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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股權代表什麼意思

發布時間: 2022-05-06 05:12:03

Ⅰ 國有股和國有法人股有什麼區別

國家股是有權代表國家投資的機構或部門向股份公司出資形成的股份。國有法人股是具有法人資格的國有企事業單位以其法人資產向股份有限公司出資形成的股份。
國家股與國有法人股的區別主要有:
(1)持股單位不同。國家股的持股單位為有權代表國家投資的機構或部門;國有法人股的持股單位為向公司投資的國有法人單位。
(2)股權管理方式不同。①對兩者的股利收入的管理不同。國家股的股利收入由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監督收繳,依法納入國有資產經營預算並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安排使用;國有法人股股利由國有法人單位收取並依法使用。②對兩者股權轉讓的管理不同。與國有法人股票轉讓相比,政府對國家股的轉讓審批更為嚴格。

Ⅱ 國有股權,產權是如何鑒定的

企業國有資產,是指國家對企業各種形式的出資所形成的權益。國家出資企業,是指國家出資的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以及國有資本控股公司、國有資本參股公司。國家出資企業合並、分立、改制、上市,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發行債券,進行重大投資,為他人提供大額擔保,轉讓重大財產,進行大額捐贈,分配利潤,以及解散、申請破產等重大事項,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以及企業章程的規定,不得損害出資人和債權人的權益。國有資本控股公司、國有資本參股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公司章程的規定,由公司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決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可以對所出資企業中具備條件的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進行國有資產授權經營。被授權的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對其全資、控股、參股企業中國家投資形成的國有資產依法進行經營、管理和監督。依據:《企業國有資產法》、《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管理暫行辦法》、《企業國有資產評估管理暫行辦法》、《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教育部直屬高等學校、直屬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工作規程(暫行)》和《公司法》等。

Ⅲ 股份制企業中的國有國有股指的是什麼

國有股包括國家股〔國家持有的股份)和國有法人股(國有企業持有的股份)

Ⅳ 什麼是國家股,法人股,社會公眾股

你好,按投資主體來分。我國上市公司的股份可以分為國有股,法人股和社會公眾股。
國有股指有權代表同家投資的部門或機構以國有資產向公司投資形成的股份。包括以公司現有國有資產折算成的股份。如截止1999年6月30日,滬市伊利股份(600887)國家持股3302.87萬股,即指國有股。
法人股指企業法人或具有法人資格的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以其依法可經營的資產向公司非上市流通股權部分投資所形成的股份。目前,在我國上市公司的股權結構中,法人股平均佔20%左右。同上,滬市伊利股份(600887)境內法人持股3374.84萬股,即指法人股。
社會公眾股是指我國境內個人和機構,以其合法財產向公司可上市流通股權部分投資所形成的股份。我國投資者通過4000多萬股東賬戶在股票市場買賣的股票都是社會公眾股。我國公司法規定,單個自然人持股數不得超過該公司股份的5%。
我國國有股和法入股目前還不能上市交易。國家股東和法人股東要轉讓股權,可以在法律許可的范圍內,經證券主管部門批准,與合格的機構投資者簽訂轉讓協議一次性完成大宗股權的轉移。
由於國家股和法人股占總股本的比重平均超過70%,在大多數情況下,要取得一家上市公司的控股權,收購方需要從原國家股東和法人股東手中協議受讓大宗股權。近年來。隨著兼並收購人殼、借殼等資產重組活動的展開,國有股利法人股的轉讓行為也逐漸增多。例如,1995年中國第一汽車集團公司協議受讓「沈陽金杯」5億股國家股,使其控股比例達到51%,沈陽金杯由此改名為一汽金杯,納入一汽集團旗下。
除少量公司職工股、內部職工股及轉配股上市流通受一定限制外.絕大部分的社會公眾股都可以上市流通交易。

Ⅳ 股權是什麼意思,簡單一點說能讓人明白

股權是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對公司享有的人身和財產權益的一種綜合性權利。即股權是股東基於其股東資格而享有的,從公司獲得經濟利益,並參與公司經營管理的權利。

股權是股東在初創公司中的投資份額,即股權比例,股權比例的大小,直接影響股東對公司的話語權和控制權,也是股東分紅比例的依據。股權就是指投資人由於向公民合夥和向企業法人投資而享有的權利。

(5)國有股權代表什麼意思擴展閱讀

國有企業股權變動注意事項

1、凈資產審計的范圍

根據上海市國資委《上海市國有企業一般股權變動事項財務審計工作規則》和《上海市國有企業改制財務審計管理暫行辦法》,企業改制的審計范圍是三年加一期的財務報表;一般股權的審計范圍為二年加一期的財務報表;無償劃轉或協議轉讓的審計范圍為一年加一期的財務報表。

2、評估報告備案/核准

評估報告的有效期為一年,必須在有效期屆滿前6個月轉報備案/核准部門,涉及房地產資產的評估報告在評估基準日後4個月內必須轉報。

市屬一級單位批準的經濟行為涉及的資產評估項目由市屬一級單位備案;上海市政府批準的重大經濟事項涉及的評估項目由市國資委核准;由市國資委批準的經濟行為涉及的資產評估項目由市國資委備案。

3、進場交易

國有股權出讓的,必須在聯合產權交易所公開掛牌20個工作日,如果只有一個符合條件的意向受讓人,則直接進行產權交割。如果產生2個以上的符合條件的意向受讓人,則進入競價程序,產生最終的受讓人,再進行產權交割。

4、受讓非國有股權

國有企業如果受讓非國有股權,必須進場交易,但該非國有股權無需公開掛牌20個工作日,在場內直接完成產權交割。

Ⅵ 有沒有相關的法律法規來解釋「國有股權代表」,以及相關的權利和義務

為了貫徹落實黨的十五屆四中全會精神,建設高素質的中外合資企業中方國有股權代表和高級經營者隊伍,根據《中共中央關於國有企業改革和發展若乾重大問題的決定》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等法律、法規,現就進一步加強中外合資企業中方國有股權代表及中方推薦的高級經營者的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充分認識加強中方國有股權代表及高級經營者管理工作的重要性
(1)中外合資企業中方國有股權代表,是指代表中方國有股權、由中方國有投資主體依法委派的合資企業董事長、副董事長、董事。中方高級經營者,是指按照合資企業合同、章程規定,由代表中方國有資產的投資主體向合資企業推薦、合資企業董事會依法聘用的總經理、副總經理等高級經營者(不包括不是中方推薦、直接由合資企業董事會聘用的高級經營者)。加強對中方國有股權代表及高級經營者的管理,對於維護中外雙方的合法權益,提高合資企業的運行質量,進一步改善投資環境,促進我國改革開放和現代化建設事業健康發展,都具有重要意義。
(2)近年來,隨著中外合資企業的不斷發展,各地對做好中方國有股權代表及高級經營者的管理工作進行了積極的探索,積累了有益的經驗。從總體上看,中方國有股權代表及高級經營者的素質和履行職責的情況是好的和比較好的。但是,在部分人員中也存在一些亟待解決的問題。有的政治業務素質不高,不能適應合資企業發展的要求;有的不熟悉國際通行規則,不會與外方協作共事;有的缺乏事業心和責任感,沒有履行好自身的職責;有的甚至不惜以損害中方的合法權益為代價,謀取個人私利,造成國有資產嚴重流失。這些問題,需要我們加以重視和認真解決。
(3)加強對中方國有股權代表及高級經營者的管理,重在提高素質和強化激勵與約束。按照現代企業制度的要求和合資企業的特點,建立健全對中方國有股權代表和高級經營者的選拔、委派和推薦、培訓、考核、管理、監督等辦法,逐步實現管理的制度化和規范化。
二、認真做好中方國有股權代表及高級經營者的選派、推薦工作
(4)中方國有股權代表及高級經營者應具備以下條件:思想政治素質好,認真執行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具有強烈的事業心和責任感,自覺維護國家、企業和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掌握現代企業管理知識,具有金融、外貿、科技和法律等方面的知識;中方國有股權代表應具有較強的經營決策、資本運營能力;高級經營者應具有較強的經營管理、組織實施能力;遵紀守法,廉潔自律,堅持原則,善於與外方協作共事;具有大專以上的文化程度,並有一定的工作經歷和經營管理企業的經驗。
(5)要把黨管幹部原則和董事會依法選擇經營管理者以及經營管理者依法行使用人權結合起來。選派中方國有股權代表或推薦中方高級經營者,由中方投資主體提出建議人選,按照企業領導人員管理許可權,經全面考察後決定委派或推薦人員,由中方國有投資主體依法向合資企業委派或推薦。
(6)選拔中方國有股權代表及高級經營者,要把組織考核推薦和引入市場機制、公開向社會招聘結合起來。按照公開、平等、競爭、擇優的原則,拓寬選拔的視野和渠道,盡可能採用企業內部競聘或通過企業經營管理者人才市場向社會公開招聘等方式選拔人才。積極探索對中方國有股權代表和高級經營者進行素質測評和資質認定的具體辦法,逐步建立職業資格認證制度。
(7)推行委託責任書制度。中方國有投資主體在委派中方國有股權代表、推薦高級經營者時,要分別與其簽訂委託責任書。明確被委派或推薦人員的任期及任職的目標要求、責任和權利,以及嚴重違約、損害中方國有投資主體利益應承擔的法律與經濟責任,必要時應經過司法公證。本《意見》下發前已經簽訂責任書的要根據實際進一步規范和完善,沒有簽訂的必須進行補簽。
(8)中方國有股權代表及高級經營者實行任期制。任期根據合資企業的合同、章程確定,期滿後經中方國有投資主體繼續委派或推薦可以連任。中方國有股權代表在同一企業連任一般不要超過兩個任期。要促進中方國有股權代表及高級經營者在合資企業之間、合資企業與國有企業之間的合理交流。
三、切實加強對中方國有股權代表及高級經營者的培訓
(9)根據《「九五」期間全國企業管理人員培訓綱要》的要求,中央組織部、國家經貿委制定符合中方國有股權代表及高級經營者特點的培訓大綱,組織編寫必要的培訓教材。各級經貿委要切實抓好中方國有股權代表及高級經營者培訓的組織實施工作。
(10)對中方國有股權代表及高級經營者實行資格培訓證書制度。擬任職人員實行崗前脫產培訓,培訓結束後,由授權的機構組織考試,合格者發給資格培訓證書。今後,新任中方國有股權代表及高級經營者,一律實行持證上崗。在「十五」期間,對未取得資格培訓證書的在職中方國有股權代表及高級經營者,應抓緊進行培訓,經考試合格後發給資格培訓證書。在規定期限內仍未取得證書的,中方國有投資主體應按照法定程序予以更換。
(11)健全中方國有股權代表及高級經營者在職培訓制度。採取在職學習和脫產培訓等方式,加強對中方國有股權代表及高級經營者的培訓教育。中方國有股權代表及高級經營者在每個任期內,都要進行必需的脫產培訓,並將培訓考試考核結果,作為中方國有股權代表及高級經營者獎懲和任用的依據。
(12)充實和完善培訓內容。中方國有股權代表及高級經營者培訓的基本內容,應包括黨和國家的有關方針、政策,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理論,國家利用外資的法律法規,工商企業經營管理的基本知識,會計法規與財務管理基本知識,企業經濟效益分析與評價、國際投融資、企業國際化經營等知識,以及中方國有股權代表及高級經營者的職責、權利、義務等。要改進培訓方法,提高培訓質量。
四、強化對中方國有股權代表及高級經營者的激勵和約束
(13)明確中方國有股權代表及高級經營者承擔的義務和責任。中方國有股權代表首先要對中方國有投資主體負責,認真貫徹中方國有投資主體的意圖,保證中方國有資產安全運營和保值增值。同時要對合資企業負責,保障合資企業的正常運行、健康發展。中方高級經營者要對合資企業董事會負責,按照合資企業章程所賦予的職責,認真組織實施合資企業董事會的決議,搞好合資企業的日常經營管理工作。同時,還要對推薦單位負責,防止損害中方國有投資主體的合法權益。
(14)根據合資企業的特點規范中方國有股權代表及高級經營者的收入分配製度,使其收入與經營業績掛鉤。中方國有股權代表的報酬由中方國有投資主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根據其承擔的責任大小和工作成效確定並發放。中方高級經營者的名義工資由合資雙方按照公平的原則確定,由合資企業支付;中方國有投資主體可根據高級經營者的經營業績、風險責任和投資主體的收益情況確定其實際工資水平。要逐步建立健全中方國有股權代表及高級經營者的醫療、養老、失業、住房等社會保障制度。
(15)建立請示報告制度。中方國有股權代表在合資企業召開董事會議之前須將會議議題及時向中方國有投資主體報告,聽取意見。在合資企業董事會決策中,中方國有股權代表要准確、完整地貫徹中方國有投資主體的意圖。高級經營者要定期向中方國有投資主體報告合資企業生產經營情況。無論是中方國有股權代表還是高級經營者,遇有重要問題,都要及時向中方國有投資主體報告。
(16)強化中方國有股權代表及高級經營者的監督。合資企業中方董事長、總經理任期屆滿,或在任期內發生撤換、調離、辭職、解聘的,經徵得合資企業董事會同意後,要依法進行離任審計。要重視對中方國有股權代表及高級經營者的投訴舉報,對於投訴舉報的問題認真進行查證處理。充分發揮合資企業黨組織、工會和企業員工的監督作用。
五、完善對中方國有股權代表及高級經營者的考核
(17)根據委託責任書的約定,對中方國有股權代表及高級經營者實行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由中方國有投資主體組織實施。年度考核一般安排在合資企業年度財務決算後進行,任期考核在中方國有股權代表及高級經營者任期將要結束時進行。考核時由中方國有股權代表及高級經營者向中方國有投資主體寫出書面述職報告。中方國有投資主體通過一定的方式了解核實考核對象履行職責的情況及其經營業績。
(18)探索建立科學的中方國有股權代表及高級經營者的考核評價體系。對中方國有股權代表主要考核其參加合資企業重大問題決策、維護中方國有投資主體合法權益、國有資產保值增值以及投資收益等情況。對高級經營者主要考核合資企業的經濟效益、管理水平、技術進步以及維護投資各方權益等情況。
(19)對中方國有股權代表及高級經營者的考核要作出全面、客觀的分析評價,並按優秀、稱職、不稱職分出不同檔次,建立業績檔案。要重視考核結果的運用,使之成為獎罰、任用的重要依據。對考核優秀的,要給予適當的物質獎勵和精神鼓勵;對由於工作不負責任或其他非不可抗拒原因給合資企業或國有資產造成損失的,要視責任大小、情節輕重給予一定的經濟處罰;對經考核確認為不稱職的,應依法予以撤換;對以損害中方利益為代價換取個人利益的,或因失職、瀆職而造成國家重大損失,經查證核實後要依法追究其行政和法律責任。
六、加強宏觀指導,明確管理責任
(20)在各級黨委和政府的領導下,各級組織、經貿、財政部門要密切配合,做好組織、指導和協調工作,督促檢查中方國有投資主體對中方國有股權代表及高級經營者的管理工作。各級組織人事部門要把對中方國有股權代表及高級經營者的管理工作納入企業經營管理者隊伍的整體建設中來,加強宏觀指導和管理。各級經貿部門要認真貫徹落實各項政策措施,抓好培訓工作,不斷提高中方國有股權代表及高級經營者的素質。各級財政部門要依法監管中外合資合作企業的國有股東權益行使情況,與有關部門一道制定中方國有投資主體對中方國有股權代表及高級經營者的分配、獎勵政策。
(21)堅持誰投資、誰委派(推薦)、誰管理的原則,投資主體要切實負起加強管理的責任,建立健全各項制度,對中方國有股權代表及高級經營者做到嚴格要求,嚴格監督,嚴格管理。同時要支持他們的工作,關心並注意解決他們工作、生活中的實際問題,要通過完善管理來留住和吸納人才。合資企業較多的,可建立董事局等管理機構,專門負責中方國有股權代表及高級經營者的委派(推薦)和管理工作。
(22)各地接此《意見》後,可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制定具體的管理實施辦法。要認真調查研究,積極探索加強中方國有股權代表及高級經營者管理的方法,總結經驗,及時解決工作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
(23)對中外合作經營企業的中方國有股權代表(包括董事會董事長、副董事長、董事,聯合管理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委員)及高級經營者(包括總經理、副總經理及其他高級經營管理人員)的管理,參照本《意見》執行。

Ⅶ 國有股代表必須是董事會成員嗎

不一定。公司法規定:執行董事、董事長、經理可以擔任法定代表人,這時候,國有獨資公司設有董事會,不設執行董事,設立經理。那麼,國有獨資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可以是董事長也可以是經理。經理就不一定是董事會成員了。
董事會成員不一定由股東組成,即公司董事不一定是公司的股東。根據公司法第44條規定,國有企業或國有投資企業董事會成員應當由公司職工代表,但公司職工代表不一定是公司的股東,因此,公司董事不當然是公司的股東
在含有國有股份的混合制企業中,國家需要派出國有股權代表進駐混合制企業,負責國有資產的經營與管理,擔負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的使命。本文從國有股權代表的不同維度進行了立體地綜述,對國有股權代表這一群體的充分理解,對提高國有股權代表選派的有效性具有較高的參考價值。
關鍵詞:混合制企業 國有資產 國有股權代表
當今,傳統意義上的國有企業逐步淡出歷史的舞台,國有經營性資產(以下簡稱國有資產)以股權投資形式形成的國有獨資、控股、參股這三大類國家投資企業(即混合制企業)正扮演著主力軍的角色。因而,國家無疑需要派出國有股權代表到混合制企業當中,承擔國有資產的增值保值重任。對國有股權代表內涵的解讀是派出國有股權代表的前提,同時,進一步了解國有股權代表的任職資格、在所駐派公司中的角色定位以及一般性的選拔任用方式,將對國有股權代表的派出起到指導作用。
一、國有股權代表的內涵
國有股權是公司制企業中國有資本的表現形態[2]。對於國有股權代表的內涵,學者們的解讀如表1所示。
由表1可知,除了第一位研究者的定義略微簡單外,其他學者對國有股權代表內涵的解讀並無本質上的差異,他們的共同點主要有三個方面:首先,都表達了國有股權代表是國有股權人格化的「自然人」;其次,都體現了國有股權代表是維系國有出資人和國家投資企業的紐帶;最後,都指出了國有股權代表通過在國家投資企業中擔任相應職務(董事、監事等)來發揮其國有資產的「維護者」和「代言人」的角色作用,並承擔起國有資產增值保值的個人責任。
二、國有股權代表的任職資格
國有股權代表責任重大,因此在選拔國有股權代表時必須要嚴格遵循一定的任職資格。筆者一方面梳理了相關法律法規對國有股權代表任職資格方面的規定,主要涉及的三大法律法規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以下簡稱《國資法》)、《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暫行條例》)[6];另一方面通過文獻及專著閱讀進行相應補充。需要說明的是,不同的文件資料對任職主體的稱呼,除了用「國有股權代表」外,還使用國有股權代表在所投資企業中具體擔任的職務名稱、企業負責人、國有資產經營者等,對此,本處不作嚴格區分(下同)。
縱覽表2可知,這三部法律法規對國有股權代表特殊的任職條件進行了規定,包括對身體素質的要求,以及慎重考慮或者不考慮受過紀律處分乃至刑法的人員的重新任用,側重於解答什麼樣的人「不能夠」擔任國有股權代表,只有《國資法》第二十三條正面提出了國有股權代表應具備的、簡單的知識要求和素質要求,即回答了什麼樣的人「能夠」擔任國有股權代表的問題。

Ⅷ 國有股權的介紹

國有股權是指由國家授權的投資主體作為股東,對因其以國有財產進行投資而在公司中形成的相應股份(出資比例)所享有的收益和為此而享有的表決、質詢、查詢公司帳冊以及對股份進行處分等權能的總和。國有股權的大小是由在公司中國有股份(出資比例)的多少決定的。

Ⅸ 什麼是國有股權轉讓

法律分析:國有股權轉讓是指在遵守法律、法規和國家產業政策的前提下,使國有股權按市場規律在不同行業、產業、企業之間自由流動。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七十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Ⅹ 國有股權和國有產權有什麼區別

國有股權和國有產權有什麼區別?
1.產權的概念很廣,包括動產,不動產,還有工業產權(專利,發明,商標等知識產權)。
2.股權指因為出資到某企業成為該企業的股東而擁有的收益權和管理權。只有股份公司的產權叫股權;所有的財產所有權統稱產權。產權包含股權;股權是產權的一個方面。
在上市公司例如騰訊眾創空間里如果大股東持股超過51%;當然是大股東說了算;如果大股東持股沒有超過50%,那麼就是按表決票數,少數服從多數算。一股算一票。如果大股東的代表是董事長,持股又超過了51%;那當然是董事長說了算;如果不是這種情況,那大股東和董事長誰說了算還在兩可之間。
國有股權轉讓有哪些法律規定?
1、國有股權概念。
根據1994年11月3日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國家體改委發布的《股份有限責任公司國有股權管理暫行辦法》(有限責任公司參照適用此規定),有權代表國家投資的機構或部門向股份公司出資形成或依法定程序取得的股份,為國家股,在股份公司股權登記上記名為該機構或部門持有的股份;具有法人資格的國有企業、事業及其他單位以其依法佔用的法人資產向獨立於自己的股份公司出資形成或依法定程序取得的股份,為國有法人股,在股份公司股權登記上記名為該國有企業或事業及其他單位持有的股份。國家股和國有法人股統稱為國有股權。
2、國有股權轉讓的要求。
根據《股份有限責任公司國有股權管理暫行辦法》、《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及國資委、財政部頒布並於2004年2月1日實施的《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管理暫行辦法》,有限責任公司國有股權轉讓應符合以下要求: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政策,有利國有經濟布局和結構的戰略性調整,可促進國有資本優化配置;交易股權權屬清楚;在依法設立的產權交易機構公開進行;採取拍賣、招投標、協議轉讓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其他方式;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或投資主體已經同意(全部國有股轉讓或部分轉讓股權使國家不再控股的,已經取得同級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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