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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東死亡如何股權轉讓

發布時間: 2022-05-13 05:12:59

⑴ 公司股東死亡股權怎麼處理

1、公司章程沒有另外規定的,股東去世後,自然人股東的合法繼承人可以繼承股東資格。
2、公司可能在章程中規定股東資格不可以繼承,此時股權不可以由繼承人取得。
3、當其他股東不同意某人繼承已去世的股東的資格時,一般採用股權轉讓的方法處理股權:
(1)如果有半數以上的股東不同意繼承人成為公司新股東,則需要按照繼承人所確定的具體價款購買去世股東在公司中的股權,否則,視為同意;
(2)可以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必須經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出資,如果不購買該轉讓的出資,視為同意轉讓。經股東同意轉讓的出資,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對該出資有優先購買權。
4、但是要注意的是,股東去世後,繼承人不得抽回其對公司的出資。
【法律依據】
《公司法》第七十一條,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
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⑵ 公司大股東死了,公司無業務可以轉讓嗎

是可以的。
根據我國《公司法》的相關規定,自然人股東的合法繼承人可以繼承股東資格。同時也允許公司章程做出其他安排。股份繼承時按照繼承人股權轉讓的相關手續辦理股權轉讓,同時到工商管理機構進行股東變更等級,如果在公司成立之初有明確的約定或者是公司章程有明確規定的,按照約定或者是章程中的規定進行股權轉讓。
如果公司章程中規定股東不同意某人繼承已死亡的股東的資格時,可以採用股權轉讓的辦法處理股權繼承問題,繼承人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

⑶ 公司股東死亡,如何變更股東股份

法律分析:根據我國公司法以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公司的股東去世之後,變更股權有以下步驟:1、股權變更人攜帶相關證件到政務服務中心工商局窗口提出股權轉讓申請,等候工作人員開具《受理通知書》又或者是《申請材料接收單》;2、工作人員對股權變更人資料進行審核並開具《登記決定通知書》。3、審核過後,股權變更人在5個工作日後,使用《登記決定通知書》換發《准予變更登記通知書》,股權變更成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七十六條 自然人股東死亡後,其合法繼承人可以繼承股東資格,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

⑷ 股東死亡如何辦理股權轉讓

法律分析:該股東的股份應該由法律規定的繼承人繼承,按照繼承人股權轉讓的相關手續辦理股權轉讓,同時到工商管理機構進行股東變更等級,如果在公司成立之初有明確的約定或者是公司章程有明確規定的,按照約定或者是章程中的規定進行股權轉讓。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七十六條 自然人股東死亡後,其合法繼承人可以繼承股東資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七十二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⑸ 公司股份如何轉讓

公司的股權進行轉讓的流程:
1、出讓人和受讓人達成股權轉讓的合意;
2、取得半數股東同意轉讓證明,以及其他股東放棄優先購買權證明;
3、簽訂股權轉讓協議;
4、注銷原股東的出資證明書,向新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並修改公司章程;
5、辦理變更登記。
公司股東內部之間轉讓:
公司股東可以將全部或者部分股權轉讓給公司其他股東,且不需要徵得其他股東的同意。
股東向公司股東以外的人轉讓:
①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
②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③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三十四條有限責任公司變更股東的,應當自變更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並應當提交新股東的主體資格證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證明。有限責任公司的自然人股東死亡後,其合法繼承人繼承股東資格的,公司應當依照前款規定申請變更登記。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改變姓名或者名稱的,應當自改變姓名或者名稱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

⑹ 企業股東過世,如何辦理變更

企業股東過世,如何辦理變更?《公司法》第76條規定:自然人股東死亡後,其合法繼承人可以繼承股東資格,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如果公司章程中並無禁止性規定,自然就可以繼承股份,同時繼承被繼承人作為股東的各項權利和義務。
如果有限公司章程作出禁止股權繼承的,則在股東去世後,其繼承人只能通過轉讓股權來實現財產繼承。有限公司的股權轉讓遵循公司法的一般規定,為保障其他股東的優先購買權,轉讓股份前應當書面通知其他股東,並經公司股東過半數同意,但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未答復的,視為同意。如果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當公司章程沒有例外規定但是繼承人不願意繼承或者是具有法律禁止,在此種情形下死亡股東的股權可以由其他股東受讓,也可以轉讓給股東以外的第三方,該受讓的程序應當符合《公司法》的相關規定,即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要是沒有股東願意受讓,也沒有第三方願意收購,則只能通過法定的程序在符合法律的相關規定的情況下做減資來處理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七十六條
自然人股東死亡後,其合法繼承人可以繼承股東資格,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

⑺ 人死後股份如何變更

人死後股份由其合法繼承人繼承,可以繼承股東資格,死者的原股東身份變更為繼承人;繼承人也可以不繼承股東資格,將股份進行轉讓,公司的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七十五條
自然人股東死亡後,其合法繼承人可以繼承股東資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七十一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⑻ 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去世後,股權怎麼處理

法律分析:有限公司股東死了該股東的股權按照以下情況處理:
1、公司章程沒有另外規定的,股東去世後,自然人股東的合法繼承人可以繼承股東資格。
在有限責任公司中,如果公司章程沒有作特殊規定,當股東去世後,股權屬於遺產的組成部分,股東的合法繼承人可以要求繼承股權。
2、公司章程有規定的,參照公司章程的規定。
由於有限責任公司具有人合因素,股東之間需要較強的信賴關系,因此有限責任公司對於新進入的公司股東會非常警惕,以防止在公司經營決策和利益分配上產生分歧和矛盾,影響公司事業的發展,因此公司可能在章程中規定股東資格不可以繼承,此時股權不可以由繼承人取得。
3、當其他股東不同意某人繼承已去世的股東的資格時,一般採用股權轉讓的方法處理股權:
(1)如果有半數以上的股東不同意繼承人成為公司新股東,則需要按照繼承人所確定的具體價款購買去世股東在公司中的股權,否則,視為同意繼承人成為公司新股東;
(2)可以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必須經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出資,如果不購買該轉讓的出資,視為同意轉讓。經股東同意轉讓的出資,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對該出資有優先購買權。
4、但是要注意的是,股東去世後,繼承人不得抽回其對公司的出資。
股東用作出資的財產一旦投入公司,該財產的所有權即轉歸公司所有,由公司直接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股東不能再獨立、直接支配相關的出資財產。股東不得抽回對公司的出資,只能依法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資。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七十五條 自然人股東死亡後,其合法繼承人可以繼承股東資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七十二條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的強制執行程序轉讓股東的股權時,應當通知公司及全體股東,其他股東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其他股東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滿二十日不行使優先購買權的,視為放棄優先購買權。

⑼ 股東死亡怎樣辦理股權轉讓手續

股東死亡辦理股權轉讓的方式:應當由其合法繼承人可以繼承股東資格,但另有約定的除外。新股東與其他股東之間可以自行轉讓股權,股東與其他人轉讓股權的,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且其他股東放棄優先購買權,但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七十一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七十五條
自然人股東死亡後,其合法繼承人可以繼承股東資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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