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繳未完成股權如何轉讓
A. 股東如何轉讓股權認繳工商
股權轉讓的形式包括內部轉讓和外部轉讓兩種。轉讓中的實務操作也根據轉讓形式的不同而不同。第一內部轉股:出資股東之間依法相互轉讓其出資額,屬於股東之間的內部行為,可依據公司法的有關規定,變更公司章程、股東名冊及出資證明書等即可發生法律效力。2、向第三人轉股:對於向第三人轉股,公司法的規定相對比較明確:第一根據我國《公司法》第71條的規定,需要書面通知其他股東,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超過半數同意後,股權方可轉讓。並且,其他股東享有優先購買權。第二轉讓雙方簽訂股權轉讓協議。協議中應對轉讓股權的數額、價格、程序、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作出具體規定。第三對公司股東名冊進行變更登記,注銷原股東名冊,將新股東的姓名或名稱、住所地段受讓的出資額記載於股東名冊,並相應修改公司章程。第四將新修改的公司章程、股東及其出資變更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進行工商變更登記。至此,有限責任公司股權轉讓的法定程序才算完成。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七十一條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B. 認繳出資公司是否能轉讓股權
認繳出資公司轉讓股權的辦法:外部轉讓的,需要雙方訂立書面轉讓協議,並經股東大會二分之一決議通過,且其他人放棄優先購買權,轉讓雙方即可辦理變更登記手續。若內部轉讓的,除章程另有約定外,可以直接訂立轉讓協議,並辦理變更登記。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七十一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C. 未實繳的股權怎麼轉讓
未實繳出資的股權也是可以轉讓的,出資期限屆滿,原股東也應當繳足出資,否則應當承擔違約責任。根據相關法律規定,股權轉讓應當按照轉讓合同的金額,確定印花稅。
【法律依據】
《公司法》第七十一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D. 認繳制注冊資金如何轉讓股權
目前現階段我國相關法律法規對此沒有明確的規定,僅僅從《公司法司法解釋三》第13條規定可以看出實踐是許可認繳制度下的公司股權轉讓行為的。
《公司法司法解釋三》第13條規定「股東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公司或者其他股東請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公司債權人請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在未出資本息范圍內對公司債務不能清償的部分承擔補充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已經承擔上述責任,其他債權人提出相同請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股東在公司設立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依照本條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訴訟的原告,請求公司的發起人與被告股東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公司的發起人承擔責任後,可以向被告股東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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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股東未實繳出資是否可以轉讓股權,注意什麼
股東未實繳出資也是可以轉讓股權的,需要注意的有公司章程、股權轉讓協議、股權原值等問題。想要開一家公司,肯定需要相關工商部門處獲取營業執照,而營業執照上面很重要的一項就是注冊資金,這個注冊資金可以理解為公司的錢,注冊資金越多,就意味著公司實力月雄厚。而公司本身是沒有錢的,那麼這個錢就需要各股東繳納到公司的賬戶裡面去,各股東把錢放到公司賬戶這個過程就叫「出資」,對應的就會有出資方式。
綜上所述:股東未實繳出資是能夠出售股權的,受讓人在獲得股東權利的同時也應該承擔起出資的義務,至於注意事項,則多需要圍繞公司章程和股權轉讓協議,必然是不能違背法律。
F. 股權轉讓認繳部分如何轉讓
法律分析:股權轉讓,認繳的出資額可以零轉讓,但認繳出資的股權是有價值的,可議價或根據公司轉讓時的凈資產定價。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七十三條 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條、第七十二條轉讓股權後,公司應當注銷原股東的出資證明書,向新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並相應修改公司章程和股東名冊中有關股東及其出資額的記載。對公司章程的該項修改不需再由股東會表決。
G. 認繳出資能轉讓股權嗎
可以。從法律的角度,股權是股東基於其股東資格而享有的,從公司獲得經濟利益,並參與公司經營管理的權利。認繳制度沒有改變公司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承擔責任的規定,也沒有改變承擔責任的形式,而僅僅是賦予了公司在資本籌集與運用等方面更多的自主權。因此,是否實繳出資並不改變股權投資行為的性質。而依照《公司法》第七十一條規定了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也可以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股權(但應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意即,在公司章程規定的股東實繳出資到位期限屆滿前,股東未實繳出資的,亦有權轉讓其股權。至於是股權出讓方還是受讓方履行該義務,則取決於雙方的約定。若雙方皆未履行該出資義務,公司有權請求出讓股權的股東履行出資義務,並請求受讓人承擔連帶責任。因此,認繳出資的股權可以轉讓,轉讓流程與一般股權轉讓流程一樣。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七十一條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H. 認繳的股權可以轉讓嗎
認繳的股權可以轉讓的。通常情況下,自然人投資者轉讓其持有的股權時,應就股權轉讓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在國家加強對個人投資者股權轉讓所得稅征管的背景下,2014年12月7日國家稅務總局出台了《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管理辦法(試行)》(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67號),自2015年1月1日起開始實施。《管理辦法》對個人股權轉讓的所得稅問題作了相應規定。
第四條規定:個人轉讓股權,以股權轉讓收入減除股權原值和合理費用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按“財產轉讓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因此,要確定應納稅所得額,首先要確定股權轉讓收入和股權原值及合理費用之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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