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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股權退股機制怎麼設置

發布時間: 2022-04-23 11:02:47

⑴ 一個靠譜的股權激勵退出機制如何設計

第一是公司原因導致激勵方案變動;如:公司控制權發生變化;公司合並分立;公司不願續簽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由於公司原因重大調整等。
第二是員工原因導致的變動。員工原因導致的變動分主客觀原因,主觀原因有:違規違紀被解除勞動合同;主動提出離職(含勞動合同到期,公司願意續簽,激勵對象不願續簽的情形)等。客觀原因有:激勵對象因病、傷殘、死亡等不能繼續為公司工作的。
根據上述不同的原因,有不同的退出回購機制。如根據激勵對象實際出資額;實際出資額加固定年息;回購時對應公司上一年末經審計的凈資產;回購時公司上一輪估值等進行回購。
同時結合時間線,從簽訂 股權激勵協議及繳款時開始,經過一定期限的服務期,再到服務期屆滿,有些公司有上市規劃還要區分是否成功上市的情形等。最後結合股權激勵模式是限制性股份還是期權或是其他模式,並根據公司的規劃,是否分紅等情形綜合考慮制定個性化、制度化的退出機制。
通常情況下,服務期內激勵對象因主觀原因無法繼續履行服務的,將會認定激勵對象未能履行義務,沒有達到股權激勵的目的,一般以激勵對象實際出資額進行回購即退回本金。考慮的更深遠一些,若公司出現虧損,激勵對象又觸犯公司紅線嚴重損害公司利益的,大股東還按照實際出資額回購則對公司及大股東不利,筆者建議以實際出資價格或對應的公司審計凈資產的較低者進行回購,造成公司經濟損失的,還應賠償公司的實際損失,並在回購價款中予以扣除。
服務期內 激勵對象因客觀原因無法繼續履行服務的,通常以實際出資價格或給予部分的利息補償。
服務期屆滿後,激勵對象的服務義務已履行完畢,此時退出回購機制應相應寬松,實際出資額加固定年息作為最低保障相對合理,屆時還應當結合公司未來規劃,若實現上市目標後,是否增加服務期等仍需要考慮完善。
有些老闆可能會想,若幾個激勵對象同時要求回購,會對自己產生較大資金壓力。筆者建議,若激勵對象行權時為分期出資,故大股東回購也可以分期回購,通常會約定大股東可選擇一次性回購或分幾年回購,給予大股東充分選擇權。

⑵ 如何設計合夥人股權的進入和退出機制

股東進入與退出機制
進入與退出機制
進入機制:
進入條件:根據公司發展實際情況及需要,擬引入股東需與原股東志同道合,對企業的發展能有所幫助,並符合公司章程規定或經董事會(或股東會)批准。
進入方式:如引入新的股東,原股東同意
以同比例稀釋的方式
或原股東一致書面同意的方式向其轉讓股權。
退出機制:
按公司章程規定或經董事會(或股東會)批准,股東可以對內、對外或以其他方式轉讓股權以實現退出,否則按下列情形採取有區別的方式實現退出:
一、
當然退出(原價回購)
我們認為:股東發生如下情形之一的,公司以原認購價格代為回購其持有的股權,並不再發放其當年度的紅利:
1.
股東喪失勞動能力的;
2.
股東死亡、被宣告死亡或被宣告失蹤的;
3.股東達到法定或公司規定的退休年齡;
4.作為股東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宣告破產;
5.
股東不能勝任所聘工作崗位或拒絕服從公司工作安排,經公司董事會批准取消其股東資格的;
6.由於不可抗力或突發事件,致使本合同在法律或事實上已經無法繼續履行,或合同的根本目的已無法實現;
7.
其他非因股東過錯而終止勞動合同的。
如發生上述情形不影響股東權利的行使(如股東不擔任公司職務)及公司的發展,則經董事會(或股東會)批准,該股東可以保留股東權利。
二、
除名退出(無償回購)
股東發生如下情形之一的,公司有權自行取消其股東身份,無償收回其股權,並不再發放當年紅利,如給公司造成損失的,須向公司進行賠償:
1.未滿
年主動辭職的;
2.未經公司董事會(或股東會)批准,擅自轉讓、質押、信託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處分其持有的股權;
3.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的;
4.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公司造成重大損害的;
5.未經公司董事會(或股東會)批准,自營、與他人合營或為他人經營與公司業務相同或相似的業務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7.根據《績效考核管理規定》的考核,考核年度內累計三次月度考核為崗位不合格或者連續兩個月度考核為崗位不合格;
8.股東存在其他嚴重損害公司利益和名譽的行為。
三、
期滿退出(現價回購)
如股東在公司持股超過一定期限後當然退出或退休的,則公司可按現價回購其股權。
參考方式:
10年期滿情形:
股東持有股權滿10年後主動辭職、當然退出或者退休的,公司回購其持有的股權,回購價格按現價回購:股東的股權比例所對應的公司上一年度的凈資產額。但股東可根據自身需要在以下兩種回購方式中進行選擇:
1.由公司一性次回購其持有的股權並按上一年度的分紅標准支付五年的紅利;
2.由公司每次回購其股權總數額的20%,分五年逐年回購其持有的股權,股東並有權根據
每次回購時公司上一年度的凈利潤和其擁有的股權數額享受紅利分配。但如股東在五年內死亡的,公司將現價回購剩餘的股數,紅利不再發放。
股東必須在公司董事會規定的合理期限內做出選擇,並書面告知公司董事會。若股東未在合理期限內書面告知公司董事會的,公司董事會默認為股東選擇第一種回購方式。

⑶ 股權合同如何退股

退股,要看之前的「入股協議」中,退出條款的約定,一般的方式是「回購」,回購價是溢價或者折價,不單與公司的盈虧狀況相關,還與退出的原因、退出的時間相關;回購款可以一次性或分批次支付,並進行股權轉讓、工商變更;但一切以「入股協議」的約定為准。

如果協議未有明確的約定,那麼就需要進行協商解決,協商無法達成一致,則可訴訟解決。

⑷ 股權激勵公司員工怎麼退出

股權激勵,員工的退出流程有:
1、員工離職時,公司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股東大會的授權,經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會會議決議回購股權;
2、股權回購價格可以按照公司的凈資產、凈利潤、估值來確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條
公司不得收購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減少公司注冊資本;
(二)與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並;
(三)將股份用於員工持股計劃或者股權激勵;
(四)股東因對股東大會作出的公司合並、分立決議持異議,要求公司收購其股份;
(五)將股份用於轉換上市公司發行的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
(六)上市公司為維護公司價值及股東權益所必需。

⑸ 公司股權退出機制有哪幾種

退出機制:

按公司章程規定或經董事會(或股東會)批准,股東可以對內、對外或以其他方式轉讓股權以實現退出,否則按下列情形採取有區別的方式實現退出:

一、 當然退出(原價回購)

示例:股東發生如下情形之一的,公司以原認購價格代為回購其持有的股權,並不再發放其當年度的紅利:

1、股東喪失勞動能力的;

2、股東死亡、被宣告死亡或被宣告失蹤的;

3、股東達到法定或公司規定的退休年齡;

4、作為股東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宣告破產;

5、股東不能勝任所聘工作崗位或拒絕服從公司工作安排,經公司董事會批准取消其股東資格的;

6、由於不可抗力或突發事件,致使本合同在法律或事實上已經無法繼續履行,或合同的根本目的已無法實現;

7、其他非因股東過錯而終止勞動合同的。

如發生上述情形不影響股東權利的行使(如股東不擔任公司職務)及公司的發展,則經董事會(或股東會)批准,該股東可以保留股東權利。

二、 除名退出(無償回購)

示例:股東發生如下情形之一的,公司有權自行取消其股東身份,無償收回其股權,並不再發放當年紅利,如給公司造成損失的,須向公司進行賠償:

1、未滿 年主動辭職的;

2、未經公司董事會(或股東會)批准,擅自出售、質押、信託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處分其持有的股權;

3、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的;

4、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公司造成重大損害的;

5、未經公司董事會(或股東會)批准,自營、與他人合營或為他人經營與公司業務相同或相似的業務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7、根據《績效考核管理規定》的考核,考核年度內累計三次月度考核為崗位不合格或者連續兩個月度考核為崗位不合格;

8、股東存在其他嚴重損害公司利益和名譽的行為。

三、 期滿退出(現價回購)

示例:如股東在公司持股超過一定期限後當然退出或退休的,則公司可按現價回購其股權。

參考方式:

10年期滿情形:

股東持有股權滿10年後主動辭職、當然退出或者退休的,公司回購其持有的股權,回購價格按現價回購:股東的股權比例所對應的公司上一年度的凈資產額。但股東可根據自身需要在以下兩種回購方式中進行選擇:

1、由公司一性次回購其持有的股權並按上一年度的分紅標准支付五年的紅利;

2、由公司每次回購其股權總數額的20%,分五年逐年回購其持有的股權,股東並有權根據每次回購時公司上一年度的凈利潤和其持有的股權數額享受紅利分配。但如股東在五年內死亡的,公司將現價回購剩餘的股權,紅利不再發放。

⑹ 員工退股公司該如何操作

公司股東退股的操作辦法:若因公司解散而退股的,公司就需要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工作,並按照順序清償債務。若為一般的股權轉讓,則應當由當事人訂立書面轉讓協議,經股東大會決議,即可申請變更登記。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七十一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條
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但是,該強制性規定不導致該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除外。
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⑺ 如何設計合理的股權退出機制股東的退出方式有哪些

合夥創業中,股東股份的退出是至關重要的一環很多合夥創業的團隊,往往只在乎了前期的設計(股份分配問題)但是對於股權的退出問題,卻往往並沒有做出安排,以至於在最後留下了隱患,這里有四個原則可供大家參考:

1、提前設計退出機制,管理合夥人預期天下沒有不散的宴席,父子親兄弟都有分家的時候,有能力的原因、有發展理念的原因、有個人家庭的原因等等,談好「分家」,才能放心大膽創業,使不上勁、不願意使勁、鬧矛盾,大多數都是因為機制不明確,預期不明朗,提前設計退出機制,最後走到分家的一天,大家有章可循,好聚好散。

四種方法應用的場景不同,也可以再做變形,激勵一定是和目標相匹配的,你要確定你的兌現節奏,你就得確定你的激勵目標是什麼?如果注重短期目標,那麼在第一年就要加大兌現力度。另外整個兌現的時間長度,4年是一個極限了,也有2年和3年,1年就太短了。

干一年人就離職了,起不到多大作用 ,激勵的時間太長了,比如5年,你想想現在有幾個人會在一家公司干5年的?這是違背人性的事情,除非你的公司是華為,別人都求著來你這里。創業黃金法則:先小人後君子,先分好家,後才能幹好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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