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公司股權轉讓如何估價
Ⅰ 股權轉讓怎麼估值股權轉讓估值設置技巧
股權轉讓估值的方法包括收益現值法、重置成本法、現行市價法和清算價格法。股權轉讓,是公司股東依法將自己的股東權益有償轉讓給他人,使他人取得股權的民事法律行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七十一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Ⅱ "股權轉讓評估方法有哪些,需要那些資料"
法律分析:股權轉讓評估方法:一、收益法;二、市場法;三、成本法。資料:一、文件資料;二、權證資料;三、有關財務資料;四、有關預測資料;五、其他有關資料。
法律依據:《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股權轉讓納稅(扣繳)申報時,還應當報送以下資料:(一)股權轉讓合同(協議);
(二)股權轉讓雙方身份證明;(三)按規定需要進行資產評估的,需提供具有法定資質的中介機構出具的凈資產或土地房產等資產價值評估報告;(四)計稅依據明顯偏低但有正當理由的證明材料;(五)主管稅務機關要求報送的其他材料。
Ⅲ 公司股權轉讓價格如何確定
法律分析:一、以審計評估價格作為轉讓價 所謂審計評估,是指對企業的資產負債、經營情況、會計賬目等進行調查核實,最終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企業的資產情況和價值。一般情況下,評估是指對資產進行評估,審計則是指凈資產審計。
二、以股東出資額作為轉讓價,股東出資額,就是股東在公司設立時的投資額,認繳或實繳的資本。有限責任公司在進行股權轉讓時,可以將公司設立時的股權價格作為轉讓價。這種方法比起第一種要簡單一些,實踐中更容易操作。
三、以雙方協商價格作為轉讓價,在實踐中,有的公司本身經營簡單,業務不多,財務收支明了。因此,作為轉讓方來說,往往會直接進行報價,看受讓方的接受程度,如果有分歧,雙方再協商洽談,最終定價。
法律依據:《公司法》第七十二條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的強制執行程序轉讓股東的股權時,應當通知公司及全體股東,其他股東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其他股東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滿二十日不行使優先購買權的,視為放棄優先購買權。
《公司法》第七十三條 依照本法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轉讓股權後,公司應當注銷原股東的出資證明書,向新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並相應修改公司章程和股東名冊中有關股東及其出資額的記載。對公司章程的該項修改不需再由股東會表決。
Ⅳ 股權轉讓價格如何評估
法律分析:應聘請具有法定資質的中介機構出具評估報告,同時對於如何確定交易價格以及核定股權轉讓收入的風險應加強重視。涉及上市公司或擬上市公司股權轉讓或其他特定情況,為驗證擬轉讓股權的價值及交易價格的公允性,同樣需進行審計和評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七十一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Ⅳ 股權轉讓價格如何確定
在公司股權轉讓過程中,如何確定股權轉讓價款,在實務中常常引起爭議。當前,我國《公司法》及相關法律除了對國有股權的轉讓估價作了限制性規定外,對於普通股權轉讓價格的確定並未作具體的規定。根據意思自治原則,只要當事人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不損害國家和第三人的合法權益,法律允許股東自由確定股權轉讓價格。
在法律實踐中,普通股權的轉讓價格通常由以下幾種方式確定:
(1)當事人自由協商確定,即股權轉讓時,股權轉讓價款由轉讓方與受讓方自由協商確定,可稱為「協商價法」。
(2)以公司工商注冊登記的股東出資額為股權轉讓價格。可稱為「出資額法」。
(3)以公司凈資產額為標准確定股權轉讓價格,可稱為「凈資產價法」。
(4)以審計、評估的價格作為依據計算股權轉讓價格,可稱為「評估價法」。
(5)以拍賣價、變賣價為股權轉讓價格。
雖然當事人可以自由選擇以上方式確定股權轉讓價格,但仍需遵守我國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如果股權轉讓價格與股權實際價值(或市場價值)差距過大,往往容易產生股權特讓糾紛,有異議的一方可能會以此為由主張股權轉讓雙方惡意串通。而依據我國《合同法》的相關規定,惡意串通約定股權轉讓價格,致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受損的,將導致股權轉讓行為無效為了避免此類法律風險,保障股權轉讓各方的合法權益,當事人應盡量採取反映股權實際價值或市場價值的價格確定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