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夥人不配合股權登記如何起訴
① 我能起訴我的合夥人嗎
可以起訴
1、要求終止雙方的合作關系,解散公司,如果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二)第一條規定的情形,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以下列事由之一提起解散公司訴訟,並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條規定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一)公司持續兩年以上無法召開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的;
(二)股東表決時無法達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比例,持續兩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公司董事長期沖突,且無法通過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解決,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的;
(四)經營管理發生其他嚴重困難,公司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的情形。
股東以知情權、利潤分配請求權等權益受到損害,或者公司虧損、財產不足以償還全部債務,以及公司被吊銷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未進行清算等為由,提起解散公司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要求對方承擔相應的經濟損失,可能在取證上要下功夫。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規定,公司股東濫用股東權利給公司或者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② 合夥人鬧翻了怎麼起訴
法律分析:合夥做生意發生糾紛的,首先可由雙方協商處理,如果協商不成的,可以向法院起訴解決糾紛或要求退夥、散夥,並按規進行清償債務後,分割剩餘的合夥財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
第四十五條 合夥協議約定合夥期限的,在合夥企業存續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夥人可以退夥:
(一)合夥協議約定的退夥事由出現;
(二)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
(三)發生合夥人難以繼續參加合夥的事由;
(四)其他合夥人嚴重違反合夥協議約定的義務。
第四十六條 合夥協議未約定合夥期限的,合夥人在不給合夥企業事務執行造成不利影響的情況下,可以退夥,但應當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夥人。
第四十七條 合夥人違反本法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六條的規定退夥的,應當賠償由此給合夥企業造成的損失。
③ 合夥糾紛的可以起訴嗎
合夥做生意發生糾紛的,首先可由雙方協商處理,如果協商不成的,可以向法院起訴解決糾紛或要求退夥、散夥,並按規進行清償債務後,分割剩餘的合夥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
52、合夥人退夥,書面協議有約定的,按書面協議處理;書面協議未約定的,原則上應予准許。但因其退夥給其他合夥人造成損失的,應當考慮退夥的原因、理由以及雙方當事人的過錯等情況,確定其應當承擔的賠償責任。
53、合夥經營期間發生虧損,合夥人退出合夥時未按約定分擔或者未合理分擔合夥債務的,退夥人對原合夥的債務,應當承擔清償責任;退夥人已分擔合夥債務的,對其參加合夥期間的全部債務仍負連帶責任。
54、合夥人退夥時分割的合夥財產,應當包括合夥時投入的財產和合夥期間積累的財產,以及合夥期間的債權和債務。入伙的原物退夥時原則上應予退還,一次清退有困難的,可以分批分期清退;退還原物確有困難的,可以折價處理。
55、合夥終止時,對合夥財產的處理,有書面協議的,按協議處理;沒有書面協議,又協商不成的,如果合夥人出資額相等,應當考慮多數人意見酌情處理;合夥人出資額不等的,可以按出資額佔全部合夥額多的合夥人意見處理,但要保護其他合夥人的利益。
④ 合夥人不配合對賬怎麼辦
法律分析:可以與之協商,協商不成的可以提起訴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九條 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⑤ 如何起訴合夥糾紛
首先申請法庭調查法庭調查,在法庭上出示與案件有關的全部證據,對案件事實進行全面調查並有當事人進行質證的程序。
法庭調查按照下列程序進行:當事人陳述;告知證人的權利義務,證人作證,宣讀來到庭的證人證言;出示書證、物證和視聽資料;宣讀鑒定結論;宣讀勘驗筆錄。
法庭辯論法庭辯論,是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在法庭上行使辯論權,針對有爭議的事實和法律問題進行辯論的程序。
法庭筆錄書記員應當將法庭審理的全部活動記入筆錄,由審判人員和書記員簽名。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認為對自己的陳述記錄有遺漏或者差錯的,有權申請補正。如果不予補正,應當將申請記錄在案。法庭筆錄由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簽名或者蓋章。
宣判調解不成的,如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送達前一方反悔的,法院應當及時判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第十條申請人提交的登記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企業登記機關能夠當場登記的,應予當場登記,發給營業執照。
除前款規定情形外,企業登記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作出是否登記的決定。予以登記的,發給營業執照;不予登記的,應當給予書面答復,並說明理由。
確定訴訟管轄的法院:法院是否有管轄權,主要是約定管轄和法定管轄兩種方式確定,合同雙方在合同簽訂時可能會對訴訟糾紛可能管轄的法院作出選擇,雙方經過協商約定好管轄的法院。
如果雙方沒有約定管轄法院的,按照法定管轄來覺得,一般包括被告住所地、合同簽訂地及合同履行地等管轄法院,不同類型的合同,其管轄法院也有所不同,具體需要看法律規定。
書寫起訴狀,整理好相關的訴訟材料。
到法院起訴,需要有起訴狀,原被告的基本信息以及相關的證據材料,有訴訟代理人的,還需要代理人的身份信息,現有證據包括合同及合同履行的相關材料,要求是原件。如果某些材料不是原件,應讓律師審查是否會影響訴訟結果。
法庭辯論質證:立案介紹後法院發送傳票,確定開庭時間,也會對原被告雙方的證據材料進行交換,對於證據的真偽及證明力大小等各方面在法庭進行辯論,有新證據的,也可提交。
判決生效階段:法庭辯論之後,法院經過調查分析,認定案件事實經過,作出合法合理的判決,對於判決結果有異議的,可提起上訴,請求上一級法院進行判決。
合同訴訟糾紛的流程主要包括選擇具有管轄權的法院,收集相關的證據材料,書寫起訴狀進行立案,開庭時可在法庭辯論,發表質證意見,最後對於判決結果有異議的,可上訴,申請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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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規定,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明確的被告;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第一百二十一條規定,起訴狀應當記明下列事項:原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聯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系方式。
被告的姓名、性別、工作單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等信息;訴訟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與理由;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國家秘密、個人隱私或者法律另有規定的以外,實行公開審理。對決定開庭審理的案件,將在開庭三日前通知雙方當事人。
開庭審理大致分為法庭調查、法庭辯論和評議,宣判等幾個階段。如果您提出迴避申請,你需要說明理由。如果您不提出申請或者申請被駁回,庭審將繼續進行。
在法庭調查階段,審判長或審判員將組織雙方當事人,針對自己的請求和主張,按順序分別舉證、質證。質證是當事人圍繞證據的真實性、關聯性、合法性、針對證據有無證明力以及證明力大小,進行質疑、說明和辯駁。
在法庭辯論階段,審判長或審判員將組織雙方當事人針對爭議焦點,圍繞全案事實、法律責任等發表意見。
在評議、宣判階段,合議庭或審判員將對庭審情況進行總結,對雙方當事人發表的意見進行評議,表明是否予以支持,並闡明理由。
如果您是原告,經法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法院可以按撤訴處理;被告反訴的可以缺席判決。
作為當事人,在宣判前任何訴訟階段,您都可以同對方當事人進行和解,或者請求人民法院主持調解。如果不同意調解或未達成調解協議,人民法院將繼續審理並作出判決。
⑥ 對合夥企業如何訴訟
民事訴訟法 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經濟組織可以作為訴訟當事人。其中的其他經濟組織據包含了 依法登記並領取了營業執照的合夥企業。 所以,如果你想起訴合夥企業,而該合夥企業已經登記並有營業執照,以該合夥企業為被告,合作人為負責人(不需要列合夥人為被告,如果判決合夥企業承擔責任,合夥企業的財產不足以履行判決中的責任的話,執行的時候可以執行合夥人的財產,因為合夥人對合夥企業承擔連帶責任)。
⑦ 合夥協議糾紛案件怎麼處理
合夥協議糾紛案件處理具體如下:
正確地把握處理合夥協議糾紛的幾個基本原則
1、掌握合夥的最本質特徵。
個人合夥是指兩個以上公民按照協議,各自提供資金、實物、技術等合夥經營、共同勞動。並要求合夥人對出資數額、盈餘分配、債務承擔、入伙、退夥、合夥終止等事項,訂立書面協議。合夥的債務,由合夥人按照出資比例或者協議的約定,以各自的財產承擔清償責任。
2、合夥協議不允許約定一部分人只享受利益,不承擔風險。
《合夥法》第三十三條規定,「合夥企業的利潤和虧損,由全體合夥人依照合夥協議約定的比例分配和分擔;合夥協議末約定利潤分配和虧損分擔比例的,由各合夥人平均分配和分擔。合夥協議不得約定將全部利潤分配給部分合夥人或者由部分合夥人承擔全部虧損。」
3、合夥人退夥,必須經過全體合夥人同意,如果不經同意,因退夥給合夥人造成損失的要賠償。
4、全體合夥人對合夥的外部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也就是說合夥對外有債務時,以合夥財產承擔,合夥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時,全體合夥人以自己個人財產承擔責任。
5、合夥投入合夥的財產和合夥積累的財產歸全體合夥人共有,共同管理,共同經營。
6、合夥的經營活動由全體合夥人共同決定,合夥人有執行和監督的權利。
7、合夥人散夥時在清理完各種稅款後,清理對外債務,仍有剩餘時,退還各自投資,還有財產時分取利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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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夥企業法》第三十三條合夥企業的利潤分配、虧損分擔,按照合夥協議的約定辦理;合夥協議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由合夥人協商決定;協商不成的,由合夥人按照實繳出資比例分配、分擔;無法確定出資比例的,由合夥人平均分配、分擔。
合夥協議不得約定將全部利潤分配給部分合夥人或者由部分合夥人承擔全部虧損。
第四十七條合夥人違反本法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六條的規定退夥的,應當賠償由此給合夥企業造成的損失。
第四十八條合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然退夥:
(一)作為合夥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二)個人喪失償債能力;
(三)作為合夥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被宣告破產;
(四)法律規定或者合夥協議約定合夥人必須具有相關資格而喪失該資格;
(五)合夥人在合夥企業中的全部財產份額被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合夥人被依法認定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轉為有限合夥人,普通合夥企業依法轉為有限合夥企業。其他合夥人未能一致同意的,該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合夥人退夥。
退夥事由實際發生之日為退夥生效日。
第四十九條合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可以決議將其除名:
(一)未履行出資義務;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合夥企業造成損失;
(三)執行合夥事務時有不正當行為;
(四)發生合夥協議約定的事由。
對合夥人的除名決議應當書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夥。
被除名人對除名決議有異議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⑧ 起訴合夥人要什麼條件
法律分析:起訴合夥人需要以下條件:首先糾紛雙方必須具備訴訟主體資格,也就是說得是個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正常人,得具備訴訟權利能力和訴訟行為能力。其次就是打官司雙方得是在法律上存在權利義務的人,也就是說確實有發生的糾紛,進而才能要求法院做出裁決的法律關系。最後當然是打官司必須在訴訟時效內,在法律規定的訴訟時效和訴訟時效期間內打官司才可能在法院查清楚案件的基礎上獲得勝訴權。如果超出了法律規定的追訴時效和訴訟時效,雖然仍然可以起訴,但失去了實際上的勝訴權,法律將無法保證合法權益得到實現。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 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二)有明確的被告;(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⑨ 合夥人不配合清算怎麼起訴
【法律分析】
合夥人可以通過協商或者調解解決。不願通過協商、調解解決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按照合夥協議約定的仲裁條款或者事後達成的書面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合夥協議中未訂立仲裁條款,事後又沒有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 第一百零三條 合夥人違反合夥協議的,應當依法承擔違約責任。 合夥人履行合夥協議發生爭議的,合夥人可以通過協商或者調解解決。不願通過協商、調解解決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按照合夥協議約定的仲裁條款或者事後達成的書面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合夥協議中未訂立仲裁條款,事後又沒有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⑩ 沒有訂立書面合夥協議的,合夥人是否可向法院提出民事訴訟
沒有訂立書面合夥協議的,合夥人仍然可以向法院提出民事訴訟。但是,起訴時需要提供證據,證明存在合夥關系。
根據《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
50、當事人之間沒有書面合夥協議,又未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准登記,但具備合夥的其他條件,又有兩個以上無利害關系人證明有口頭合夥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為合夥關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第三十一條合夥人應當對出資數額、盈餘分配、債務承擔、入伙、退夥、合夥終止等事項,訂立書面協議。
第三十二條合夥人投入的財產,由合夥人統一管理和使用。
合夥經營積累的財產,歸合夥人共有。
這兩條規定屬於對個人合夥成立的一般構成要件,即通常情況下,成立個人合夥應當是兩個以上公民按照協議,各自提供資金、實物、技術等,合夥經營、共同勞動。但在無書面合夥協議的前提下,就個人合夥關系是否成立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進行了規定。
上述司法解釋可以理解為兩層意思:
第一,沒有書面的合夥協議,但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個人合夥情況進行了核准登記的,又具備合夥的其他條件的,可以認定為合夥關系。
此處,個人合夥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准登記,應視為特定的國家行政部門對個人之間的經濟組織形式形成的一種確認,具有法定效力,可以認定個人合夥的成立。
第二、在無書面合夥協議又無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核准登記,在具備合夥個人各自提供資金、實物、技術等,合夥經營、共同勞動的條件下,有兩個以上無利害關系人證明有口頭合夥協議的,可以認定雙方具有合夥關系。
第二層意思對個人合夥關系的成立規定得更為寬松,但也對在此種情形下如何認定個人合夥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增加了認定的難度。
(10)合夥人不配合股權登記如何起訴擴展閱讀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
第二條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
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
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
擔不利後果。
主張合夥關系成立的一方為證明有合夥關系往往會提供不少無利害關系證明人,這就要求我們仔細審查該無利害關系人的證明內容,確定其證明力的大小,如該利害關系人沒有參與、見證過合夥協商過程;
對合夥的具體內容如個人之間如何投資,投資比例,如何經營,如何分配利潤共擔風險等具體內容均不知情,僅僅在作證過程中只是陳述聽當事人一方或從其他人處聽說過進行了合夥,或猜測存在合夥情形,則不能達到證明雙方具有個人合夥關系的目的,即不能認定雙方形成個人合夥關系。
在無書面合夥協議的情況下,對個人合夥關系的認定對雙方當事人在權利義務的確定有重大影響,一旦認定個人合夥關系成立,也就意味著主張個人合夥關系成立的當事人取得了合夥人地位,可以對合夥事務享有處理權,對合夥財產享有結算、分配等權利;
所以,在無書面合夥協議的情況下,對個人合夥關系的認定要慎之又慎,既要保護主張個人合夥關系成立的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又要考慮合夥經濟體的正常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