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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上市公司銀行如何債權轉股權

發布時間: 2022-05-05 19:49:59

❶ 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權轉讓的方式是怎樣的

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權轉讓流程為:
1、召開公司股東大會,研究股權出售和收購股權的可行性,分析出售和收購股權的目的是否符合公司的戰略發展,並對收購方的經濟實力經營能力進行分析,嚴格按照公司法的規定程序進行操作。
2、聘請律師進行律師盡職調查。
3、出讓和受讓雙方進行實質性的協商和談判。
4、出讓方(國有、集體)企業向上級主管部門提出股權轉讓申請,並經上級主管部門批准。
5、評估、驗資(私營有限公司也可以協商確定股權轉讓價格)。
6、出讓的股權屬於國有企業或國有獨資有限公司的,需到國有資產辦進行立項、確認,然後再到資產評估事務所進行評估。
其他類型企業可直接到會計事務所對變更後的資本進行驗資。
7、出讓方召開職工大會或股東大會。集體企業性質的企業需召開職工大會或職工代表大會,按《工會法》條例形成職代會決議。
有限公司性質的需召開股東(部分)大會,並形成股東大會決議,按照公司章程規定的程序和表決方法通過並形成書面的股東會決議。
8、股權變動的公司需召開股東大會,並形成決議。
9、出讓方和受讓方簽定股權轉讓合同或股權轉讓協議。
10、由產權交易中心審理合同及附件,並辦理交割手續(私營有限公司可不需要)。
股東死亡後無繼承人其股權如何進行分配
股東死亡後,無繼承人的處理是公司現有股東可以受讓該股權,或者以公司名義收回該股權之後再行認購,股權重組。如果公司不予辦理變更登記,出具出資證明,可以將公司起訴到法院。
【法律依據】
根據《公司法》第二十條,公司股東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東權利,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利益;不得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

❷ 非上市公司可以轉讓股權嗎

非上市公司可以做股權轉讓。非上市公司的股東轉讓其股份,應當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場所進行或者按照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方式進行。記名股票由股東以背書方式轉讓,無記名股票由股東交付轉讓。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九條
記名股票,由股東以背書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轉讓;轉讓後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記載於股東名冊。
股東大會召開前二十日內或者公司決定分配股利的基準日前五日內,不得進行前款規定的股東名冊的變更登記。但是,法律對上市公司股東名冊變更登記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一百四十條
無記名股票的轉讓,由股東將該股票交付給受讓人後即發生轉讓的效力。

❸ 請問債權轉股權如何操作

債權轉股權的操作辦法:債務人增資擴股;或者進行股權轉讓。如果債務人將債務轉為資本的,債務人應當將債權人放棄的債權而享有的股份的面額確認為股本,原來的還本付息轉變為按股分紅。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七十一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
第一百七十八條
有限責任公司增加註冊資本時,股東認繳新增資本的出資,依照本法設立有限責任公司繳納出資的有關規定執行。股份有限公司為增加註冊資本發行新股時,股東認購新股,依照本法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繳納股款的有關規定執行。

❹ 債權轉股權的基本條件是什麼

債權轉股權應遵循的基本要求有:
1、債權人已經履行債權所對應的合同義務;
2、債權經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或者仲裁機構裁決確認;
3、用以轉為公司股權的債權有兩個以上債權人的,債權人對債權應當已經作出分割。
【法律依據】
《公司注冊資本登記管理規定》第七條
債權人可以將其依法享有的對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公司的債權,轉為公司股權。轉為公司股權的債權應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一)債權人已經履行債權所對應的合同義務,且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或者公司章程的禁止性規定;
(二)經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或者仲裁機構裁決確認;
(三)公司破產重整或者和解期間,列入經人民法院批準的重整計劃或者裁定認可的和解協議。
用以轉為公司股權的債權有兩個以上債權人的,債權人對債權應當已經作出分割。
債權轉為公司股權的,公司應當增加註冊資本。

❺ 銀行能否把國有企業的債務轉成股權,有什麼政策文件規定

一、債權轉股權的一般性稅務處理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59號)第四條第(二)項規定,企業債務重組,相關交易應按以下規定處理:
①以非貨幣資產清償債務,應當分解為轉讓相關非貨幣性資產、按非貨幣性資產公允價值清償債務兩項業務,確認相關資產的所得或損失。
②發生債權轉股權的,應當分解為債務清償和股權投資兩項業務,確認有關債務清償所得或損失。
③債務人應當按照支付的債務清償額低於債務計稅基礎的差額,確認債務重組所得;債權人應當按照收到的債務清償額低於債權計稅基礎的差額,確認債務重組損失。
④債務人的相關所得稅納稅事項原則上保持不變。
二、特殊性稅務處理
①特殊性稅務處理具備的條件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59號)的規定,企業重組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規定:(一)具有合理的商業目的,且不以減少、免除或者推遲繳納稅款為主要目的。(二)被收購、合並或分立部分的資產或股權比例符合本通知規定的比例。(三)企業重組後的連續12個月內不改變重組資產原來的實質性經營活動。(四)重組交易對價中涉及股權支付金額符合本通知規定比例。(五)企業重組中取得股權支付的原主要股東,在重組後連續12個月內,不得轉讓所取得的股權。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布《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4號)第十九條 《通知》第五條第(三)和第(五)項所稱「企業重組後的連續12個月內」,是指自重組日起計算的連續12個月內。
第二十條《通知》第五條第(五)項規定的原主要股東,是指原持有轉讓企業或被收購企業20%以上股權的股東。
財稅[2009]59號第六條第(一)項規定:企業債務重組確認的應納稅所得額占該企業當年應納稅所得額50%以上,可以在5個納稅年度的期間內,均勻計入各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企業發生債權轉股權業務,對債務清償和股權投資兩項業務暫不確認有關債務清償所得或損失,股權投資的計稅基礎以原債權的計稅基礎確定。企業的其他相關所得稅事項保持不變。
三、債轉股業務的印花稅處理
根據《印花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納稅人在經濟活動中書立的各種合同、產權轉移書據、營業賬簿和權利許可證照等應依法計算繳納印花稅。對於債轉股業務而言,需要注意以下兩個方面的問題。其一,根據《印花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條的規定,印花稅只對稅目稅率表中列舉的憑證和經財政部確定征稅的其他憑證征稅,由於債轉股合同或協議不在上述列舉范圍之內,因此無論債權人和債務是否就債轉股業務簽訂了合同或協議,均不需要繳納印花稅;其二,根據《印花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記載資金的賬簿屬於印花稅的征稅范圍,應按照實收資本和資本公積兩項的合計金額作為計稅依據繳納印花稅,稅率為萬分之五,繳納印花稅後資金總額增加的,增加部分應按規定繳納印花稅。

❻ 銀行不良資產債權轉股權是什麼意思

將銀行所持有的債權,通過對債務企業的股權價值評估,並且將低效資產剝離,將債權作價入股。這種方式一般只針對國有企業或者有成長空間的企業,有效幫助此類企業化解債務並能夠是銀行債權通過企業的經營得到升值。但此類方法風險極大,退出機制有限。

❼ 企業債權轉股權是什麼意思

債權轉股權,就是將商業銀行在企業中的債權轉讓給金融資產管理公司,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再通過對企業的改制與重組,直接或間接持股,由債權人轉變為企業的股東,是一種補充企業資本金和最大限度收回銀行相關資產的階段性持股行為。債權轉股權是在風險轉嫁的同時,催生一種有別於傳統運行原則和運行方式的嶄新體制,是國有企業和國有商業銀行「雙盈」的良機。

❽ 債權轉股權怎麼操作

債權轉股權的方法有兩種:一是債務人增資擴股。二是股權轉讓。債務人轉讓在其它公司的股權,債權人全部豁免或者部分豁免的債務。操作時需要注意以下問題:債權投資的賬務處理方法債務人將債務轉為資本的,債務人應當將債權人放棄的債權而享有的股份的面額確認為股本,股份的公允價值總額與股本之間的差額確認為資本公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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