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名下的股權怎麼分
① 股權登記在夫妻一方名下的共同財產,如何繼承股權
法律分析:股權雖然登記在夫妻一方名下,但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在配偶繼承人繼承相應份額之前應當對該夫妻共同財產進行析產。夫妻雙方協商一致將出資額部分或者全部轉讓給該股東的配偶,過半數股東同意、其他股東明確表示放棄優先購買權的,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股東。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條 繼承開始後,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以書面形式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
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後六十日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
② 股份是如何分配的
法律分析:要確定你們公司的注冊資本和法人代表,然後在公司章程里確定你們商量好的投入比例股份公司股份應當按照創建公司出資金額,還要考慮是否參與經營管理,是否一方具有技術投入等因素,如果有一方參加經營可以適當增加其股份,一方投入技術支持也應當適量增加其股份。最重要的是一定要在合同中寫明股權比例。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七十一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③ 離婚時夫妻一方在企業中的股份要如何分割
夫妻離婚時一方在公司的股權劃分具體如下:1、夫妻雙方均持有公司股份。在婚姻存續期間成立公司,夫妻雙方均為公司股東,且佔有一定的股份比例。離婚時,雙方可以通過協商的方式處理各自的股份。如果協商不成,可共同委託評估機構對股份的價值進行評估後,由法院作出判決。2、夫妻一方持有公司股份。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中以一方名義在有限責任公司的出資額,另一方不是該公司股東的,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一)夫妻雙方協商一致將出資額部分或者全部轉讓給該股東的配偶,過半數股東同意、其他股東明確表示放棄優先購買權的,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股東;(二)夫妻雙方就出資額轉讓份額和轉讓價格等事項協商一致後,過半數股東不同意轉讓,但願意以同等價格購買該出資額的,人民法院可以對轉讓出資所得財產進行分割。過半數股東不同意轉讓,也不願意以同等價格購買該出資額的,視為其同意轉讓,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股東。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④ 離婚股權分割糾紛,股權如何分割
根據我國《民法典》的相關規定,如果男方名下的股權是股票性質的,則雙方協商分配或者按市價分配。但是如果男方名下的股權是有限責任公司的,則要根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轉讓的原則來進行判斷,即其他股東過半數是否同意和是否主張優先購買權。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一)一方的婚前財產;(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⑤ 夫妻離婚如何分割股權,離婚時怎樣分割公司股權
法律分析:1、股權屬於個人財產時,離婚股權分割方式如下: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因此,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個人股權產生的收益比如公司的利潤分紅,股價上漲拋售增值的部分則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在離婚財產分割時按照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2、夫妻有限責任公司,離婚股權的分配方法如下:此種情況下,離婚股權如何分割比較簡單。因為是夫妻公司,不涉及到第三人。一般情況下,對此類股權分割按照共同財產平均分割。不管先前出資誰多誰少,都可以得到公司50﹪的股權。對於產生的收益也按照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平均分割。
3、以夫或妻一方的名義與他人投資成立公司,夫妻離婚股權分割方式如下:這種形式的有限公司,由於涉及第三人,關系較為復雜。我國法律對此也有明確規定。如,夫妻雙方協商一致將股權全部轉讓給該股東的配偶,過半數股東同意、其他股東明確表示放棄優先購買權的,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股東。夫妻雙方就股權轉讓份額和轉讓價格等事項協商一致後,過半數股東不同意轉讓,但願意以同等價格購買的,人民法院可以對轉讓股權所得財產進行分割。過半數股東不同意轉讓,也不願意以同等價格購買的,視為其同意轉讓,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股東。
4、夫妻雙方共同與他人投資形成的有限公司,離婚時股權分隔方式如下:此種情況就相對簡單一些,夫妻本來都是股東,不存在向股東之外第三人轉讓股權問題,也不存在一方退出而變更公司問題,分割時只需按照婚姻法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基本原則對夫妻共有股權在二人之間進行公平分割。一方如果不願意繼續經營主張退出公司的,另一方或者其他股東均可行使優先購買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⑥ 股權登記在夫妻一方名下的共同財產,應該怎麼繼承股權
股權登記在夫妻一方名下的共同財產,如何繼承股權?1、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共同財產出資取得相對應股權,該股權登記在夫妻一方名下。登記有股權的夫妻一方死亡後,配偶繼承人該如何析產與繼承股權。股權雖然登記在夫妻一方名下,但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在配偶繼承人繼承相應份額之前應當對該夫妻共同財產進行析產。參照《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十六條的規定:人民審理離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中以一方名義在有限責任公司的出資額,另一方不是該公司股東的,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一)夫妻雙方協商一致將出資額部分或者全部轉讓給該股東的配偶,過半數股東同意、其他股東明確表示放棄優先購買權的,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股東;(二)夫妻雙方就出資額轉讓份額和轉讓價格等事項協商一致後,過半數股東不同意轉讓,但願意以同等價格購買該出資額的,人民可以對轉讓出資所得財產進行分割。過半數股東不同意轉讓,也不願意以同等價格購買該出資額的,視為其同意轉讓,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股東。這條規定主要適用股權轉讓的規則處理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問題。雖然條文里用的是「出資額」一詞, 但這並不妨礙我們看出,在離婚時分割登記在一方名下的作為夫妻共同財產的股權,相當於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若其他股東同意轉讓並放棄優先購買權,該股東的配偶可以順理成章地成為公司的股東;若其他股東不同意轉讓的,應該購買或強制性購買該股權,以該股權的對價給與離婚的股東配偶以補償。2、配偶與被繼承人對共同財產析產完畢後的股權份額,配偶依據《公司法》及本指引的規定予以繼承。從前面的分析我們可以發現,對被繼承人的配偶而言,繼承過程中兩個階段股權的不同分配規則可能會有兩種不同的結果。在繼承前的析產中適用股權對外轉讓規則,可能把被繼承人的配偶排除在公司之外,繼承前的析產可能使被繼承人的配偶無法獲得股權,而只能獲得其一半股權轉讓的對價。而在股權的法定繼承過程中,如果公司章程對股權繼承沒有做出限制性規定,已故股東的所有法定繼承人包括其配偶都能夠當然地因繼承而獲得公司的股東資格。
⑦ 離婚分配股權怎麼分
(一)僅有夫妻二人持股的有限公司:
1、持股比例不能認為是對夫妻共同財產的約定,分割時應均分股份。
2、夫妻二人願意繼續持有股份的,均分股份。
3、夫妻一人不願意持股,將股份作價一半補償給願意持股方。
4、夫妻都不願意繼續經營的,可以對公司資產進行清算,夫妻分割清算後的資產,並注銷公司。
(二)夫妻一方以共同財產出資與第三人持股的有限公司:
1、直接轉讓股權
夫妻雙方協商一致將部分或全部股份轉讓給股東配偶的,應經其它股東過半數同意,不同意,則不同意的股東應購買相應的股權。
2、作價補償
股權在夫妻間不發生轉移,持股配偶一方將本屬於另一方的股份折價後,以貨幣的形式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七十二條,夫妻雙方分割共同財產中的股票、債券、投資基金份額等有價證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時,協商不成或者按市價分配有困難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數量按比例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