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vi公司轉讓股權如何穿透
① bvi公司的股權可以轉讓嗎
BVI的股份可以轉讓的,需要新舊的股東進行簽字備案,如有任何問題 隨時溝通。
② 如何轉讓公司股權怎樣操作
轉讓公司股權流程:向第三人轉讓先經過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轉讓雙方簽訂股權轉讓協議;收回原股東的出資證明書,發給新股東出資證明書,對公司股東名冊進行變更登記;將新修改的公司章程、股東及其出資變更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進行工商變更登記。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第十八條
企業法人申請變更登記,應當在主管部門或者審批機關批准後30日內,向登記主管機關申請辦理變更登記。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七十三條
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條、第七十二條轉讓股權後,公司應當注銷原股東的出資證明書,向新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並相應修改公司章程和股東名冊中有關股東及其出資額的記載。對公司章程的該項修改不需再由股東會表決。
③ BVI公司的維護和信息變更如何安排
BVI公司作為全球最熱門的離岸公司,享受由BVI政府給予的,眾多適合資金流動的優勢政策,如海外營收免徵稅收、極低的公司維護費用,發達且健全的金融及法律服務等。但任何公司成立後,公司信息很難保持一成不變(如公司股權轉讓、營業地址變更、公司名稱變更、董事等高級管理人員的變更等),在這些情況下,BVI公司應該如何辦理信息變更呢?
在任何離岸公司注冊地,都需要對已有公司進行必要的維護(如年審、稅務申報等),同時為保證政府能夠及時掌握所轄公司的關鍵信息,因此在公司信息發生變化時,也需要及時上報政府有關部門進行備案。這些信息變更包括公司董事、股東、股權結構、注冊地址、公司更名等各種情況。同樣,這些工作也需要遵循一定流程,具體為:
1、維護
BVI公司如同任何離岸公司一樣,都需要進行相應的維護工作,由於BVI公司不需要報稅,因此維護工作主要為每年的年審。而年審工作又分為兩個時間段:
1.如果BVI公司於當年6月30日前注冊成立,則必須在此後每年的5月1日前進行牌照續期工作。如某BVI公司於2019年6月成立,則必須於2020年5月1日前繳納牌照續費費用,完成續牌工作。
2.如果BVI公司於當年12月31日前注冊成立,則必須在此後每年的11月1日前進行牌照續期工作。如某BVI公司於2019年12月成立,則必須於2020年11月1日前繳納牌照續費費用,完成續牌工作。
2、管理
BVI公司的管理涉及很多方面,包括公司董事、股東、股權結構、注冊地址、公司名稱等信息變更情況,而這些信息的變化也都需要向BVI政府提交。而提交這些信息變更所需資料為:
1.公司名稱變更
1)由公司發出的公司更名決議;
2)該BVI公司的注冊證書正副本原件;
3)該公司的章程;
4)公司法人身份證明的復印件;
5)公司名稱變更的申請書及新公司名;
2.公司地址變更
1)該公司的營業執照正副本原件;
2)該公司新地址的證明以及租房協議;
3)公司章程;
4)公司注冊地址變更申請書;
3.公司股東變更
1)該公司的注冊證書正副本原件;
2)該公司原有股東及新股東身份證明文件;
3)公司章程一份;
4)公司代碼證正副本;
5)公司銀行開戶許可證;
6)公司名稱變更申請書一份;
需要注意的是,BVI公司名稱變更也需要經過查冊(防止公司新名稱與已有公司重名),且必須在形成名稱變更決議後30日內進行登記。而公司想要更名,必須注冊成立時間在一年以上,變更後的公司名稱必須在申請獲批後,才能進行使用。
④ 公司股權如何進行股權轉讓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權轉讓辦理流程有:
1、股東依法轉讓股權,記名股票以背書方式轉讓,無記名股票交付後即發生轉讓的效力;
2、記名股票轉讓後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記載於股東名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九條
記名股票,由股東以背書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轉讓;轉讓後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記載於股東名冊。
股東大會召開前二十日內或者公司決定分配股利的基準日前五日內,不得進行前款規定的股東名冊的變更登記。但是,法律對上市公司股東名冊變更登記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一百四十條
無記名股票的轉讓,由股東將該股票交付給受讓人後即發生轉讓的效力。
⑤ 我們的公司在香港公司,股東是英屬維爾京BVI公司股東將其香港公司股權賣給了內地的公司,股東該如何繳稅
首先依照香港法律繳納相應的利得稅,另外應考慮有關英屬維爾京群島方面是否和香港就雙重稅收方面存在稅收協定,以便排除其轉讓股權之後存在稅收的繳納。具體應征詢香港和維爾京群島方面的稅務師的意見。
⑥ 關於股權轉讓,如何操作有什麼需要注意之 處有哪位大神懂這方面的嗎從不同角度描述下
1、股權轉讓形式: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轉讓出資的方式有兩種:一是股東將股權轉讓給其它現有的股東,即公司內部的股權轉讓;二是股東將其股權轉讓給現有股東以外的其它投資者,即公司外部的股權轉讓。這兩種形式在條件和程序上存在一定差異。
(1)內部轉股:出資股東之間依法相互轉讓其出資額,屬於股東之間的放棄內部行為,可依據公司法的有關規定,變更公司章程、股東名冊及出資證明書等即可發生法律效力。一旦股東之間發生權益之爭,可以以此作為准據。
(2)向第三人轉股:股東向股東以外的第三人轉讓出資時,屬於對公司外部的轉讓行為,除依上述規定變更公司章程、股東名冊以及相關文件外,還須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變更登記。
對於向第三人轉股,公司法的規定相對比較明確:
在新《公司法》第七十二條規定: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這是關於公司外部轉讓出資的基本原則。這一原則包含了以下特殊內容:第一,此處是以人數主義作為投票權的計算基礎。我國公司制度比較重視有限公司的人合因素,此處故採用了人數決定,而不是按照股東所持出資比例為計算標准。第二,以其它股東作為計算的基本人數,是除轉讓方以外股東的過半數。
2、股權轉讓實務操作方式:
股權轉讓的實施,實踐中可依兩種方式進行,一是先履行上述程序性和實體性要件後,與確定的受讓人簽訂股權轉讓協議,使受讓人成為公司的股東,這種方式雙方均無太大風險,但在未簽訂股權轉讓協議之前,應簽訂股權轉讓草案,對股權轉讓相關事宜進行約定,並約定違約責任即締約過失責任的承擔;另一種方式轉讓人與受讓人先行簽訂股權轉讓協議,而後由轉讓人在公司中履行程序及實體條件,但這種方式存在不能實現股權轉讓的目的,以受讓人來說風險是很大的,一般來說,受讓人要先支付部分轉讓款,如股權轉讓不能實現,受讓人就要承擔追回該筆款項存在的風險,包括訴訟、執行等。
⑦ 公司股權外部轉讓的流程
公司股權外部轉讓,首先出讓人和受讓人相互協商,然後通知其他股東轉讓股權。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七十一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⑧ 怎麼處理股東穿透後的劃轉
怎麼處理股東穿透後的劃轉,關於這個問題有以下解釋:根據股權轉讓協議入賬借:實收資本--原股東貸:實收資本--新股東
一、企業接收政府劃入資產的企業所得稅處理
(一)有償(政府股權投資)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若干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29號 ,以下簡稱29號公告)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政府有關部門將國有資產明確以股權投資方式投入企業,企業應作為國家資本金(包括資本公積)處理,該項資產如為非貨幣性資產,應按政府確定的接收價值確定計稅基礎。 因此該項業務不涉及收入問題。
(二)無償
1.指定專門用途
根據29號公告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將國有資產無償劃入企業,凡指定專門用途並按《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專項用途財政性資金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70號)規定進行管理的,企業可作為不征稅收入進行企業所得稅處理。其中,該項資產屬於非貨幣性資產的,應按政府確定的接收價值計算不征稅收入。
⑨ 我在BVI公司的股權可以轉讓給別人嗎
當然是可以轉讓的了,因為有些已經在BVI公司成立後的幕後股東因為種種原因不想持有BVI公司股份的時候,可以選擇將手裡的股權轉讓給新的股東,但是需要新股東和原股東進行簽字備案,還需要提供BVI公司的相關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