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投資如何避稅
❶ 股東分紅個人所得稅應當如何規避
利用股權投資進行巧妙避稅,是股權投資過程中不可避免的話題。
通過股權投資收益進行合理避稅,不但可使投資者獲取更多的利潤,而且也能使其方法符合游戲規則。就股權投資收益避稅而言,雖已有很多成功先例,但其中也不乏失敗案例。 <BR> 比如,因缺乏流動資金,深圳市某網路公司大股東李歌於2000年將其持有的該公司20%的股份轉讓給4家風險投資機構,並取得股權轉讓凈收益 9505.28萬元。李歌的股權轉讓金一直沒有從公司提取出來,而是以公積金形式留存於公司賬上進行再投資,還是用於公司發展。但經稽查,稅務機關認為李歌取得了股權轉讓所得,應繳納個人所得稅1901.06萬元。由於李歌堅持認為自己的股權轉讓所得進行了再投資,並沒有拿到錢,不應繳納個人所得稅,因此拒絕繳納稅款。2003年8月4日,深圳市地稅局在當地媒體上發布公告,曝光了25家欠稅大戶,其中女老總李歌因欠下個人所得稅1901.06萬元成為曝光名單中唯一的、也是深圳市首次曝光的個人欠稅戶而引起全國的注意。
<P> 這個案例告訴投資者,根據個人所得稅法的規定,個人轉讓股權所得屬於財產轉讓所得,應按20%的稅率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從稅收征管的角度來看,深圳市地方稅務局對該案的稽查及處理均完全符合稅法規定。但作為投資人,李歌為了增加公司的流動資金,吸引風險投資,只有這種方法嗎?答案是否定的,造成這種結果的主要原因是李歌在對自己的股權投資收益處置時沒有做出科學的稅收籌劃。那麼,股權投資收益有哪些籌劃方法呢?
<P> 保留被投資企業利潤不作分配
<P> 就股權投資而言,有個人股權和企業股權投資。個人從被投資企業繳納企業所得稅後未分配的凈利潤(包括被投資企業從該凈利潤中撮提取的盈餘公積金)中分配取得股息性質的投資收益是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應按20%的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
<P> 企業通過股權投資從被投資企業繳納企業所得稅後未分配的凈利潤(包括被投資企業從該凈利潤中提取的盈餘公積金)中分配取得股息性質的投資收益是企業的股權投資所得。因為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不同,造成企業間企業所得稅的稅率也不相同。稅法規定,凡投資方企業適用的所得稅稅率高於被投資企業適用的所得稅稅率的,除國家稅收法規規定的定期減稅、免稅優惠以外,其取得的投資所得應按規定還原為稅前收益後,並入投資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依法補繳企業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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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股權轉讓轉讓的個人所得稅籌劃,主要考慮以下幾個方面:
1、考慮能否通過變通途徑適用《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管理辦法(試行)》第十三條的規定。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股權轉讓收入明顯偏低,視為有正當理由:
(一)能出具有效文件,證明被投資企業因國家政策調整,生產經營受到重大影響,導致低價轉讓股權;
(二)繼承或將股權轉讓給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關系證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對轉讓人承擔直接撫養或者贍養義務的撫養人或者贍養人;
(三)相關法律、政府文件或企業章程規定,並有相關資料充分證明轉讓價格合理且真實的本企業員工持有的不能對外轉讓股權的內部轉讓;
(四)股權轉讓雙方能夠提供有效證據證明其合理性的其他合理情形。
因此如果可以通過多次轉讓,或者其他途徑能以明顯低價轉讓即可實現稅務籌劃的目的。
2、考慮能否實現納稅遞延。根據《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管理辦法(試行)》第二十條的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繳義務人、納稅人應當依法在次月1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一)受讓方已支付或部分支付股權轉讓價款的;(二)股權轉讓協議已簽訂生效的;(三)受讓方已經實際履行股東職責或者享受股東權益的;(四)國家有關部門判決、登記或公告生效的;(五)本辦法第三條第四至第七項行為已完成的;(六)稅務機關認定的其他有證據表明股權已發生轉移的情形。也就是說讓前述情形推遲出現,即可實現納稅遞延。
3、在就是從取得股權的成本及稅費上考慮,能否將扣除額增大,從而降低計稅金額。
❸ 股權投資分紅如何繳稅
股權投資分紅(稅後利潤分紅)收入方屬於企業,而且所得稅率與支付紅利企業相同,則不需繳納任何稅金;如果稅率不同,則需繳納稅率差的所得稅稅金。
收入方是自然人,則需繳納20%的個人所得稅。
供參考。
❹ 如何合理避稅
稅收籌劃是納稅人充分利用現行稅收法律、法規和制度等政策的不完善、不健全,通過對投資決策、經營管理和會計核算方法的合理安排,達到合法享受稅收優惠,避免因對稅收政策的不解或誤解而產生的稅收陷阱,降低公司稅負,減少稅收支出,增加自身利益,實現公司價值最大化的一種稅收籌劃行為。即稅收籌劃是指在稅收法律規定的范圍內,當納稅人存在著多種納稅方案可供選擇時,選擇最低的稅收負擔來處理財務、經營和交易事項。稅收籌劃是一種有別於偷稅、漏稅、逃稅等非法手段的一種合法的理財行為。
一、稅收籌劃的主觀原因
稅收作為一種社會財富的再分配活動,國家固然可以憑借其特有的政權地位,通過立法,使得這種由國家直接參與的財產再分配成為一種具有強制性、規范性的法律行為和活動。使依法納稅成為每一個企業和公民應盡的義務,即納稅人必須按照稅法規定辦理納稅申報,及時繳納稅款,接受稅務部門的監督檢查,但是納稅人並不是被動地接受稅法的制約,而是可以通過法律賦予的權利積極參加稅收征納活動。一是參與立法,二是能動地利用稅收杠桿,在國家稅法允許的范圍內,合理減輕企業的稅收負擔,減少稅收支出,增加企業盈利,允分行使納稅人應當享有的權利。長期以來,在我國由於治稅理論和實踐中存在著片面強調納稅人義務而忽視其權利的誤區,政府在稅收上經常表現出來的「隨意性」使企業在征納關繫上幾乎成了「待宰的羔羊」。長此以往的結果必然導致納稅人「挖空心思」地在稅收政策上做文章——稅收籌劃。
二、稅收籌劃的客觀原因
稅法及相關法規的不完善、不健全為稅收籌劃創造了客觀條件。比如稅法本身具有原則性、穩定性和針對性的特徵。從原則性來說,無論哪一種稅收法規的內容,以簡練為原則,不可能包羅一切,稅法所涉及的具體事物與稅法的原則之間往往出現一些不適應的問題。從穩定性來講,稅收法規制度一經制定,就同其他法規制度一樣,具有相對的穩定性。然而,社會經濟生活的狀況是瞬息萬變的,由於情況的變化,要求稅法作出相應的修改,但修改稅法要有個過程,需要一定的時間;從針對性來講,稅收法制中的具體規定雖然一般都有針對性,但在具體運用時,使針對性達到全部對號入座的程度是辦不到的也是不現實的。原因是納稅人之間的生產經營活動千差萬別,有時會出現種種復雜的情況,這一切使稅收籌劃成為可能。
三、稅收籌劃原則
稅收籌劃的目的使公司在受納稅約束的條件下,使公司的合法權益得到充分的享受和行使。稅收籌劃作為公司財務管理活動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應當服從財務管理的最終目標——公司價值最大化。也就是說,稅收籌劃一般應以最大限度地降低企業稅負,減少稅收支出為目標。這是因為減少稅負的同時往往也能帶來企業價值的增加,兩者的變動是一致的,但若兩者的變動不一致時,即稅收負擔的降低反而引起公司價值的減少時,則應服從公司價值最大化的目標。因此公司在進行稅收籌劃時不能無條件地追求減少稅負,而應當綜合考慮各方面的因素,靈活運用以下原則:
1.全面籌劃原則。
稅收籌劃作為公司財務管理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與公司其它財務管理活動是相互影響、相互制約的。公司進行稅收籌劃,如不著眼於實現公司財務管理的總目標—— 公司價值最大化,只以稅收輕重作為納稅方案的唯一選擇目標,則可能導致公司總體收益下降。其次,從全局出發的原則要求公司在進行稅收籌劃時著眼於公司整體稅負的下降,不能將目光僅盯在一個或幾個稅種上。
2.成本效益原則。
公司在進行稅收籌劃時首先要進行「成本——效益」分析,以判斷是否經濟可行,這是因為雖然稅收籌劃降低了公司的稅收負擔,增加了公司的價值,但公司在進行稅收籌劃時也有相應的成本發生。公司在稅收籌劃前一般需要向有關稅收專家咨詢甚至要聘請有關稅務專家為其策劃;在稅收籌劃的整個實施期間,公司還要時刻關注公司生產經營及稅收法律的變化情況,以便即時修定和補充稅收籌劃方案,這些都需要一定的人力、物力和財力,構成稅收籌劃成本。成本效益原則要求只有在減少稅收支出的收益大於其稅收籌劃的成本時,該稅收籌劃方案才是可取的。
3.適時調整原則。
稅收籌劃的基本前提是不違反稅收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然而稅收籌劃方案總是在一定的法律環境下,以一定的公司經營活動為背景制定的,具有明顯針對性和時效性。隨著時間的推移,公司的生產經營活動可能發生了變化,國家的有關稅收法律也發生了變更,致使原來的稅收籌劃方案已經過時,甚至與新的稅收法律法規發生沖突。公司就必須要根據自身經營的變化及所處的稅收法律環境的變更,不斷地修定補充其稅收籌劃方案,以確保公司長久地獲得稅收籌劃帶來的收益。
4.立足長遠原則。
削減稅收成本是公司維護自身利益的必要手段,然而稅收籌劃這種利用稅收法律的不及所取得的節稅效應,僅僅是取得短期利益的權宜之計。使用過度,就會導致公司經營機制紊亂,並最終招致更大的損失,因而公司在稅收籌劃時一定要考慮這種行為的實施對公司當前及未來的發展是否產生現實的或潛在的機會損失。
四、稅收籌劃的思路
1.充分利用有伸縮性的稅收條文。
因為稅法規定的條文在實際執行時可寬可嚴,彈性較大,納稅人可以採用一些簡單的手法就可以實現稅收籌劃。
2.充分利用稅法條文不明確性。
因為稅法規定的條文不夠確定或者不太完整,使人們對有些問題的認識存在多種理解,在實際執行中模稜兩可,納稅人往往從自身利益的角度來理解,如果納稅人的這種理解得到了稅務機關的默許,也就實現了稅收籌劃。
3.重組虧損公司來進行稅收籌劃。
因為稅法規定,公司如果出現年度虧損可用下一納稅年度的所得彌補,不足彌補的可逐年延續彌補,但最長不超過五年。贏利公司重組虧損公司,利用虧損公司的虧損來抵消贏利公司的利潤,就可以達到稅收籌劃的目的。
4.利用不同性質的公司之間所得稅法的差異進行稅收籌劃。
由於我國的所得稅法是按不同企業的性質分別制定的,這就使等量的所得因企業性質不同而負擔的稅額不等。公司通過聯營、租賃、合資、承包等形式,改變納稅人的經濟性質,最終就可以達到少交所得稅的目的。
5.充分利用稅收優惠政策。
我國為加快經濟發展,鼓勵國內外投資者投資及經營各種經濟業務,從1980年開始,先後開辦了一些經濟特區、經濟技術開發區、高新技術開發區、科技園以及西部大開發等,從稅收上予以優惠,其主要內容是降低稅率,減少納稅環節,給納稅人更多的好處,這在客觀上造成了國內不同地區的稅收差距,為納稅人利用這種差距進行稅收籌劃創造了條件。
五、稅收籌劃方法
1.選擇最佳投資地點。
無論是國內投資還是跨國投資,公司管理者都必須認真考慮和充分利用不同地區的稅制差別及區域性稅收傾斜政策和優惠稅率。例如,我國規定,革命老根據地、少數民族地區、邊遠山區、貧困地區新辦的企業,經主管稅務機關批准後,可減征或免徵所得稅3年。而在經濟特區、沿海開放城市及國務院批準的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的高新技術企業及外地在浦東投資的獨資企業,企業所得稅稅率一般為15%,而其他地區則為33%。
2.選擇最佳投資產業和行業。
國家為了支持和鼓勵發展第三產業,按有關稅收法律法規,可以減征或者免徵所得稅。例如,對農村的為農業生產前、產中、產後服務的行業,有償技術服務或者勞務服務所取得的收入,暫免徵收所得稅。為鼓勵技術創新和高新技術產業發展,國家稅務總局和財政部不久前聯合發出通知實行稅收優惠的新政策。
3.選擇籌資方式,優化資本結構。
接我國現行稅法規定,企業的借款利息支出在一定范圍內可在稅前列支,而股息支出則只能在企業的稅後利潤中開支。從稅收籌劃的角度看,企業適度向銀行借款和企業間的相互融資要比企業自身積累資金和向社會籌資優越。特別是當公司獲利能力強,負債增加,所得稅降低的幅度更大,公司獲利更多。
4.選擇最佳采購對象。
我國現行增值稅制度規定有一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之分,選擇不同的采購對象,企業負擔的流轉稅額會有所區別。例如,當購買者系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時,購買一般納稅人的貨物後,可按銷項稅額抵扣相應的進項稅額後的余額繳納增值稅,如果購買小規模納稅人的貨物,若不能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其進項稅額不能抵扣,所以稅收負擔較前者重。
5.選擇固定資產折舊方法。
固定資產折舊費的大小會直接影響企業當期損益,進而影響企業所得稅負的輕重。按有關規定,在某些行業允許採用加速折舊方法,如雙倍余額遞減法、年數總和法等,雖然固定資產在整個使用期內,採用加速折舊法與採用平均年限法計算企業所得稅總的金額相等,但與採用平均年限法相比較,加速折舊法滯後了企業納稅期,得到了遞延納稅的好處。
6.選擇存貨計價方法。
會計核算結轉每期銷售成本的數額受存貨計價方法的影響,進而影響企業當期的稅負。例如,材料採取實際成本計價的情況下,在物價上漲的環境中,如果選擇後進先出法計算本期材料的耗用成本,企業當期可以少繳所得稅;反之,在物價下跌時,則應選擇先進先出法計算本期材料的耗用成本;假如物價比較平穩,就應該選擇加權平均法。值得注意的是,不管選擇哪種計價方法,所選擇的計價方法一經確定,不得隨意變動,如需變更,應在下一納稅年度開始前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
7.利用關聯公司轉移定價。
關聯公司主要是指具有直接或間接控制和被控制關系的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公司,為共同獲得更多利潤而在購銷活動中以低於或高於市場正常交易價格進行交易。常用的方法為;關聯公司間的壓低定價,使企業應納的流轉稅變為利潤;商品交易採取抬高價格的策略轉移收入;採取無償借款或支付予付款的方式轉移利息負擔;勞務提供採取不計報酬或不合常規計酬的方法轉移收入;有形資產的轉讓或使用,採用不合常規的價格轉移利潤;無形資產的轉移和使用,採用不計報酬或不合常規的價格轉移收入。
總之,關聯公司採用各種辦法控制轉讓定價以轉移利潤,就會造成贏利的企業不一定贏利,虧損的企業不一定虧損的情況。
8.充分利用經濟特區的稅收優惠政策虛設常設機構進行稅收籌劃。
常設機構是指企業進行全部或部分經營活動的一個場所。為了利用特區的各項優惠政策,名義上將企業設在特區,實際上其業務不在特區進行,這樣企業在非特區獲得的經營收入或業務收入,就可以享受特區的稅收優惠,特區境外的利潤所得就可以通過向企業總部轉移而減少納稅。
❺ 股權轉讓如何避稅
根據《個人所得稅》(2007年修訂)第6條第5款以及《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22條的規定,個人股權轉讓以轉讓股權的收入額減除財產原值和合理費用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這實際上就是指個人股東因股權轉讓的獲利金額,或者說只有在溢價轉讓的情況下才需繳納個人所得稅。如果股權轉讓是平價轉讓或折價轉讓則不存在繳納個人所得稅的問題。另外根據《個人所得稅法》第3條第5款規定,個人轉讓股權所得的個人所得稅稅率為20%。因此,個人股東在股權溢價轉讓的情況下,個人所得稅額的計算公式為:(股權轉讓收入-投資成本-轉讓費用)×20%=應繳納個人所得稅額。
法律還規定了不需要交稅的特殊情況,1994年、 1996年及1998年,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聯合頒發《關於股票轉讓所得暫不徵收個人所得稅的通知》、《關於股票轉讓所得1996年暫不徵收個人所得稅的通知》、《關於個人轉讓股票所得繼續暫免徵收個人所得稅的通知》規定個人轉讓上市公司股票取得的所得暫免徵收個人所得稅。
一、防止重復交稅:採取先增資、後轉讓的辦法避免重復征稅。
二、增加交易費用:增加交易費用是財務上的慣常操作方式
三、採取先上市,後轉讓股權的方式避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聯合頒發《關於股票轉讓所得暫不徵收個人所得稅的通知》、《關於股票轉讓所得1996年暫不徵收個人所得稅的通知》、《關於個人轉讓股票所得繼續暫免徵收個人所得稅的通知》確定了上市公司轉讓股權暫不必繳納個人所得稅,對於大型企業自然人股東來講這是一個非常好的辦法,不但能夠進行融資,還可以金蟬脫殼。
四、不可違法簽訂陰陽合同避稅,存在極大法律風險。
根據《關於加強股權轉讓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管理的通知》(國稅函[2009]285號)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對申報的計稅依據明顯偏低(如平價和低價轉讓等)且無正當理由的,主管稅務機關可參照每股凈資產或個人股東享有的股權比例所對應的凈資產份額核定」。 簽訂陰陽合同避稅其實是一種逃稅行為,可能引發民事訴訟,行政處罰,嚴重的可能追究刑事責任。
❻ 股權投資退出合法避稅
股權轉讓因為稅率固定的原因,避稅比較難,通過常用的方式能減少的稅也不多。
如果交的稅比較多,就得通過稅目轉移的方法進行避稅,比如設立合夥企業,將財產轉讓所得變為個體工商戶經營所得,稅率就會改變,再通過稅收窪地、核定徵收的方式,就可以大幅度降低,現在市場上最低能降到1.1%左右吧。
❼ 分配利潤給股東避稅的好方法
《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規定,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為免稅收入。
第三項規定,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非居民企業從居民企業取得與該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系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也為免稅收入。
分紅是股份公司在贏利中每年按股票份額的一定比例支付給投資者的紅利。是上市公司對股東的投資回報。分紅是將當年的收益,在按規定提取法定公積金、公益金等項目後向股東發放,是股東收益的一種方式。
因此,對於股東分配利潤避稅,注意有以下兩種方法:
1、就股權投資而言,有個人股權和企業股權投資。個人從被投資企業繳納企業所得稅後未分配的凈利潤(包括被投資企業從該凈利潤中撮提取的盈餘公積金)中分配取得股息性質的投資收益是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應按20%的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
2、企業通過股權投資從被投資企業繳納企業所得稅後未分配的凈利潤(包括被投資企業從該凈利潤中提取的盈餘公積金)中分配取得股息性質的投資收益是企業的股權投資所得。
股東分配利潤的避稅方法,相信您現在應該清楚了。更多稅務知識,歡迎您繼續關注會計學堂文章的更新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