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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權糾紛協議書怎麼寫再審上訴

發布時間: 2022-05-09 13:37:26

1. 股份協議書怎麼寫才有法律效果

一、股份協議書主要寫清楚以下事項

  • 如何出資,雙方各自的出資比例是什麼

  • 如何管理,雙方對生意的管理如何安排

  • 盈利了如何分錢。當合作盈利了,那麼雙方如何分配利潤。

  • 如何承擔虧損。當合作沒有向預期的那樣盈利,出現虧損情況,雙方又想繼續經營的時候,那麼雙方如何承擔虧損。

  • 如何退出。如果合作的不愉快,那麼一方是否可以退出,如何退出?

  • 發生爭議如何處理。如果合作過程中出現爭議,那麼合作協議中要體現爭議的處理辦法。

  • 如何解散。如果不想繼續合作了,那麼如何解算。

  • 其他事項。例如是否允許加入新的合夥人,生意做好了如何增加投資等等。

二、為什麼要寫好股權協議書

  1. 避免糾紛。好的股權協議書是避免糾紛的最好的方式。

  2. 保護權益。保護各方的合法權益。

  3. 節約時間。沒有協議書,一旦發生爭議,會浪費當事人大量的時間。

  4. 節約費用。發生糾紛的時候的開支會遠遠大於寫協議書的開支。律師費動輒幾萬甚至幾十萬。

總之,各方務必重視股權合作協議書。

2. 簽訂和解協議,能不能繼續上訴

按相關法律規定,調解達成協議是不能上訴的,但是如果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提出證據證明調解違反自願原則或者調解協議的內容違反法律的,可以申請再審。經人民法院審查屬實的,應當再審。

相關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零一條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提出證據證明調解違反自願原則或者調解協議的內容違反法律的,可以申請再審。經人民法院審查屬實的,應當再審。

(2)股權糾紛協議書怎麼寫再審上訴擴展閱讀:

對於調解後起訴的主要有三種情況:

1、普通第三人的調解沒有強制執行力,反悔後可以向法院起訴。

2、對於仲裁機構達成的調解協議反悔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變更或者撤銷協議,或者請求確認協議無效。此時需要對自己的訴訟請求提供證據予以證明。

請求法院確認調解協議無效的,應符合以下情形:①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②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③損害社會公共利益;④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人民調解委員會強迫調解的,調解協議無效。

3、人民法院制定的民事調解書。這是有強制執行力的,一旦簽收就產生法律效力,不可以上訴也不可以就同一糾紛另行起訴。

3. 股權轉讓糾紛起訴狀怎麼寫的

民事起訴狀 原告:名稱:________地址: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_職務:______ 電話:______ 被告:姓名:______性別:__年齡:__民族:__職務:______工作單位:________住址:__________電話:______ 訴訟請求: 1、請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立即給付原告______元; 2、判令被告賠償給原告造成的經濟損失______元; 3、要求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 事實與理由: 原告、被告雙方於____年__月簽訂原__有限公司的股權轉讓協議。簽訂協議時,被告未告之原告該公司拖欠案外人____欠款______元的事實。該債務經__人民法院審理,判決由原告一次性償還____借款______元、利息_____元及案件受理費____元,此判決已生效。

4. 股權轉讓協議爭議解決方式怎麼寫

您好!
1、股權轉讓雙方之間的糾紛
涉及到轉讓雙方之間的股權轉讓合同糾紛,如請求履行轉讓合同,請求支付股權轉讓款並賠償損失或支付違約金,或者請求解除轉讓合同,請求認定轉讓合同無效等等。這類糾紛主要適用合同法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應列合同的相對人為被告,涉及到公司利益的,應列公司為第三人。
2、涉及其他股東優先購買權的訴訟糾紛
如《公司法》第71條第2款規定,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時,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但關於購買價格如何確定,是以對外轉讓合同的價格,還是以公司凈資產重新進行評估確定價格,實務中存在不同認識(對於未約定轉讓對價的,下文詳細闡述),筆者認為,關於購買價格的確定應綜合考量對外轉讓合同的價格是否存在惡意抬高價格的情況,結合公司凈資產評估確定的價格,擇一合理價格。再如,股權轉讓合同履行完畢,因出讓股東未履行向公司其他股東的告知義務,公司其他股東主張合同無效並請求行使優先購買權糾紛案件中。這類糾紛需要結合公司法與合同法相關規定進行處理,應列出讓股權的股東為被告,公司為第三人,涉及其他的股東利益,一並追加為第三人。
3、瑕疵出資股權轉讓引起的糾紛
若是股權受讓方明知出讓方出資存在瑕疵仍受讓的,對未按期足額的欠繳出資部分,債權人或者公司有權將股權受讓方列為被告,要求承擔連帶補充責任。若受讓方不知情,不應承擔責任,還可以將股權轉讓方列為被告,要求撤銷轉讓合同。
4、隱名股東或實際出資人轉讓股權引起的糾紛案件
1)顯名股東將其名下股權轉讓、質押,或者顯名股東的債權人要求執行顯名股東的股權等行為,屬合法有效。因顯名股東自身的債務導致其名下股權被執行,從而損害隱名出資人利益的,隱名出資人可以根據其與顯名股東之間的合法協議主張權利。
2)隱名出資人與第三人約定,將其出資及與顯名股東之間約定的收取投資回報的權利轉讓給第三人的協議,我們認為,該協議因不符合股權轉讓協議的主體和客體的要求,不屬股權轉讓協議,屬於債權轉讓協議,該協議的效力不受《公司法》第72條的約束。但是,隱名出資人與第三人之間的股權轉讓、質押行為無效,其債權人也不能要求執行相關股權。
上述案件中,隱名股東與顯名股東之間是合同關系,具有相對性。涉及到隱名股東與顯名股東糾紛時,應適用合同法相關規定處理,一般應將顯名股東列為被告;涉及到隱名股東要求顯名時,應適用公司法相關規定處理,將公司列為被告;涉及到與第三人時,第三人與顯名股東的糾紛,一般適用公司法及合同法的相關規定處理,將顯名股東與公司列為共同被告。第三人與隱名股東,應適用合同法相關規定處理,第三人應將隱名股東列為被告。
5、股權善意取得引發的糾紛案件
公司股權被無權轉讓後,受讓方主張善意取得公司股權。該類案件中,既要考慮公司法律關系具有外觀公示的特點,又要注意善意取得制度的基本原理,依法保護公司股東和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權益。此類案件多產生於其他股東對於股權轉讓存在異議,一般是其他股東作為原告,而善意取得第三人與公司為被告。
6、股權轉讓糾紛中涉及公司決議的糾紛案件
股權轉讓糾紛中涉及公司決議無效或撤銷,當事人起訴請求確認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無效或者請求撤銷上述決議的,應當列公司為被告,對決議涉及的相對利害關系人,可以列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
如能提出更加具體的問題,則可作出更為周詳的回答。

5. 公司股權確認糾紛如何處理

下面我為大家介紹一下幾種公司內部股權糾紛類型及解決形式:1、股權轉讓雙方之間的糾紛應列合同的相對人為被告,涉及到公司利益的,應列公司為第三人。2、涉及其他股東優先購買權的訴訟糾紛應列出讓股權的股東為被告,公司為第三人,涉及其他的股東利益,一並追加為第三人。3、瑕疵出資股權轉讓引起的糾紛若是股權受讓方明知出讓方出資存在瑕疵仍受讓的,對未按期足額的欠繳出資部分,債權人或者公司有權將股權受讓方列為被告,要求承擔連帶補充責任。若受讓方不知情,不應承擔責任,還可以將股權轉讓方列為被告,要求撤銷轉讓合同。4、隱名股東或實際出資人轉讓股權引起的糾紛案件涉及到隱名股東與顯名股東糾紛時,一般應將顯名股東列為被告;涉及到隱名股東要求顯名時,將公司列為被告;涉及到與第三人時,第三人與顯名股東的糾紛,將顯名股東與公司列為共同被告。第三人與隱名股東,第三人應將隱名股東列為被告。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八條當事人可以通過和解或者調解解決合同爭議。當事人不願和解、調解或者和解、調解不成的,可以根據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涉外合同的當事人可以根據仲裁協議向中國仲裁機構或者其他仲裁機構申請仲裁。當事人沒有訂立仲裁協議或者仲裁協議無效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應當履行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仲裁裁決、調解書;拒不履行的,對方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執行。

6. 股權轉讓協議簽訂後,甲方未按協議付款,乙方起訴甲方,一審甲方敗訴,需支付款和違約金,甲方上訴後撤訴

1----去年甲有意購買本公司(股權轉讓的形式),因為甲自己說現在資金不夠,要以購買本公司後以本公司的房產為他公司與乙公司的銷售合同做抵押擔保,收到貨物後的貨款支付給我公司的轉讓金,經過商量,我與甲簽到了股權轉讓協議,協議里寫明了協議簽訂後立即生效,在甲方未支付轉讓金之前,暫不去工商辦理變更手續,甲方在協議簽訂後要求我們代他辦理銷售合同抵押擔保手續(因為暫未辦理工商變更)。按協議,我們代甲方和甲方公司和乙方公司在公證處簽訂了銷售合同、銷售付款協議和抵押擔保合同(其中銷售付款協議中提到甲方之前已經收到乙方貨物,並列了付款方式和時間。當時我就提出異議,為自身考慮,是不是債務,甲乙雙方都確認說是貨物已到港口未交接,等辦理了抵押手續後,立刻交接給甲方,有通話錄音和公證處人員證實)。隨後,憑公證書辦理了抵押登記。

7. 標准股權轉讓協議書怎麼寫

法律分析:標的條款是股權轉讓合同的核心條款,主要是指轉讓股權的狀況以及如何交付股權。股權轉讓合同應當約定價格條件、轉讓股權的具體條件、價格內容和支付方式。聲明與保障條款的目的是防範風險,彌補違約,處理法律糾紛。過渡期條約,是指股權轉讓協議簽訂後,自簽署日起至股權交付日止的過渡期。過渡時期主要規定了過渡時期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七十一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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