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兩個股東如何提高股權
A. 想請問一下,公司增加股東有幾種操作方法,關於股權如何處理
1.增資。新股東增加對公司的投資,所有股東重新商定股權比例;
2.股權轉讓。老股東將一定比例股權轉移給新股東。
B. 公司增加股東怎麼操作
法律分析:公司加入新股東的程序是:1、新股東與原股東訂立股權轉讓協議;2、原股東轉讓股權,新股東支付價款;3、公司變更股東名冊,發給新股東股權證明文件;4、公司申請辦理變更登記。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七十一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C. 准備成立兩人公司,公司股權不知道怎麼分配
一人一半,公司股權每人50%,這樣在發生事情的時候權力平等。
拓展知識:股權結構與公司治理
股權結構是公司治理機制的基礎,它決定了股東結構、股權集中程度以及大股東身份、導致股東行使權力的方式和效果有較大的區別,進而對公司治理模式的形成、運作及績效有較大影響,換句話說股權結構與公司治理中的內部監督機制直接發生作用;同時,股權結構一方面在很大程度上受公司外部治理機制的影響,反過來,股權結構也對外部治理機制產生間接作用。
(一)股權結構對公司治理內部機制的影響
1、股權結構和股東大會
在控制權可競爭的股權結構模式中,剩餘控制權和剩餘索取權相互匹配,大股東就有動力去向經理層施加壓力,促使其為實現公司價值最大化而努力;而在控制權不可競爭的股權結構模式中,剩餘控制權和剩餘索取權不相匹配,控制股東手中掌握的是廉價投票權,它既無壓力也無動力去實施監控,而只會利用手中的權利去實現自己的私利。所以對一個股份制公司而言,不同的股權結構決定著股東是否能夠積極主動地去實施其權利和承擔其義務。
2、股權結構與董事會和監事會
股權結構在很大程度上決定了董事會的人選,在控制權可競爭的股權結構模式中,股東大會決定的董事會能夠代表全體股東的利益;而在控制權不可競爭的股權結構模式中,由於占絕對控股地位的股東可以通過壟斷董事會人選的決定權來獲取對董事會的決定權。因而在此股權結構模式下,中小股東的利益將不能得到保障。股權結構對監事會影響也如此。
3、股權結構與經理層
股權結構對經理層的影響在於是否在經理層存在代理權的競爭。一般認為,股權結構過於分散易造成「內部人控制」,從而代理權競爭機制無法發揮監督作用;而在股權高度集中的情況下,經理層的任命被大股東所控制,從而也削弱了代理權的競爭性;相對而言,相對控股股東的存在比較有利於經理層在完全競爭的條件下進行更換。
總之在控制權可競爭的股權結構下,股東、董事(或監事)和經理層能各司其職,各行其能,形成健康的制衡關系,使公司治理的內部監控機制發揮出來;而在控制權不可競爭的股權結構下,則相反。
(二)股權結構對公司外部治理機制的影響
公司外部治理機制為內部治理機製得以有效運行增加了「防火牆」,但即使外部治理機制制訂得再完善,如果股權結構畸形,公司外部治理機制也會形同虛設。但有被認為,很難說明公司內外部的治理機制誰是因,誰為果。比如,在立法形式上建立了一套外部市場治理機制,隨著新股的不斷增發或並購,股權結構可能出現過度分散或集中,就易造成公司管理層的「內部人控制」現象,使得公司控制權市場和職業經理人市場的外部市場治理機制無法發揮作用;另一個例子是,由於「內部人控制」現象,公司的經營者常常為了掩蓋個人的私利而需要「花錢買意見」,這就會造成注冊會計師在收益和風險的夾縫中進退維谷,使得外部社會治理機制也會被扭曲。
D. 初創公司兩個股東,一個股東出30萬資金,負責運營公司,另一股東只出20萬資金不出人,如何分配股權
1-觀念意識
在過去,如果公司啟動資金是100萬,出資70萬的股東即便不參與創業,占股70%是常識;在現在,只出錢不幹活的股東「掏大錢、佔小股」已經成為常識。
在過去,股東分股權的核心甚至唯一依據是「出多少錢」, 「錢」是最大變數。在現在,「人」是股權分配的最大變數。
2-股權分配
很多創業企業的股權分配,都是「時間的錯位」:根據創業團隊當下的貢獻,去分配公司未來的利益。創業初期,不好評估各自貢獻,創業團隊的早期出資就成了評估團隊貢獻的核心指標。這導致有錢但缺乏創業能力與創業心態的合夥人成了公司大股東,有創業能力與創業心態、但資金不足的合夥人成了創業小夥伴。
因此,全職核心合夥人團隊的股權分為資金股與人力股,資金股佔小頭,人力股要佔大頭。
在企業初創期,合夥人的股權分為資金股與人力股,資金股佔小頭(通常佔10-20%之間),人力股佔大頭(80%-90%之間),人力股至少要和四年服務期限掛鉤,甚至核心業績指標掛鉤。
E. 2人合夥開公司股權怎麼分配
我曾經與人合夥開過二人公司,結合經驗教訓,給出以下建議:
二人合夥公司一般在創立初期有兩種情況,一種是兩個人情同意合,對某一項目共同看好,成立公司,共同創業;另一種是一人看好一個項目,決定成立公司創業,但一個人身單力薄,於是找一合夥人,給予一定股份共同創業。
第一種情況,兩合夥人實力相當,所以在股份上不可能相差太大。但股份平分,肯定不合適,因為在以後的經營中遇到分岐時無法解決。針對這種情況,我傾向的作法是二人充分協商,其中一人為主,持有51%以上的股份,收入平均分配,一方多出的股份按資金額按借款給於利息補償。例如出資1000萬,甲550萬,乙450萬,股權比例為55:45,甲乙雙方利潤可均分,甲多出的100萬按銀行貸款支付利息,一旦虧損,此100萬可優先提出。
第二種情況就簡單了,一方絕對控股,建議控股方佔67%以上,另一方視情況給予一定比例股權。另外,應保留一定比例股權吸引有能力的人才加入。
F. 公司的股東人數很多,究竟該如何分配股權才能合理
無數的案例和教訓告訴我們,創業過程中一定要有一個領頭羊,這個人負責全局,在股權上也是大股東,如果股東比較少,占股70%、60%、51%都可以;如果股東比較多,怎麼辦,這個時候如果股權比較分散,那麼至少也要是相對大股東,也就是是單個最大的股東,並且他的股份比第二股東和第三股東和第四股東的總和要多。
大股東>二股東+三股東+四股東
2、股東數量很多的時候,就不要直接持股了
2.1、大股東代持,由大股東代持其他股東的股份,減少直接持股的股東,直接持股,未來股東變化比較麻煩。
2.2、建立持股平台,把其他股東都放到持股平台中去,這樣也能減少直接持股的股東數量,即便未來小股東有變動,也只是在上層公司變化,不會影響主體公司。
3、公司的直接持股股東不要太多,所以題主的考慮是對的,當股東數量過多時,利用雙層持股結構就輕易解決了這個問題,公司創始人要保持控制權是有很多的方式的,直接持股佔有大股權比例、雙層持股控制方法、董事會控制方法、一致行動人協議控制方法等等都可以實現。
股東人數較多的時候。也可以通過協議約定來進行股東的管理。比如說投資型股東或資源型股東,可以進行投資協議的約定,他們只享有投資收益權,無管理權、所有權。確定收益權的估值,確定他們的出資額,來確定最後的投資收益權比例,約定退出機制,量化資源型股東的貢獻,來兌現股權。
總結一下,公司的直接持股股東不要太多,當股東數量很多的時候,可以考慮利用雙層公司架構和協議約定來解決這個問題,同時公司的創始人要保證控制權,當然有很多方式,比如直接持股,佔有大股,通過公司雙層架構設計,通過「同股不同權」的約定設計,還有董事會控制、一致行動人協議、表決權委託等等,都可以實現控制權的設計。做好股東的管理、股權架構的設計,對於多名股東的公司特別重要。
G. 兩個股東怎麼分配股份
合夥創業的公司,成立之初到工商注冊的股東數以2-3個居多,由於工商登記注冊後的合夥人就是注冊股東了,大家的股比也都有了法律效應。
所以,在登記注冊之前最好是合理設計公司的股份結構,將資金、人力、資源、股權激勵、股權融資及退出機制等等都做好系統的規劃,避免為今後的發展埋下隱患。
如果是已經登記注冊過的,也需要針對實際問題重新做出股權系統規劃,調整過去的股份結構,然後及時到工商部門進行變更。
在聊如何分配股份比較合理之前,我們先匯總一下最常見最不合理的股份分配方式有:
①、2個股東的公司平分股份,即各50%
②、3個股東的公司各三分之一,即各33.3%
③、3個股東的公司按4:3:3
④、無論是2個或3個股東的公司,都沒有一個注冊股東的股份是超過50%(最好是或者達到66.7%)的。3個股東的公司里,創始股東自己的股份加上另一股東的表決權授權合計都沒有超過50%(最好是或者達到66.7%)的,即創始人加上授權股也沒有掌握相對控股權(最好是絕對控股權)。
一般情況下,正規的融資平台都會提供融資咨詢服務,如果企業家自己缺少資金資源,找不到投資人的話,建議你帶著項目去不同的平台上試試,比如明德資本生態圈、鯨准、創業邦等等。
網上選平台時一定要擦亮眼睛,很多平台動則交幾萬塊錢的費用,卻沒有結果。如果把握不準建議來明德資本生態圈試試,明德資本本身就是做投資的,這跟很多平台不一樣,很多平台只是做中介的。
另外,明德還有1800多家合作基金資源,線下活動的對接率比較高,每一期活動都有幾百人參加,近百位投資人會到現場,不少企業獲得了融資,在業內算很靠譜的了,有融資意向的企業家可以試著聯系下。
如果你還有有關股份的問題,可以點擊下方的在線咨詢按鈕,直接跟老師對話交流。
H. 公司股權轉讓及增加註冊資本增加股東如何操作
需要辦理股權轉讓和公司增資兩套手續,增資的話,需要股東會作出決定的。如果是股權轉讓前增資,則是原來兩個股東作出決議,如果是轉讓後增資,那麼,相當於一個人公司情形下增資,由股東作出決定。股權轉讓和增資擴股手續能否同時辦理,在法律上沒有限制,但是否能夠辦理須咨詢注冊地的工商局。
I. 一個公司兩個股東,大股東股權60%,小股東股權40%,大股東如何淘汰小股東代價最低代價是什麼
這種情況的話,大股東淘汰小股東,要想代價最低,最好的方式就是通過協商進行股權轉讓,或者通過大規模增資方式,最大限度稀釋小股東的持股比例。
一、通過協商進行股權轉讓
作為大股東是沒有資格在正常情況下無緣無故的把小股東給踢出公司的,如果想要踢出小股東,按照現在法律制度的規定。除非是小股東違反了公司章程或者沒有履行應盡的義務這種時候,公司的其他股東可以通過法定程序,剔除該股東的名字。所以,一定要通過正當合法的方式將小股東淘汰。
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如需變動,根據《公司法》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可以通過股權轉讓、退股兩中方式退出公司。如需要將股東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出台之前,有限責任公司股東除名制度在我國尚處於空白。在「規定」中相關條款明確只有出資人違反相關規定、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相關義務等等,法院才會予以支持。而根據公司草程涉及取消股樂權利是無效的,《公可法》明確規定只有出資人未按規定出資才可以終止其股東資格。因此要求其中出資人退出,通常是股東協商達成一致,通過股權轉讓完成或退股完成,協商無法達成一致的,只能通過法律途徑解決,而法律的依據則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對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
二、通過大規模增資方式,最大限度稀釋小股東的持股比例
如果小股東的持股比例較高,但是手裡的資金缺乏,又拒絕進行股權轉讓的話,而大股東資金雄厚,可以大規模對公司進行實繳出資,則可以通過股東會決議考慮對公司進行大規模增資,此時小股東因為缺乏資金就不能按照實繳持股比例進行增資,而大股東可以通過大規模實繳增資,最大限度稀釋小股東的持股比例。
這種方案的局限性是要求公司未來需要大量的資金去發展業務,而不是簡單為了稀釋股份而進行增資;同時,該方案的缺點是小股東盡管被最大限度的稀釋了股份比例,但是依然持有公司的股權,不能徹底解除其股東資格。
在股東不合,小股東堅持不退出股權的情況下,通過協商解決股權退出往往是最簡單省力的方式,也是實務中採用的最多的方式。但是,因為股東之間的意氣用事、股權價格談不攏等原因,往往很難達成一致的意見,此時,如何解決小股東的退出就成為難題。
J. 公司股權變更如何進行變更我們公司目前有兩個股東,目前要增加股東,不知道具體變更的流程怎樣
簽訂股權轉讓協議(將其中一人50%的股權轉出45%的股份:轉給另外一個原持股50%的人40%的股份,轉給新股東5%,自己留下5%)即可。出具相關的股東決議及股權轉讓協議,現在工商股權按變更需要先到稅務部門取得完稅憑證(非溢價轉讓的話轉讓雙方只需繳納萬分之五的印花稅---建議按注冊資本份額轉讓,如總注冊資本100萬元,則轉讓45%股份金額為45萬元,需要交納印花稅450萬*0.05%*2=450元。拿到完稅憑證後工商辦理程序見其他人所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