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數股權怎麼實現控股
A. 列舉公司法所規定的少數股東權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是基於相互間的信任,共同出資成立的。由於有限公司的法人治理結構如決策權、經營權、監督權以及股東的表決權等,都與股東的出資比例有關。出資多、股權比例大的,自然掌握公司的核心,對公司的決策、經營和監督都起決定作用。小股東由於對公司沒有實質管理權力,其表決權又微乎其微,經常處於被人擺布的被動地位。小股東的利益如何被保護,成了小投資者極為關注的問題。從法律上講,加強對中小股東的利益保護,控制大股東的權利濫用是當代公司法的基本價值取向。筆者根據我國《公司法》的相關規定,整理出對小股東利益保護的法律條款,並根據自己的司法實踐經營,作出如下總結,希望對困惑的中小股東有所幫助。
1、知情權:《公司法》第三十三條規定股東有權查閱、復制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和財務會計報告。股東可以要求查閱公司會計賬簿。股東要求查閱公司會計賬簿的,應當向公司提出書面請求,說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據認為股東查閱會計賬簿有不正當目的,可能損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絕提供查閱,並應當自股東提出書面請求之日起十五日內書面答復股東並說明理由。公司拒絕提供查閱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閱。《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五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應當依照公司章程規定的期限將財務會計報告送交各股東。
2、可以申請人民法院確認股東會、董事會決議無效,或申請撤銷股東會、董事會決議。《公司法》第二十二條規定 公司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決議內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無效。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會議召集程序、表決方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或者決議內容違反公司章程的,股東可以自決議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內,請求人民法院撤銷。股東依照前款規定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可以應公司的請求,要求股東提供相應擔保。公司根據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已辦理變更登記的,人民法院宣告該決議無效或者撤銷該決議後,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撤銷變更登記。
3、可以要求退股。《公司法》第七十四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股東會該項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 (一)公司連續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五年連續盈利,並且符合本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 (二)公司合並、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 (三)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會議通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的。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六十日內,股東與公司不能達成股權收購協議的,股東可以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九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4、可以申請法院解散公司。《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條規定 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的,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5、可以提起賠償訴訟。《公司法》第二十條規定 公司股東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東權利,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利益;不得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公司股東濫用股東權利給公司或者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第二十一條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利用其關聯關系損害公司利益。違反前款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第一百五十二條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損害股東利益的,股東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6、可以提起股東代表訴訟。《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條規定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條規定的情形的,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可以書面請求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監事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條規定的情形的,前述股東可以書面請求董事會或者不設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執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監事會、不設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或者董事會、執行董事收到前款規定的股東書面請求後拒絕提起訴訟,或者自收到請求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提起訴訟,或者情況緊急、不立即提起訴訟將會使公司利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前款規定的股東有權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權益,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本條第一款規定的股東可以依照前兩款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7、完善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是公司的憲法性文件,無論是公司成立,增資、減資,還是經營管理、股權分配,無論是法人組織結構還是股東表決權,無論是股東大會、董事大會、監事大會等各種會議流程、召開、表決方式都可以在公司章程中約定。公司章程約定了,就是小股東維權的法律依據,切不能忽視公司章程的效力。
B. 少數股東權的少數股東權的弊端
雖然少數股東權在防止股東濫用訴權、減少不當訴訟的提起可能性方面有一定的作用,而且在某種程度上也可以體現原告股東的代表性,但是,利用持股比例限制提訴股東的資格,必然會使股東代表訴訟的經營監督機能大打折扣。既然我國引入股東代表訴訟制度是為了強化股東的經營監督,抑制違法行為,從而更有效地維護公司和全體股東的合法權益,那麼我們就還應該清醒地認識到少數股東權所存在的缺陷。
第一,少數股東權犧牲了制度本身的利益。在現代公司中,董事會作為公司常設的業務經營機構,在各項經營活動中被賦予了廣泛的權力,但由於經營者的利益與股東的利益並不能總是保持一致,當董事為滿足自己的利益而以犧牲公司及全體股東利益為代價時,應當對該董事的責任加以嚴格的追究,這也是各國賦予股東一定的公司經營監督權的主要目的。在股份大眾化、分散化的當今社會,將代表訴訟的提訴權規定為少數股東權,無疑等於排斥了絕大多數股東,特別是中小股東的提訴權,對完善公司治理也會產生消極的影響。
第二,少數股東權不符合股東代表訴訟的立法目的。股東代表訴訟制度的目的是為了保護公司及全體股東的利益,賦予股東提起代表訴訟的權利是為了使股東可以維護其作為股東的利益,可以以代表訴訟為手段監督公司的經營,使公司可以在健全的體制下運營。同時,股東代表訴訟制度是一種股東為了公司的利益而追究董事責任的制度,其結果也歸屬於公司和全體股東。當股東有足夠的證據可以證明董事因其違法行為而給公司帶來了損失時,股東通過訴訟追究該董事責任的行為與公司的利益相吻合,是一種應該鼓勵的行為。在這種情況下,對股東的持股比例作出限制,無異於扼殺小股東監督公司經營、維護公司整體利益的積極性。
第三,少數股東權不能從根本上防止權利濫用。應該承認,由於任何人都可以簡單地成為代表訴訟的原告,將股東代表訴訟的提起權設置為單獨股東權,預示著濫用提訴權的可能性非常大。但是單獨股東權也並非訴權濫用的直接原因,少數股東權並不能真正防止少數股東濫用該項權利。規定提起代表訴訟的股東必須達到法定持股比例,只是從形式上限制了部分股東提起代表訴訟,而達到上述要求的股東仍然可以基於不當目的提起訴訟。
第四,少數股東權並不意味著原告是最佳的代表者。少數股東權本身就與公司資本多數決的原則之間存在矛盾,法律賦予少數股東參與公司經營的共益權,一方面是為了防止控股股東濫用資本多數決的原則侵害中小股東的利益,另一方面是為了鼓勵中小股東積極地參與公司各項決策。但少數股東權畢竟不能與代表多數股東的利益相等同,認為在股東代表訴訟中設置少數股東權的限制就可以體現原告代表的公正性和適當性是一種誤解。
如上所述,是希望更有效地發揮股東代表訴訟制度本身的作用,還是首先考慮如何消除股東濫用權利的顧慮,決定著立法者是否採用少數股東權的立法政策。由於少數股東權並不能從根本上防止少數股東利用提起股東代表訴訟實現其不法目的,在將股東代表訴訟的提起權設置為少數股東權的同時,仍然要通過其他措施對訴權濫用加以預防。從提高股東代表訴訟制度實用性的角度出發,《公司法》應盡量減少影響股東代表訴訟發揮其制度價值方面的障礙。
現行法要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必須單獨或共同持有公司已發行股份的1%以上,才可以提起追究董事等責任的訴訟。這一少數股東權的要件,極大地限制了廣大中小股東積極利用代表訴訟監督公司經營的行為,對代表訴訟制度在我國的健康發展會起到阻礙作用。雖然無論在美國,還是在日本,擔保提供製度作為一種濫訴防止措施,都被認為存在一定的局限性,但是,產生這一結果的原因與股東代表訴訟制度在兩個國家較為健全有著密切的關系,也與擔保提供製度外還存在其他多種濫訴防止措施有關。在我國,由於股東代表訴訟制度剛剛建立,《公司法》在訴權濫用的防止方面存在著一定的缺陷和不足,因此通過擔保提供製度防止股東濫用訴權仍然有相當的必要。同時,與將股東代表訴訟的提起權設置為少數股東權相比,採用費用擔保制度還可以減少影響股東積極監督公司經營的不利因素。
第一,與股東的持股比例結合的模式。即允許未達到持股比例的股東,在提供一定擔保的條件下享有代表訴訟的提起權。這樣的結果,不僅沒有完全阻斷中小股東利用代表訴訟制度的可能性,而且針對持股比例較少的股東更容易濫用訴權的問題,也可以通過擔保提供製度予以防止。此外,將提供擔保義務與持股條件結合,可以在維持我國設置少數股東許可權制的立法思路的同時,更好地實現股東代表訴訟制度的價值。
第二,與股東的持股比例分離的模式。即在將股份有限公司的代表訴訟提起權由少數股東權修改為單獨股東權的同時,單獨制定與擔保提供義務相關的規定。依照新《公司法》第二十二條第三款的規定,當股東提起撤銷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之訴時,人民法院可以應公司的請求,要求股東提供相應擔保。但是,當股東提起代表訴訟時是否適用這一規定,《公司法》並不明確,而且《公司法》對法院下達擔保提供命令的要件也並未作出規定。
因此, 可以借鑒日本《公司法》的規定,將董事闡明股東在提起訴訟時存有「惡意」作為要求股東提供擔保的要件。這里所說的「惡意」應從以下兩個方面考察:其一,股東明知其在代表訴訟中主張的權利,缺乏事實上、法律上的依據,卻仍舊提起並繼續該訴訟;其二,原告提起訴訟是基於加害被告董事以及公司的目的,有通過提起刁難被告的訴訟、獲得個人利益這樣不當的違法企圖,而且基於這樣的目的和企圖提起並繼續該訴訟。
C. 銀行核心資本為什麼包括少數股權
我也想過這個問題。是不是這個原因:資本充足率是巴塞爾協議中一項核心指標,是衡量銀行經營能力與安全性的一個重要指標,反映商業銀行在存款人和債權人的資產遭到損失之前,該銀行能以自有資本承擔損失的程度。銀行核心資本與資產是兩個概念,盡管少數股權不是銀行資產,但在銀行有資金周轉需求時仍有可能成為其補充來源,所以在計算資本充足率時計入核心資本。
以上只是猜想,沒有足夠的依據,希望有內行能夠指點一下。
D. 什麼是少數股東權益
少數股東權益簡稱少數股權。
在母公司擁有子公司股份不足100%,即只擁有子公司凈資產的部分產權時,子公司股東權益的一部分屬於母公司所有,即多數股權,其餘一仍屬外界其他股東所有,由於後者在子公司全部股權中不足半數,對子公司沒有控制能力,故被稱為少數股權。
1、沒有達到控股比例的公司股東權益,即公司51%以上控股權益外的其他股東權益。
2、公司股東在未完全控股的分公司、子公司中的權益。在合並附屬公司的財務報表時,附屬公司中的非本公司股份權益被認同為公司對外負債。
(4)少數股權怎麼實現控股擴展閱讀:
少數股東權益的計算
少數股東權益=子公司所有者權益合計×(1-母公司在子公司的持股比例);
當年確認的少數股東損益=自購買日開始按照購買日可辨認凈資產公允價值為基礎計算實現的凈利潤*少數股東持股比例;
當年確認的少數股東權益=上一年度報表中確認的少數股東權益+/-當年確認的少數股東損益。
股東權益比率應當適中。如果權益比率過小,表明企業過度負債,容易削弱公司抵禦外部沖擊的能力;而權益比率過大,意味著企業沒有積極地利用財務杠桿作用來擴大經營規模。
股東權益是一個很重要的財務指標,它反映了公司的自有資本。當股東權益小於零時,公司就陷入了資不抵債的境地,這時,公司的股東權益便消失殆盡。如果實施破產清算,股東將一無所得。相反,股東權益金額越大,該公司的實力就越雄厚。
參考資料來源:搜狗網路-少數股東權益
E. 求問少數股東權益如何計算
少數股東權益計算公式為:少數股東權益=負債+股東(指母公司)權益+少數股東權益。總資產=負債+所有者權益(含並表母公司權益和少數股東權益)。
經營凈收入=經營收入-經營費用-生產性固定資產折舊-生產稅+
出租房屋凈收入、出租其他資產凈收入和自有住房折算凈租金等。財產凈收入不包括轉讓資產所有權的溢價所得。
人均可支配收入實際增長率= (報告期人均可支配收入/基期人均可支配收入)/居民消費價格指數-100%。
(5)少數股權怎麼實現控股擴展閱讀:
少數股東權益管理規定:
(一)公司連續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五年連續盈利,且符合本法規定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
(二)公司合並、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
(三)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會議通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的。」該條還同時對股東行使該項權利的司法救濟程序。
(四)該制度的理論基礎主要是「期待權落空理論」,也稱作「公司契約說」其主要內容是,股東一旦加入公司,就可合理地期待公司按其加入時的狀態繼續運行下去,公司結構、運營方式、章程條款等重大事項,未經其同意不可擅自變更,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少數股東權益
F. 母公司購買子公司少數股東股權的會計處理怎麼做謝謝
會計處理
個別報表:
借:固定資產清理 1600
貸:固定資產 1600
借:長期股權投資 2000
貸:固定資產清理 1600 營業外收入 400
合並財務報表:
借:資本公積 500 (2000-10000×15%)
貸:長期股權投資 500
(6)少數股權怎麼實現控股擴展閱讀
根據新的會計准則,購買子公司少數股權的處理如下:
企業在取得對子公司的控制權,形成企業合並後,購買少數股東全部或部分權益的,實質上是股東之間的權益性交易,應當分別母公司個別財務報表以及合並財務報表兩種情況進行處理:
1.個別財務報表中
對於母公司自子公司少數股東處新取得的長期股權投資,應當按照「長期股權投資」准則的規定,作為不形成控股合並的長期股權投資,確定長期股權投資的入賬價值。
2.在合並財務報表中
子公司的資產、負債應以購買日(或合並日)開始持續計算的金額反映。購買子公司少數股權的交易日,母公司新取得的長期股權投資成本與按照新增持股比例計算應享有子公司自購買日(或合並日)開始持續計算的可辨認凈資產份額之間的差額,應當調整合並財務報表中的資本公積(資本溢價或股本溢價),資本公積(資本溢價或股本溢價)的余額不足沖減的,調整留存收益。
G. 收購少數股東股權賬務處理
根據解釋2號規定:
企業購買子公司少數股東擁有對子公司的股權應當如何處理?企業或其子公司進行公司制改制的,相關資產、負債的賬面價值應當如何調整?
答 :母公司購買子公司少數股權所形成的長期股權投資,應當按照《企業會計准則第2號--長期股權投資》第四條的規定確定其投資成本。
母公司在編制合並財務報表時,因購買少數股權新取得的長期股權投資與按照新增持股比例計算應享有子公司自購買日(或合並日)開始持續計算的凈資產份額之間的差額,應當調整所有者權益(資本公積),資本公積不足沖減的,調整留存收益。
上述規定僅適用於本規定發布之後發生的購買子公司少數股權交易,之前已經發生的購買子公司少數股權交易未按照上述原則處理的,不予追溯調整。
H. 多數股東與少數股東的區別
多數股東就是全體股東裡面的大部分要滿足占總股東數的90%以上或者參股的股票數90%以上也可以是同時滿足。比如一個公司有股票數1億股,股東總數是10萬人,那麼9000萬股以上或9萬人以上的也可以同時滿足就叫作多數。少數股東就是只有5%以下的比例,如上面的0.5萬人以下或0.5%的股票數以下。的就叫做少數股東。如果你還有疑問可以再問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