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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o前員工股權糾紛如何

發布時間: 2022-04-25 21:21:34

1. 公司上市前的員工持股計劃影響公司上市嗎

上市前對員工發行原始股,對上市計劃沒有任何影響。對員工發行原始股其作用激勵技術人員及管理層員工,為公司的可持續發展打下良好基礎。
一、
上市前實施員工持股,注意事項:
1、需要根據上市主體的本身實際情況,例如實際控制人情況、股本結構、行業特點、員工意願等,進行統籌安排,要有靈活性,實務上沒有成規。
2、在改制前、有限公司階段或者改制後、股份有限公司階段,都可以,根據具體情況而定,但不能在有限公司整體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之時同時做。
3、具體人員、股權數額的分配是員工持股安排的關鍵環節,需盡量合理、公平、公開,在實際結果以及分配程序上滿足大多數人的心理期望。
4、無論通過受讓舊股還是通過增資控股獲得新增股份,需要確保員工持股權益清晰明確,資金來源合法、股權轉讓款、出資款實際到位。
5、在員工持股安排中,對其權益變動、持股員工的權利和義務進行具體規定、特別是限制,需要慎重,例如包括員工持股的范圍、人數、員工離職後股權的轉讓以及生效條件等。這類特殊約定或安排比較容易引起監管部門的關注,因此需確保:
(1)持股員工均知悉協議或約定的目的和內容,簽署協議是自願的,各方意思表示真實;
(2)協議或約定沒有違反法律法規及其他規范性文件的強制性規定;
(3)各方均需遵循公平、公正、合理的定價原則確定轉讓價格,確保員工離職後與公司不存在因履行協議而產生任何糾紛和潛在糾紛;
(4)員工離職後的購回安排,不影響上市主體未來股權結構的確定性,不影響實際控制人的控制地位。
二、員工持股計劃購買價值的判斷
1、首先你自己得對公司有個了解,判斷公司業務好不好、發展前景大不大,這是購買公司股票的基本前提。
2、要買入公司股份成為股東,需要對公司的財務驚醒了解。比如它的資產多少、負債多少、賬上有多少現金,一年收入和利潤有多少。
三、兩種常見值得警惕情況
1、打著引入合夥人的名義,讓人交錢入股,並在過程中不斷地發展下線。這種本質並不屬於員工持股的范疇。

2、說明年就要上市,現在讓員工佔便宜,低價可以入股。針對這樣的情況,不知道這家企業是去什麼地方上市。如果是A股,從規范公司經營到遞交材料、到證監會批准放行、再到掛牌,是很費時間的,即使現在IPO加速,也不是隨隨便便想上就上。

2. 公司股權確認糾紛如何處理

下面我為大家介紹一下幾種公司內部股權糾紛類型及解決形式:1、股權轉讓雙方之間的糾紛應列合同的相對人為被告,涉及到公司利益的,應列公司為第三人。2、涉及其他股東優先購買權的訴訟糾紛應列出讓股權的股東為被告,公司為第三人,涉及其他的股東利益,一並追加為第三人。3、瑕疵出資股權轉讓引起的糾紛若是股權受讓方明知出讓方出資存在瑕疵仍受讓的,對未按期足額的欠繳出資部分,債權人或者公司有權將股權受讓方列為被告,要求承擔連帶補充責任。若受讓方不知情,不應承擔責任,還可以將股權轉讓方列為被告,要求撤銷轉讓合同。4、隱名股東或實際出資人轉讓股權引起的糾紛案件涉及到隱名股東與顯名股東糾紛時,一般應將顯名股東列為被告;涉及到隱名股東要求顯名時,將公司列為被告;涉及到與第三人時,第三人與顯名股東的糾紛,將顯名股東與公司列為共同被告。第三人與隱名股東,第三人應將隱名股東列為被告。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八條當事人可以通過和解或者調解解決合同爭議。當事人不願和解、調解或者和解、調解不成的,可以根據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涉外合同的當事人可以根據仲裁協議向中國仲裁機構或者其他仲裁機構申請仲裁。當事人沒有訂立仲裁協議或者仲裁協議無效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應當履行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仲裁裁決、調解書;拒不履行的,對方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執行。

3. 在員工持股公司ipo後,一般都會出現套現和人才流失現象,要用怎樣的管理方法留住以前持股的員工

1、員工直接持股上市公司股份,就有權自行出售,不用與老闆商量,這個沒法避免;
2、為了避免這個問題,可以讓員工在控股公司,即上市公司的母公司當中持股,這樣他們可以從上市公司的分紅當中獲得收益,同時不直接持有上市公司股份,也就無法自行出售;
3、還有一種方法就是上市前不給他們股份,等上市後進行股權激勵,即達到了一定的業績指標之後,就獎勵他們一部分股份,同樣可以達到激勵員工的作用。

4. 公司上市前員工持股計劃屬於非法集資嗎

法律分析:單位員工持股當然是不算非法集資的,員工持股一般就是來籌集資金而且用人單位也會根據員工的出資情況來進行分配股權,這種行為是屬於合法的,也是在法律規定的范圍之內進行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一百四十二條 公司不得收購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減少公司注冊資本;(二)與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並;(三)將股份用於員工持股計劃或者股權激勵;(四)股東因對股東大會作出的公司合並、分立決議持異議,要求公司收購其股份;(五)將股份用於轉換上市公司發行的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六)上市公司為維護公司價值及股東權益所必需。公司因前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收購本公司股份的,應當經股東大會決議;公司因前款第(三)項、第(五)項、第(六)項規定的情形收購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股東大會的授權,經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會會議決議。公司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收購本公司股份後,屬於第(一)項情形的,應當自收購之日起十日內注銷;屬於第(二)項、第(四)項情形的,應當在六個月內轉讓或者注銷;屬於第(三)項、第(五)項、第(六)項情形的,公司合計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數不得超過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的百分之十,並應當在三年內轉讓或者注銷。上市公司收購本公司股份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的規定履行信息披露義務。上市公司因本條第一款第(三)項、第(五)項、第(六)項規定的情形收購本公司股份的,應當通過公開的集中交易方式進行。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為質押權的標的。

5. 如果公司一直未能上市,員工所持有的股份離職時如何處理

如果公司沒有上市,員工持有的股份在離職的時候,一般都會還給公司。

很多公司在招聘人才的時候,除了給員工優厚的薪資待遇,會給一些核心員工股份獎勵,一旦公司經營良好在上市之後,員工手中的股份,就能在二級市場賣出不錯的價錢,自己獲得超額的受益。

但是有不少員工等不到公司上市就選擇了離職,那麼員工手中的股票如果沒有出錢購買,並且在工商部門注冊,離職之後會自動收回到公司,和員工本人沒有任何關系。

一、員工持有虛擬股,在離職後股份回收原公司。

公司為了激勵員工,會給一些有核心競爭力和工作能力不錯的員工畫大餅,承諾給這些員工股份,但是有的承諾沒有落到實處,只是口頭承諾,或者做出了相應的限制,並沒有把員工登記為股東。

員工離開原來的公司,那麼他持有的虛擬股,自然自動回收到原來公司,和員工沒有太多關系,自己也不會獲得什麼利益。

員工離職的時候,持有虛擬股和實股,會有不同的處理方式。大家對此有什麼其他看法,歡迎留言討論。

6. 公司上市前內部員工認購的股權,如果沒能上市怎麼處理

剛看到這提問,也看到了其它人的回答,個人也有些話想要說。

我有幾個問題想問提問者,在後面的話里逐一問吧。第一個問題:公司上市前,公司員工(普通大眾員工)認購內部股,這是件很平常的事,但問題的關鍵在於認購價格。這個價格是多少呢?我想你們公司很多認購的員工沒有想過這個價格的意義吧?你後面所提到的一系列變故有一部分和這個有絕對的關系。在你第一次提出的三個問題里的第一個問題,這問題的答案完全可以給你所經歷的這件事定個性,不是危言聳聽,這件事的處理結果完全可以讓你們公司現在的董事長和總經理「進去」,當然在他們之前的肯定是你們公司的財務經理。而他們進去的結果你應該可以想像的到。後面在接著說這個問題。

第二個問題:公司為什麼在你們認購內部股一年後提出收回股權證?而且還附帶可選擇性的方案?從你羅列的幾點方案看,這是多選題還是單選呢?後面你提到的承諾書又是針對你們的選擇,公司出具的一份書面保證。呵呵,你沒有了股權證,那幾點方案就是空談,還談什麼選擇呢?而那份承諾書,在證券法面前的法律效力完全比不上股權證。可能有的人會說這很正常啊。現在的公司都這樣。正常是因為公司「做事」沒有出紕漏,一旦關鍵環節出問題,那權益受損的肯定是認購員工。這樣做的好處是公司可以將發生的問題內部處理。這處理的時間因素,可能是當事人所沒有考慮到的,因為他們將所有的注意力都集中在承諾書的內容,這內容就是價格。只要這價格>當初所花的認購價。多數當事人就認為沒有問題了。可知道內情的人,就不該這么認為。

你第二和第三個問題是一個意思的。而你後面的問題補充中提到「起訴」。呵呵,看到這里,本人也有一驚啊。這一驚不是單純的因為「起訴」二字,而是價格。還是回到第一個問題,這上市方案失敗後公司的回購價和你們當初的認購價之間的余額。

好了,先回答你最後一個問題,如果你所說的之後你們公司又上市了。如果這件事如你所分析的一樣。那你們公司5年內很難在提出上市申請。而且近兩年內這次上市失敗的風波夠你們現任總經理平息一陣子的了。還有,你們公司現在平靜嗎??

你想解決這件事給你帶來損失的決心有多大呢?這損失也許是經濟上的損失,當然,它也包含著精神上的。按照你的思路,解決方法不是不可行。當你找到代理律師的時候,首先他也會和你弄清一個問題。還是價格問題。而這件案子的能否成立的關鍵也在此。隨後的事,只有有了這個前提。律師會逐一告訴你解決思路。

把整件事在從頭至尾的想一邊,然後權衡下。在想想你個人下一步的發展有該怎麼發展了。

7. 股權糾紛案件怎麼處理

這類案件一般來說復雜一點,特別是在舉證方面,還要看糾紛的類型,比如是股權轉讓糾紛,還是知情權糾紛還是出資糾紛,不同類型的糾紛,應對方案也不一樣。

8. 員工與上市公司間股票期權行權糾紛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股票期權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5]35號)規定,員工行權時,其從企業取得股票的實際購買價(施權價)低於購買日公平市場價(指該股票當日的收盤價)的差額,是因員工在企業的表現和業績情況而取得的與任職、受雇有關的所得,應當按照「工資、薪金所得」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對因特殊情況,員工在行權日之前將股票期權轉讓的,以股票期權的轉讓凈收入,按照工資、薪金所得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股票期權形式的工資、薪金應納稅所得額應當按照下列公式計算: 股票期權形式的工資、薪金應納稅所得額=(行權股票的每股市場價-員工取得該股票期權支付的每股施權價)×股票數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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