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虛假股權變更登記怎麼辦

發布時間: 2022-04-23 12:03:52

『壹』 有關股權轉讓的虛假工商變更登記該怎麼處理

相關利害關系人可以申請工商部門撤銷股權變更登記。

『貳』 偽造股權轉讓協議並成功辦理股東變更登記,是否有效

  1. 關於股權轉讓協議效力問題

    如果股權轉讓協議,沒有股權轉讓股東本人簽字或者轉讓股東授權、同意他人代為簽字,則該股權轉讓協議,沒有股權轉讓股東的真實意思表示,意思表示不真實,協議不成立,不生效力。

2. 如果股權轉讓協議不生效力,那麼依據股權轉讓協議公司作出的涉及股權變更登記的相關決定內容違法,也應無效;

3. 公司登記機關作出的股東變更登記也應撤銷。

『叄』 偽造股權轉讓協議屬於犯罪嗎

偽造股權轉讓協議構成了詐騙罪。
(一)立法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66條:「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2、現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詐騙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對詐騙罪量刑標准進行了補充:
個人詐騙公私財物2千元以上的,屬於「數額較大」;
個人詐騙公私財物3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巨大」。
個人詐騙公私財物20萬元以上的,屬於詐騙「數額特別巨大」。
(二)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詐騙公私財物價值三千元至一萬元以上、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達到以上數額,又具有以下情節的,酌情從嚴懲處:
(1)通過發送簡訊、撥打電話或者利用互聯網、廣播電視、報刊雜志等發布虛假信息,對不特定多數人實施詐騙的;
(2)詐騙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醫療款物的;
(3)以賑災募捐名義實施詐騙的;
(4)詐騙殘疾人、老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人的財物的;
(5)造成被害人自殺、精神失常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已達到「數額較大」的標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行為人認罪、悔罪的,可以根據刑法第三十七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的規定不起訴或者免予刑事處罰:
(一)具有法定從寬處罰情節的;
(二)一審宣判前全部退贓、退賠的;
(三)沒有參與分贓或者獲贓較少且不是主犯的;
(四)被害人諒解的;
(五)其他情節輕微、危害不大的。
詐騙近親屬的財物,近親屬諒解的,一般可不按犯罪處理。
詐騙近親屬的財物,確有追究刑事責任必要的,具體處理也應酌情從寬。
詐騙數額特別巨大是認定詐騙犯罪「情節特別嚴重」的一個重要內容,但不是唯一情節。
詐騙罪量刑標准之加重處罰情形:
詐騙數額在10萬元以上,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應認定為「情節特別嚴重」:
(一)詐騙集團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詐騙犯罪中情節嚴重的主犯;
(二)慣犯或者流竄作案危害嚴重的;
(三)詐騙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個人急需的生產資料,嚴重影響生產或者造成其他嚴重損失的;
(四)詐騙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救濟、醫療款物,造成嚴重後果的;
(五)揮霍詐騙的財物,致使詐騙的財物無法返還的;
(六)使用詐騙的財物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
(七)曾因詐騙受過刑事處罰的;
(八)導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九)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對於偽造股權轉讓協議這樣的行為,是構成犯罪的,股權轉讓是會直接的影響到公司和企業的發展的,所以偽造股權轉讓協議,不僅會影響到相關公司和企業的發展,還會讓很多人的利益受損,如果我們遇到了這樣的偽造行為,我們可以通過法律的途徑來進行維權。

『肆』 意思表示真實但簽名虛假的變更登記應該撤銷嗎

意思表示真實但簽名虛假的變更登記應該撤銷嗎?
案情:
甲公司前任法定代表人孫某於2011年5月25日向省工商局舉報,稱房某(甲公司現法定代表人)在申請法定代表人及股權轉讓變更登記中向公司登記機關提交虛假材料並隱瞞重要事實,請求公司登記機關撤銷其變更登記。
經查,甲公司2007年3月27日設立,法定代表人是李某,注冊資本500萬元,主要經營房地產開發、銷售;有兩名股東,李某以貨幣投資300萬元、占注冊資本60%,宋某以貨幣投資200萬元、占注冊資本40%。2009年7月21日,李某到公司登記機關辦理了變更登記,把法定代表人由李某變更為孫某,並將其名下股權無償轉讓給孫某。2009年10月26日,甲公司辦理第二次變更登記,把法定代表人由孫某變更為房某,並將孫某名下的股權轉讓給房某。同年11月30日,甲公司第三次辦理變更登記,公司登記機關變更為省工商局。2010年1月7日,甲公司增資,公司注冊資本增加到800萬元,股東房某佔有75%股權,宋某佔有25%股權。
調查結果:
辦案機關調取登記卷宗和詢問當事人發現,在第一次變更登記中,孫某和宋某均不知情,甲公司向市工商局提交的變更材料中,包括變更申請登記表、股東會決議、公司章程修正案、股權轉讓協議等,孫某和宋某都沒有簽字。對於此後的3次變更登記,宋某稱均不知情,甲公司向公司登記機關提交的相關材料上的簽名並非宋某本人所簽。孫某和宋某委託的律師向省工商局出具了關於簽名虛假的司法鑒定。
2011年7月27日,省工商局認為甲公司4次向公司登記機關提交虛假材料騙取變更登記行為事實成立,情節嚴重,向甲公司下達聽證告知,擬對其違法行為罰款30萬元,撤銷4次變更登記。甲公司提出聽證要求。
聽證情況:
辦案機關在聽證會上進一步查明,李某和宋某是母女關系,甲公司設立時宋某正在外地求學,甲公司實際由宋父經營,李某協助經營。2009年7月7日,宋父與乙公司法定代表人孫某簽訂協議,約定乙公司向甲公司投資800萬元,甲公司法定代表人由李某變更為孫某。甲公司完成第一次變更登記後,孫某未投資,協議經宋父和孫某簽字同意作廢,但甲公司未及時辦理法定代表人變更登記,導致甲公司法定代表人為孫某的營業執照一直延續,直到2009年10月26日才變更為房某。甲公司與乙公司的協議解除後,雖然營業執照上的法定代表人為孫某,但孫某實際上與甲公司沒有任何關系,李某和宋父一直掌管著甲公司的營業執照正副本(原件)和甲公司的全套印章,是甲公司的實際操控人。
在第二次變更登記中,市工商局要求前法定代表人和擬任法定代表人到場,但孫某與甲公司沒有關系因而缺席,宋父冒充孫某簽字並應公司登記機關要求出具保證書,宋某的簽名由李某代簽,房某在此次變更中沒有造假行為。第三次變更登記和第四次變更登記中,宋某因長期在外地就學無法到場,經電話征詢同意後,房某讓甲公司的會計代替宋某簽字。房某最終成為甲公司的實際投資人之一,其投資額占公司注冊資本的75%,對甲公司的房地產開發項目進行了籌備和運作。
此外,房某在聽證中舉報,稱甲公司在第一次變更登記中同樣提交了虛假材料。經調查證實,在第一次變更登記中,孫某沒有在股東會決議、股權轉讓協議、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變更登記表等相關材料上簽字,而是由乙公司工作人員代簽。
也就是說,甲公司在上述4次變更登記中均向公司登記機關提交了虛假材料。然而,雖然相關人員的簽字是虛假的,但公章卻是真的,實際變更的事項是甲公司時任股東的真實意思表示,房某擔任甲公司法定代表人也是李某和宋父的真實意思表示,所有變更手續都是李某經辦的。
處理意見:
這起案件涉及4次變更登記行為,當事人之間的關系錯綜復雜。本案爭議的焦點是:在股東意思表示真實而簽名虛假的情況下,相關變更登記是否應該撤銷?
一種意見認為,甲公司在4次變更登記中均向公司登記機關提交虛假材料隱瞞重要事實,應當認定為多次故意違法,屬於違法情節嚴重,依法應當處以罰款並撤銷4次變更登記。
另一種意見認為,在現實生活中,讓他人代簽的現象大量存在,判斷簽字是否有效要看代簽人是否取得被代理人的授權或追認。從表象上看,這4次變更登記中都存在代簽行為,但變更事項均已徵得相關股東同意,事後又經過相關股東以實際行動履行,應當認定是真實意思表示。而且,這種代簽行為情節輕微,沒有造成其他社會危害後果,甲公司股東還主動舉報違法行為請求予以糾正。鑒於甲公司資本充實,現處在正常業務運作當中,從維護穩定、促進企業發展的角度考慮,應適用《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違法行為輕微並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不予行政處罰」。
省工商局經過多方論證,最終採納了第二種意見,責令甲公司各股東改正其虛假簽字,向相關公司登記機關提交真實簽字的變更登記材料,糾正上述4次變更登記的違法行為,對甲公司提交虛假材料取得登記的違法行為不予處罰。
思考與啟示:
在現實中,不乏虛報注冊資本、提交虛假材料或者採取其他欺詐手段隱瞞重要事實騙取公司登記的行為。對於這種行為是簡單地依據公司登記法規進行處罰,還是兼顧社會效益處理?如何客觀公正地處理好這類問題是登記機關迫切需要解決的一個重要課題。
「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准繩」是工商機關必須遵循的基本原則。只有堅持查清事實,尊重法律,才能客觀公正辦案,准確定性執法,正確掌握處罰尺度。在本案中,第一種意見關於情節嚴重的認定和擬作出撤銷登記的處罰,就是僅僅停留在簽字虛假的表面現象上,沒有對當事人的真實意願深入調查。通過聽證及進一步調查,辦案機關查清了當事人的真實情況,准確地把握了材料瑕疵與意思表示真實的處理尺度,較好地貫徹了過罰相當這一行政處罰的基本原則。最終的決定,裁量適當,符合公平正義、合理行政的執法原則和理念。
執法的根本目的不是辦大案、收罰款,而是規范經營行為,教育經營者守法經營,激勵經營者公平競爭。公平、正義是依法行政永恆的追求。鑒於甲公司處於正常運營中,且已進行先期投入,辦案機關本著「誰投資誰受益」的基本原則,從追求公平正義、維護穩定社會秩序和促進企業發展的角度考慮,責令當事人各股東改正其虛假簽字,向相關登記機關提交真實簽字的變更登記材料,糾正變更登記中的違法行為是正確的。
相反,如果撤銷甲公司的4次變更登記,將導致甲公司不能正常運營,其客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造假者宋父、李某不但沒有受到應有的懲罰,反倒坐享他人投資、勞動的成果。這樣做顯然是不公平的。
□吉林省工商局法規處王淑英

『伍』 股權變更登記怎麼辦理

股權變更登記辦理的方式:一般情況下,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持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變更登記申請書、股權變更決議等相關材料,向原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登記機關經核查,確認符合變更條件的,應當予以變更。
【法律依據】
《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二十六條
公司變更登記事項,應當向原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第二十七條
公司申請變更登記,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變更登記申請書;
(二)依照《公司法》作出的變更決議或者決定;
(三)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規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公司變更登記事項涉及修改公司章程的,應當提交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修改後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
變更登記事項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在登記前須經批準的,還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提交有關批准文件。

『陸』 如何認定通過偽造股權轉讓協議辦理的股東變更登記的效力

股權轉讓協議是偽造的,非真實交易,基於此辦理的股東變更登記應屬無效,應恢復原有登記。

『柒』 虛假訴訟變更確認股權,而違法協助執行變更應該怎麼辦

咨詢記錄 · 回答於2021-02-14

『捌』 我是公司法人佔有61%的股權,其他股東趁我不在,私自將企業轉讓,並提供虛假手續變更了法人。我該如何

你必須經過法院來判決的。
其它股東涉及刑事犯罪。
第三方是否是善意,有待調查。可以一塊告。
股權轉讓必須你的同意,或者章程中約定了股權必須轉讓的事由,否則,他們無權要求你轉讓的。
另外,出售公司股權,內部認購優先。你有絕對優先權。
他們明顯違法,上法院吧。
建議請專業律師,要有實力的。 追回自己的

『玖』 偽造股東簽字變更股權犯法嗎

法律分析:偽造股東簽字變更股權犯法。偽造他人簽名會被追究法律責任,根據行為人目的確定具體法律責任。如果是用於詐騙的,可以按合同詐騙罪、詐騙罪等罪名追究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三十四條 公司變更類型的,應當按照擬變更的公司類型的設立條件,在規定的期限內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並提交有關文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以虛構的單位或者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的;

(二)以偽造、變造、作廢的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的;

(三)沒有實際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誘騙對方當事人繼續簽訂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對方當事人給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後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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