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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轉股後銀行如何處理股權虧損

發布時間: 2022-04-20 03:15:52

⑴ 中國銀行股票配股轉債是什麼意思,資金應該如何處理

你的消息是哪來的。中國銀行近期沒有配股和發行可轉債的打算,小心受騙。
配股的意思是像股東配售新股票,舉個例子,公司一共有1000股,兩個股東,一個人有800股,一個人有200股。配售新股票的時候,必須按現在持股比例來。配售100股,就是向持有800股的人配售80股,向持有200股的人配售20股。
配股不是強制的,原股東可以不買。但如果是上市公司,配股後,股價會被交易所強制下調,不買就虧大了。
可轉債,就是發行公司債券,到期後,可以連本帶利收回資金,也可以把本息轉化成一定份額的股票,折算下來每股價格通常比股票交易價格低。

⑵ 債轉股之前的虧損如何處理

債轉股之前的虧損處理如下
1.多人債權 用以轉為股權的債權有兩個以上債權人的,債權人對債權應當已經作出分割。也就是說,在作出債轉股的決議之前,債權人必須先把債權分割清楚,以免引起不必要的糾紛。
2.債轉股的評估 為了防止虛構債權和虛增資本,此次《辦法》要求所有的債轉股均需進行評估且作價出資金額不得高於該債權的評估值。而且,由於《辦法》規定,股東(大)會決議應當確認債權作價出資金額,因此,實務操作中也需要股東大會在評...
3.驗資程序 債權轉股權應當經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驗資並出具驗資證明。驗資證明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①債權的基本情況,包括債權發生時間及原因、合同當事人姓名或者名稱、合同標的、債權對應義。

⑶ 債轉股的案例

實施債權轉股權是國務院決定的搞活國有大中型企業、實現三年國企脫困的重大舉措。1999年9月2日,中國信達資產管理公司與北京建材集團共同簽訂了北京水泥廠債轉股協議書。北京水泥廠也由此成為中國首家債轉股試點企業。
北京水泥廠是日產二千噸水泥的國有大型骨幹企業,但該廠過去在投資建設期間,曾向建設銀行貸款5.1億元人民幣,到1998年底本息總額已達9.68億元。過重的債務負擔,使這家工廠的生產經營面臨著嚴重困難。
1999年3月份,國務院批准組建中國信達資產管理公司,進行剝離、處置銀行不良資產,推動國企改革的試點工作。信達公司成立以後,將債權轉股權作為工作重點,通過實施債權轉股權,努力盤活不良資產,同時使實施債權轉股權的國有大中型虧損企業優化資產負債結構,促進現代企業制度的建立,實現企業扭虧為盈。
北京水泥廠的母公司北京建材集團經過與信達資產管理公司的友好協商,在對北京水泥廠進行資產評估、企業財務評價的基礎上,就北京水泥廠債權轉股權的原則、轉股金額、股權回購等問題達成了一致意見,並確定了轉股方案。
據悉,實施債權轉股權後,北京水泥廠1999年就可實現扭虧為盈。自2000年起,每年可實現利潤二千萬元以上。資產負債率由原來的百分之八十點一下降為百分之三十二點四。同時,企業通過資產剝離,減員增效並成立由北京建材集團和信達資產管理公司為股東的有限責任公司,建立現代企業制度,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結構,促進企業經營機制的轉換,將使企業步入良性循環。 國家對可實施債轉股企業的范圍作了限定。之所以要作限定,一是國家可用於債轉股的資源有限,債轉股需要國家財政、銀行出資承擔部分壞賬損失,需要動員資本市場資金,需要採用某些特殊傾斜政策。這些資源十分有限。二是債轉股不宜廣泛使用,債轉股在減輕企業債務負擔的同時有可能產生軟化企業貸款約束、誘發賴債逃債、轉嫁風險等負效應,因此實施范圍不宜過大,債轉股所選擇的企業,應是資本上嚴重不足、負債率過高、經營行為端正、債轉股後可取得良好效果的企業。
國家劃定的可實施債轉股的企業范圍,主要包括80年代後半期以來由於靠商業銀行貸款和外債建成投產、缺乏資本金、國家安排用貸款改建。擴建等原因造成過多負債虧損的企業和地位重要、困難很大的大型企業,這些企業必須是工藝裝備和管理水平較高,有市場潛力,債轉股後可扭虧為盈,這樣劃定的范圍表明了國家選擇債轉股企業所重視的幾個因素:
1、企業靠貸款建成並運營,缺乏資本金;
2、地位重要、困難很大的國家重點企業;
3、企業實物資產素質優良,經營效益良好;
4、企業虧損及不良負債的關健原因是負債過重而不是經營不善等原因,對企業債轉股減輕負債可實現扭虧為盈。
這幾個因素中,最基本的是第四點,即強調企業不良負債主要不是由於企業自身經營原因而是由經濟體制政策缺陷等原因所引起。企業不良負債由經濟體制政策缺陷所造成,是企業要求不良負債應由國家出面解決和國家合理選擇債轉股企業的基本依據,企業靠貸款建成並經營、資本金不足,被看做是辨別不良負債是由宏觀體制原回所引起的最重要因素。
重視選擇對設備精良、工藝先進。經營效益好的不良負債企業進行債轉股,更明確界定造成企業不良負債的原因不在於企業經營效益不好而主要在於創建企業的投資決策。這種不應由企業承擔解決的不良負債與資本金問題有關。其他因素與此因素相比都存在著難以將造成不良負債的體制政策原因與企業經營不善原因分清的問題。如國家重點、地位重要、規模大、困難大等,主要體現了國家對國有大型企業的政策傾斜,而這種政策傾斜最容易產生投資失誤。貸款約束軟化、經營效率低下等問題。選擇債轉股企業應根據不良負債原因進行。可實施債轉股的企業應是經營效益良好、實質資產未受損害的企業,這類企業的不良負債主要與企業創建時的投資決策及資金運用有關,與企業自身經營無關,企業投產後難以還貸付息,難以提高經營效益解決不良負債。國家確定的債轉股企業的選擇條件,對造成企業不良負債的體制原因突出重視的同時,對企業減輕債務負擔要求、國家重點項目企業,資產裝備優良的大型企業等困素也很重視。很多企業和部門提出債轉股要求,主要以企業債務負擔過重為由,淡化或迴避造成企業不良負債的責任原因。面對企業及一些部門不分原因地要求減輕債務負擔的強烈傾向,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在選擇債轉股企業時應對這些問題作出界定和說明。 債轉股比其他減免企業債務措施的優越之處在於,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對企業債轉股後獲得了持股權,可藉此參與或控制企業,重組企業,從更深層、更根本的企業體制改革人手解決不良負債問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對債轉股企業可能會有不同程度的持股權,從而對企業的重組過程的操作及重組效益的實現會有所不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對債轉股企業的控股重組,由弱至強,大致有三種情況:
第一種,減輕企業債務負擔。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對企業持股較少,影響力或控制力較弱,主要以減輕企業負債負擔的方式解決企業不良負債問題。債轉股之後,企業債務負擔減輕,利息成本支出減少,資產負債狀況改善,有可能扭轉虧損,使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所持股權變成優良股權,實現追回不良資產損失的目標。但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介入企業內部體制調整的力度不大,如果企業經營機制不改進,企業債務負擔靠債轉股而減輕,易於產生貸款約束軟化的趨勢,可能還會產生新的虧損和不良負債;即使扭虧為盈,也主要是因為享受免債優惠政策,沒有整改措施,不能服人,容易對其他不良負債企業產生等待或追求國家減債政策的逆向引導效應。
第二種,盡快退回資產權益。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對企業債轉股後持有較強控股權。在不能使企業很快扭虧為盈的情況下,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主要採取清理追索債務,產權交易變現等方式盡快追回資產權益,並加強對企業經營班子的監督,阻止損害資本權益人的行為繼續擴大。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出於盡快追回資產權益的策略選擇,既可能採取與優良資產結合重組的方式使企業資產質量提高,也可能採取低價變現資產的作法使企業發展受損。
第三種,控股重組企業。金融資產管理公司通過債轉股獲得企業控股權,對企業的經營體制進行大力度的調整重組。在資產方面,採取增加投入,購並企業等措施改善資產質量,壯大企業實力,提高資本增值能力;在經營及體制方面,調整重組企業經營班子,建立產權明晰,權責分明的企業體制,提高企業經營效率,扭虧為盈,消除導致產生不良負債的企業體制及企業行為缺陷,實現企業健康有效率的發展,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可在企業重組取得良好效益以後的適當時期,在企業資產升值的優勢交易條件下轉讓股權,收回資金,甚至獲得增殖收益。
上述三種情況,第一種,債轉股偏重減輕企業債務負擔,與其他減免債務措施區別不大,難以取得好的效果。第二種,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採取盡快收回權益的措施,與其他處理不良債務措施相比,追回資產權益的可靠性提高,但存在著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短期行為損害企業發展及導致國有資產損失的風險。第三種,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企業憑借控股權對企業進行全面大力度的調整重組,主要從體制深層次上解決企業不良負債及虧損問題,以構建有效率的經營體制、增大資產權益壓力、加強企業經營管理的途徑以消除不良負債,可實現比其他減債措施更好的效果。債轉股應當重視採用這種方式。
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對企業的控股況下,如果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不能對債轉股企業控股,實施增大壓力的改組改造,則債轉股效果如何將主要取決於企業自主行為,單靠債轉股前對企業的挑選,難以分離或消除企業不當行為的風險。在不良負債企業普遍期望享受國家減免債務優惠以便擺脫債務壓力的情況下,如果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不能對債轉股企業控股實施增大壓力的改組改造,那麼債轉股可能會是債權損失風險最大的一種處理方案。債權轉為股權後,債權人失去了對不良貸款本息的追索權,股權人則背上了企業虧損風險及企業不道德經營行為風險,可能遭受企業虧損不支付紅利造成的收益損失以致企業破產造成的股本金損失。企業在無盈利狀態下無須對股權人支付紅利而必須對債權人支付利息,而且在國有企業產權不明,國有股東權益壓力軟弱,監管不力的情況下,債轉股使企業可將債券壓力及償債風險轉移給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在企業投資與其收益良好且缺少資金的情況下,企業願意背負付息還本的負擔借貸投資,但在企業投資失敗陷入嚴重虧損困境後,債券轉股權則給企業帶來減輕利息負擔,推卸投資損失的好處。在國有企業產權改革難度較因而相對滯後的情況下,對國有企業來說,模糊的國有股權壓力比國有銀行債權壓力弱的多。企業無論盈虧都必須按貸款利率對銀行付息,而且企業拖欠的貸款本息會收到銀行不再對其貸款的懲罰。然而,企業對股東旨在有盈利時才可能分紅。在國有股權對企業控制軟弱的情況下,企業經營者可有意減少盈利或維持虧損甚至假造虧損而對股權人根本不分紅,或者不作利潤再投資致使國有資本權益得不到應有的增大。債轉股有可能使企業在免除債務負擔後獲得無償享用股權資本金的好處,是債權權益和股權權益雙雙落空。面對權益損失的風險,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必須獲得對債轉股企業控股及經營控制權,保證資產狀況改善及股權權益的實現。

⑷ 債轉股是好還是不好

債轉股是指投資者把購買的債券,按照轉股的價格,轉換成相對應的股票數量。債轉股是好還是壞需要根據各主體(銀行、企業以及投資者個人)的情況不同,進行綜合的考慮。

債轉股是企業的一種籌資行為,可轉債的利率一般比公司發行的普通債券利率要低,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企業籌資成本,同時也緩解了它的債務壓力,讓公司有更多的錢去發展主營業務,這有可能會促使股價拉升,是一種利好。

對於銀行來說,債轉股可以減少不良貸款率,是一種不錯的風險控制方式。但對於個人來說,則需要根據轉股價格進行考慮。如果按照轉股價格轉換成股票之後,所得到的股票市值低於持有債券的面值時,這意味著,投資者在轉股之後虧損了;反之,在轉股之後,股票市值大於債券面值,則意味著投資者在轉股之後盈利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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⑸ 債轉股的法律相關

1、根據公司法的規定,債權不能用於出資
我國新《公司法》第27條第1款規定,以債權出資不再被明令禁止,新《公司法》為這一制度預留了法律上的延展空間,留待更多的實踐和立法予以填補。因此,從新《公司法》是一種開放性法律規范的角度講,國家設立的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以債權出資這種方式作為股東,其權利應當受到法律保護。
從法律規定層面上講,債權不能直接轉化為股權,因為投資形成的股權和合同形成的債權是兩種完全不同的民事法律權利。債權人是合同之債的權利人,不是企業股份的持有人。在《公司法》中沒有允許債權作為出資。債權既不能直接作為貨幣出資,也不能代替實物及其他形式出資。
但是,從債轉股的制度本身來看,它實際上正是運用了債權和股權的根本區別。債權是一種契約性的權利,而股權是一種非契約性的權利,貸款本息作為債務,不僅債權人具有強制性的索償權利,而且企業要將這些債務作為負債或財務費用在企業資產負債表的負債方列示,它的增加直接影響企業的利潤並決定了企業是否能夠持續經營。股本作為企業的資本金,股權人沒有強制性的索償權利,只在企業盈利時有分紅的權利,而且股本在企業資產負債表的所有者權益中列示,它的增加不但不會影響企業的利潤,而且增強了企業的持續經營能力。債轉股正是利用了這種區別,將債權轉成股權,減少企業貸款的本息支出,增加企業的資本金,最終達到使企業扭虧的目的。
2、有違公司法關於公司內部治理權的規定公司法第4條第1款明確規定:「公司股東作為出資者按投入公司的資本額享有所有者的資產受益、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學者普遍認為,這是有關公司權力分配的普通規則,「原則上應該是強制性的」,就是說,「擁有股權即擁有相應的公司治理權,大股權大治理,小股權小治理」,這是公司法的一般理念。
據此,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在債權轉股權後,即成為公司的股東,對公司持股或控股,並且可以通過選擇管理者,派代表參加董事會、監事會等方式參與企業日常的生產經營活動,亦可作為股東在股東會上直接參與公司重大決策,策劃公司的經營戰略,凡此種種均是其所擁有的股權的當然含義。然而,根據國家關於「債轉股」工作的《意見》卻規定,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不參與企業的日常生產經營活動,其代表人(董事、監事)僅參與企業重大決策。這無疑是對股東權的扭曲,也是對公司內部治理權的異化構造。 我國擔保法規定,債權人需要以擔保方式保障其債權實現的,可以依法設定擔保。制定擔保法的根本目的是為了促進資金融通和商品流通,保障債權的實現。因此,擔保方式的設計(包括保證、抵押、質押等)從根本上說是專門為保護債權人利益而提供的法律保護措施。
然而,在債轉股後,金融資金管理公司與原商業銀行借款人的法律關系就從債權債務關系改變為出資人與公司的關系。這樣,原保證人、抵押人、質押人與債權人的法律關系自行消滅,其擔保法律義務也不復存在;而且,股權的性質是權利和義務的統一,它既有投資得益,也面臨著喪失全部投資額的風險,因此,擔保法規定的任何擔保方式都不適合為這種風險投資行為提供保護。
最高額抵押也是商業銀行擔保其債權實現常用的擔保方式。擔保法第61條規定,最高額抵押的主合同債權不得轉讓。合同法規定,法律規定不得轉讓的合同,債權人不能將合同的權利全部或部分轉讓給第三人。因此,資產管理公司將最高額抵押合同項下的主債權轉讓或者轉變為股權的,其行為不受法律保護。就此而言,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所遭受的債權落空的危險較大。根據該《意見》所嚴格限制的實施債轉股企業的條件,績優企業是不會被納入債轉股范疇的,優良的信貸資產通常也是不會納入債轉股范疇的,最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將被推入只能繼受不良債權而且這種不良債權還風險過大容易落空,更不用說實現政策設計目的的窘境,可見,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從其設立時起就已被強制性(或無可選擇)地運作。當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債轉股未能成功而向抵押人主張實現抵押權時,抵押人若以違反擔保法第 197條為由抗辯,拒絕履行擔保責任,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將可能面臨債權落空的危險,從而處於十分尷尬的境地。
盡管政府一再聲明債轉股不是「優惠政策」,虧損企業仍然把這看作是「天上掉下來的餡餅」、「最後的晚餐」,千方百計地希望擠上這一「班車」,享受優惠政策。尤應重視的是,債轉股運用的不好,可能會形成新的賴帳機制,虧損企業可能利用立法中的缺陷和不足進行逃債、避債,進而產生信用狀況的負面影響,醞釀成道德風險。 鑒於此並綜合國際銀行不良債權重組的經驗,在債轉股過程中應該首先立法,從法律的角度賦予債轉股的合法性,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從事的債轉股的合法地位。但如果沒有通過立法,則表示行政手段被賦予了法律的含義,不僅對現有法律體系構成沖擊而且在債轉股過程中由於缺乏明確的法律支持、沒有明確的法律制度規定,缺乏統一的實施細則,容易產生道德風險和黑箱操作。債轉股對我國現行多部法律形成挑戰,《公司法》、《擔保法》等法律的有關問題必須得到修改,修改這些法律並不難,關鍵在於如何維護法律的嚴肅性。
當前許多企業甚至有關政府部門,對債轉股的理解有較大的偏差,資產管理公司業務操作面臨很多困難,債權轉股權以後的後續工作也非常艱巨,這就需要國家制定出相應的法律法規和政策,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完善:
第一,正確進行政府定位
政府應當在債轉股中正確定位,政府不宜直接介入具體業務中,要堅決杜絕地方政府幹預或包庇企業,政府的工作重點應放在盡快制定和完善相關法規,推動銀行、企業的經營機制的改革,建立起銀行、資產管理公司、政府的內在協調與約束機制,避免因相互推卸責任而產生不必要的道德風險。中央政府重點可以對實施「債轉股」企業的政策把關,在實施金融宏觀調控與監管和加快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股權置換、轉移等措施上下功夫,減少申報環節,由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獨立評審接收,保證金融的平衡運行。地方政府可以在剝離非經營性資產,減少辦事程序、分離企業辦社會職能、分流富餘人員上下功夫,為「債轉股」實施創造良好的條件。
第二,充分保障資產管理公司的債權轉股權的主體地位
防止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職能虛化。在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的獨立運作中,一定要落實其獨立的評審權,使其享受獨立特權,而不應只是做計劃推薦名單內債轉股的專門機關.可以說,能夠列入計劃推薦名單的債轉股企業極少.因此,對資產管理公司擁有債權的大部分有問題企業來講,只能由資產管理公司自己決定是否進行債轉股,以及是否採取追償、破產、拍賣、資產置換、債務重組等其他處置措施,要開辟更多符合條件的企業直接進入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篩選范圍的通道,為金融資產管理公司運作創造良好的條件。
第三,具體資產管理公司履行股東職責的方式
若按《公司法》的規定履行職責,所引起的實踐操作與立法規定相悖的問題應該怎樣調整;同時,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作為「債轉股」企業的一個階段性持股股東,其行為上必然有追求短期效益的痕跡,這對關系國計民生的生產周期較長的企業而言存在著行為短期化傾向,造成股權投資長期性與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行為短期性的矛盾,如何化解這些矛盾,進而使債轉股企業真正擺脫困境,避免國有資產的流失,立法都應該有明確的規定。
第四,明確資產管理公司股權的退出
股權退出工作進行得如何是評定債轉股工作成功與否的關鍵。從當前已操作的實例看,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的退出通道並不是很清晰、穩妥,缺乏對風險的超前防範,特別是巨額債轉股項目。一是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按銀行帳面價收購銀行不良貸款,這是人為的讓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承認實際已打折的銀行不良貸款帳面價值的有效性,這不符合市場經濟等價交換的原則;二是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在對收購的銀行不良資產運作上,採取了企業回購、法人股上市流通等辦法,這只能說是一種理想,有回購能力的企業根本就不願債轉股,而無力回購的企業很難保證回購承諾的有效性,若上市流通,其它法人股流通怎樣處理;出售(產)股權,非國有經濟就一定如我們所願那樣來收購。恐怕關鍵還是在於企業盡快建立現代企業制度,與國際對接,加快發展,增加股東投資回報才是真正手段。否則債轉股只能算是一劑「止痛針」而非解除疾病的良葯。
黨的十五屆四中全會《決定》提出:「結合國有銀行集中處理不良資產的改革,通過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等方式,對一部分產品有市場,發展有前景,由於負債過重而陷入困境的國有企業實行債轉股,解決企業負債率過高的問題。」 完全可以說,「債轉股」是為國有企業「量身定做」的專有政策,國家經貿委官員也多次表示,債權轉股權將成為改革中國國企和銀行業的主要方式之一,並稱此項政策可解決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數千億元人民幣的債務負擔」。
毫無疑問,債轉股這一政策性措施對於盤活銀行不良資產、強化對企業的監督管理;減輕國有企業負擔實現國有企業的脫困目標有著極其重要的意義,是化解我國銀行風險,改善國有企業資產負債結構的一項戰略決策,也是現階段最有意義最重要的舉措之一。其本質屬性是應該得到肯定的,但必須看到的是,債轉股作為一項新生事物,不可避免的會與現行體制、機制、觀念甚至法律發生矛盾,不可避免的遇到各種復雜的問題和困難,這就需要明確規范資產管理公司與其他社會職能部門之間的關系並理順各種關系,從法律角度賦予債轉股的合法性,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從事的債轉股的合法地位,建立相應的法律法規對債轉股這一新生事物各個方面進行約束、完善立法。

⑹ 債轉股存在的問題

所謂債轉股是指債權轉變股權,即將銀行貸給企業的款項按一定的比例折為銀行對企業的股權,使銀行由債權人變為企業的股東。國家組建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收購銀行的不良資產,把原來銀行與企業間的債權債務關系,轉變為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與企業間的控股(或持股)與被控股的關系,債權轉為股權後,原來的還本付息就轉變為按股分紅。為了實施債轉股,國家先後成立了信達、長城、東方、華融4家資產管理公司。這些公司作為投資主體,成為實施債轉股企業的股東,依法行使股東權利,參與公司重大事務的決策。因此,債轉股並不是「債務豁免」,而是由原來的債權債務關系,轉變為資產管理公司與企業之間的持股與被持股或控股與被控股的關系。債轉股是國際上新興的一種債務重組模式。它將大大降低企業負債率,盤活銀行不良資產,完善法人治理結構,並有利於推動建立現代企業制度。但是債轉股並不能代替企業改善生產經營和加強管理,更不能代替企業轉換機制和建立現代企業制度。 債轉股如果運作得好,這種方式既可盤活銀行不良貸款,化解金融風險,又可支持國企解困,推進其改革步伐,不失為一種現實的「雙贏」選擇。但是,債轉股不能解決企業和銀行的所有問題。一是資產管理公司只能著力解決四家國有商業銀行的不良資產,其他銀行和金融機構的不良資產及其風險依然存在。二是銀行1995年以後形成的不良貸款依然留在其內部,等待解決。三是債轉股只是解決一部分企業的銀行貸款問題,而國有企業存在的問題不只是負債問題,債轉股不能代替企業改善生產經營和管理,也不能代替銀行盤活自身不良資產的工作。債轉股對證券市場產生相當的影響債轉股的實施,一些上市公司有可能直接獲益,使資產質量得到提高。此為近喜,也有遠憂。實施債轉股的企業必須具備的基本條件: 一是產品品種適銷對路,質量符合要求,有市場競爭力;二是工藝裝備為國內、國際領先水,生產符合環保要求;三是企業管理水平較高,債權債務清楚,財政行為規范;四是企業領 導班子強,董事長、總經理善於經營管理;五是轉換企業經營機制的方案符合現代企業制度要求,各項改革措施有力,減員增效、下崗分流的任務得到落實。 債轉股的目的 債轉股是指國家組建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收購銀行的不良資產,把原來銀行與企業間的債權債務關系,轉變為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與企業間的控股(或持股)與被控股的關系,債權轉為股權後,原來的還本付息就轉變為按股分紅。國家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實際上成為企業階段性持股的股東,依法行使股東權利,參與公司重大事務決策,但不參與企業的正常生產經營活動,在企業經濟狀況好轉以後,通過上市、轉讓或企業回購形式回收這筆資金。 實施債轉股的程序: 從已實施債轉股企業的實施方案看,債轉股其程序大體如下;1.在徵求有關部門意見的基礎上,通過雙向選擇,由國家經貿委提出初步名單,組織有關部門和商業銀行到企業調查了解生產經營、資產負債、市場銷售、企業管理等情況,向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提出符合條件的債轉股建議名單;2.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對建議名單內的企業經過獨立評審,確認實施債轉股名單;3.國家經貿委、財政部、人民銀行等對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確認的企業債轉股的條件方案進行聯合審核,並報國務院批准實施。

⑺ 債轉股會影響銀行存款

債轉股會影響銀行存款。債轉股可以將銀行的不良資產轉化為對企業的股權,這樣不僅能激活銀行的資金,還能提高銀行的信用地位。但是我國法律不支持銀行直接將債權轉化為股權,而是鼓勵金融資產投資公司通過先收購銀行對企業的債權,再將債權轉為股權的形式實施債轉股,收購價格由雙方按市場化原則自主協商確定。
【法律依據】
《金融資產投資公司管理辦法(試行)》第四條銀行通過金融資產投資公司實施債轉股,應當通過向金融資產投資公司轉讓債權,由金融資產投資公司將債權轉為對象企業股權的方式實現。銀行不得直接將債權轉化為股權,但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鼓勵金融資產投資公司通過先收購銀行對企業的債權,再將債權轉為股權的形式實施債轉股,收購價格由雙方按市場化原則自主協商確定。涉及銀行不良資產,可以按不良資產處置的有關規定辦理。鼓勵銀行及時利用已計提撥備核銷資產轉讓損失。

⑻ 債轉股對銀行不利 對誰有利

債轉股對於銀行來說短期化解不良,長期是拖累,而且債轉股越多對己經營越不利,有限的資金被轉劃為不易流動的股權,活錢變長期股權。長期利空無疑,為將來危機埋下種子。那對誰有利呢?對膽子越大越想生吃銀行的國企有利。我中有你,將來銀行抽貸不易,越陷越深。將巨量債務轉化為股權之後,雖然股東權益短期被攤薄,但是將為企業獲得暫時喘息的機會,而且後續銀行為了自身解套,必然會對企業進行信貸支持。這對於短周期企業有利,周期谷底,不用擔心銀行迅速抽貸突然死亡。反而債轉股後有利企業安全度過危機,在周期景氣度上升後獲得較好利潤回報。

⑼ 債轉股對商業銀行的影響

債轉股的推出對商業銀行的影響:(1)促進投貸聯動,提升商業銀行的綜合化經營。通過債轉股對存量貸款試點,先做存量的,然後再做新的、增量的投貸聯動資產。市場化債轉股,商業銀行具有標的選擇權和真實股東權利,等同於給銀行發了一張股權投資牌照,對銀行為利好。商業銀行可以通過債轉股,擴大綜合化經營,增大權益類資產的配置。

(2)提升投行作用,強化直接和間接融資市場雙線作戰能力。債轉股的實施,帶動投貸聯動,將對金融市場 的將演進產生重大影響。隨著資本市場的發展,商業銀行業務佔比將下降,公司和投資銀行業務將擴大。

(3)促進跨界合作,提升綜合化經營層級。商業銀行的核心競爭力在於風險管理。隨著金融混業模式的推進,創新的中間業務模式、交易模式、合作模式和營銷模式會層出不窮。商業銀行可以與券商、基金子公司、PE等機構,跨界合作實現優勢互補,強化渠道共享、技術合作。

(4)資本金補充的方式。國家給予商業銀行一定的注資是可行的辦法,增加國有持股。

⑽ 債轉股如何做會計分錄

債轉股會計分錄為:

借: 長期借款等負債科目

貸: 股本、資本公積等

債轉股賬務處理分三種情況進行處理

一是債轉股實現日的會計處理。當債務人為股份制企業時,債務企業應將債權人因放棄債權而享有的股權份額確認為股本;當債務人為非股份制企業時,債務企業應將債權人因放棄債權而享有股權份額確認為實收資本。

股權份額的公允價值與實收資本(股本)之間的差額確認為資本公積。重組債務的帳面價值與股權份額的公允價值之間的差額作為債務重組收益,計入當期損益。

二是債轉股實現後企業運作階段的會計處理。對於國有企業來說,債轉股後企業維持正常持續經營,其會計業務核算按一般業務處理。在這個過程中,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要參與國有企業的經營的決策,但不幹預其日常運作,因而其會計處理與一般經營周期相似。

在年終分發股利或分紅時,對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作一般投資人處理。

三是金融公司階段性持股後退出國有企業時的會計處理。

(10)債轉股後銀行如何處理股權虧損擴展閱讀:

債務人應當將債權人放棄債權而享有股份的面值總額確認為股本(或者實收資本),股份的公允價值總額與股本(或者實收資本)之間的差額確認為資本公積。重組債務的賬面價值與股份的公允價值總額之間的差額,計入當期損益。

會計分錄如下:

借:應付賬款/其他應付款

貸:實收資本(債權人放棄債權而享有股份的面值總額)

資本公積(股份的公允價值總額與股本或者實收資本之間的差額)

營業外收入(重組債務的賬面價值與股份的公允價值總額之間的差額)

國家劃定的可實施債轉股的企業范圍,主要包括80年代後半期以來由於靠商業銀行貸款和外債建成投產、缺乏資本金、國家安排用貸款改建。

擴建等原因造成過多負債虧損的企業和地位重要、困難很大的大型企業,這些企業必須是工藝裝備和管理水平較高,有市場潛力,債轉股後可扭虧為盈,這樣劃定的范圍表明了國家選擇債轉股企業所重視的幾個因素:

1、企業靠貸款建成並運營,缺乏資本金;

2、地位重要、困難很大的國家重點企業;

3、企業實物資產素質優良,經營效益良好;

4、企業虧損及不良負債的關健原因是負債過重而不是經營不善等原因,對企業債轉股減輕負債可實現扭虧為盈。

這幾個因素中,最基本的是第四點,即強調企業不良負債主要不是由於企業自身經營原因而是由經濟體制政策缺陷等原因所引起。

企業不良負債由經濟體制政策缺陷所造成,是企業要求不良負債應由國家出面解決和國家合理選擇債轉股企業的基本依據,企業靠貸款建成並經營、資本金不足,被看做是辨別不良負債是由宏觀體制原回所引起的最重要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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