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夥人辭職股權怎麼辦
1. 合夥人離職 股權及期權怎麼收回
退出的合夥人的股權回購方式只能通過提前約定的退出,退出時公司可以按照當時公司的估值對合夥人手裡的股權進行回購,回購的價格可以按照當時公司估值的價格適當溢價。
股權回購實際上就是「買斷」,建議公司創始人考慮「一個原則,一個方法」。「一個原則」,是他們通常建議公司創始人,對於退出的合夥人,一方面,可以全部或部分收回股權;另一方面,必須承認合夥人的歷史貢獻,按照一定溢價/或折價回購股權。這個基本原則,不僅僅關繫到合夥人的退出,更關繫到企業重大長遠的文化建設,很重要。「一個方法」,即對於如何確定具體的退出價格,建議公司創始人考慮兩個因素,一個是退出價格基數,一個是溢價/或折價倍數。比如,可以考慮按照合夥人掏錢買股權的購買價格的一定溢價回購、或退出合夥人按照其持股比例可參與分配公司凈資產或凈利潤的一定溢價,也可以按照公司最近一輪融資估值的一定折扣價回購。至於選取哪個退出價格基數,不同商業模式的公司會存在差異。比如,京東上市時雖然估值約300億美金,但公司資產負債表並不太好。很多互聯網新經濟企業都有類似情形。因此,一方面,如果按照合夥人退出時可參與分配公司凈利潤的一定溢價回購,合夥人很可能吭哧吭哧幹了N年,退出時卻會被凈身出戶;但另一方面,如果按照公司最近一輪融資估值的價格回購,公司又會面臨很大的現金流壓力。因此,對於具體回購價格的確定,需要分析公司具體的商業模式,既讓退出合夥人可以分享企業成長收益,又不讓公司有過大現金流壓力,還預留一定調整空間和靈活性。
2. 合夥人退股份應該怎麼退
【法律分析】
在合夥企業股東退出的處理方式是:股東將相應的股權轉讓並且辦理手續即可。在股東退股的規定中,處理法律法規所規定的三種情形都屬於公司存續期間很難出現的情形。除上述三個法定退股情形外,在現行法律框架下股東想退股是沒有相關法律依據的。作為公司的合法股東,想要退出了,可以考慮轉讓自己的股權,以此來退出公司的管理以及經營的權益,根據情況分析,可以分為兩種,一種是公司內部股權轉讓,一種是轉讓給外部人士。內部的比較好解決,只要公司股東之間進行協商就可以,外部的就比較麻煩了,需要通知公司的全部股東,以及需要半數以上的股東同意才可以,而其中,又有很多的規定以及程序。簡單來說,注銷的手續,先是提交申請,然後准備資料,再到各個部門申請,最後等到通知再進行相應的操作,不過呢,中途遠比說的要麻煩些,花費的時間也不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 第四十五條 合夥協議約定合夥期限的,在合夥企業存續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夥人可以退夥:(一)合夥協議約定的退夥事由出現;(二)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三)發生合夥人難以繼續參加合夥的事由;(四)其他合夥人嚴重違反合夥協議約定的義務。
3. 股權激勵員工離職後怎麼辦
這要看公司的個人安排,一般員工在離職以後可以繼續拿到股權激勵。
【法律分析】
我們需要區分員工離職的情形,如果員工違反了公司的勞動制度或其他紀律並離職,那麼一般處理方式為:已行權部分由創始人或其指定的第三方(如果採用創始人代持的方式)、有限合夥企業的普通合夥人或其指定的第三方(如果採用設立有限合夥企業作為期權企業的方式)以最低對價回購,未行權部分不再授予。如果員工未違反勞動制度或其他紀律而離職,則已行權部分可以由公司考慮讓其繼續持有或收回,未行權部分不再行權。
【個人建議】
按照《公司法》的規定,公司應當與激勵對象簽訂協議,確認股權激勵計劃的內容。因此,員工離職後股權激勵是否有效,取決於簽訂的協議。
【法律依據】
《公司法》第七十一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
第十九條激勵對象在被授予限制性股票前後買賣股票或者對授予的股票期權行使權益時,應當遵守《證券法》。
第二十條上市公司應當與激勵對象簽訂協議,確認股權激勵計劃的內容,並按照本辦法約定雙方的其他權利。
4. 對於中途退股的合夥人怎麼辦
法律分析:依據合夥企業法的規定,合夥人退夥要不要退本金,應該依據合夥協議的約定處理,協議規定可以退本金的就依據協議執行。合夥公司退股本金需要滿足相應的法律要求,比如,需要經過全體合夥人協商一致同意,造成損失應當賠償,退貨前債務應當承擔連帶責任等等,才能夠取回。經其他合夥人同意,可以退夥。有約定按約定,沒約定按合夥資金的現有價值返還本金。退夥的時候公司大概有以下三種情形:公司盈利:如果公司盈利,我們可以按照投資加上每年的固定回報來退還退股方的股份,也可以採取對公司的股價進行估值,退還相應的股份比例。公司持平:這種情況處理相對簡單,可以按照原股退回。公司虧損:可以讓對方承擔相應的損失。具體情況需要具體分析。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 第五十一條 合夥人退夥,其他合夥人應當與該退夥人按照退夥時的合夥企業財產狀況進行結算,退還退夥人的財產份額。退夥人對給合夥企業造成的損失負有賠償責任的,相應扣減其應當賠償的數額。退夥時有未了結的合夥企業事務的,待該事務了結後進行結算。
5. 創業聯合創始人離職後股權怎麼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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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合夥人退股一般怎麼處理
【法律分析】
作為公司的合法股東,想要退出了,可以考慮轉讓自己的股權,以此來退出公司的管理以及經營的權益,根據情況分析,可以分兩種,一種是公司內部股權轉讓,一種是轉讓給外部人士。內部的比較好解決,只要公司股東之間進行協商就可以,外部的就比較麻煩點了,需要通知公司的全部股東,以及需要半數以上的股東同意才可以,而這其中,又有很多的規定以及程序。如果因為公司不打算繼續經營,而公司的股東以及董事都也不打算繼續了,那麼就可以考慮走公司注銷流程,這樣可以很好按照程序,解除一個後續的事情,不過注銷手續有點麻煩。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 第四十五條 合夥協議約定合夥期限的,在合夥企業存續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夥人可以退夥:(一)合夥協議約定的退夥事由出現;(二)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三)發生合夥人難以繼續參加合夥的事由;(四)其他合夥人嚴重違反合夥協議約定的義務。
7. 合夥人退出,股權該如何分配
從這個案例看,乙方股權轉讓,轉讓份額為30%,受讓方為甲和丙,受讓兩方的股份比為50:20。
除《公司章程》有約定之外,其他情況下,先是各受讓方的受讓意願,而且就這個案例,甲和丙的受讓比不會是1:1,即平分乙的股份。
要麼是甲方回購,最終股權比例甲:丙=8:2;要麼按5:2受讓乙方的30%股份,最終股權比例甲:丙=5:2;
當然,如果甲方不願意受讓股份,而由丙全額受讓,則甲:丙=1:1;
若甲和丙均不願受讓股份,或其他第四方(丁)遠高於甲、丙願意接受的價格購買乙方股份,則乙可將股份受讓給丁,最終股權比例甲:丁:丙=5:3:2;
8. 合夥人辭職上市可以退股嗎
合夥人可以退股。如果約定了合夥期限的,則在經合夥人同意、出現了約定的退夥事由等情形下,合夥人可以退夥。如果沒有約定合夥期限的,只需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夥人,並且不給其他合夥人造成損失的,可以退夥。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第四十五條
合夥協議約定合夥期限的,在合夥企業存續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夥人可以退夥:
(一)合夥協議約定的退夥事由出現;
(二)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
(三)發生合夥人難以繼續參加合夥的事由;
(四)其他合夥人嚴重違反合夥協議約定的義務。
第四十六條
合夥協議未約定合夥期限的,合夥人在不給合夥企業事務執行造成不利影響的情況下,可以退夥,但應當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夥人。
9. 合夥人要退出,怎麼結算
合夥人要退出,是每個團隊都不願看到但也不得不面對的問題。原則上,合夥人退出,一定要重視兩點
建議你這樣試試看:
人走股留。股權是稀缺資源,尤其是需要不斷融資的創業公司,股權只能留給持續對公司作出貢獻的人。
協議先行。一定要在「進入」的時候就明確好「退出」的規則,不要把機會都留到最後的談判桌上,否則可能會付出更大的代價。
這樣做的好處:
一是退出情形,合夥人是與公司友好地「分手」,還是因為出了差錯導致公司權益受損而離開,不同的情形對股權的處理是不同的。
二是退出價格,退出價格的設計原則有兩種:一是基於成本進行收益核算,比如成本的2-3倍,或者年利率6-10%等等;二是基於公司發展階段及融資估值核算,最常見的是根據合夥人離開時公司融資估值的10-20%計算。
注意事項:
同時,在合夥人退出協議中需要約定,離職後一段時間內(通常是兩年)合夥人需要遵守競業限制、禁止招徠、禁止勸誘等義務,否則公司有權收回股權回購的相關價款。
10. 公司合夥人退出怎麼處理
公司沒有合夥人,只有股東。合夥企業才有合夥人。股東退出應當辦理股權轉讓手續,並進行變更登記。根據相關法律規定,之後股東便不再享有公司的分紅權以及優先購買權。
【法律依據】
《公司法》第七十一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