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確認股權增資
① 股權確認方式是如何分類的
法律分析:(一)根據訴訟意圖進行的分類
1、善意之訴。這種情況是指原告按照取得股權的意思表示主張股權,而被告則列出種種理由反對。例如公司為榨取原告的資金,表面上作出吸收原告為股東的意思表示,而實際上故意不為原告完善股東手續,不承認原告的股東身份。再如公司債權人起訴出資不足的股東,而股東以種種理由否認自己的股東身份。
2、惡意之訴。是指原告通過訴訟要求法院確認自己或其他人的股東身份,以獲取非法利益或者逃避債務。如:掛名股東在發現公司利潤豐厚時,而主張股東身份。
(二)根據法律關系進行分類
1、內部關系的股權確認之訴,內部關系包括:掛名股東與實際股東之間;隱名股東與其他股東之間;在內部關系中確認股權,應當堅持民法上的真實意思主義,探究當事人之間的真實意思,並依據該意思對股權進行判斷。
2、外部關系的股權確認之訴。外部關系包括:第一,因公司的債務引起的公司債權人與股東之間的關系。第二,因增資擴股引起的新股東與公司之間的關系。相對於公司與舊股東或者與發起人之間的內部關系,新股東是第三人。在外部法律關系中確認股權,應當堅持商法的表示主義,根據工商登記等對外材料確認股權。
(三)根據原告的類型進行分類
1、股東提出的確認之訴股東提出確權之訴時,適格的被告應當是公司。
2、公司提出的確認之訴。公司對股東提出確權之訴通常都是在其他訴訟中附帶的提出,作為其他訴訟的前提。對於公司單獨對股東提出的股權確認之訴,必須保持警惕,防止當事人惡意利用訴訟達到其他非法目的。
3、公司債權人對股東提出的確權之訴。當公司對債權人不能清償債務時,如果公司的股東沒有出資或者出資不足時,則債權人有權對股東提起訴訟,要求股東在出資范圍內公司承擔清償連帶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二十五條 有限責任公司章程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公司名稱和住所;
(二)公司經營范圍;
(三)公司注冊資本;
(四)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
(五)股東的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時間;
(六)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七)公司法定代表人;
(八)股東會會議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股東應當在公司章程上簽名、蓋章。
第二十六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決定對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實繳、注冊資本最低限額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② 企業怎麼辦理股權增資手續
增資手續的辦理方式:
1、召開股東會或股東大會,並由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予以公告;
2、自公告之日起45日後,法定代表人申請變更登記並應當提交公司在報紙上登載公司減少注冊資本公告的有關證明和公司債務清償或者債務擔保情況的說明。對符合條件的,予以變更登記。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零三條
股東出席股東大會會議,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決權。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沒有表決權。
股東大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過半數通過。但是,股東大會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三十一條
公司增加註冊資本的,應當自變更決議或者決定作出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
公司減少注冊資本的,應當自公告之日起45日後申請變更登記,並應當提交公司在報紙上登載公司減少注冊資本公告的有關證明和公司債務清償或者債務擔保情況的說明。
③ 股權增資和股權轉讓的區別
法律分析:1、增資擴股資金接受方是企業,股權轉讓資金接受方是原股東。在增資擴股中資金的接受方是標的企業,而非企業股東,資金的性質屬於標的公司的資本金,原股東的權利義務不一定改變;在股權轉讓中資金的接受方是原股東,資金的性質屬於原股東轉讓股權取得的對價,原股東的權利和義務由股權受讓方承繼。
2、增資擴股企業注冊資本增加,股權轉讓企業注冊資本不變。增資擴股是企業採取向社會募集股份、發行股票、新股東投資入股或原股東增加投資的方式增加企業的注冊資本。股權轉讓是企業股東依法將自己的股東權益讓渡給他人,使他人成為公司股東的民事法律行為,只涉及股權轉讓方與股權受讓方,不會增加企業的注冊資本。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一百七十八條 有限責任公司增加註冊資本時,股東認繳新增資本的出資,依照本法設立有限責任公司繳納出資的有關規定執行。股份有限公司為增加註冊資本發行新股時,股東認購新股,依照本法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繳納股款的有關規定執行。
④ 長期股權投資確認條件是什麼
法律分析:長期股權投資確認條件是:
股權投資合同依法成立並生效;
當事人按照合同約定全面履行義務;
新股東已記載於股東名冊;
公司章程中有關股東及其出資額的記載已做相應修改;
已辦理變更登記。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三十二條 有限責任公司應當置備股東名冊,記載下列事項:
(一)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
(二)股東的出資額;
(三)出資證明書編號。
記載於股東名冊的股東,可以依股東名冊主張行使股東權利。
公司應當將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向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辦理變更登記。未經登記或者變更登記的,不得對抗第三人。
第七十三條 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條、第七十二條轉讓股權後,公司應當注銷原股東的出資證明書,向新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並相應修改公司章程和股東名冊中有關股東及其出資額的記載。對公司章程的該項修改不需再由股東會表決。
⑤ 增資後股權比例怎麼計算
增資後股權比例怎麼計算?股份如何確定並無明確規定,要由股東自行協商確定。確定股權比例一般要先確定公司的原股東權益,然後根據原股東權益及增資的金額以確定增資後股東的股份。
拓展資料:
股權,是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對公司享有的人身和財產權益的一種綜合性權利。即股權是股東基於其股東資格而享有的,從公司獲得經濟利益,並參與公司經營管理的權利。
股權是股東在初創公司中的投資份額,即股權比例,股權比例的大小,直接影響股東對公司的話語權和控制權,也是股東分紅比例的依據。
股權即股東的權利,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的股權,泛指股東得以向公司主張的各種權利;狹義的股權,則僅指股東基於股東資格而享有的、從公司獲得經濟利益並參與公司經營管理的權利。
綜合來講,股權就是指投資人由於向公民合夥和向企業法人投資而享有的權利。
向合夥組織投資,股東承擔的是無限責任;向法人投資,股東承擔的是有限責任。所以二者雖然都是股權,但兩者之間仍有區別。
向法人投資者股權的內容主要有:股東有隻以投資額為限承擔民事責任的權利;股東有參與制定和修改法人章程的權利;股東有自己出任法人管理者或決定法人管理者人選的權利;有參與股東大會,決定法人重大事宜的權利;有從企業法人那裡分取紅利的權利;股東有依法轉讓股權的權利;有在法人終止後收回剩餘財產等權利。而這些權利都是源於股東向法人投資而享有的權利。
向合夥組織投資者的股權,除不享有上述股權中的第一項外,其他相應的權利完全相同。
股權和法人財產權和合夥組織財產權,均來源於投資財產的所有權。投資人向被投資人投資的目的是營利,是將財產交給被投資人經營和承擔民事責任,而不是將財產拱手送給了被投資人。所以法人財產權和合夥組織的財產權是有限授權性質的權利。授予出的權利是被投資人財產權,沒有授出的,保留在自己手中的權利和由此派生出的權利就是股權。兩者都是不完整的所有權。被投資人的財產權主要體現投資財產所有權的外在形式,股權則主要代表投資財產所有權的核心內容。
⑥ 股權如何分配,增資如何計算
你好,按章程約定的比例分配呀,A40%,B60%
a出資100w,股份佔比40%,b沒有出資,b是技術勞務入股,股份佔比為60%。如果章程寫按「由三大股東按投資比例分配股利」,a可以拿到40%股利,b可以拿到60%股利
:B投資了60%呀,為什麼不能分配?
:b勞務技術入股,股份佔比是60%,所以b的投資比例就是60%對吧?
@sherry:是的,只是他出資的東西不是錢而是技術而矣
⑦ 請教陳版,關於以股權增資的確認時點
由於注冊資本和實收資本的變動是非常注重法律形式的,所以在獲得外管局的核准件之前,不能認為已經具備了在法律上認可其為出資的條件,因此不能確認為實收資本增加,還是應當先記入資本公積等暫記科目。
在驗資時,我理解仍然是按照股權出資辦理,而不是資本公積轉增。主要考慮是:股東之間簽署的協議約定的出資方式就是股權出資,並且相關股東也是按照股權出資辦理手續,僅僅是由於法律形式方面的問題導致暫不能確認為實收資本,也就是先期確認為資本公積和後期轉為資本都是在原協議框架內進行的,是同一交易事項的兩個不可分割的步驟,並不是互不相乾的兩項獨立交易。
長期股權投資的確認可以基於實質重於形式的原則,以標的股權上風險和報酬的實質轉移作為依據,但要確認實收資本的增加還是必須嚴格遵循法律形式要求,在獲得外管局核准件之前不能確認實收資本的增加。所以長期股權投資和實收資本的確認之間可能存在時間差。當A企業已滿足長期股權投資確認條件但尚未滿足確認新增實收資本的條件時,可以暫時貸記資本公積,到增資的所有法律手續辦理完畢後轉為實收資本。
⑧ 如何做股權增資擴股
據投看看所知:增資擴股這屬於公司大事,一般是需要股東會來決定的,關於估值,可以按照現有資產數據按照凈資產或市盈率、市銷率來估算,具體按照哪種方式要結合公司的所在行業已經經營模式,建議可以先進行測算,測算佔多少股,然後看看哪種更合適;大股東比例不變的話,股份就那麼多,一般就得考慮稀釋其他股東的,這個看你們公司章程或合夥協議約定規則,至於以何種方式入股,協商溝通,可以按照你提到的方式的:
1、公司經營狀況良好就拿出數據來分析,具體可以參考財務報表、市場競爭這些全方面分析;2、A股東份額不變你可以算下相當於A持股51%增資10完後他的股權金額變為了56.1,你不消減其他股東的份額怎麼可能;
3、F股東佔比就是10萬除以110萬大概是百分之九左右;
4、股權投入可以是技術+資金的形式,但是技術值多少錢需要出具一份評估報告才可以看得出來.
⑨ 股權投資是增資嗎
法律分析:股權投資是增資的一種方式,有限責任公司如果需要增加資本,可以按照原有股東的出資比例增加出資,也可以邀請原有股東以外的其他人出資。公司增資需要即時辦理變更登記。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 第三十一條 公司增加註冊資本的,應當自變更決議或者決定作出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公司減少注冊資本的,應當自公告之日起45日後申請變更登記,並應當提交公司在報紙上登載公司減少注冊資本公告的有關證明和公司債務清償或者債務擔保情況的說明。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四十三條 股東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除本法有規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規定。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⑩ 如何證明某項行為是增資擴股而不是股權轉讓
簡單來說無論工商還是稅務你要股權轉讓都會有轉讓的協議。普通(有特殊情況)的股權轉讓是營業執照上的注冊資本金是不會改變的,而增資的話營業執照上的注冊資本金一定會改變。
我所說的特殊情況就是有些企業股權轉讓完之後再做增資。
另外從股東會決議、章程(工商局可以調出來)能看出來增資還是轉股。
(一)股權轉讓協議和增資協議的合同當事人雖然都含有公司的原股東及出資人,但從協議價金受領的情況看,股權轉讓協議和增資協議中出資人資金的受讓方是截然不同的。股權轉讓協議中的資金由被轉讓股權公司的股東受領,資金的性質屬於股權轉讓的對價;而增資協議中的資金受讓方為標的公司,而非該公司的股東,資金的性質屬於標的公司的資本金;
(二)股權轉讓協議和增資協議支付價金一方的當事人對於標的公司的權利義務不同。股權轉讓協議中,支付價金的一方在支付價金取得了公司股東地位的同時,不但繼承了原股東在公司中的權利,也應當承擔原股東對公司從成立之時到終止之日的所有義務,其承擔義務是無條件的;
而增資協議中支付價金一方的投資人是否與標的公司的原始股東一樣,對於其投資之前標的公司的義務是否承擔,可以由協議各方進行約定,支付價金的一方對其加入該公司前的義務的承擔是可以選擇的;
(三)從出資後,標的公司的注冊資本的變化看,股權轉讓協議簽訂後,出資人履行義務完成時標的公司的注冊資本是保持不變的,仍然為原數額;而增資協議簽訂後,標的公司的注冊資本發生了變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