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如何設置避免家庭糾紛
⑴ 股份制公司股權分配方案及注意事項有哪些
注意事項有:
1、股權平均分配:大家共同承擔風險和利益,但是無法保證公司的管理效率;2、創始人佔67%以上的股權:創始人擁有絕對的話語權,能提高管理效率,但是可能變成獨斷專橫;3、創始人佔51%以上的股權:能保證創始人大股東地位的同時保留了其他股東的話語權。
需要注意的是,在確定股權分配方案後需要簽訂合同,按章程行事,避免後續糾紛。
拓展資料
一、 股權結構關鍵點
1.創始人:作為公司的創始人,要把控公司的發展方向,在決策中起到關鍵性作用,提升經營管理的效率,需要對公司的控制權;
2.合夥人:和創始人合夥經營公司,主要負責公司的經營、管理和日常運作,要成為一個凝聚力強的團隊,需要對公司的經營權和足夠的話語權;
3.投資人:一個發展良好的公司少不了對投資人的吸引,要促進投資者的進入,保證投資者的優先權;
4.核心員工:關鍵員工都是公司所擁有的人才,為了激發他們的忠誠度和創造力,要保證核心員工的分紅權。
二、 小公司股權分配方案:
擬定方案需注意:
1. 關於合夥人:在考慮股份問題的前提,確定合夥人,判斷是否能長期做合夥人,是否能一起共同進步,這個比股份問題更重要。
2. 關於大股東:是一股獨大還是多人平分,土匪意見在早期還是需要創始人有一定獨裁,也就是需要有單一大股東
3. 關於出資額:在分股份的時候,所有股東都得出錢,合夥人之間不要有乾股。
4. 關於留人:留人不能單靠股份,對於人才激勵形式可以多樣些,而且對於不同需求的人可能不同的激勵效果不一樣
5. 關於期權:在股份之外,期權也是一種考慮形式。期權是一種選擇權,是未來某個時間某個價格購買股票的權利。
⑵ 公司股權如何分配更合理
公司初期股權分配,無非三個標準的綜合:
1、出資比例;
2、能力和經驗;
3、其他資源投入。 如果有以下三個情況,建議綜合考慮。可以將資金投入,作為一個盤子(例如,70%折算),其他情況具體協商。
股權,是股東在初創公司中的投資份額,是話語權、控制權、分紅權的依據,是股東對公司享有的人身和財產權益的一種綜合性權利。
根據《公司法》的規定,對於有限責任公司,一般情況下法律默認股權、表決權與出資比例一一對應,但是股東之間有特殊約定的可以從其約定,公司股權分配可在公司章程中確立。
股權投資分配要做到:一個核心:股權分配的核心是要讓各個創始人在分配和討論的過程中,從心眼裡感覺到合理、公平,從而事後甚至是忘掉這個分配而集中精力做公司。 兩個關鍵點:一是保證創業者擁有對公司的控制權;創始人最好具有絕對控股權,能達到67%以上的股權最好,達不到這個比例,也得超過50%以上,因為公司需要有一個能夠拍板的領導者,這樣才能更好地把握公司的發展方向,也能激發團隊做大企業的信心和動力。二是要實現股權價值的最大化(吸引合夥人、融資和人才)。俗話說「財散人聚」,股權就代表著未來的財,散一部分股權,才能聚起來優秀的合夥人和人才。
因為相較於固定的薪資,股權更具有長遠的投資價值。一般來說,隨著公司的發展壯大,合夥人手中的股權很有可能會翻好幾倍,遠不是固定薪資可以比擬的,創業者可以以此來說服和吸引優秀人才。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四十三條股東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除本法有規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規定。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⑶ 企業家如何隔離家庭與企業資產,建立財富防火牆
公私財產混同為什麼會給企業和企業家造成損失
在中國創一代這個圈子裡。他們都是白手起家,大多是夫妻創業,要麼是兄弟聯手打拚。基本都是採用「家庭式管理」企業,他們大部分人在家族企業的股權設置上和公私財產混同上沒有風險意識, 家庭財產與企業財產混為一談。
然而,公私財產混同造成的風險卻顯而易見。
一是,公司與企業主一體化,即公司與企業主的收益之間沒有區別,公司的盈利可以隨意轉化為企業主的個人財產,這極易導致公司財產的隱匿、非法轉移和被股東私吞、挪作他用等風險,從而給企業造成損失,導致家族成員利益受損,引發家族成員不滿,繼而產生內部糾紛。
另外一種情況是,一旦企業產生的負債,一些企業主會尋求家庭資產注資,如果注資設置結構不明晰,企業一旦崩盤,資金又不足以償還,最終會對企業主和家族成員自身財產造成巨大的損失。
還有一種情況也是最普遍存在的情況,公私財產混同,一旦企業主婚姻失敗,財富外流數目巨大會導致公司現金流斷裂,最終威脅企業發展。
企業家如何在企業經營的同時設立好家庭財富的防火牆
現代的企業家一定要具備法商思維,不斷學習法律知識。作為企業家,當遭遇危險時,一定是要尋求專家的意見,做出更加准確的決策。
可以用分紅制度,將個人資產與公司資產相分離。面對自己的企業,自己也是在為這個企業工作和服務的,拿你該拿的那部分錢。每年分紅和盈利中分配給企業經營者的部分就是你的個人財產,不能混淆。
企業稅務和個人稅務的隔離;如果不進行企業稅務和個人稅務的隔離,那麼,個人資產和企業資產有可能都是沒有完稅的資產,企業家就有可能一直持有原罪的資產,一旦遭到稅務舉報和追討,企業和企業主都會受到重創。
建立與企業稅務、財務隔離的企業家養老計劃,進行保險隔離。通過一些必要的理財工具做金融防火牆。這類理財工具,必須要具備完備的司法保護以及穩定的保值功能。根據保險的基本原理和《保險法》的規定,人身保險的保險金具有不被查封凍結、不被罰沒、不納入破產債權、不得強制還債的特點,它不屬於遺產,作為婚內財產不被分割,永遠屬於不存在爭議的私人資產。其中對於人壽保險有明確的法條確定其資產隔離的作用。
公司要建立完善的組織管理制度以及企業接班人管理制度。公私混同的企業一般大部分股權都在個人名下,並帶有濃厚的創始人負責制的特點,沒有完整的職業經理人發展體系。一旦企業主發生危險,企業立馬歇菜。這樣的企業應該考慮將企業的股東從一個創始的自然人變成一個家庭有限合夥企業,並設立合夥人管理權變更機制。這個機制就是個人控股股東法人化,這樣的思考對創業者十分重要。
除了企業和個人之間資產隔離的重要性之外,企業主還要思考和管理個人的婚姻狀況並做好二代婚姻、財產管理規劃等,比如可以考慮簽訂婚前財產協議,明確資產掌控權等。
做好家族財富傳承的規劃和准備。目前來看,家族信託是國內外企業家普遍採用的財富傳承方式。資產擁有者將資產打包,委託給一個受託機構或者是有合法資質的自然人,將這部分資產與他其他的資產進行隔離,然後以最省稅的方式將自己的財產有計劃的傳承給受益人。
⑷ 家庭企業股權分配怎樣做
股權分配時,平均主義是一種不健康的結構。一些創始人富於理想主義,總希望有股權,平均分。比較常見的是3個創始人,每人30%多,或者2個創始人,五五分,但這些都是不健康的結構。
原因在於,團隊中沒有一個說話絕對算數,在面臨重大決定時也容易出現問題。所以,在融資前創業公司就需要把公司的結構調整到一個相對健康的狀態。
股權分配向來是企業的頭等機密,一般而言,創業初期股權分配比較明確,結構比較單一,幾個合夥人按照出資多少分得相應的股權。但是,隨著企業的發展,必然有進有出,必然在分配上會產生種種利益沖突。
因此,合理的股權結構是企業穩定的基石。家族企業的股份安排秘訣,家族企業主要採用兩大類股權安排,即分散化股權安排和集中化股權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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⑸ 家族公司股權應該如何分配
父輩創立的一家製造業公司。年產值差不多4000多w。現在父親想退休。想讓我和哥哥繼承企業。我想出去自己創業。本人是半導體專業。然後哥哥就提出不願意在家的話就股份就少點。意思是他占股份多點。請問這樣分配股份是否合理?遇到這樣的情況我該如何去爭取自己應該得到的股份?既然你也沒有準備在父親的企業任職,准備出去自己做!哥哥在企業操盤,從公司的長期發展角度出發是應該讓哥哥多佔一部分股份的!但是也不是說一開始就要多分一部分股份給到哥哥。 對於父親的這部分產業你和哥哥是共同擁有的,我們就可以按照5:5分配,後期可以設定公司3-5年的目標並簽訂對賭協議,只要哥哥經營這家企業能夠達成這個目標我們可以轉讓一部分股份給到哥哥!如果哥哥達成以後還想要更多的股份還是可以通過這種的方法來操作(只要你是想出去自己做企業的,不要在意自家企業的這點股份,只要設定的目標哥哥完成了,雖然你的股份比例小了但是分到的錢遠遠比之前要多,小老闆看比例、大老闆才是看絕對值!另外一種辦法是:中國人情與人性肯定是第一位的,所以,這個事情,還是讓創始人來解決。因為你的這個股權跟普通的合夥協議還不一樣,你這是家庭的,類似於遺產,按道理講是該5:5進行分紅的。(這個5:5不同於普通合夥控制權5:5分導致分裂)你不上班,可以不拿工資,只拿分紅即可。
⑹ 如何避免股權轉讓的三大糾紛
您好,一、忽視股權性質導致協議無效
國有資產(包括國有股權)的轉讓,應當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規定的程序進行。該法第五十三條規定國有資產轉讓由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決定;第四十七條規定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和國有資本控股公司合並、分立、改制,轉讓重大財產,以非貨幣財產對外投資,清算或者有法律、行政法規以及企業章程規定應當進行資產評估的其他情形的,應當按照規定對有關資產進行評估。本案中,雖然訴爭股權已經過評估且報國資委備案,但按照《企業國有資產法》第五十四條第二款規定,除按照國家規定可以直接協議轉讓的以外,國有資產轉讓應當在依法設立的產權交易場所公開進行。規定企業國有產權轉讓應當進場交易的目的,在於通過嚴格規范的程序保證交易的公開、公平、公正,最大限度地防止國有資產流失,避免損害國家利益。本案中的通過場外拍賣程序轉讓股權,與上述規定不符,故被認定為無效。
二、受讓人主體資格限制導致合同未生效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九條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合同應當辦理批准手續,或者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才生效,在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當事人仍未辦理批准手續的,或者仍未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合同未生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合同應當辦理登記手續,但未規定登記後生效的,當事人未辦理登記手續不影響合同的效力,合同標的物所有權及其他物權不能轉移。本案中的股權轉讓協議,即為需經批准才能生效。而當事人約定的,以王先生之兄的名義持有股份,實際上是掩蓋外國投資者收購境內企業的行為,按照《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三)項,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合同無效,故本條約定無效,而當事人在訴訟中均未能辦理批准手續,故王先生要求辦理工商變更登記的請求,不能支持。
三、未經股東會批准導致協議未生效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向非股東轉讓股權的,需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且其他股東在同等條件下具有優先購買權。未經過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的,股權轉讓協議未生效。故楊先生的訴訟請求不能支持。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七十二條第二款規定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同時該條第三款又規定,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有限責任公司具有人合性的特點,股東之間具有一定的信任與合作基礎,上述規定,就是維持有限責任公司股東關系的穩定性,同時又保障了股東退出的自由。未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的,股東與非股東簽訂的股權轉讓協議不生效。如果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作出特殊規定的,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
在法律適用上,股權轉讓協議原則上可以適用合同法調整,與一般的商事合同具有相似性,但也應當注意到,股權轉讓涉及到團體的穩定,應當遵守團體法(公司法)上的特殊規定,尤其是程序性規定。在簽訂股權轉讓協議時,應當先按照公司法的規定,履行股權轉讓的程序性要求,在協議的具體權利義務設置上,可依據合同法的具體規定。
如能給出詳細信息,則可作出更為周詳的回答。
⑺ 什麼是股權分配,股權分配有哪些原則
股權是股東基於其股東資格而享有的,從公司獲得經濟利益,並參與公司經營管理的權利。
把股權首先分成兩個類別:資金股權部分、經營管理股權部分,即經濟權和政治權。先把這兩個部分的股權分別確定清楚,不按人的角度,而按這兩個類別的角度分配。
股權分配的核心是要讓各個創始人在分配和討論的過程中,從心眼裡感覺到合理、公平,從而事後甚至是忘掉這個分配而集中精力做公司。
原則:創始合夥人的得權期、退出機制、回購權,這三點是對股權的完整管理,對於股權的得權、退出和回購都得提前約定好,避免日後不必要的糾紛。
(7)股權如何設置避免家庭糾紛擴展閱讀:
在創業過程中讓股東的股權隨著個人績效的變化有一定調整幅度的激勵制度。這個制度是中立的,因此經營股權的分配比例也是按照職責、崗位來分的,而不是按照人來分的。
對待股權分配最基本的就是沒有必要不好意思細談,股權不談好,在創業過程必然會發生各種問題。讓股權不按照人來分,而是按照客觀的資金、職責、崗位、創意等角度來分,能盡量避免隨意的拍腦袋分配方式帶來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