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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股權法

發布時間: 2022-04-27 09:49:12

⑴ 什麼是股權投資

股權投資(一般長期)是指通過投資擁有被投資單位的股權,投資企業成為被投資單位的股東,按所持股份比例享有權益並承擔責任。
狹義的股權投資又指私募股權投資,私募股權投資,即Private Equity,簡稱PE,是指投資於非上市股權,或者上市公司非公開交易股權的一種投資方式。私募股權投資的資金來源,既可以向社會不特定公眾募集,也可以採取非公開發行方式,向有風險辨別和承受能力的機構或個人募集資金。
【長期股權投資】
長期股權投資具有如下特點:
1、長期持有;
2、獲取經濟利益,並承擔相應的風險;
3、除股票投資外,長期股權投資通常不能隨時出售;
4、長期股權投資相對於長期債權投資而言,投資風險較大。
二、長期股權投資的類型
長期股權投資依據對被投資單位產生的影響,分為控制、共同控制、重大影響和無控制、無共同控制且無重大影響四種類型。
三、長期股權投資成本的確定
長期股權投資取得時的成本,是指取得長期股權投資時支付的全部價款,或放棄非現金資產的公允價值,或取得長期股權投資的公允價值,包括稅金、手續費等相關費用。長期股權投資的成本確定,包括取得時投資成本的確定和持有期間投資成本的再確定。
1、取得時投資成本的確定
(1)以支付現金取得的長期股權投資,按支付的全部價款作為投資成本,包括支付的稅金、手續費等相關費用。
(2)以放棄非現金資產取得的長期股權投資。各種待攤銷的費用不能作為非現金資產作價投資。
以放棄非現金資產取得的長期股權投資,在會計處理上主要解決如下三個問題:
①如何確定長期股權投資的成本;
②公允價值與投出的非現金資產賬面價值差額的處理;
③資本公積准備項目的處理。
2、取得投資後投資成本的再確定
在投資持有期間內,如發生下列變化,投資成本應作調整:
(1)成本法核算的長期股權投資,收到被投資單位分派的屬於投資前累積盈餘的分配額,沖減投資成本的,其投資成本應按扣除收到的利潤或現金股利後的差額作為新的投資成本。
(2)取得股權投資後,由於增加或減少被投資單位股份,而使原長期股權投資由成本法改為權益法核算,或由權益法改為成本法核算,則按原投資賬面價值作為投資成本。
(3)權益法核算的長期股權投資,投資成本與應享有被投資單位所有者權益份額的差額即股權投資差額,作為投資成本的調整,投資成本按調整股權投資差額後的金額確定。
四、長期股權投資損益的確認
1、投資收益確認的兩種觀點
長期股權投資有兩種收益觀點,由此產生兩種損益確認方法:
(1)以收到利潤或現金股利時確認收益;
(2)按所持股權所代表的所有者權益的增減變動確認收益。
2、長期股權投資的成本法
(1)成本法的適用范圍
投資准則中規定,下列情況下應採用成本法核算:
①投資企業對被投資單位無控制、無共同控制且無重大影響。
②被投資單位在嚴格的限制條件下經營,其向投資企業轉移資金的能力受到限制。
(2)成本法的核算方法
長期股權投資採用成本法核算的一般程序如下:
①初始投資或追加投資時,按照初始投資或追加投資時的投資成本增加長期股權投資的賬面價值。
②被投資單位宣告分派的利潤或現金股利,投資企業按應享有的部分,確認為當期投資收益。
3、長期股權投資的權益法
(1)權益法的適用范圍
投資企業對被投資單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響時,長期股權投資應採用權益法核算。
(2)權益法的核算方法
長期股權投資採用權益法核算的一般程序如下:
①初始投資或追加投資時,按照初始投資或追加投資時的投資成本增加長期股權投資的賬面價值。
②投資後,隨著被投資單位所有者權益的變動而相應調整增加或減少長期股權投資的賬面價值。
4、成本法與權益法的轉換
當投資企業對被投資單位的持股比例下降,或其他原因對被投資單位不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和重大影響時,應終止採用權益法,改按成本法核算;反之,當投資企業對被投資單位的持股比例增加,或其他原因對被投資單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和重大影響時,應終止採用成本法,改按權益法。
5、股票股利的處理
由於股票股利不會使所有者權益總額發生變動,所以不能作為一種收益加以確認,而應在企業的備查賬簿中登記所增加的股數。
6、可轉換公司債券
企業購入的可轉換公司債券在轉換為股份之前,屬於債權性質,其會計處理與長期債權投資相同,並計提利息、攤銷溢價或折價。行使轉換權時,按賬面價值結轉。
7、長期股權投資的處置
處置長期股權投資時,按所收到的處置收入與長期股權投資賬面價值的差額確認為當期投資損益,同時結轉已計提的減值准備。

⑵ 股權分配方法有嗎

一、股東轉讓股權的法律問題:
我國《公司法》第三十五條規定,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出資或者部分出資。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必須經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出資,如果不購買該轉讓的出資,視為同意轉讓。經股東同意轉讓的出資,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對該出資有優先購買權。從表面上看,法律既賦予了股東充分的股權轉讓的權利,同時也給予了相應的程序保障,股東轉讓股權應當是暢通無阻的了。但實際上,由於股權價格的確定、公司經營狀況(包括盈虧情況、公司外部形象等)、股東等各方面的因素錯綜復雜,股東在對內或對外轉讓股權時,容易遇到一些障礙。對此筆者試列舉並分析如下:
1、兩人公司:如果一個公司只有兩個股東,那麼當其中一個股東要向另一個股東轉讓自己持有的全部股權時,公司將剩下一個股東。而我國《公司法》第二十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由二個上五十個以下股東共同出資設立。即法律規定有限公司的股東人數不得少於兩人。據此,這種股權轉讓方式顯然行不通,股東只能想辦法將自己的權權轉讓給另一股東之外的第三人,這無疑增加了轉讓的難度,對公司本身也可能帶來負面影響;
2、公司章程限制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雖然,我國《公司法》第三十五條允許股東在股東之間轉讓股權,也可以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但在二十二條中也明確了股東可以在公司章程中規定股東轉讓出資的條件。那麼,如前所述,股東在制定公司章程時,可以規定,股東向公司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時,必須經全體股東一致同意等比法律規定更為苛刻的條件;
3、公司控制股東的操縱或者其他股東的聯合抵制:當出現這種情形時,股東無論是內部轉讓還是對外轉讓股權,都可能很難成功。首先,其他股東不購買轉讓股東所持有的股權,內部轉讓便宣告失敗;其次,當股東轉為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時,其他股東採取一些措施進行阻撓。主要表現為:第一,不召開股東大會,則股權轉讓事宜無法表決,股權轉讓的法定程序也就無法啟動。
二、股東在股權轉讓的同時提出的利潤分配請求權的法律問題:
1、股權轉讓所得與利潤分配請求權之間的關系:股權轉讓所得是股東將自己所持有的公司股權轉讓之後,從受讓方處取得的對價。而股東的利潤分配請求權,根據《公司法》第四條的規定,是股東作為出資者按投入公司的資本額享有所有者的資產受益的權利。兩者都屬於股東的自益權,它們的共同點是,取得的前提條件必須是具有《公司法》規定條件的股東身份。此外,如果是股東向公司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都應當事先經過股東會決議通過之後才能實現。而在法律關系方面,兩者分屬兩個不同的法律關系,相互之間沒有沖突。
首先第一個問題,根據《公司法》第四條的規定,分配公司利潤,是股東作為向公司出資的人所享有的資產受益的一項最基本的權利,也是股東向公司投資、參與經營的目的和動力所在。如果這一項權利得不到實現和保障,股東的法律地位和價值無疑也得不到體現。因此筆者認為,在公司成立之後至注銷之前的任何時候,只要公司有可分配利潤,股東均可以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規定,行使利潤分配請求權;
第二個問題,股東應向誰提出?是向公司提出,還是向公司的其他股東提出?也就是說,假如股東就其利潤分配請求權訴諸法院時,應當列誰為被告?對此,《公司法》雖然賦予股東有按照出資比例分配公司利潤的權利,對於分配的程序和條件也作出了一些規定,但是對這個問題,卻沒有予以明確。在司法實踐中,基本上已經達成的共識是,當出現此類糾紛時,應將公司列為被告。筆者也認同這種做法,主要是基於以下考慮:第一,《公司法》第四條第二款規定:公司享有由股東投資形成的全部法人財產權。公司成立之後,股東以私人所有的財產向公司出資後,該出資即轉化成了公司可據以經營的法人財產權,股東期望或者可以分配的利潤依靠公司的資產運作得以產生;第二,《公司法》第三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在公司的經營過程中,利潤與虧損、債權和債務,其承受主體均為公司;第三,《公司法》除在第三十八條規定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應經股東會作出決議之外,還在第一百七十七條中規定了公司分配當年稅後利潤應當先提取法定公積金和法定公益金。此外在第一百九十五條中規定了股東分配公司經過清算後剩餘財產的條件。由此可見股東可分配的利潤與公司的經營、財務等狀況密切相關。
2、股東實現利潤分配請求權遇到的障礙:雖然《公司法》在第四條、第三十三條、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一百九十五條分別規定了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有權按照其出資比例分配公司利潤或剩餘財產,但由於公司經營過程中的人為因素以及《公司法》本身的立法缺陷等原因,股東特別是小股東在請求分配公司利潤時,仍然會遇到一些障礙,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公司控制股東利用其佔有公司絕大部分股份的優勢,不召開股東會,或者作出不予分配公司利潤的股東會決議。而《公司法》雖然賦予股東請求分配利潤的權利,卻沒有對發生這種情形時設置相應的救濟辦法和對有關當事人的制裁措施;
第二,股東對公司真實的財務狀況難以了解,因此對公司是否盈利、有多少利潤可以分配也難以掌握,更不容易取得對其有利的證據。雖然,《公司法》第三十二條規定:股東有權查閱股東會會議記錄和公司財務會計報告,在第六章(公司財務、會計)中也對股東查閱財務資料的權利和范圍作出了規定,但同樣沒有規定股東在遇到這種困難時可採取什麼辦法來保障自己的權利,只是在第二百一十二條中規定了公司向股東和社會公眾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財務會計報告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第三,如前所述,當股東在利潤分配的請求權利得不到保障和實現而欲通過訴訟途徑解決時,又將面臨立案和舉證等方面的困難。一是雖然在司法實踐中已經形成此類糾紛應將公司列為被告的共識,但畢竟尚沒有法律對此進行規范,而各地的法院之間、法官之間對同一個法律問題的意見及處理方法往往差距甚大,因此股東在起訴時因為當事人的確定問題而不能立案的情況也時有發生;二是股東舉證方面的困難,由於股東難以行使自己查閱公司財務帳冊的權利,因此他就無法向法院提供據以支持自己訴訟請求的有利證據。法院在這種情況下能否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或者依職權對公司採取證據保全措施,或者委託審計、評估機構對公司進行財務審計?在查實公司確有可分配利潤時,能否繞開公司召開股東會議並作出利潤分配決議方案的法定程序直接判決公司向股東分配其應得的利潤?
三、存在上述障礙的原因:筆者認為,股東在轉讓股權以及主張公司分配利潤所遇到的上述障礙,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幾方面:
1、公司經營管理混亂,沒有按照《公司法》第一條所要求的以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為目的,規范公司的組織和行為。也沒有按照《公司法》所設立的公司治理結構,建立有效的公司管理、決策、監督機制;
2、大股東利用其對公司的控制地位,為所欲為,無視小股東的利益和訴求。而《公司法》也缺乏對大股東的制約和對小股東的保護措施;
3、《公司法》本身的立法缺陷。一是有些法律概念過於籠統,缺乏操作性,例如《公司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的「股東名冊」,其法律地位如何、記載或者不記載的法律效力及其引起的法律責任由誰承擔、如何承擔?在《公司法》里均找不到答案;二是《公司法》對股東轉讓股權和分配利潤,只規定了權利,而沒有規定當這種權利無法實現時的法律救濟措施;三是當這種糾紛被訴諸法院時,當事人的確定、舉證責任等訴訟中的法律問題,《公司法》也缺乏相應的規定或指引。
目前,國家立法機關正在對《公司法》進行修改,並公開向社會廣泛徵集意見,法律界對《公司法》的修改也非常積極地參與,提出了《公司法》在適用過程中存在的諸多法律問題及其解決對策。

⑶ 長期股權投資的成本法和權益法,你都有哪些了解呢

適用范圍不同:成本法關注的是初始投資成本,其他接受捐贈企業的變化,投資企業一般不做調整。而權益法關注的是捐贈企業的所有者權益,只要捐贈企業的所有者權益發生變化,投資企業也會隨之進行調整。當投資單位採用成本法時,長期股權投資的賬面價值不受投資單位損益和其他權益變動的影響。只有當被投資單位分配現金股利時,才能確認投資收益,並對長期股權投資的賬面價值進行相應調整。

股權法計算公式:實際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長率=(報告期人均可支配收入/基期人均可支配收入)/消費價格指數-100%。長期股權投資的初始成本是由社會內涵決定的。股權法是價值的體現,而股權法往往不等於價值。因此,當被投資單位盈利時,所有者權益留存收益增加,應增加被投資單位的長期股權投資以確認投資收益。當發生虧損時,應減記長期股權投資的賬面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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⑷ 公司收購其股權的法律規定是什麼

公司收購其股權的法律規定是應當對於目標收購公司的財務狀況進行了解。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公司收購應當進行工商變更登記,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法律依據】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條
公司不得收購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減少公司注冊資本;
(二)與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並;
(三)將股份用於員工持股計劃或者股權激勵。
公司因前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收購本公司股份的,應當經股東大會決議;公司因前款第(三)項、第(五)項、第(六)項規定的情形收購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股東大會的授權,經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會會議決議。
公司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收購本公司股份後,屬於第(一)項情形的,應當自收購之日起十日內注銷;屬於第(二)項、第(四)項情形的,應當在六個月內轉讓或者注銷;屬於第(三)項、第(五)項、第(六)項情形的,公司合計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數不得超過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的百分之十,並應當在三年內轉讓或者注銷。

⑸ 什麼叫股權

股權即股票持有者所具有的與其擁有的股票比例相應的權益及承擔一定責任的權力。
股權評估 股權轉讓過程中,股權價值評估方法 ①收益現值法,用收益現值法進行資產評估的,應當根據被評估資產合理的預期 獲利能力和適當的折現率,計算出資產的現值,並以此評定重估價值. ②重置成本法,用重置成本法進行資產評估的,應當根據該項資產在全新情況下 的重置成本,減去按重置成本計算的已使用年限的累積折舊額,考慮資產功能變 化,成新率等因素,評定重估價值;或者根據資產的使用期限,考慮資產功能變 化等因素重新確定成新率,評定重估價值. ③現行市價法,用現行市價法進行資產評估的,應當參照相同或者類似資產的市 場價格,評定重估價值. ④清算價格法,用清算價格法進行資產評估的,應當根據企業清算時其資產可變 現的價值,評定重估價值. 股權轉讓價格評估方法 股權轉讓價格應該以該股權的市場價值作為基準. 公司價值估算的基本方法: 1, 比較法(可比公司法,可比市場法) : 2, 以資產市場價值為依據的估值方法:典型的房地產企業經常用的重估凈資產法; 3 ,以企業未來贏利折現為依據的評估方法:是目前價值評估的基本和最主流方法.具體來 說有:股權自由現金流量(FCFE) ,公司自由現金流(FCFF) ,經濟增加值(EVA) ,調整 現值法(APV) ,三階段股利折現模型(DDM)等.以上估值的基本原理都是基本一致的, 即通過一定的處理方法把企業或股權的未來贏利折現.其中公司自由現金流量法(FCFF) , 經濟增加值(EVA)模型應用最廣,也被認為是目前最合理有效的,而且可操作性很強的估值 方法. 公司價值估算方法的選擇,決定著本公司與 PE 合作之時的股份比例. 公司的價值是由市場對其收益資本化後得到的資本化價值來反映的. 市盈率反映的是投資者 將為公司的盈利能力支付多少資金.一般來說,在一個成熟的市場氛圍里,一個具有增長前景 的公司,其市盈率一定較高; 反之,一個前途暗淡的公司,其市盈率必定較低. 按照經濟學原理, 一項資產的價值應該是該資產的預期收益的現值或預期收益的資本化.所以,對該股權資產 的定價,採取市盈率定價法計算的結果能夠真實體現出其的價值.

⑹ 股權法中能轉讓股權可以無償轉讓嗎

股權可以無償轉讓,但無償轉讓的股權必須是轉讓人有權處分的股份,並且不得損害國家、集體、他人的合法權益。如果是轉讓給股東以外的人的,需要書面通知其他股東,並獲得半數的同意。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七十一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⑺ 《股權發》是什麼

中國目前好像還未頒布股權法。你可以先參考一下公司法,裡面有股份有限公司相應的法律。
http://www.cngsf.com/

⑻ 關於確認股權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股權確認實質上就是股東資格的確認,股權確認的法律依據是新公司法第三十二條。股東出資後應當發放出資證明書,記載在股東名冊上,公司應當將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向公司登記機關登記。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三十二條
有限責任公司應當置備股東名冊,記載下列事項:
(一)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
(二)股東的出資額;
(三)出資證明書編號。
記載於股東名冊的股東,可以依股東名冊主張行使股東權利。
公司應當將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向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辦理變更登記。未經登記或者變更登記的,不得對抗第三人。

⑼ 股權法怎麼規定

股權法的規定,就是用來保障股東的信息,安全和權益。

⑽ 關於股權的法律規定有哪些

公司法關於股權規定包括第七十一條,有限責任公司股權轉讓;第七十二條,優先購買權;第七十三條,股權轉讓後新股東權利行使;第七十五條,股東死亡後股權歸屬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七十一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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