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代持應注意什麼
『壹』 股份被代持需要注意哪些
【法律分析】
1、股權代持協議因違反合同法第52條規定而無效,實際出資人將無法依據該協議向名義股東主張權利。2、如果得不到公司半數以上股東認可,實際出資人可能面臨無法轉正的尷尬局面。3、名義股東可能擅自對股權進行處分,這其實是實際出資人所面臨的各項風險中最為嚴重的一種風險,因為,名義股東屬於工商登記備案的股東,只要簽署相關文件就可以將股權轉讓或質押給第三方。4、名義股東可能會在股利取得、股權表決權的行使、資產分配等方面背離實際出資人的本意或實施損害實際出資人的行為。5、名義股東如果拖欠債務,其所代持的實際出資人的股權可能會被查封或拍賣。6、名義股東如果去世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其所代持的股權的處置將成為一項難題。7、其他可能出現的風險。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七十二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
『貳』 代持股份的法律風險有哪些
代持股份的法律風險如下:
1、股權代持協議效力遭否定
即使股權代持協議能夠證明實際出資人和名義出資人之間存在股權代持關系,當股權代持協議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時,仍然會被認定無效。
2、股東身份不被認可
代持股關系應當基於委託關系形成,委託關系為雙方法律行為,需雙方當事人有建立委託關系的共同意思表示,簽訂委託合同或者代持股協議,對未簽訂合同但雙方當事人有事實行為的,也可以依法認定存在委託代持股關系,並以此法律關系確定雙方當事人的民事權利和義務。
3、股權被處分
顯名股東因其未能清償到期債務而成為被執行人時,其債權人依據工商登記中記載的股權歸屬,有權向人民法院申請對該股權強制執行。
4、名義股東風險
當沒有足夠證據證明股權代持關系時,在實際出資人怠於履行出資義務時名義股東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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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避代持股份的法律風險方法
1、簽署完善的股權代持協議。股權代持協議是法院認定股權代持關系的重要依據,只有當股權代持關系得到證明,實際出資人的股東權利才可能得到保障。在股權代持協議中,不僅需要寫明股權代持關系,還需要明確約定股東權利行使方式、違約責任等重要條款。這不僅是對實際出資人股東權利的保障,也可以成為名義股東在實際出資人怠於履行出資義務時的求償依據。
2、為防範股權被處分,實際出資人可以代持股權進行抵押。實際出資人可以要求名義股東將代持股權抵押給實際出資人,並辦理登記。這一操作可以保證實際出資人在法律上鎖定代持股權,避免代持股權被名義股東處分,或被名義股東債權人強制執行。
3、為取得股東資格,股權代持最好取得公司其他股東的同意。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第二十五條規定,實際出資人未經公司其他股東半數以上同意,請求公司變更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記載於股東名冊、記載於公司章程並辦理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為避免無法主張成為顯名股東,可以在最初約定時取得其他股東的同意,並在代持協議上簽字確認,日後可成為其他股東同意的依據。
『叄』 代持股協議需要注意的問題
法律分析:股權代持協議的注意事項為:1、實際出資人與名義出資人要依法訂立合同;2、股權代持協議只要不具有法律規定的無效事由的,是有效的;3、股權代持協議對當事人的權利義務約定要明確、避免發生爭議。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 第二十四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實際出資人與名義出資人訂立合同,約定由實際出資人出資並享有投資權益,以名義出資人為名義股東,實際出資人與名義股東對該合同效力發生爭議的,如無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的情形,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合同有效。前款規定的實際出資人與名義股東因投資權益的歸屬發生爭議,實際出資人以其實際履行了出資義務為由向名義股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名義股東以公司股東名冊記載、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為由否認實際出資人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實際出資人未經公司其他股東半數以上同意,請求公司變更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記載於股東名冊、記載於公司章程並辦理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肆』 股權代持的法律風險要應該怎麼防範
根據你的問題解答如下, 目前,股權代持已成為大家熟知的一種直接持有股權的變通方式,因其具有隱密性和靈活性,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使投資人更便捷地做出適當的出資安排。但這種變通安排卻面臨著合法性等根本問題,而且隨著社會信用體系的建立與完善,還將面臨其他一些更加嚴峻的問題。另一方面,這種原發於公司制的代持方式,正越來越多地出現在合夥企業中,尤其表現為合夥制基金的合夥份額代持。在此,業內人士對股權代持的法律風險加以簡要分析並提出防範措施,希望以此對合夥份額代持問題起到一定的提示作用。一、股權代持協議效力風險的防範措施可能影響股權代持協議法律效力的主要是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三)項中提到的「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股權代持協議的主要目的是通過該協議實現隱名股東的投資目的。法律或行政法規可能禁止或限制隱名股東實施投資行為或投資於特定行業。如果隱名股東屬於被禁止或限制實施投資行為的人,或者其擬投資的企業所在的行業屬於法律或行政法規禁止或限制投資的特定行業,則股權代持協議可能被認定為具有非法目的。此時,盡管股權代持協議本身並不為法律或行政法規所禁止,但卻可能因為其目的的非法性而被認定為屬於「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行為,從而被認定為無效法律行為。在股權代持協議架構之下,前述法律風險無法得到有效規避。因此,投資者需要採用其他可能的形式規避前述風險。業內人士認為,可以考慮採用下述交易結構規避前述風險:投資者A將其投資資金借貸給B,由B投資於A擬投資的公司C,形成B對C的股權。之後,A和B簽署債務清償協議,約定以B對C的股權未來所產生的全部收益在扣除B的成本以及A承諾支付給B的相應報酬後,全部支付給A,以清償B對A的債務。為保障B的債務的履行,B可以委託A行使股權並將其對C持有的部分質押給A並履行必要的股權質押登記手續。二、顯名股東惡意侵害隱名股東權益風險的防範此類風險來源於顯名股東,因此其防範應著眼於顯名股東。具體防範措施包括:1.明確股東權利的行使方式。顯名股東是名義股東,股東權利只能以他的名義來行使。因此,隱名股東要控制公司,必須約定好股東權利行使方式,比如行使表決權、分紅權、增資優先權等必須通過隱名股東同意,顯名股東必須按照隱名股東的意願行使股東權利等。必要時,甚至可以要求顯名股東將某些股東權利的行使不可撤銷地委託給隱名股東、其職員或其信任的第三人,並提前出具行使股東權利的必要手續。這樣的約定可以有效保障隱名股東對公司的控制權。2.排除顯名股東的財產權。這樣做的目的是防止顯名股東行使其名下股權的財產權,侵害隱名股東的財產權益。當顯名股東出現意外死亡、離婚等情況時,其代持的股權不是他的個人財產,因而也就不能作為遺產或共同財產進行分割。這樣就確保了實際出資人的財產所有權。3.簽訂股權代持協議時約定高額違約責任並予以公證。由於顯名股東在法律上被認為是標的公司的股東,如果其蓄意實施侵犯隱名股東利益的行為,隱名股東往往難以完全及時有效地制止該行為。因此,最好在簽署股權代持協議時就對顯名股東損害隱名股東利益的情況明確約定違約責任。約定嚴格的違約責任,會對顯名股東起到威懾作用,增加其違反股權代持協議、侵害隱名股東利益的成本,使其違約行為得不償失,從而減少其實施侵害隱名股東利益的行為的可能性。三、隱名股東難以確立股東身份、無法向公司主張權益的風險的防範依據《公司法司法解釋(三)》第二十五條的規定,隱名股東盡管享有投資權益,但是投資權益並不等同於股東權益,投資權益只能向名義股東(代持人)主張,而不能直接向公司主張,存在一定的局限性。為防範此類風險的產生,隱名股東應當將股權代持協議向公司和其他股東予以披露,並爭取要求其他股東(須過半數)提前出具同意顯名股東向隱名股東「轉讓」股權的聲明,並放棄優先購買權。四、顯名股東債權人針對代持股權強制執行的風險在法律上,顯名股東是被代持的股權的權利人,代持股份被視為顯名股東的財產。如果判決顯名股東對第三人承擔履行債務的義務,而顯名股東又無其他財產可供執行,該第三人極可能提出針對代持股份的執行請求。對此,業內人士建議可以考慮採取下列措施防範代持股份被強制執行的風險:通過信託的方式實現股份代持;在股份代持協議中明確排除顯名股東針對股份享有的財產權利;要求受託人將其名義上持有的代持股份以委託人為質權人設定質權,質押給委託人。
『伍』 股權代持是什麼意思
股權代持又稱委託持股、隱名投資或假名出資,是指實際出資人與他人約定,以該他人名義代實際出資人履行股東權利義務的一種股權或股份處置方式。
『陸』 股份代持協議需要注意哪些
法律分析:股權代持協議應明確約定委託持股數、出資方式、各自權利義務、違約責任。 有限責任公司股東的變更需要取得公司(過半數)股東的同意,為了防止今後生變,隱名股東在投資時可以向其他股東進行披露,並取得其他股東簽字確認,可以要求其他股東在股權代持協議上簽字確認。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 第二十五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實際出資人與名義出資人訂立合同,約定由實際出資人出資並享有投資權益,以名義出資人為名義股東,實際出資人與名義股東對該合同效力發生爭議的,如無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的情形,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合同有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五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柒』 股權代持應注意什麼
股權代持主要存在以下三種法律關系,第一種是實際股東與名義股東之間的法律關系,第二種是實際股東、名義股東與公司之間的法律關系,第三種是實際股東、名義股東與公司外第三人之間的關系。第一種關系僅涉及兩個個體,屬於個人法范疇,所以如果兩者出現爭議,只要能證明兩者存在股權代持關系,則實際股東的出資至少應從債權角度上得到確認。但問題是,股權對實際股東來講往往比因代出資產產生的債權更為重要。在實際股東要求確認股東身份的問題上,有人認為應視股權代持合同的約定,如果合同中明確約定實際股東為真正股東並享有股東權益、承擔相應股東義務和責任,則應應認定實際股東為真正股東。但筆者認為,雖然股權代持關系建立在實際股東和名義股東之間,但處於對公司穩定性的綜合考慮,第二種法律關系的考量變不可避免。所以,如果實際股東隱瞞身份,名義股東按照實際股東的意志出面行使股東權利,在公司和公司其他股東對實際股東對股權代持事項並不知情的情況下,為維系公司法律關系的穩定和保護其他股東的利益,不應鼓勵確認實際股東的股東身份。如果實際股東雖然通過名義股東隱名,但公司和公司其他股東知悉實際股東的存在,實際股東直接行使股東權利並承擔股東責任。在這種情況下,公司獲其他股東因知情而喪失了為保護公司穩定性的抗辯理由,而且實際股東以其股東身份參與公司的經營事務後,已不允許公司將實際股東的人格否定,而應同樣從維護公司穩定性角度承認實際股東為真正股東。由於我國尚未因入「代名人」或「股權代持」等相關概念,所以法院在處理類似糾紛中應要求公司變更實際股東為登記股東。在第三種法律關系中,保護真正權利人和保護善意第三人是一對矛盾。在這個信息紛繁蕪雜的世界,要求交易者探究公司登記之外的隱名股東幾乎不可能,也不利於保護交易安全,正是因此,近代民法理論才確立了善意取得、保護善意第三人、表見代理等民法基本原則。所以,當股權被名義股東擅自出讓,實際股東無權以名義股東未取得其同意為由進行抗辯,同樣,當名義股東因出資不實或其他原因被追討股東責任時,也無權以自己不是實際股東為由進行抗辯。另外,當第三人有正當理由不知曉工商登記的內容並視實際股東為股東,則實際股東不得以非登記股東為由進行抗辯。
首先代持人和被代持人需要了解一下被投資公司所從事的行業是否有主體資格限制,比如根據我國的外商投資企業產業規定,某些行業限制外國投資者投資,外國投資者投資於限制類的行業必須經過審批機關批准;還有些行業禁止外國投資者投資,外國投資者投資於這類行業的投資不受任何法律保護。在此情況下,如果被投資公司所從事的行業對投資者的主體資格有限制,代持人和被代持人通過簽訂股權代持協議規避法律的強制性規定,達到曲線投資的目的,這類協議就會因違反法律規定而無效。雙方產生爭議時,合同約定的被代持人權益將不會得到法律的保護。
其次代持人和被代持人需要在合同中明確代持股權的權益歸屬。很多情況下代持人和被代持人沒有通過書面約定明確代持股權的權益歸屬,也沒有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導致產生爭議時無法明確股權歸屬。簽訂協議明確股權歸屬,確定雙方的權利義務將大大降低這類風險。
實踐中曾出現代持人未經被代持人同意將代持股權轉讓給第三人的情況,如果第三人為善意受讓人,比如第三人並不知道代持人和被代持人的代持關系,而且第三人以合理的價格受讓股權,這種情況下第三人將實際取得代持股權。為防止這種情況的出現,被代持人一方面需要及時了解代持股權的情況,另一方面可以提前採取一些預防措施,比如提前辦好股權轉讓手續等。根據公司法的規定,「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這意味著股東可以在章程中對股權轉讓作出其他限制,因此可以考慮在公司章程中規定股東轉讓股權的,應提前通知公司,否則股權轉讓無效或者公司有權申請撤銷等。這樣被代持人在控制公司的情況下,如果代持人未經被代持人同意即將代持股權轉讓給第三人,被代持人就可以提前知曉股權轉讓的情況,進而採取措施保護自己的權益。否則被代持人有權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確認股權轉讓無效或申請撤銷股權轉讓,以保護自己的權益。
『捌』 股份代持會有什麼風險
1、股權代持協議有可能會被認定為無效,IPO以及新三板上市都是要求企業股權是清晰的,股份代持則有可能面臨證監會或者股轉公司限制處罰的可能;
2、股東身份存在不被認可的風險;
3、在相關債務不明確時,股東身份可能受到處分;
4、名義股東存在被迫承擔賠償責任的風險
拓展資料:
1.股份代持指的是委託持股、假名或者隱名投資。實際出資人和另外一方進行約定,用另一方他人名義來代替實際出資人來履行作為股東的義務和享受權利,這是一種攜帶隱性風險的股份處置方式。在股份代持時,雙方通常僅僅存在一份約定性質的協議,但是在被調查和處罰的情況下,該協議存在失效的風險,因此相關方的權益不能得到有效的保護。股權信託和股權代持都屬於是將股份權利義務交由其他持有人所使用,但是股份代持的范圍要更加模糊和寬泛。
2.際股東與名義股東之間的法律關系,第二種是實際股東、名義股東與公司之間的法律關系,第三種是實際股東、名義股東與公司外第三人之間的關系。股權代持又稱委託持股、隱名投資或假名出資,是指實際出資人與他人約定,以該他人名義代實際出資人履行股東權利義務的一種股權或股份處置方式。
3.股權代持又稱委託持股、隱名投資或假名出資,是指實際出資人與他人約定,以該他人名義代實際出資人履行股東權利義務的一種股權或股份處置方式。在此種情況下,實際出資人與名義出資人之間往往僅通過一紙協議確定存在代為持有股權或股份的事實。如果說股權代持還帶有一定模糊性的話,股權信託則是一個較早為人們所熟知並被很多信託投資公司應用的概念。股權信託是指委託人將其持有的某公司的股權移交給受託人,或委託人將其合法所有的資金交給受託人,由受託人以自己的名義,按照委託人的意願將該資金定向投資於某公司,受託人因持有某公司的股份而取得的收益,歸屬於委託人指定的受益人。
『玖』 資產代持股權代持的好處和風險
摘要 股權代持又稱委託持股、隱名投資或假名出資,是指實際出資人與他人約定,以該他人名義代實際出資人履行股東權利義務的一種股權或股份處置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