作為取得收購企業股權的計稅基礎。另一方面,其取得的非股權支付可以理解為,被收購企業股東將其所持有的被收購企業股權的一部分進行了轉讓,獲得的利益是取得收購企業支付的非股權支付額,按照財稅〔2009〕59號文的規定,應確認這部分利益對應的股權轉讓所得或損失。非股權支付對應的資產轉讓所得或損失=(被轉讓資產的公允價值-被轉讓資產的計稅基礎)×(非股權支付金額÷被轉讓資產的公允價值)。所以,非股權支付的計稅基礎應為對應股權的原計稅基礎加上確認的轉讓所得或損失,即非股權支付額的公允價值。
⑼ 投資收益納稅調整
法律主觀:
2007年3月16日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以下簡稱新稅法)對於投資收益的處理出現了實質性的變化。筆者結合案例,對比分析新舊稅法下投資收益的會計與稅務處理。例1:甲公司和乙公司都是符合稅法規定的居民企業,2008年1月1日甲公司以2400萬元的價格購入乙公司3%的股份作為權益性投資,購買過程中另支付相關稅費9萬元。取得投資後,乙公司實現的凈利潤和利潤分配情況如下:2008年度,乙公司實現凈利潤3000萬元,當年度分派利潤2700萬元,該利潤屬於對其2007年及以前實現凈利潤的分配。2009年度乙公司實現凈利潤6000萬元,當年度分派利潤4800萬元。一、會計處理根據《企業會計准則第2號——長期股權投資》的規定,下列情況下企業應運用成本法核算長期股權投資:1.企業持有的能夠對被投資單位實施控制的長期股權投資。2.投資企業對被投資單位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響,且在活躍市場中沒有報價、公允價值不能可靠計量的長期股權投資。通常情況下,投資企業在取得投資當年自被投資單位分得的現金股利或利潤,應作為投資成本的收回。以後年度,被投資單位累計分派的現金股利或利潤,超過投資以後至上年末止被投資單位累計實現凈利潤的,投資企業按照持股比例計算應享有的部分,應作為投資成本的收回。被投資單位宣告分派的現金股利或利潤,確認為當期投資收益。根據以上分析,甲公司對乙公司的長期股權投資應採用成本法核算。1.2008年末,當年度被投資單位分派的2700萬元利潤屬於對其在2007年及以前期間已實現利潤的分配,甲公司按持股比例取得81萬元,應沖減投資成本。賬務處理為:借:應收股利810000貸:長期股權投資810000收櫻寬到現金股利時:借:銀行存款810000貸:應收股利8100002.2009年末,應沖減投資成本金額=(2700+4800-3000)×3%-81=54(萬元),當年度實際分得現金股利=4800×3%=144(萬元),應確認投資收益=144-54=90(萬元)。賬務處理為:借:應收股利l440000貸:投資收益900000長期股權投資540000收到現金股利時:借:銀行存款l440000貸:應收股利l440000。二、投資收益的財稅差異長期股權投資的核算在採用成本法核算時,投資方確認的股利所得,僅限於所獲得的被投資方在接受投資後產生的累計凈利潤的分配額,所收到的被投資企業動用接受前的利潤派發的股利作為投資成本的收回,視為清算性股利,應沖減投資成本。而稅收上的規定很簡單,不論累計未分配利潤和盈餘公積是投資前產生的還是投資後產生的,都是稅後利潤,都歸為持有收益,不應轉化為處置收益。即稅法堅持投資成本不變,如果將投資前被投資企業產生的留存收益分配作沖減投資成本處理,則會等額增加以後的投資轉讓所得,導致雙重計稅。三、與投資收益相關的稅收脊吵亮規定的演變1.根據國家碰培稅務總局《關於企業股權投資業務若干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0〕118號)規定,凡投資方企業適用的所得稅稅率高於被投資企業適用的所得稅稅率的,除國家稅收法規規定的定期減稅、免稅優惠以外,其取得的投資所得應按規定還原為稅前收益後,並入投資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依法補繳企業所得稅。按照原申報表規定,當企業有投資所得時,應先還原成稅前收益,再並入總收入計算出應納稅所得額,按照投資企業適應的所得稅率計算所得稅,然後抵扣掉被投資企業已經繳納的所得稅後,得出企業應繳納的所得稅。2.國家稅務總局下發的《關於修訂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的通知》(國稅發〔2006〕56號)規定,新申報表在納稅調整時先不將投資收益還原,待納稅調整彌補虧損後,再加上應補稅投資收益已繳所得稅額,計算應納所得稅額。該文件推翻了國稅發〔2000〕118號文件關於先還原再補稅的做法。3.舊稅法對投資收益的規定,需要補繳企業所得稅的情況有:如果投資方企業所得稅稅率高於被投資企業或聯營企業的,中方企業從設在經濟特區、上海浦東新區、經濟技術開發區、開放區等國務院批準的特定區域(不包括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的中外合資企業分回的稅後利潤,凡該中外合資企業適用15%或24%所得稅稅率的,中方企業應按規定計算補稅。不需補繳企業所得稅的情況有:(1)如果投資方企業所得稅稅率低於被投資企業或聯營企業的,不退還所得稅。(2)如果投資方企業所得稅稅率與被投資企業或聯營企業的適用稅率一致,則從被投資企業或聯營企業分回的稅後利潤不予補稅。若由於被投資企業或聯營企業享受定期稅收優惠而實際執行稅率低於投資企業的,則投資方從被投資企業或聯營企業分回的稅後利潤也不需補稅。(3)從國家級高新技術開發區內的被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分回的稅後利潤不需補稅。(4)投資方在免稅期間對外投資分回的稅後利潤不需補稅。4.新稅法有關投資收益的免稅規定,新《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免稅。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八十三條規定,居民企業直接投資於其他居民企業取得的投資收益,不包括連續持有居民企業公開發行並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個月取得的投資收益。
⑽ 權益法下長期股權投資的稅務處理
一、投資損益確認的特殊規定
1.會讓尺計處理投資企業在確認應享有被投資單位凈損益的份額時,應當以取得投資時被投資單位各項可辨認資產等的公允價值為基礎,對被投資單位的凈利潤進行調整後確認。
被投資單位採用的會計政策及會計期間與投資企業不一致的,應當按照投資企業的會計政策及會計期間對被投資單位的財務報表進行調整,並據以確認投資損益。
投資企業的投資收益,應當以取得投資時被投資單位各項可辨認資產等的公允價值為基礎,對被投資單位凈損益進行調整後加以確坦鋒高定。比如,以取得投資時被投資單位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的公允價值為基礎計提的折舊額或攤銷額,相對於被投資單位已計提的折舊額、攤銷額之間存在差額的,應按其差額對被投資單位的凈損益進行調整,並按調整後的凈損益和持股比例計算確認投資損益。在進行有關調整時,應當考慮重要性項目。如果無法可靠確定投資時被投資單位各項可辨認資產等的公允價值,或者投資時被投資單位可辨認資產等的公允價值與其賬面價值之間的差額較小,以及其他原因導致無法對被投資單位凈損益進行調整,可以按照被投資單位的賬面凈損益與持股比例計算確認投資收益,但應在附註中說明這一事實及其原因。
2.稅務處理如前所述,投資方應享有或應分擔的被投資單位凈損益份額,投資方不確認所得或損失。
二、被投資方宣告分配的差異
1.會計處理按照權益法核算的長期股權投資,投資企業自被投資單位取得的現金股利或利潤,應區別以下情況分別處理:
(1)被投資單位分得的現金股利或利潤未超過已確認投資收益的,應抵減長期股權投資的賬面價值。在被投資單位宣告分派現金股利或利潤時,借記「應收股利」科目,貸記「長期股權投資———損益調整」科目。
(2)由於投資方以公允價為基礎對被投資方的凈損益進行了調整,導致投資方確認的「投資收益」與投資後被投資單位實現的賬面凈利潤(或虧損)應由投資方享有份額的金額不同。如果投資時,被投資單位可辨認資產公允價大於賬面價,會導致「投資收益」小於被投資方賬面凈利潤中本企業享有的份額。因此,自被投資單位取得的現金股利或利潤超過已確認投資收益部分,但未超過投資以後被投資單位實現的賬面凈利潤中本企業享有的份額,應作為投資收益處理。被投資單位宣告分派現金股利或利潤時,按照應分得的現金股利或利潤金額,借「應收股利」科目,按照應分得的現金股利或利潤未超過賬面已確認的投資收益的金額,貸「長期股權投資———損益調整」科目,上述借貸方差額貸「投資收益」科目。
(3)自被投資單位取得的現金股利或利潤超過已確認投資收益,同時也超過了投資以後被投資單位實現的賬面凈利潤中本企業按持基森股比例計算應享有的部分,該部分金額應作為投資成本的收回。
2.稅務處理權益法核算下的所得稅處理與成本法相同。只要是投資以後從被投資單位宣告分配的金額(無論是否收到),投資方均應確認股息所得,並按稅法規定免徵企業所得稅或者補繳所得稅(稅率差)。除非追加投資或者處置部分股權,否則長期股權投資的計稅成本不變,一律以初始計稅成本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