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股權代持引起糾紛屬於什麼案由
Ⅰ 股權代持是什麼法律關系
法律分析:股權代持屬於委託法律關系,實際出資人委託名義出資人代為持有股權,由實際出資人出資並實際享有投資權益,實際出資人為委託人,名義出資人為受委託人,他們之間是委託法律關系。在法律關系的前提是股權代持合同合法有效,沒有法律規定的無效情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條 無處分權人將不動產或者動產轉讓給受讓人的,所有權人有權追回;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讓人取得該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一)受讓人受讓該不動產或者動產時是善意;(二)以合理的價格轉讓;(三)轉讓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已經登記,不需要登記的已經交付給受讓人。受讓人依據前款規定取得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的,原所有權人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請求損害賠償。當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權的,參照適用前兩款規定。
Ⅱ 如果代持股公司出現債務糾紛實際控制人不履行債務該怎麼辦
摘要 親,您好,當代持股人出現其他不能償還的債務時,法院和其他有權機關可以依法查封上述股權,並將代持股權用於償還代持股人的債務的。真正的出資人如果未能及時阻止,只有依據代持股協議向代持股人主張賠償責任。以上是對股權代持債務糾紛這個問題的回答希望您滿意。
Ⅲ 股權代持罪屬於侵佔罪嗎
股權代持一般不觸犯侵佔罪。侵佔罪是指將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退還的犯罪行為。股權代持是指公司的實際出資人與名義出資人訂立合同,約定由實際出資人出資並享有投資權益,以名義出資人為名義股東。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第二十四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實際出資人與名義出資人訂立合同,約定由實際出資人出資並享有投資權益,以名義出資人為名義股東,實際出資人與名義股東對該合同效力發生爭議的,如無法律規定的無效情形,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合同有效。
Ⅳ 股權代持會涉及侵佔罪嗎
會。股權代持是股東在特殊情況下對股權比較方便的處理方式,出資人和名義股東都承擔著一定風險。名義股東只要自身不違反相關協議和法律規定,就不會涉及侵佔罪。如果名義股東因不正當利益而變動公司股權則構成職務侵佔罪。
2005年6月4日《公安部經偵局關於對非法佔有他人股權是否構成職務侵佔罪問題的工作意見》中明確:「對於公司股東之間或者被委託人利用職務便利,非法佔有公司股東股權的行為,如果能夠認定行為人主觀上具有非法佔有他人財物的目的,則可以對其利用職務便利,非法佔有公司管理中的股東股權行為以職務侵佔罪論處。」2005年12月1日,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關於公司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採取欺騙等手段非法佔有股東股權的行為如何定性處理的批復意見》:「根據刑法第九十二條規定,股份屬於財產,採用各種非法手段侵吞、佔有他人依法享有的股份,構成犯罪的,適用刑法有關侵犯他人財產的犯罪規定。」
Ⅳ 代持股協議的法律風險
產生代持股的原因有多種,可能是真實的出資人不願意公開自己的身份,或者是為了規避經營中的關聯交易、找別人代持股,或者是為了規避國家法律對某些行業持股上限的限制,也可能是有的公司對股東身份有特別的要求。但是,不管基於什麼目的,代持股份必然在委託人和受託人之間形成一份股份代持協議書。簽訂代持股協議則存以下法律風險:
一、合同效力糾紛
如果代持股協議的內容沒有違反國家法律的規定,主要是沒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沒有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利益等情形的,一般代持股協議是合法的。但是,這種合法也僅限於簽訂協議的雙方之間,對第三人沒有約束力。
另外,根據中國法律規定,中國有些產業限制外國投資者(包括港、澳、台投資者)投資或者禁止外國投資者投資。如果外國投資者規避中國法律規定,通過股權代持方式進入相關行業,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相關司法解釋,此時實際出資者和名義股東之間的股權代持協議會因違反中國法律規定而被認定為無效。
二、實際出資人不進行工商登記存在的法律風險
登記在工商管理部門的股東是接受委託的持股代理人,並不是實際的出資人,但是,對外來講,股東資格的確認依據的是股東出資證明書和工商登記,實際出資人雖然出資但是自己的名字並不顯示在工商登記資料上,就容易存在以下法律風險:
1、股東的身份不被認可。由於實際出資人的姓名並不記載於工商登記資料上,那麼在法律上實際出資人的股東地位是不被認可的,股東的表決權、分紅權、增資優先權、剩餘財產分配權等一系列的權利都需要由代持股人行使,必然導致風險的存在。同時代持股人轉讓股份、質押股份的行為,實際出資人都很難控制。
2、代持股人惡意損害實際股東的利益。包括代持股人濫用經營管理權、表決權、分紅權、增資優先權、剩餘財產分配權等權利給實際出資人造成的財產損失。
3、由於代持股人自身原因導致訴訟而被法院凍結保全或者執行名下的代持股權。當代持股人出現其他不能償還的債務時,法院和其他有權機關可以依法查封上述股權,並將代持股權用於償還代持股人的債務。實際出資人如果未能及時阻止,只有依據代持股協議向代持股人主張賠償責任。
4、代持股人意外死亡引發繼承或離婚糾紛等。如果代持股人意外死亡,則其名下的股權作為財產將有可能涉及繼承或離婚分割的法律糾紛。實際出資人不得不捲入相關糾紛案件中,才能維護自己的財產權。
Ⅵ 股權代持糾紛如何解決
如果是公司與別人的糾紛需要股東承擔責任,那名義上的持股人可能需要承擔責任。如果是代持股雙方之間的問題你們可以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按照你們之間的代持協議訴訟或者仲裁處理。
Ⅶ 公司股權糾紛的案由
公司股權糾紛的案由可能是,確認股東資格糾紛、股權繼承糾紛、或者股權轉讓糾紛等糾紛。對於股權糾紛案件,除專屬管轄的以外,一般是由公司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六條
因公司設立、確認股東資格、分配利潤、解散等糾紛提起的訴訟,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三十三條
下列案件,由本條規定的人民法院專屬管轄:
(一)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二)因港口作業中發生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三)因繼承遺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者主要遺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Ⅷ 股權糾紛是否屬於專屬管轄案件
股權轉讓糾紛一般不是專屬管轄案件。但涉及到因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履行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合同、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合同、中外合作勘探開發自然資源合同發生糾紛等情形的除外。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
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三十四條
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第二百六十六條
因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履行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合同、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合同、中外合作勘探開發自然資源合同發生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管轄。
Ⅸ 代持股協議無效能返還本金和損失嗎
不能。
股權代持是實務中非常普遍且頗具爭議性的一類公司糾紛案件,其涉及實際出資人、名義股東、公司以及除公司外的第三人等多方利益沖突。
在股權代持關系中,如股權代持行為被認定無效,實際出資人並不能要求「返還」代持股權。原因如下:其一,從認定股權代持無效的原因和目的來看,股權代持被認定無效大多因其違反效力性強制規定或者特殊領域的股權代持違反部門規章、監管規則且違背公序良俗或社會公共利益,因此實質上是為了打壓和懲罰前述類型的股權代持行為。若將訴爭代持股權「返還」給實際出資人,使實際出資人「顯名」,相當於滿足了實際出資人對於股權代持的直接利益期待,實質上與認定股權代持無效的初衷背道而馳。其二,無論是代持股權還是包含股權大幅增值而生的利益等在內的因投資產生的相關收益,均是在股權代持協議簽訂後或事實股權代持行為發生之後才產生的,從時間節點看,均不屬於實際出資人在民事法律行為發生前所有的原有利益,不宜恢復「原狀」。其三,代持無效即不存在實際出資人取得股權的合法性基礎,無《公司法解釋三》第24條第3款的適用餘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