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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間接股權轉讓

發布時間: 2022-05-16 02:38:32

1. 以上所稱股權轉讓不包括上市公司股份轉讓,這句話里的股權轉讓和股份轉讓有什麼不同

股票和股權轉讓是不同的概念,前者是指間接投資,後者則是直接投資,所以二者稅收政策也是不同的。
股權轉讓是轉讓非上市公司的股權;股票買賣是通過證券市場購買賣股份公司發行的股票。

2. 什麼叫股權直接轉讓與間接轉讓

股權間接轉讓:是指當事人未直接就標的公司股權的所有權轉讓進行約定,而採取其他方式致使一方取得該股權絕對支配權的行為。例如,公司通過收購另一家公司,而間接獲得該公司的分公司的股權控制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七十一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條
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但是,該強制性規定不導致該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除外。
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3. 非居民間接股權轉讓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法律分析: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七十一條 前述法律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也可以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但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

4. 股權轉讓有哪些方式和限制

股權轉讓是指公司股東依法將自己的股份讓渡給他人,使他人成為公司股東的民事法律行為。我國《公司法》規定股東有權通過法定方式轉讓其全部股權或者部分股權。

股權轉讓有哪些方式?

股權轉讓可以分為直接轉讓和間接轉讓。

直接轉讓是指出讓人將屬於自己的股權直接轉讓給受讓人;間接轉讓是指出讓人與股權並非通過雙方意思一致的方式轉讓,包括繼承、公司合並等情況。

直接轉讓和間接轉讓的現實意義在於,部分股權轉讓交易如果從直接轉讓變成間接轉讓可以實現避稅的效果。

股份轉讓的限制有哪些?

1、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內不得轉讓;因司法強制執行、繼承、遺贈、依法分割財產等導致股份變動的除外。

2、公司公開發行股份前已發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內不得轉讓;因司法強制執行、繼承、遺贈、依法分割財產等導致股份變動的除外。

3、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1)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內不得轉讓。

(2)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總數的25%(≤25%)。

(3)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離職後6個月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因司法強制執行、繼承、遺贈、依法分割財產等導致股份變動的,不受上述限制。

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所持股份不超過1000股的,可以一次性全部轉讓,不受25%的比例限制。

(4)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在下列期間不得買賣本公司股票:

①上市公司定期報告公告前30日內;

②上市公司業績預告、業績快報公告前10日內;

③自可能對本公司股票交易價格產生重大影響的重大事項發生之日或在決策過程中,至依法披露後2個交易日內;

④證券交易所規定的其他期間。

以上就是經邦根據你的提問給出的回答,希望對你有所幫助。

5. 求助,營業執照年審對間接持股股權轉讓的影響

股權轉讓本身是不影響的,可以進行轉讓。因為按照公司法規定,股東權益轉移以記載於公司的股東名冊為准。
但是,股權轉讓之後,公司應當派專人持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工商登記變更申請書、委託書及股權轉讓文件,如董事會成員也有變更的,還需持董事任免文件及新任董事的身份證復印件、簡歷,到工商局做變更登記。該項登記很可能受未年檢的影響需推遲辦理。不辦理登記將導致股權轉讓及有關變更不能對抗不知情的第三人。

6. 股權轉讓就是股票轉讓嗎

股票屬於間接投資,而股權屬於直接投資。

股權轉讓是指公司股東依法將自己的股份讓渡給他人,使他人成為公司股東的民事法律行為。股權轉讓是股東行使股權經常而普遍的方式,中國《公司法》規定股東有權通過法定方式轉讓其全部出資或者部分出資。
股票轉讓是指股票所有人把自己持有的股票讓與他人,從而使他人成為公司股東的行為。

7. 什麼是非居民企業間接轉讓中國應稅財產

1、非居民企業間接轉讓財產征企業所得稅。
2、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非居民企業間接轉讓財產企業所得稅若干問題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7號
為進一步規范和加強非居民企業間接轉讓中國居民企業股權等財產的企業所得稅管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以下稱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以下稱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以下稱稅收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現就有關問題公告如下:
一、非居民企業通過實施不具有合理商業目的的安排,間接轉讓中國居民企業股權等財產,規避企業所得稅納稅義務的,應按照企業所得稅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重新定性該間接轉讓交易,確認為直接轉讓中國居民企業股權等財產。
本公告所稱中國居民企業股權等財產,是指非居民企業直接持有,且轉讓取得的所得按照中國稅法規定,應在中國繳納企業所得稅的中國境內機構、場所財產,中國境內不動產,在中國居民企業的權益性投資資產等(以下稱中國應稅財產)。
間接轉讓中國應稅財產,是指非居民企業通過轉讓直接或間接持有中國應稅財產的境外企業(不含境外注冊中國居民企業,以下稱境外企業)股權及其他類似權益(以下稱股權),產生與直接轉讓中國應稅財產相同或相近實質結果的交易,包括非居民企業重組引起境外企業股東發生變化的情形。間接轉讓中國應稅財產的非居民企業稱股權轉讓方。
二、適用本公告第一條規定的股權轉讓方取得的轉讓境外企業股權所得歸屬於中國應稅財產的數額(以下稱間接轉讓中國應稅財產所得),應按以下順序進行稅務處理:
(一)對歸屬於境外企業及直接或間接持有中國應稅財產的下屬企業在中國境內所設機構、場所財產的數額(以下稱間接轉讓機構、場所財產所得),應作為與所設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系的所得,按照企業所得稅法第三條第二款規定征稅;
(二)除適用本條第(一)項規定情形外,對歸屬於中國境內不動產的數額(以下稱間接轉讓不動產所得),應作為來源於中國境內的不動產轉讓所得,按照企業所得稅法第三條第三款規定征稅;
(三)除適用本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情形外,對歸屬於在中國居民企業的權益性投資資產的數額(以下稱間接轉讓股權所得),應作為來源於中國境內的權益性投資資產轉讓所得,按照企業所得稅法第三條第三款規定征稅。
三、判斷合理商業目的,應整體考慮與間接轉讓中國應稅財產交易相關的所有安排,結合實際情況綜合分析以下相關因素:
(一)境外企業股權主要價值是否直接或間接來自於中國應稅財產;
(二)境外企業資產是否主要由直接或間接在中國境內的投資構成,或其取得的收入是否主要直接或間接來源於中國境內;
(三)境外企業及直接或間接持有中國應稅財產的下屬企業實際履行的功能和承擔的風險是否能夠證實企業架構具有經濟實質;
(四)境外企業股東、業務模式及相關組織架構的存續時間;
(五)間接轉讓中國應稅財產交易在境外應繳納所得稅情況;
(六)股權轉讓方間接投資、間接轉讓中國應稅財產交易與直接投資、直接轉讓中國應稅財產交易的可替代性;
(七)間接轉讓中國應稅財產所得在中國可適用的稅收協定或安排情況;
(八)其他相關因素。
四、除本公告第五條和第六條規定情形外,與間接轉讓中國應稅財產相關的整體安排同時符合以下情形的,無需按本公告第三條進行分析和判斷,應直接認定為不具有合理商業目的:
(一) 境外企業股權75%以上價值直接或間接來自於中國應稅財產;
(二) 間接轉讓中國應稅財產交易發生前一年內任一時點,境外企業資產總額(不含現金)的90%以上直接或間接由在中國境內的投資構成,或間接轉讓中國應稅財產交易發生前一年內,境外企業取得收入的90%以上直接或間接來源於中國境內;
(三)境外企業及直接或間接持有中國應稅財產的下屬企業雖在所在國家(地區)登記注冊,以滿足法律所要求的組織形式,但實際履行的功能及承擔的風險有限,不足以證實其具有經濟實質;
(四)間接轉讓中國應稅財產交易在境外應繳所得稅稅負低於直接轉讓中國應稅財產交易在中國的可能稅負。
五、與間接轉讓中國應稅財產相關的整體安排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不適用本公告第一條的規定:
(一)非居民企業在公開市場買入並賣出同一上市境外企業股權取得間接轉讓中國應稅財產所得;
(二)在非居民企業直接持有並轉讓中國應稅財產的情況下,按照可適用的稅收協定或安排的規定,該項財產轉讓所得在中國可以免予繳納企業所得稅。
六、間接轉讓中國應稅財產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應認定為具有合理商業目的:
(一)交易雙方的股權關系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1. 股權轉讓方直接或間接擁有股權受讓方80%以上的股權;
2. 股權受讓方直接或間接擁有股權轉讓方80%以上的股權;
3. 股權轉讓方和股權受讓方被同一方直接或間接擁有80%以上的股權。
境外企業股權50%以上(不含50%)價值直接或間接來自於中國境內不動產的,本條第(一)項第1、2、3目的持股比例應為100%。
上述間接擁有的股權按照持股鏈中各企業的持股比例乘積計算。
(二)本次間接轉讓交易後可能再次發生的間接轉讓交易相比在未發生本次間接轉讓交易情況下的相同或類似間接轉讓交易,其中國所得稅負擔不會減少。
(三)股權受讓方全部以本企業或與其具有控股關系的企業的股權(不含上市企業股權)支付股權交易對價。
七、間接轉讓機構、場所財產所得按照本公告規定應繳納企業所得稅的,應計入納稅義務發生之日所屬納稅年度該機構、場所的所得,按照有關規定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
八、間接轉讓不動產所得或間接轉讓股權所得按照本公告規定應繳納企業所得稅的,依照有關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對股權轉讓方直接負有支付相關款項義務的單位或者個人為扣繳義務人。
扣繳義務人未扣繳或未足額扣繳應納稅款的,股權轉讓方應自納稅義務發生之日起7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稅款,並提供與計算股權轉讓收益和稅款相關的資料。主管稅務機關應在稅款入庫後30日內層報稅務總局備案。
扣繳義務人未扣繳,且股權轉讓方未繳納應納稅款的,主管稅務機關可以按照稅收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相關規定追究扣繳義務人責任;但扣繳義務人已在簽訂股權轉讓合同或協議之日起30日內按本公告第九條規定提交資料的,可以減輕或免除責任。
九、間接轉讓中國應稅財產的交易雙方及被間接轉讓股權的中國居民企業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報告股權轉讓事項,並提交以下資料:
(一)股權轉讓合同或協議(為外文文本的需同時附送中文譯本,下同);
(二)股權轉讓前後的企業股權架構圖;
(三)境外企業及直接或間接持有中國應稅財產的下屬企業上兩個年度財務、會計報表;
(四)間接轉讓中國應稅財產交易不適用本公告第一條的理由。
十、間接轉讓中國應稅財產的交易雙方和籌劃方,以及被間接轉讓股權的中國居民企業,應按照主管稅務機關要求提供以下資料:
(一)本公告第九條規定的資料(已提交的除外);
(二)有關間接轉讓中國應稅財產交易整體安排的決策或執行過程信息;
(三)境外企業及直接或間接持有中國應稅財產的下屬企業在生產經營、人員、賬務、財產等方面的信息,以及內外部審計情況;
(四)用以確定境外股權轉讓價款的資產評估報告及其他作價依據;
(五)間接轉讓中國應稅財產交易在境外應繳納所得稅情況;
(六)與適用公告第五條和第六條有關的證據信息;
(七)其他相關資料。
十一、主管稅務機關需對間接轉讓中國應稅財產交易進行立案調查及調整的,應按照一般反避稅的相關規定執行。
十二、股權轉讓方通過直接轉讓同一境外企業股權導致間接轉讓兩項以上中國應稅財產,按照本公告的規定應予征稅,涉及兩個以上主管稅務機關的,股權轉讓方應分別到各所涉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
各主管稅務機關應相互告知稅款計算方法,取得一致意見後組織稅款入庫;如不能取得一致意見的,應報其共同上一級稅務機關協調。
十三、股權轉讓方未按期或未足額申報繳納間接轉讓中國應稅財產所得應納稅款,扣繳義務人也未扣繳稅款的,除追繳應納稅款外,還應按照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一百二十一、一百二十二條規定對股權轉讓方按日加收利息。
股權轉讓方自簽訂境外企業股權轉讓合同或協議之日起30日內提供本公告第九條規定的資料或按照本公告第七條、第八條的規定申報繳納稅款的,按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一百二十二條規定的基準利率計算利息;未按規定提供資料或申報繳納稅款的,按基準利率加5個百分點計算利息。
十四、本公告適用於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的非居民企業取得的間接轉讓中國應稅財產所得,以及非居民企業雖設立機構、場所但取得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系的間接轉讓中國應稅財產所得。
股權轉讓方轉讓境外企業股權取得的所得(含間接轉讓中國應稅財產所得)與其所設境內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系的,無須適用本公告規定,應直接按照企業所得稅法第三條第二款規定征稅。
十五、本公告所稱納稅義務發生之日是指股權轉讓合同或協議生效,且境外企業完成股權變更之日。
十六、本公告所稱的主管稅務機關,是指在中國應稅財產被非居民企業直接持有並轉讓的情況下,財產轉讓所得應納企業所得稅稅款的主管稅務機關,應分別按照本公告第二條規定的三種情形確定。
十七、本公告所稱「以上」除有特別標明外均含本數。
十八、本公告規定與稅收協定不一致的,按照稅收協定辦理。
十九、本公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本公告發布前發生但未作稅務處理的事項,依據本公告執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加強非居民企業股權轉讓所得企業所得稅管理的通知》(國稅函〔2009〕698號)第五條、第六條及《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非居民企業所得稅管理若干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4號)第六條第(三)、(四)、(五)項有關內容同時廢止

8. 間接轉讓股份是什麼意思

指依照法律強制性規定,法院將屬於某人的股權依法轉讓給某債權人,或繼承人依法繼承被繼承人的股權等情況。
上市公司國有股權監督管理辦法》國有股東所持上市公司股份間接轉讓是指因國有產權轉讓或增資擴股等原因導致國有股東不再作為政府部門、機構、事業單位、境內國有獨資或全資企業;或上述單位或企業獨家持股比例超過50%,或合計持股比例超過50%,且其中之一為第一大股東的境內企業;或上述企業直接或間接持股的各級境內獨資或全資企業的行為。
一、間接轉讓上市公司股份的流程圖、二、接轉讓上市公司股份的工作程序及報送材料
第一步:國有股東履行內部程序,國有股東制訂產權轉讓(增資擴股)方案,進行可行性研究,並進行內部審議形成書面決議。同時,通知上市公司作出提示性公告,涉及國有控股股東的,應當一並通知上市公司申請停牌。
第二步:國資監管機構(單位)和/或本級人民政府預審批
經省級人民政府授權的地市級國資監管機構或省級或以上國資監管機構負責審核國家出資企業的產權轉讓/增資事項。其中,因產權轉讓/增資致使國家不再擁有所出資企業(或上市公司)控股權的,須由國資監管機構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步:對國有股東進行清產核資、財務審計、資產評估,並履行評估核准手續,由國有股東的產權持有單位聘請審計機構、評估機構對國有股東進行審計和資產評估,並須經同級國資監管機構核准;如國有股東為上市公司控股股東,還須聘請財務顧問。財務顧問應當對上市公司股份的轉讓方式、轉讓價格、股份轉讓對國有股東和上市公司的影響等方面出具專業意見;並對擬受讓方進行盡職調查,出具盡職調查報告。

9. 非居民間接股權轉讓要什麼條件

非居民間接股權轉讓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七十一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10. 如何變更公司股東

變更流程

1、領取《公司變更登記申請表》(工商局辦證大廳窗口領取)。

2、變更營業執照(填寫公司變更表格,加蓋公章,整理公司章程修正案、股東會決議、股權轉讓協議、公司營業執照正副本原件到工商局辦證大廳辦理)。

3、變更組織機構代碼證(填寫企業代碼證變更表格,加蓋公章,整理公司變更通知書、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企業法人身份證復印件、老的代碼證原件到質量技術監督局辦理)。

4、變更稅務登記證(拿著稅務變更通知單到稅務局辦理)。

5、變更銀行信息(拿著銀行變更通知單基本戶開戶銀行辦理)。

公司股權變更所需資料

1、《公司變更登記申請表》。

2、公司章程修正案(全體股東簽字、蓋公章)。

3、股東會決議(全體股東簽字、蓋公章)。

4、公司執照正副本(原件)。

5、全體股東身份證復印件(原件核對)。

6、股權轉讓協議原件(註明股權由誰轉讓給誰,股權、債權債務一並轉讓,轉讓人與被轉讓人簽字)。

(10)什麼是間接股權轉讓擴展閱讀:

方式

股權在本質上是股東對公司及其事務的控制權或者支配權,是股東基於出資而享有的法律地位和權利的總稱。具體包括收益權、表決權、知情權以及其他權利。

1、股權轉讓形式: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轉讓出資的方式有兩種:

一是股東將股權轉讓給其它現有的股東,即公司內部的股權轉讓;

二是股東將其股權轉讓給現有股東以外的其它投資者,即公司外部的股權轉讓。這兩種形式在條件和程序上存在一定差異。

(1)內部轉股:出資股東之間依法相互轉讓其出資額,屬於股東之間的內部行為,可依據公司法的有關規定,變更公司章程、股東名冊及出資證明書等即可發生法律效力。一旦股東之間發生權益之爭,可以以此作為准據。

(2)向第三人轉股:股東向股東以外的第三人轉讓出資時,屬於對公司外部的轉讓行為,除依上述規定變更公司章程、股東名冊以及相關文件外,還須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變更登記。

對於向第三人轉股,公司法的規定相對比較明確,在第七十一條第二款規定:「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

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該項規定的立法出發點是:一方面要保證股權轉讓方相對自由的轉讓其出資,另一方面考慮有限公司資合和人合的混合性,盡可能維護公司股東間的信任基礎。

根據公司法的這一規定和公司第三十八條的規定,外部股權轉讓必須符合兩個實體要件: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和股東會作出決議。這是關於公司外部轉讓出資的基本原則。

這一原則包含了以下特殊內容:第一,以人數主義作為投票權的計算基礎。我國公司制度比較重視有限公司的人合因素,故採用了人數決定,而不是按照股東所持出資比例為計算標准。第二,轉讓方以外股東的過半數。

2、股權轉讓實務操作方式:

股權轉讓的實施,實踐中可依兩種方式進行,一是先履行上述程序性和實體性要件後,與確定的受讓人簽訂股權轉讓協議,使受讓人成為公司的股東,這種方式雙方均無太大風險。

但在未簽訂股權轉讓協議之前,應簽訂股權轉讓草案,對股權轉讓相關事宜進行約定,並約定違約責任即締約過失責任的承擔。

另一種方式轉讓人與受讓人先行簽訂股權轉讓協議,而後由轉讓人在公司中履行程序及實體條件,但這種方式存在不能實現股權轉讓的目的。

以受讓人來說風險是很大的,一般來說,受讓人要先支付部分轉讓款,如股權轉讓不能實現,受讓人就要承擔追回該筆款項存在的風險,包括訴訟、執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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