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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高比例股權質押

發布時間: 2022-05-11 04:23:46

① 大股東質押比例高,有什麼風險

大比例的股權質押,是潛在高風險的。
一是說明質押方有較大的資金需求,比例過高導致再次追加保證金的餘地沒有了。
二是當出現股價大幅度波動,會面臨被平倉的風險,企業的股權結構很可能發生變更,進而影響企業的正常經營。

拓展資料:
股權是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對公司享有的人身和財產權益的一種綜合性權利,即股權是股東基於其股東資格而享有的,從公司獲得經濟利益,並參與公司經營管理的權利。

股權是股東在初創公司中的投資份額,即股權比例,股權比例的大小,直接影響股東對公司的話語權和控制權。

股權成本
股權成本價是指股權轉讓人投資入股時實際支付的出資金額,或購買該項股權時向該股權的原轉讓人實際支付的股權轉讓金額。

轉讓
股權轉讓儀式是指公司股東依法將自己的股份讓渡給他人,使他人成為公司股東的民事法律行為。股權轉讓是股東行使股權經常而普遍的方式,我國《公司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權自由轉讓制度,是現代公司制度最為成功的表現之一。隨著我國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國有企業改革及公司法的實施,股權轉讓成為企業募集資本、產權流動重組、資源優化配置的重要形式,由此引發的糾紛在公司訴訟中最為常見,其中股權轉讓合同的效力是該類案件審理的難點所在。

股權轉讓協議是當事人以轉讓股權為目的而達成的關於出讓方交付股權並收取價金,受讓方支付價金得到股權的意思表示。股權轉讓是一種物權變動行為,股權轉讓後,股東基於股東地位而對公司所發生的權利義務關系全部同時移轉於受讓人,受讓人因此成為公司的股東,取得股東權。根據《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股權轉讓合同自成立時生效。

但股權轉讓合同的生效並不當然等同於股權轉讓生效。股權轉讓合同的生效是指對合同當事人產生法律約束力的問題,股權轉讓的生效是指股權何時發生轉移,即受讓方何時取得股東身份的問題,所以,必須關注股權轉讓協議簽訂後的適當履行問題。

② 什麼是高比例股權質押

按照我們的標准,超過30%就是高了

③ 什麼是質押股權

股權質押又稱股權質權,是指出質人以其所擁有的股權作為質押標的物而設立的質押。按照目前世界上大多數國家有關擔保的法律制度的規定,質押以其標的物為標准,可分為動產質押和權利質押。股權質押就屬於權利質押的一種。因設立股權質押而使債權人取得對質押股權的擔保物權,為股權質押。
對在股權上設立擔保物權,許多國家的法律都有規定。如法國《商事公司法》、德國《有限責任公司法》第33條均涉及對股份抵押的規定。比較典型的是日本法律的有關規定。日本《有限公司法》第32條規定「得以份額為質權的標的。」日本《商法》第207條又規定「以股份作為質權標的的,須交付股票可見,日本的公司法對以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所擁有的股權和股份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所擁有的股權為質權標的而設立股權質押分別作了比較明確的規定。
我國公司法對股權質押缺乏規定,但公司法頒布之前施行的《股份有限公司規范意見》允許設立股份抵押。公司法之後出台的擔保法,才真正確立了我國的質押擔保制度,其中包括關於股權質押的內容。如《擔保法》第75條2項規定「依法可以轉讓的股份、股票」可以質押,第 78條又作了進一步補充。另外,1997年5月28日國家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聯合發布了《關於外商投資企業投資者股份變更的若干規定》,對外商投資企業投資者「經其他各方投資者同意將其股權質押給債權人」予以特別確認。
在此需要指出,《擔保法》第75條第2項及第78條法條表述頗有不妥之處。首先,「股份」這一概念使用不規范。第78條第3款規定,「以有限責任公司的股份出質的,適用公司法股份轉讓的有關規定」。可見,《擔保法》該處所用的「股份」,是僅指有限責任公司的出資份額。對股份這一概念,盡管世界上有些國家,如德國和法國,在其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責任公司的立法中,均統一使用,即不論股份有限公司股東的出資還是有限責任公司股東的出資,均稱為「股份」。然而,在這兩個國家,其有限責任公司的公司資本,也如同股份有限公司一般,「分為數額相等的份額」。但在大多數國家,股份這一概念,仍然特指公司有限公司股東的出資。如日本《有限公司法》中稱「股東份額」,日本《商法》股份有限公司一章則稱「股份」。
我國《公司法》及我國公司法頒布以前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有限責任公司規范意見》和《股份有限責任公司規范意見》中,對有限責任公司股東的出資僅稱「股東出資」或「股東的出資額」,對股份有限公司才稱「股份」,從未混同使用。可見,在我國,「股份」是股份有限公司的特有概念。《擔保法》對此概念的不規范使用,實為立法技術上的一大缺憾。其次,對「股份」和「股票」兩概念並列使用不妥當。股份,從公司的角度看,是公司資本的成份和公司資本的最小計算單位;從股東的角度來看,是股權存在的基礎和計算股權比例的最小單位。而股票,是指公司簽發的證明股東持有股份的憑證。股份是股票的價值內涵,股票是股份的存在形式,兩者之間的關系,猶如靈魂和軀殼。因而,股份與股票是兩個不同層次上的概念,不應並列使用。我個人認為,上述《擔保法》的兩條文中,對「股份」和「股票」應統一改稱股權為宜,或至少應與公司法相統一。
編輯本段股權質押的標的物
股權質押的標的物,就是股權。股權是股東因出資而取得的,依法定或公司章程規定的規則和程序參與公司事務並在公司中享受財產利益的,具有轉讓性的權利。(註:孔祥俊:《民商法新問題與判解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第280-281頁。)一種權利要成為質押的標的物,必須滿足兩個最基本的要件:一是具有財產性,二是具有可轉讓性。股權兼具該兩種屬性,因而,在質押關系中,是一種適格的質。
一、作為質押標的物的股權的內涵
關於股權的內容,傳統公司理論一般將股權區分為共益權和自益權。自益權均為財產性權利,如分紅權、新股優先認購權、剩餘財產分配權、股份(出資)轉讓權;共益權不外乎公司事務參與權,如表決權、召開臨時股東會的請求權、對公司文件的查閱權等。而在一人公司中,共益權已無存身之地,股東權利均變成一體的自益權。
因此,有些學者主張,與其繼續沿用共益權和自益權的傳統分類方法,不如將股權區分為財產性權利與公司事務參與權。還有學者認為股權包括財產權的內容和人身非財產權的內容。據以上對股權內容的劃分,有人斷言,股權質押,僅以股權中的財產權內容為質權的標的。
首先,股權從其本質來講,是股東轉讓出資財產所有權於公司,即股東的投資行為,而獲取的對價的民事權利不論股東投資的直接動機如何,其最後的目的在於謀求最大的經濟利益,換言之,股東獲取股權以謀得最大的經濟利益為終極關懷。既然股東因其出資所有權的轉移而不能行使所有權的方式直接實現其在公司中的經濟利益,那麼就必須在公司團體內設置一些作為保障其實現終極目的的手段的權利,股東財產性權利與公司事務參與權遂應運而生,即兩者分別擔當目的權利和手段權利的角色。
而且,兩種權利終極目的的相同性決定了兩者能夠必然融合成一種內在統一的權利,目的權益就成為缺乏有效保障的權利,目的權利與手段權利有機結合而形成股權。可以說,股權中的自益權與共益權或財產性權利與公司事務參與權或目的權與手段權利,只是對股權具體內容的表述。實質上這些權利均非指獨立的權利,而屬於股權的具體權能,正如所有權之對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諸權能一樣。正是由於這些所謂的權利和權能性,方使股權成為一種單一的權利而非權利的集合或總和。
因而,作為質權標的的股權,決不可強行分割而只承認一部分是質權的標的,而無端剔除另一部分。其次,股權作為質權的標的,是以其全部權能做為債權的擔保。在債權屆期不能受到清償時,按照法律的規定,得處分作為質押物的股權以使債權人優先受償。對股權的處分,自然是對股權的全部權能的一體處分,其結果是發生股權轉讓的效力。如果認為股權質押的標的物僅為股權中的財產性權利,而股權質押權的實現也僅能處分股權中的財產性權利,而不可能處分未作為質押標的物的公司事務參與權。這顯然是極其荒謬的。
二、作為質押標的物的股權的表現形式
如前所述,股權是股東以其向公司出資而對價取得的權利。在有限責任公司中,股東擁有股權是以其對公司的出資為表現,出資比例的多寡決定並且反映股權范圍的大小。在股份有限公司中,股東擁有股權是以其擁有的股份為表現,股份額的多寡決定並且反映股權范圍的大小。在有限責任公司中,股東的出資證明書是其擁有股權和股權大小的證明,但出資證明與股票不同,它不是流通證券。在股份有限公司中,股權的證明是股票,股東持有的股票所載明的份額數證明股東擁有的股權的大小。
股票是股權的載體,即股票本身不過是一張紙,只是由於這張紙上附載了股權方成為有價證券,具有經濟價值,股權才是股票的實質內容。股票是流通證券,股票的轉讓引起股權的轉讓。所以,對有限責任公司,股權轉讓又常常用出資轉讓或出資份額轉讓的稱謂來代替,而對股份有限公司,股權轉讓則多以股份轉讓或股票轉讓的稱謂來代替。因此,股權質押,對有限責任公司,又常被稱為出資質押或出資份額質押,對股份有限責任公司則稱股份質押或股份質押。
三、對股權質押標的物的限制
我國《擔保法》第75條第1項規定,「依法可以轉讓的股份股票」方可以設立質押。可見,可轉讓性是對股權可否作為質押標的物的唯一限制。
首先,對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出質,遵照《擔保法》第78條第3款,應「適用公司法股份轉讓的有關規定」。我國《公司法》第35條對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轉讓出資作了明確規定。參考該條精神,可以認為:
(1)股東向作為債權人的同一公司中的其他股東以股權設質,不受限制;
(2)股東向同一公司股東以外的債權人以股權設質,必須經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而且該同意必須以書面形式即股東會議決議的形式作成;
(3)在第(2)情形中,如果過半數的股東不同意,又不購買該出質的股權,則視為同意出質。該種情形,也必須作成股東會決議,並且應隕東會議中明確限定其他股東行使購買權的期限,期限屆滿,明示不購買或保持緘默的,則視為同意出質。
其次,對股份有限公司,參考《公司法》第147條之精神,可以認為:
(1)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三年內不得設立質權;
(2)公司董事、監事、經理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其任職內不得設立質權。
外商投資企業股權質押,僅指外商投資有限公司和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的投資者以其擁有的股權為標的物而設立的質押。遵照《外商投資企業投資者股權變更的若干規定》:
(1)外商投資企業的投資者以其擁有的股權設立質押,必須經其他各方投資者同意。若有一個股東不同意,便不能出質。不同意的股東即使不購買,也不能視為同意出質。
(2)投資者用於出質的股份必須是已經實際繳付出資的。
因為我國外商投資企業法規定外商投資企業實行授權資本制,允許外商投資企業的投資者在企業成立後按照合同約定或法律規定或核準的期限繳付出資。所以在外商投資企業中,股權的取得並不以是否已經實際繳付出資為前提。
(3)除非外方投資者以其全部股權設立質押,外方投資者以股權出質的結果不能導致外方投資者的比例低於企業注冊資本的 25%。
另外,公司能否接受本公司的股東以其擁有的本公司的股權出質,對此,有些國家的法律規定在滿足一定條件時是允許的。如日本《商法》第210條、德國《有限責任公司法》第33條的規定即是適例。我國《公司法》第149條規定,「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為抵押權的標的」。《關於外商投資企業股權變更的若干規定》第6條規定,「投資者不得將其股權質押給本企業」。可見,我國法律絕對禁止股東或投資者將其擁有的股權質押給本公司。
編輯本段股權質押擔保功能
股權質權作為一種擔保物權是為擔保債權的實現而設立的,股權質押擔保力的大小直接關繫到債權的安全,與質權人的切身利益相關。因而,對股權質權擔保功能的分析,於質權人來說,顯得至為重要。
一、對出質權價值的分析
股權質權的擔保功能源於股權的價值,股權的價值是股權質權擔保功能的基礎,股權擔保功能的大小最終決定了於股權價值的大小。股權價值的內涵包括兩項:一是紅利,二是分配的公司剩餘財產。因此,出質股權價值的大小取決於:
(1)可獲得紅利的多寡。這又由公司的盈利能力、公司的發展前景等決定。以股票出質的,股票的種類,如是優先股還是普通股,也是主要的影響因素之一;
(2)可分得的公司剩餘財產的多寡。這又由公司的資產及負債狀況決定;以股票出質的,股票的種類是關鍵的影響因素。在此,有一個很重要的問題需要澄清,即股東以其擁有的股權出質,決不是指股東以其出資於公司的財產為質。
如前所述,股東向公司的出資行為,使股東獲得股權,而使公司獲得出資財產的所有權,股東無權直接支配已出資的財產,股權也不是已經出資財產的代表權。
(3)出質股權的比例。股權比例即股東的出資比例或股份份額。股權比例越高,則股東可獲得的紅利和可分得的公司的剩餘財產也越多,反之亦然,因而,出質權的大小與出質權的比例成正比。
二、出質股權交換價值的分析
股權的交換價值是股權價值的表現形式,是股權在讓渡時的貨幣反映,即股權的價格。出質股權的交換價值是衡量股權質權擔保功能的直接依據,也是債權的價格。出質股權的交換價值是以其價值為基礎,但也受其他因素的影響:
(1)市場的供求。特別是對以股票出質的股權質權,股票市場的供求狀況極大地影響著股票的價格。
(2)市場利率。市場利率的高低往往與股票的價格成反比。
(3)股權質權的期限,即股權合同的期限。股權的交換價值非一個恆值,是隨著時間的推移而變化的。因而,股權質權的期限對出質股權的交換價值也有至關重要的影響。
據以上分析,可知股權質權與其他種質權相比,其擔保功能有如下特點:
(1)質物價值的不穩定性。股權的價值極易受公司狀況和市場變化的影響,特別在以股票出質的情形下,股票的價值經常地處在變化之中。因而使得股權質權的擔保功能較難把握,對質權人而言,風險比較大。
(2)質物價值是一個預期值。因股權價值的不穩定性,從而在設立股權質權時,當事人協商確定出資額或股份額的多少,即確定以多大的出資額或股份額為出質標的物才可對債權人以充足的擔保時,事實上是以當事人或第三人(如資產評估機構)的預期價值為基礎。而該預期值常會與實際狀況相背離,使得質權人承擔著其債權得不到充足擔保的風險。
(3)出質股權的種類不同,其擔保功能也有差異。以股票出質的,因股票是有價證券,其流通性、變現性強,因而其擔保功能較強。以出資出質的,其股權的流通性、變現性較差,因而其擔保功能相對較弱。
編輯本段股權質押的設立
股權質押的設立以當事人合意並簽訂質押合同而設立。
一、股權質押合同是要式合同
我國《擔保法》第64條規定,「出質人與質權人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質押合同。」第78條第1款規定,「以依法可以轉讓的股票出質的,出質人與質權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可見,在我國,股權質押只能以書面合同的形式方可設立。
二、股權質押合同是要物合同
即質權的成立,不僅需要當事人訂立契約,而且以交付標的物為必備條件。如日本《商法》第207條規定,「以股權為質權標的的,須交付股票」。我國《擔保法》未規定以股票交付質權人佔有為必備要件,主要是因為目前股票已無紙化,股票的儲存及轉讓都通過電腦控制運行。因而《擔保法》采股票質押的登記為股票質押成立的必備要件以代替股票的轉移佔有。
三、股權質權成立的公示
關於質權成立的公示效力,在立法上有兩種主張:其一,成立要件主義或有效要件主義,即將公示方法作為質權的成立、發生對抗第三人效力的必須具備條件。德國民法採用這種主張,台灣民法亦同。其二,對抗要件主義,即質權只須當事人合意即發生效力,但只有公示,才可以發生對抗第三人之效力。日本民法採用這一主張。股權質權的公示形式,以股份出質的,多採用以股票交付的方式;以出資額出質的,則以在股東名簿上進行登記為之。
我國《擔保法》對股權成立的公示,採用有效要件主義,即以公示作為質押合同生效的必備要件,並以此對抗第三人。對公示的形式,無論是以股份出質還是以出資額出質,均採取登記的方式,只是登記的機關不同。如《擔保法》第78條規定,以股票出質的,應向證券登記機構辦理出質登記,質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以有限責任公司股份出質的,質押合同自股份出質記載於股東名冊之日起生效。關於登記內容,參照公司法的有關規定,無論是向證券登記機構辦理登記,還是在公司股東名冊上進行記載,至少必須具備:質權人的姓名或名稱、住所、出質的出資額或股份數(股票數或股票的編號)以及出質期限等。此外,我個人認為還應當附具質押合同。
對外商投資企業投資者設立股權質押,按照《關於外商投資企業投資者股權變更的若干規定》,質押合同除滿足《擔保法》的有關規定外,尚須經審批機關批准,並向原登記機關辦理備案。未按規定辦理審批和備案的,質押合同不能成立。可見,以外商投資企業投資者的股權設立的質權,因其標的物的特殊性,其設立不僅需當事人合意,尚得受行政機關的監管。審批機關的批准及在登記機關的備案,是該種質押合同的生效要件和對抗要件。
編輯本段股權質押的效力
股權質押的效力,是股權質押制度的核心內容。股權質權的效力是指質權人就質押股權在擔保債范圍內優先受償的效力及質權對質押股權上存在的其他權利的限制和影響力。
一、股權質押對所擔保債權范圍的效力
因權利質押,法律未作特別規定的,准用動產質權的有關規定,所以與動產質權相同,股權質權所擔保的債權范圍,一般由當事人在質押合同中約定。但各國的立法大都有關於質押擔保范圍的規定。主要包括:主債權、利息、遲延利息、實行質權的費用及違約金。至於違約金,德國《民法典》第1210條,日本《民法典》第 346條均規定為質權擔保范圍。
我國台灣地區《民法》對違約金未作規定,但台灣有學者認為違約金代替因不履行之損害賠償時,為質押所擔保,對於不適當履行所約定的違約金,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不屬於擔保范圍。我國《擔保法》第67條規定,「質押擔保的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質物保管費用和實現質權的費用」。
法律對質押擔保范圍的規定,有兩方面的作用:一是為當事人約定擔保范圍提供參考,或者說提供範本;二是在當事人對質押擔保范圍未作約定或約定不明時,援以適用。但法律對質押擔保范圍的規定,屬於任意性規范,當事人在約定時,可予以增刪。當事人在合同中對擔保范圍所作的約定與法律規定不一致時,應從其約定。
二、股權質權對質物的效力
股權質權對質物的效力范圍,一般應包括:
(1)質物。即出質股權。質物是質權的行使對象,當然屬於質權的效力范圍。
(2)孳息。即出質股權所生之利益。主要指股息、紅利、公司的盈餘公配等。如日本《商法》第209條第1項規定,「以股份為質權標的時,公司可依質權設定人的請求,將質權人的姓名及住所記載於股東名簿。且在該質權人的姓名記載於股票上時,質權人於公司的利益或利息分配、剩餘財產的分配或接受前條的金錢上,可以其他債權人之前得到自己債權的清償。」對以份額出質,日本《有限公司法》第24條規定準用《商法》第 209條第1項之規定。該項內容,在日本法上又稱「登錄質」,即出質股權只要做該條所要求的記載,則股權質權可及於該出質股權所生之利益。我國《擔保法》第68條規定,「質權人有權收取質物所生的孳息。」但該條之規定,仍是一種任意性規范,「質押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三、股權質權對質權人的效力
股權質權對質權人的效力,是指股權質押合同對質權人所生之權利和義務。首先,股權質權人所享有的權利,一般應包括:
(1)優先受償權。質權人可就出質股權的價值優先受償。這是質權人最重要的權利。這種優先受償權主要體現在:第一,質權人就出質股權之價值優先於出質人的其他債權人受清償。第二,質權人就出質股權優先於後位的質權人優先受清償。從理論上講,質權以交付佔有為設立要件,這就排除了出質人再就質物設立質權的可能性,但依外國的立法例,質物的移轉佔有,不以現實交付為限,而允許簡易交付、指示交付,這些變相佔有做法,使得在同一質物上設定兩個以上質權成為可能。
因此,日本《民法典》第355條規定,為擔保數個債權,就同一動產設定質權時,其質權的順位,依設定的先後而定。我國《擔保法》對能否在同一質物上設定兩個或兩個以上質權,未作明確規定。但我國《擔保法》以轉移佔有為動產質權之生效要件和對抗要件,故可以認為,在動產上設定兩個或兩個以上質權是不允許的。但對股權質押,我國《擔保法》並未要求必須轉移佔有,而是以進行登記為生效要件和對抗要件,所以在股權上設立兩個或兩個以上質權是可行的,而且,只要後位質權的當事人同意也應允許,以尊重當事人締約上的意思自治,充分發揮股權的擔保功能。第三,質權人就出質股權所生之孳息,有優先受償權。根據我國《擔保法》第68條第2款之規定,質物之孳息,應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費用,而後才能用於清償質權人之債權。
(2)物上代位權。因出質股權滅失或其他原因而得有賠償金或代替物時,質權及於該賠償金或代替物。如日本《民法典》規定,質權人對債務人因其質物的出賣、租賃、滅失或者毀損而它受的金錢或其他物,也可行使質權。日本《商法》第208條規定,「股份的銷除、合並、分割、轉換或收買時,以原股份為標的的質權,破在於因銷除、合並、分割、轉換或收買,股東應得的金錢或股份上。」我國《擔保法》第73條規定,質物滅失所得的賠償金,應當作為出質財產。
(3)質權保全權。質權保全權,又被稱為預行拍賣質物權。是指因質物有敗壞之虞,或其價值有明顯減少的可能,足以害及質權人的權利時,質權人得預行處分質物,以所得價金提前清償所擔保的債權或代充質物。對股權質權,因股權價值的不穩定性,使股權價值易受市場行情和公司經營狀況的影響而發生較大變化,尤其對股票,此傾向更甚。所以股權質權人所享有的質權保全權,對確保其債權的安全極為重要。
四、股權質權對出質人之效力
出質人以其擁有的股權出質後,該股權作為債權之擔保物,在其上設有擔保物權,出質人的某些權利因此受到限制,但出質人仍然是股權的擁有者,其股東地位並未發生變化,故而出質人就出質股權仍享以下權利:
(1)出質股權的表決權。對出質股權的表決權,究竟由誰行使,國外有不同的立法例:一種以法國為代表,認為出質股權的表決權應由出質人行使。如法國《商事公司法》第163條第3款規定,「表決權由作抵押的證券的所有人行使。為此,受質人應其債務人的請求&按法令確定的條件和期限寄存其抵押股份」。瑞士《民法典》也采此觀點。一種以德國為代表,認為抵押權人不得妨害股東表決權之行使,但應將作為抵押權標的的股份交付於有信用的第三人,如銀行或股東的代理人,經該股東之同意代為行使,違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另外,日本《商法》對於出質股權的表決權由誰行使未作明確規定,但我國有學者據日本《商法》第207條關於股份出質須轉股票佔有之規定,認為股權為用益權,應由用益權人行使表決權。我個人認為,股權的表決權是股東特有的權利,非持有股東之委託,他人不得代為行使。即使在股權質押期間,也不能例外。我國《擔保法》和《公司法》對此均未作出規定。但依照我國《擔保法》,股權質押並不以轉移佔有為必須,而是以質押登記為生效要件和對抗要件。質押登記只是將股權出質的事實加以記載,其目的是限制出質股權的轉讓和以此登記對抗第三人,而不是對股東名冊加以變更。在股東名冊上,股東仍是出質人。據此,可以推斷,出質股權的表決權,應由出質人直接行使。
(2)新股優先認購權。在股權的諸多權能中,包含新股優先認購權,該權能屬於股權中的財產性權利,是股東基於其地位而享有的一個優先權,非股東不能享有。所以在股權質押期間,該權能仍屬於出質人享有。
(3)余額返還請求權。股權質權實現後,處分出質權的價值在清償債權後尚有剩餘的,出質人對質權人有請求返還權。出質人的義務,在股權質押期間,主要為非取得質權人的同意,不得轉讓出質股權。
編輯本段股權質權的實現
股權質權的實現是指股權質權人於其債權已屆清償期而受清償時,處分出質權而使其債權優先得到清償。股權質權的實現是質權人所享有的優先受償權的落實,是設立股權質權的最終歸結。
1.股權質權的實現,與動產質權相同,一般需具備如下兩個要件:其一,須質權有效存在。如前所述,國外的立法例,一般規定以股票出質的,須轉移佔有,「質權人若非繼續佔有股票,不得以其質權對抗第三者」。其二,須債權清償期滿而未受清償。所謂未受清償,不僅指債權全部未受清償,也包括債權未全部受清償。
2.股權質權的實現,須與出質股權進行全部處分,這包含兩層含義:一是指對作為出質標的物的全部股權的處分。即使受擔保清償尚有部分甚至少部分屆期未受清償,也須將全部出質股權進行處分,不允許只處分一部分而擱置其餘部分,此即為質物的不可分性。二是指對出質標的物的股權的全部權能的一體處分,而不允許分割或只處分一部分權能。這是由股權的不可分性所決定。
3.禁止流質。禁止在質押合同中訂立流質條款,或即使在合同中訂立了流質條款也視為無效,這已是各國立法的通例。所謂流質條款是指當事人在質押合同中約定,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清償時,質物的所有權歸質權人所有。我國《擔保法》第66條即是對禁止流質的規定。以權利出質的,法律無特別規定的,准用關於動產質押的規定,因而對股權質押,也是禁止流質。即非通過法律規定的對質物的處分方式,出質股權不得自然歸質權人所有。
4.質權實現的方式,即對質物處分的方法。依照我國《擔保法》第71條2款之規定,質權實現的方式有三種,即折價、變賣、拍賣。但由於

④ 為何股權質押,有何目的

在生活中,可能大家有聽過甚至因為需資金應急有做過汽車、房屋質押等手續。其實,股市裡也有「質押」這一東西,那麼咱們首先在今天認識一下「股權質押」的有關內容吧。讓知識面能得到拓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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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麼是「股權質押」?
1.股權質押的意思
其實股權質押是種擔保的方式,即為履行債務做擔保,債務人(公司)或者是第三人合法將其股份出質給債權人(銀行等),如果出現了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或者是發生了當事人約定的實現質權的情形時,債權人有權就該股權優先受償。文中所表示的「股權」既是包括了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所給出的資金,還會包括股份有限公司的上市股票或者是一些還沒有上市的股票。
2.公司進行股權質押的原因
當公司進行股權質押,這種情況一般也就說明了這個公司的資金周轉出現困難,正常的經營生活,財務狀況無法維系了,急切需要資金來補充現金流。
發生這樣的狀況之後,需要進行股權質押:
假如因為這段時間公司需要2000萬資金,採用股權質押的方式進行融資,假設由銀行出借資金給他,折扣率是5折,那拿到手的資金是1000萬。為了防止他無法償還銀行本金,這也是銀行設置預警線和平倉線的原因。可防止利益出現損失,一般兩者多為140-160%或130-150%。
還有,在公司的股權質押上是有上限的,通常情況下為股票質押的質押率的5成到6成,一般5折,期限一般半年至2年,那麼最後質押率水準如何就是由公司的資質來確定的。值得注意的是,要是股權被凍結了是不能進行質押的。

3.哪裡可以查看股權質押的相關內容?
比如可以到上市公司的官網、某些金融終端等等查詢。股市裡比較重要的是公司股權質押信息,其他重要的信息也是要多注意的。建議各位去點擊下面的鏈接可以獲得一份投資日歷,裡面含有公司除權除息、有新股申購、還有停牌復牌等具體信息:專屬滬深兩市的投資日歷,掌握最新一手資訊
二、股權質押是好事還是壞事?對股票有影響嗎?
股權質押相當於是一種融資工具,不僅能夠用力彌補現金流,還能夠改善企業的經營狀態。
不過,多多少少還是會有著平倉或爆倉以及為保持股權而喪失控制權的風險。
對股票的影響是否是好的,還是要從實際情況出發進行分析。
1、利好股票的情況
假如說公司進行股權質押來獲得流動資金,這樣都是為了經營主業亦或是開展新項目,那是可以視為利好的,因為這也是有利於開疆擴土。另外,你所質押的股票是流通的股票的話,這意味著在市場上該股的股票數量減少,需求量大體上沒有大的變化,拉升該股需要的資金量變少,那處在市場風口的話就比較容易開啟行情。
2、利空股票的情況
倘若上市公司的目的只是想償還短期債務以及無關公司發展大計的支出,這反而體現公司財務的窘況,會降低投資者對該公司的預期和好感度。再者,股權要是進行高質押,這要是導致股票下跌甚至跌破預警線,假如證券公司出售質押股票,容易成為反面反饋,市場對該股的做多情緒是由於證券公司出售質押,最後可能使股價的下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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⑤ 大股東高位質押股份是什麼意思

就是大股東在股價比較高的時候把股票質押給銀行等金融機構,融得資金,現在股價跌下來了。

股權質押(Pledge of Stock Rights)又稱股權質權,是指出質人以其所擁有的股權作為質押標的物而設立的質押。

按照目前世界上大多數國家有關擔保的法律制度的規定,質押以其標的物為標准,可分為動產質押和權利質押。股權質押就屬於權利質押的一種。因設立股權質押而使債權人取得對質押股權的擔保物權,為股權質押。

(5)什麼是高比例股權質押擴展閱讀:

股權出質流程:

1、 可以申請股權出質的企業類型(有限責任公司及未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

2、 填寫表格等材料(填寫《股權出質設立申請表》等表格:提交執照復印件,質權合同,質權人、出質人身份證明等文件、證件。)

3、 現場材料提交(攜帶齊所有提交的材料,預約成功後於電話提示的受理時間到投資服務大廳取號辦理。)

4、 領取股權出質通知書(受理後取得股權出質通知書。您的登記申請材料被受理後,請按工作人員的提示到投資服務大廳一層發照窗口領取股權出質通知書。)

股權質押-網路

⑥ 股權質押是什麼意思

股權質押(Pledge of Stock Rights)又稱股權質權,是指出質人以其所擁有的股權作為質押標的物而設立的質押。

股權出質流程

1、可以申請股權出質的企業類型(有限責任公司及未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

2、填寫表格等材料(填寫《股權出質設立申請表》等表格:提交執照復印件,質權合同,質權人、出質人身份證明等文件、證件。)

3、現場材料提交(攜帶齊所有提交的材料,預約成功後於電話提示的受理時間到投資服務大廳取號辦理。)

4、領取股權出質通知書(受理後取得股權出質通知書。您的登記申請材料被受理後,請按工作人員的提示到投資服務大廳一層發照窗口領取股權出質通知書。)

(6)什麼是高比例股權質押擴展閱讀

法律對質押擔保范圍的規定,有兩方面的作用:

一、是為當事人約定擔保范圍提供參考,或者說提供範本;

二、是在當事人對質押擔保范圍未作約定或約定不明時,援以適用。但法律對質押擔保范圍的規定,屬於任意性規范,當事人在約定時,可予以增刪。當事人在合同中對擔保范圍所作的約定與法律規定不一致時,應從其約定。

⑦ 什麼是股權質押比例

股權質押就是用企業的股份做抵押,一般是向銀行抵押貸款或向債權方借款,還有質押給第三方作擔保。股份質押比例當然是抵押出去的股份的數量占公司全部股份的百分之多少。

⑧ 股權質押融資分類及其優缺點有哪些

一、中小企業股權質押融資
(一)中小企業股權質押融資優勢
1.依託產權市場平台,股權質押融資平台方便快捷。產權交易市場作為適合中小企業發展的一級資本市場層次,幫助開展中小企業股權質押融資,有著明確股權、股權託管、定價、價格發現、信息披露、融資中介的綜合智能。
2.政策支持。各地方政府為幫助中小企業快速發展,及時解決資金不足的問題,相繼制定下發了有關股權集中登記託管,利用股權進行質押融資的優惠政策。例如,吉林省人民政府為鼓勵中小企業技術創新加快發展,及時解決發展資金不足的問題,下發了《關於規范開展企業股權集中登記託管工作的指導意見》、《吉林省股權質押融資指導意見》等文件,為中小企業進行股權質押融資創造了條件。
(二)中小企業股權質押融資劣勢及風險
中小企業資產規模小、盈利不穩定所帶來了股權價值波動性風險,中小企業誠信問題也帶來了欺詐風險。除此之外,機制建設不足和產權交易市場滯後導致非上市公司股權轉讓難和股權變現難的風險。
二、上市公司股票質押融資
我國的股票質押融資主要有兩種模式:證券公司股票質押融資和個人股票質押融資。
(一)證券公司股票質押
證券公司以自營的股票、證券投資基金券和上市公司可轉換債券作質押,從商業銀行獲得資金的一種貸款方式。
1.證券公司股票質押融資優點。
(1)證券公司股票質押融資是除國債回購和同業拆借兩大券商資金來源外的又一渠道,進一步拓寬證券公司融資渠道,在貨幣市場與資本市場間架起一座資金融通的橋梁。
(2)現行模式從控制銀行風險的角度出發,除規定了質押率的上限、設定警戒線和平倉線以外,還規定在質押期內出質股票不能自由流動。這大大降低了股東「變相套現」和「掏空公司」的風險,對於投資者來說,其投資於上市券商的風險可以得到降低。
2.證券公司股票質押融資缺點。
(1)《證券公司股票質押貸款管理辦法》的出台為股票質押貸款業務的開展提供了政策依據,但這種質押貸款模式僅適用於機構投資者,且被質押的股票缺乏流動性,手續煩瑣,不能滿足市場眾多中小投資者的融資要求。
(2)銀行若開展此項業務須在證券交易所開設股票質押貸款業務特別席位,並應有專門機構動態監控、代為管理出質股票,對建立健全完善的內控機制和擁有專業人才要求較高。
(3)盡管與其他擔保品相比,上市公司流通股票是一種風險較小的質物,但銀行需花費大量精力進行風險控制。
(4)證券公司出質的股票在質押期內不能自由流動,這種限制雖然保護了投資者的利益,但忽視了券商希望質押股票能夠自由流動的內在要求。
(二)個人股票質押貸款
1.個人股票質押優點。
(1)個人股票質押貸款模式能夠滿足市場眾多投資者的融資要求,它充分發揮了銀行和券商的比較優勢。
(2)銀行無須新增硬體設施,也不必到證券公司辦理出質登記和注銷手續、到證券交易所開設股票質押貸款業務特別席位,現有條件即可滿足業務需要。
(3)證券公司在這種模式中與銀行的關系是委託代理型,充分發揮了證券公司的比較優勢。證券公司作為借貸雙方的中介人,有專業化的經營管理人才,有齊全的交易監控設施,比銀行更能夠對市場的走勢進行敏銳的把握和對質押股票進行實時監控。
(4)出質人用於質押的股票在平倉線上可自由流動,當股票價格上漲到出質人的心理價位時,能及時出售質押股票,保證了出質人的獲利機會。
2.個人股票質押缺點。該模式比較突出的風險是由於出質人質押的股票雖然可以流通,但是是由證券公司代表銀行監督股價波動,在這種情況下,如果券商不認真履行三方協議,同出質人串通,很容易出現暗箱操作,損害貸方銀行的利益。特別是證券公司在對出質股票資格審查和風險審查中如不認真履行職責,在目前中國股市波動大、股票市值虛增的情況下,銀行信貸資金的安全無法得到有力保障。
三、上市公司大股東以其所持有的上市公司法人股質押融資
大股東由於融資的需要而將所持上市公司股權質押給債權人,以此作為獲取資金的一種手段,或者,大股東要為其他單位提供借款擔保而將上市公司股權拿出去做質押保證。
(一)大股東股權質押融資優點
上市公司股權已經成為了大股東資金融通的一種重要手段,大股東偏好用上市公司股權質押的原因在於:對於大股東來說,其擁有的上市公司股權是可用來抵債或質押的優質資產。商業銀行一般也希望接受透明度高、可兌現性強的上市公司股權為質押標的物。
(二)大股東股權質押融資缺點
1.許多上市公司的大股東在上市公司剝離上市時,已將優良資產全部注入上市公司了,其盈利能力已經較弱,資產負債率也很高。在這種情況下,再質押借款,必然導致負債率的進一步上升和財務狀況的進一步惡化,一旦借款運用不當導致其償債能力喪失,必然通過股權的紐帶牽連到上市公司。
2.大股東法人股質押給市場的信號往往是大股東抑或上市公司的資金鏈出了問題,會影響投資者預期,導致股價下挫。
3.大股東的過度杠桿化可能引發市場對大股東不良財務行為的猜測,大股東憑其控股地位而對上市公司進行利益操縱,這種操縱不會是過去(至少是5年以前)那種赤裸裸式的「大股東佔用上市公司資金」(如果能那樣的話,大股東就不會借股權質押之名而兜這一大圈子),而可能是通過關聯交易、產品轉移定價等手段,尤其是借戰略調整之名而行經營控制之實,對上市公司進行利益輸送。
4.大量高比例股權被大股東質押出去後,有相當可能性存在著這些股權被凍結、拍賣,進而導致上市公司控股權轉移的危險。控股權的轉移會引起上市公司主營業務、管理團隊和企業文化的變動,從而引起上市公司的動盪。
5.大股東的股權質押行為降低了公司價值。根據相關研究結論顯示,大股東的股權質押比例越高,其公司價值越低。股權質押具有經濟後果性。
6.許多被質押股權是被銀行等金融機構持有,我國金融業的分立體制不允許商業銀行以向企業投資的方式實現質權,銀行必須拍賣所取得的上市公司股權,這就會使相關上市公司的大股東再次變更,使原本基於對公司資信(質押股權被拍賣前)的了解和對公司前景的看好才向公司投資的中小投資者蒙受損失。
7.由於股權質押會增加大股東與其他股東質押的代理沖突,導致控制權和現金權變相分離,因此有著股權質押行為的大股東更容易發生對上市公司的資金侵佔,說明股權質押具有很強的經濟後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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