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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股權如何執行

發布時間: 2022-05-10 14:23:43

『壹』 公司股權怎麼執行

法律分析:股權強制執行的方式:執行權益收益。股東對公司的出資目的是獲得一定的投資回報。在經營期間,公司應按一定數額和比例向股東分配所取得的利潤,即股利。法院認定被執行人有應付公司的股利和股利收入,尚未支付的,責令凍結所得,執行利潤的股東的責任明顯低於公司持有的股權價值的,責令凍結,而股利分紅可以滿足債權,公司可以向執行人發出協助通知書,要求直接支付;強制股權轉讓。債務人有其他財產或者債權執行時,不得先執行或者同時執行,只有前兩人在前兩項完成後仍不能完全履行義務的情況下,才能執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七十三條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的強制執行程序轉讓股東的股權時,應當通知公司及全體股東,其他股東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其他股東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滿二十日不行使優先購買權的,視為放棄優先購買權。

『貳』 法律對股權執行是如何規定的

法律對股權執行的法律規定是:股權執行一般指的是根據債權人的申請,人民法院依據生效的法律文書,對作為其他公司股東的被執行人持有的該公司股份或出資所採取的法定轉讓、直接採取拍賣、變賣的方式進行處分的強制措施。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三十七條
對被執行人在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中持有的股份憑證(股票),人民法院可以扣押,並強制被執行人按照公司法的有關規定轉讓,也可以直接採取拍賣、變賣的方式進行處分,或直接將股票抵償給債權人,用於清償被執行人的債務。
第三十八條
對被執行人在有限責任公司、其他法人企業中的投資權益或股權,人民法院可以採取凍結措施。
凍結投資權益或股權的,應當通知有關企業不得辦理被凍結投資權益或股權的轉移手續,不得向被執行人支付股息或紅利。被凍結的投資權益或股權,被執行人不得自行轉讓。

『叄』 執行涉外企業股權都需要什麼要求

執行涉外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需要以下條件:
1、境外債務人在國內無其他可供執行的財產;
2、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公司及全體股東,其他股東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
3、應當徵得對外經濟貿易主管機關的批准同意。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七十二條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的強制執行程序轉讓股東的股權時,應當通知公司及全體股東,其他股東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其他股東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滿二十日不行使優先購買權的,視為放棄優先購買權。
第七十三條
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條、第七十二條轉讓股權後,公司應當注銷原股東的出資證明書,向新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並相應修改公司章程和股東名冊中有關股東及其出資額的記載。對公司章程的該項修改不需再由股東會表決。

『肆』 境外企業轉讓股權,境內被控股企業怎麼處理

股權轉讓是股東行使股權經常而普遍的方式,中國《公司法》規定股東有權通過法定方式轉讓其全部出資或者部分出資。
股權自由轉讓制度,是現代公司制度最為成功的表現之一。隨著中國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國有企業改革及公司法的實施,股權轉讓成為企業募集資本、產權流動重組、資源優化配置的重要形式,由此引發的糾紛在公司訴訟中最為常見,其中股權轉讓合同的效力是該類案件審理的難點所在。
股權變更流程:
1、領取《公司變更登記申請表》(工商局辦證大廳窗口領取)
2、變更營業執照(填寫公司變更表格,加蓋公章,整理公司章程修正案、股東會決議、股權轉讓協議、公司營業執照正副本原件到工商局辦證大廳辦理)
3、變更組織機構代碼證(填寫企業代碼證變更表格,加蓋公章,整理公司變更通知書、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企業法人身份證復印件、老的代碼證原件到質量技術監督局辦理)
4、變更稅務登記證(拿著稅務變更通知單到稅務局辦理)
5、變更銀行信息(拿著銀行變更通知單基本戶開戶銀行辦理)
公司股權變更所需資料:
1、《公司變更登記申請表》
2、公司章程修正案(全體股東簽字、蓋公章)
3、股東會決議(全體股東簽字、蓋公章)
4、公司執照正副本(原件)
5、全體股東身份證復印件(原件核對)
6、股權轉讓協議原件(註明股權由誰轉讓給誰,股權、債權債務一並轉讓,轉讓人與被轉讓人簽字

『伍』 公司股權如何強制執行有什麼法律規定嗎

股權執行法律有以下規定:
1、人民法院強制轉讓股東的股權時,應當通知公司及全體股東,其他股東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
2、人民法院凍結股權的,該股權不得轉讓,公司不得向被執行人支付股息或紅利。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七十二條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的強制執行程序轉讓股東的股權時,應當通知公司及全體股東,其他股東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其他股東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滿二十日不行使優先購買權的,視為放棄優先購買權。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十八條
對被執行人在有限責任公司、其他法人企業中的投資權益或股權,人民法院可以採取凍結措施。
凍結投資權益或股權的,應當通知有關企業不得辦理被凍結投資權益或股權的轉移手續,不得向被執行人支付股息或紅利。被凍結的投資權益或股權,被執行人不得自行轉讓。

『陸』 執行涉外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需要的條件是什麼

法律分析:需要符合下列條件:1、境外債務人必須在國內無其他可供執行的財產。2、境外債務人投資興辦的合資、合作企業或獨資企業無利潤可分配。3、股權轉讓必須徵得合資他方或其他股東的同意。4、必須徵得對外經濟貿易主管機關的批准同意,這是前置條件。5、股權轉讓不得改變企業的外資性質。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四十二條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向有關單位查詢被執行人的存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情況。人民法院有權根據不同情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被執行人的財產。

『柒』 股權如何執行

法律分析:股權執行是指法院根據債權人的申請,依據生效的法律文書,對作為其他公司股東的被執行人持有的該公司股份或出資所採取的一種強制轉讓措施。股權的執行實際上是股權的一種強制轉讓。股權執行的流程為:首先法院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對被執行人的股權予以凍結或者對相應股票予以扣押。二、人民法院決定轉讓股權後,應組織申請人與被執行人進行協商,確定被執行股權的轉讓價格。如果協商不成,應對股權的價值組織評估,作出評估鑒定結論;三、以拍賣、變賣或以其他方式,實現股權的強制轉讓;四、法院作出轉讓被執行人相應數額股權的民事裁定書;五、依法辦理有關手續或協調工作。在股權執行過程中,應堅持以下三個原則:第一,必要性原則。即人民法院只有在別無他法的前提下,才對被執行人的股權進行執行。第二,個人負責原則。即在對被執行人的股權執行時,應注意不要侵害公司的利益,減少公司的注冊資金總額,不能直接或變相讓公司替被執行人承擔責任。第三,保護性原則。即人民法院在執行工作中,要注意不要因為股權的執行而影響了公司的相關利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七十二條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的強制執行程序轉讓股東的股權時,應當通知公司及全體股東,其他股東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其他股東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滿二十日不行使優先購買權的,視為放棄優先購買權。

第七十三條 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條、第七十二條轉讓股權後,公司應當注銷原股東的出資證明書,向新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並相應修改公司章程和股東名冊中有關股東及其出資額的記載。對公司章程的該項修改不需再由股東會表決。

『捌』 境外公司的股權投資通常是怎樣的

初步判斷不構成無效的情形。你所交易的股權雖然是境外注冊的公司,其股東仍為境內公司。若境外公司的股東是境內公司而不是你朋友(個人),則你錯在不應當將錢款匯入個人賬戶,且沒有請律師審查你的股權投資協議,審查其執行的可行性和合法性,現在發生了法律風險再求補救,勢必比提前防範更麻煩。需要說明的是,你進行股權交易,將款直接匯入個人賬戶,並不違反法律規定,但顯然不符合股權交易的一般做法。至於能否有補救措施,需要更多的資料,得看具體情況再做分析。

『玖』 股權執行的程序是怎樣的

當前,股權執行程序就是股權轉讓程序。在執行工作中,大多數法院摸索的執行方法通常是協議轉讓程序和強制轉讓程序。協議轉讓屬於申請執行人與被執行人和解的范疇,不需要法律對此加以規定。
(一)股權強制執行的方式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54條規定:「對被執行人在有限責任公司中被凍結的投資權益或股權,人民法院可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的規定,徵得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後,予以拍賣、變賣或以其他方式轉讓。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投資權益或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不影響執行。」
第一種方式,運用拍賣實現股權轉讓。拍賣之前,應對被執行人的股權予以凍結。同時,應通知有限責任公司及其他股東在一定期間內指定股權受讓人,並要求受讓人履行股權轉讓所應承擔的義務,如逾期不能指定或指定股權的受讓人不能履行義務?則視為各股東同意轉讓,然後根據審計部門對有限責任公司所提供的最新審計報告或資產評估報告確定股權的實際價值數額。如仍不能確定,則應委託資產評估部門評估。
第二種方式,運用變賣方式執行股權。如果拍賣時無人競買或通過拍賣方式無法實現股權轉讓?則法院只能在一個合理價格的基礎上將股權抵償給申請人或強制轉讓給第三人。當然,裁定之前應先徵求各股東的意見,各股東對法院提出的價格享有優先購買權。
第三種方式,執行過程中?由被執行人自行轉讓。被執行人可以自由選擇股權轉讓對象,並自行確定轉讓金額,但由於股權已被法院凍結,其行使轉讓權只能置於法院監督之下,特別是轉讓所得收益,必須先用於清償所欠債務。因此,這種轉讓方式仍具有強制性。當然,實施這種方式時還應考慮其他股東的優先購買權。
(二)股權強制執行的操作規范
首先,在債務人有其他財產或債權可供執行時,不得先執行或同時執行股權,應當在前兩者執行完畢後仍不能完全履行義務的情況下才可執行股權。
其次,不得強制將被執行股權轉讓於債權人,應當首先就股權執行事宜與公司其他股東協商,召開股東大會,依照公司法的規定,保護公司其他股東對被執行股權的優先購買權,只有在其他股東全部拒絕接受被執行股權的情況下,方可轉讓於同意接受的債權人或者依法拍賣、變賣,將所得價款用於償還債務。
第三,在建立和規范執行立法程序時,還應充分考慮與我國相關法律法規的一致性,操作規范應當遵守國家現有涉及公司股權(或股份)及股權(或股份)轉讓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不得與這些法律法規相沖突。
第四,在執行股權中還應依法完善登記公告制度。由於股權的特殊性,強制執行股權必然會引起公司內部持股人或持股比例等實質性變化,而這一變化必須到有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方為有效。因此,執行法院應當協助債權人或強制被執行人和其他公司股東辦妥有關變更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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