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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在什麼情況下才可以執行股權

發布時間: 2022-05-03 03:26:26

⑴ 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股權轉讓有何法律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股權若干問題的規定》(法釋〔2021〕20號)
第二條 被執行人是公司股東的,人民法院可以強制執行其在公司持有的股權,不得直接執行公司的財產。
第五條 人民法院凍結被執行人的股權,以其價額足以清償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權額及執行費用為限,不得明顯超標的額凍結。股權價額無法確定的,可以根據申請執行人申請凍結的比例或者數量進行凍結。
第六條 人民法院凍結被執行人的股權,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送達裁定書和協助執行通知書,要求其在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進行公示。股權凍結自在公示系統公示時發生法律效力。多個人民法院凍結同一股權的,以在公示系統先辦理公示的為在先凍結。
第七條 被執行人就被凍結股權所作的轉讓、出質或者其他有礙執行的行為,不得對抗申請執行人。

⑵ 股權如何執行

法律分析:股權執行是指法院根據債權人的申請,依據生效的法律文書,對作為其他公司股東的被執行人持有的該公司股份或出資所採取的一種強制轉讓措施。股權的執行實際上是股權的一種強制轉讓。股權執行的流程為:首先法院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對被執行人的股權予以凍結或者對相應股票予以扣押。二、人民法院決定轉讓股權後,應組織申請人與被執行人進行協商,確定被執行股權的轉讓價格。如果協商不成,應對股權的價值組織評估,作出評估鑒定結論;三、以拍賣、變賣或以其他方式,實現股權的強制轉讓;四、法院作出轉讓被執行人相應數額股權的民事裁定書;五、依法辦理有關手續或協調工作。在股權執行過程中,應堅持以下三個原則:第一,必要性原則。即人民法院只有在別無他法的前提下,才對被執行人的股權進行執行。第二,個人負責原則。即在對被執行人的股權執行時,應注意不要侵害公司的利益,減少公司的注冊資金總額,不能直接或變相讓公司替被執行人承擔責任。第三,保護性原則。即人民法院在執行工作中,要注意不要因為股權的執行而影響了公司的相關利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七十二條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的強制執行程序轉讓股東的股權時,應當通知公司及全體股東,其他股東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其他股東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滿二十日不行使優先購買權的,視為放棄優先購買權。

第七十三條 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條、第七十二條轉讓股權後,公司應當注銷原股東的出資證明書,向新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並相應修改公司章程和股東名冊中有關股東及其出資額的記載。對公司章程的該項修改不需再由股東會表決。

⑶ 股權強制執行的程序是怎樣的

強制執行股權的程序有:
1、向股份企業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調查了解被執行人的股權情況和股份企業的有關情況。
2、裁定凍結被執行人的股權。法院凍結投資權益或股權的,應當通知有關企業不得辦理被凍結投資權益或股權的轉移手續,不得向被執行人支付股息或紅利。
3、通知股份企業對被執行股東的股許可權期先作為內部轉讓處理,如其他股東優先購買、指定受讓人等;
必要時,執行人員可參加股東大會,說明法律規定和執行情況,如果內部股東購買的,交付轉讓金後,股權執行程序即告結束。
4、委託有關部門對股權進行評估作價。如果被執行人沒有及時履行義務,則應進行股權清算,並依法委託有證券從業資格的資產評估機構對被執行人的股權進行評估。
同時通知公司及全體股東,其他股東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其他股東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滿二十日不行使優先購買權的,視為放棄優先購買權。
5、發布強制轉讓、拍賣、變賣公告。
6、委託拍賣、進行變賣或以股抵債。
7、交付價款,登記股權。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拍賣、變賣財產的規定》第四條,對擬拍賣的財產,人民法院應當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評估機構進行價格評估。
對於財產價值較低或者價格依照通常方法容易確定的,可以不進行評估。當事人雙方及其他執行債權人申請不進行評估的,人民法院應當准許。
對被執行人的股權進行評估時,人民法院可以責令有關企業提供會計報表等資料;有關企業拒不提供的,可以強制提取。

⑷ 公司股權如何強制執行有什麼法律規定嗎

股權執行法律有以下規定:
1、人民法院強制轉讓股東的股權時,應當通知公司及全體股東,其他股東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
2、人民法院凍結股權的,該股權不得轉讓,公司不得向被執行人支付股息或紅利。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七十二條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的強制執行程序轉讓股東的股權時,應當通知公司及全體股東,其他股東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其他股東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滿二十日不行使優先購買權的,視為放棄優先購買權。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十八條
對被執行人在有限責任公司、其他法人企業中的投資權益或股權,人民法院可以採取凍結措施。
凍結投資權益或股權的,應當通知有關企業不得辦理被凍結投資權益或股權的轉移手續,不得向被執行人支付股息或紅利。被凍結的投資權益或股權,被執行人不得自行轉讓。

⑸ 法律對股權的執行有何規定

法律對股權執行的規定如下:股權執行指根據債權人的申請,人民法院依據生效的法律文書,對作為其他公司股東的被執行人持有的該公司股份或出資所採取的法定轉讓、直接採取拍賣、變賣的方式進行處分的強制措施。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三十七條
對被執行人在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中持有的股份憑證(股票),人民法院可以扣押,並強制被執行人按照公司法的有關規定轉讓,也可以直接採取拍賣、變賣的方式進行處分,或直接將股票抵償給債權人,用於清償被執行人的債務。
第三十八條
對被執行人在有限責任公司、其他法人企業中的投資權益或股權,人民法院可以採取凍結措施。
凍結投資權益或股權的,應當通知有關企業不得辦理被凍結投資權益或股權的轉移手續,不得向被執行人支付股息或紅利。被凍結的投資權益或股權,被執行人不得自行轉讓。

⑹ 關於股權執行有哪些規定

法律分析:關於股權執行法律有以下規定: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債權人的申請,依據已經生效的法律文書,對作為其他公司股東的被執行人持有的該公司股份或出資所採取法定轉讓、直接採取拍賣、變賣等措施。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三十七條 對被執行人在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中持有的股份憑證(股票),人民法院可以扣押,並強制被執行人按照公司法的有關規定轉讓,也可以直接採取拍賣、變賣的方式進行處分,或直接將股票抵償給債權人,用於清償被執行人的債務。

第三十八條 對被執行人在有限責任公司、其他法人企業中的投資權益或股權,人民法院可以採取凍結措施。 凍結投資權益或股權的,應當通知有關企業不得辦理被凍結投資權益或股權的轉移手續,不得向被執行人支付股息或紅利。被凍結的投資權益或股權,被執行人不得自行轉讓。

⑺ 法院如何執行股權

法律分析:當被執行人在公司中有投資權益或股權時,可以予以拍賣、變賣或以其他方式轉讓。法院執行股權時,應當首先執行被執行人的其他財產和債權,當將這兩者執行完畢後,被執行人仍不履行義務的,法院才可以執行股權。法院拍賣被執行人股權的前提是徵得全體股東過半數的同意,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投資權益或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法院強制執行的方式有三種,即拍賣、變賣和以物抵債。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三十七條 出質人可以請求質權人在債務履行期限屆滿後及時行使質權;質權人不行使的,出質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拍賣、變賣質押財產。

⑻ 強制執行股權的條件是什麼

法律分析:一、必須符合法定要求。二、被執行人無現金、存款等方便執行的財產可供執行。三、已經有關部門評估作價。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二十四條 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以及刑事判決、裁定中的財產部分,由第一審人民法院或者與第一審人民法院同級的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

法律規定由人民法院執行的其他法律文書,由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者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

第二百二十五條 當事人、利害關系人認為執行行為違反法律規定的,可以向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當事人、利害關系人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銷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當事人、利害關系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

第二百二十六條 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請執行書之日起超過六個月未執行的,申請執行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上一級人民法院經審查,可以責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內執行,也可以決定由本院執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執行。

第二百三十一條 在執行中,被執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擔保,並經申請執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決定暫緩執行及暫緩執行的期限。被執行人逾期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有權執行被執行人的擔保財產或者擔保人的財產。

⑼ 法院如何強制執行公司股權

股權強制執行,是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由人民法院或者債權人向人民法院申請,根據不同情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被執行人的財產。被執行人作為股東的,強制執行其在公司持有的股份。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二條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向有關單位查詢被執行人的存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情況。人民法院有權根據不同情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被執行人的財產。人民法院查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的財產不得超出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的范圍。人民法院決定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財產,應當作出裁定,並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有關單位必須辦理。

⑽ 人民法院如何強制執行公司股權

法律分析:1.凍結被執行人的股權。

2.對案外人執行異議的處理。

3.向公司的其他股東徵求意見。

4.協商、評估。

5.以拍賣、變賣或以其他方式實現股權的強制轉讓。

6.依法辦理有關手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四十九條 法律文書指定交付的財物或者票證,由執行員傳喚雙方當事人當面交付,或者由執行員轉交,並由被交付人簽收。

有關單位持有該項財物或者票證的,應當根據人民法院的協助執行通知書轉交,並由被交付人簽收。

有關公民持有該項財物或者票證的,人民法院通知其交出。拒不交出的,強制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七十二條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的強制執行程序轉讓股東的股權時,應當通知公司及全體股東,其他股東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其他股東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滿二十日不行使優先購買權的,視為放棄優先購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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