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間接轉讓股權
① 股權轉讓有哪些方式和限制
股權轉讓是指公司股東依法將自己的股份讓渡給他人,使他人成為公司股東的民事法律行為。我國《公司法》規定股東有權通過法定方式轉讓其全部股權或者部分股權。
股權轉讓有哪些方式?
股權轉讓可以分為直接轉讓和間接轉讓。
直接轉讓是指出讓人將屬於自己的股權直接轉讓給受讓人;間接轉讓是指出讓人與股權並非通過雙方意思一致的方式轉讓,包括繼承、公司合並等情況。
直接轉讓和間接轉讓的現實意義在於,部分股權轉讓交易如果從直接轉讓變成間接轉讓可以實現避稅的效果。
股份轉讓的限制有哪些?
1、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內不得轉讓;因司法強制執行、繼承、遺贈、依法分割財產等導致股份變動的除外。
2、公司公開發行股份前已發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內不得轉讓;因司法強制執行、繼承、遺贈、依法分割財產等導致股份變動的除外。
3、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1)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內不得轉讓。
(2)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總數的25%(≤25%)。
(3)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離職後6個月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因司法強制執行、繼承、遺贈、依法分割財產等導致股份變動的,不受上述限制。
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所持股份不超過1000股的,可以一次性全部轉讓,不受25%的比例限制。
(4)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在下列期間不得買賣本公司股票:
①上市公司定期報告公告前30日內;
②上市公司業績預告、業績快報公告前10日內;
③自可能對本公司股票交易價格產生重大影響的重大事項發生之日或在決策過程中,至依法披露後2個交易日內;
④證券交易所規定的其他期間。
以上就是經邦根據你的提問給出的回答,希望對你有所幫助。
② 非居民企業間接轉讓國內居民企業股權是什麼意思
假設A為非居民企業(一般來講非居民指注冊在國外,且主要管理機構不在國內)其在中國境內投資一企業B(由於在境內注冊,因此為居民)現在有另一非居民企業C想購買B的股權,如果A直接把B賣了,則構成直接轉讓,現在A並不直接賣B而是把自己的股權賣給C,則C間接得到B的股權。
③ 非居民間接股權轉讓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法律分析: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七十一條 前述法律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也可以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但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
④ 什麼叫股權直接轉讓與間接轉讓
股權間接轉讓:是指當事人未直接就標的公司股權的所有權轉讓進行約定,而採取其他方式致使一方取得該股權絕對支配權的行為。例如,公司通過收購另一家公司,而間接獲得該公司的分公司的股權控制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七十一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條
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但是,該強制性規定不導致該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除外。
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⑤ 什麼是股權間接轉讓
法律分析:公司本身的資產不會因為股權轉讓而發生變更,公司股權轉讓轉變的是股權的所有人,公司的資產的性質不會發生變化。但是因為公司的控股權已經發生了變化,那麼控股股東已經通過對公司的控股控制力對公司資產的掌控。實現了間接持有公司資產的目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七十一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⑥ 股權間接轉讓哪些方式
進行間接轉讓的話,可以通過第三方平台來進行抓轉讓,也能夠保證轉讓雙方的財產安全
⑦ 非居民企業之間的間接股權轉讓為什麼會產生避稅現象
您好,非居民間接股權轉讓是相對於直接股權轉讓而言的。由於公司制度的引入,豐富了投資者的投資形式,投資者可以選擇直接投資相關資產,也可以選擇設立公司等法人實體,由法人實體投資相關資產,投資者再通過控制其設立的法人實體間接投資相關資產。非居民企業選擇間接投資擁有或轉讓中國財產,利用股權的虛擬特性,通過不具有合理商業目的的安排,將直接轉讓中國財產的交易人為轉化為間接轉讓中國財產的交易,規避直接轉讓中國應稅財產應繳納的企業所得稅。
一些情況下,按照中國現行的企業所得稅相關規定,非居民直接投資擁有或轉讓中國財產與間接投資擁有或轉讓中國財產存在較大的稅收差異。例如,非居民企業直接投資擁有或轉讓中國境內機構、場所財產取得的所得,應歸屬於中國境內機構、場所所得,按照我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三條第二款的規定繳納企業所得稅。再如,非居民企業直接投資擁有或轉讓中國境內不動產或在中國居民企業的權益性投資資產取得的所得,按照我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七條第三款的規定,應認定為來源於中國境內的所得,按照《企業所得稅法》第三條第三款的規定繳納企業所得稅。但是,非居民企業間接投資擁有或轉讓上述中國財產取得的所得,在一般情況下,因為不能認定為歸屬於中國境內機構、場所的所得或來源於中國境內的所得,就不需要繳納中國的所得稅。
如能給出詳細信息,則可作出更為周詳的回答。
⑧ 間接轉讓股權是什麼意思
指依照法律強制性規定,法院將屬於某人的股權依法轉讓給某債權人,或繼承人依法繼承被繼承人的股權等情況。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七十一條
⑨ 什麼是非居民企業間接轉讓中國應稅財產
1、非居民企業間接轉讓財產征企業所得稅。
2、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非居民企業間接轉讓財產企業所得稅若干問題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7號
為進一步規范和加強非居民企業間接轉讓中國居民企業股權等財產的企業所得稅管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以下稱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以下稱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以下稱稅收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現就有關問題公告如下:
一、非居民企業通過實施不具有合理商業目的的安排,間接轉讓中國居民企業股權等財產,規避企業所得稅納稅義務的,應按照企業所得稅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重新定性該間接轉讓交易,確認為直接轉讓中國居民企業股權等財產。
本公告所稱中國居民企業股權等財產,是指非居民企業直接持有,且轉讓取得的所得按照中國稅法規定,應在中國繳納企業所得稅的中國境內機構、場所財產,中國境內不動產,在中國居民企業的權益性投資資產等(以下稱中國應稅財產)。
間接轉讓中國應稅財產,是指非居民企業通過轉讓直接或間接持有中國應稅財產的境外企業(不含境外注冊中國居民企業,以下稱境外企業)股權及其他類似權益(以下稱股權),產生與直接轉讓中國應稅財產相同或相近實質結果的交易,包括非居民企業重組引起境外企業股東發生變化的情形。間接轉讓中國應稅財產的非居民企業稱股權轉讓方。
二、適用本公告第一條規定的股權轉讓方取得的轉讓境外企業股權所得歸屬於中國應稅財產的數額(以下稱間接轉讓中國應稅財產所得),應按以下順序進行稅務處理:
(一)對歸屬於境外企業及直接或間接持有中國應稅財產的下屬企業在中國境內所設機構、場所財產的數額(以下稱間接轉讓機構、場所財產所得),應作為與所設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系的所得,按照企業所得稅法第三條第二款規定征稅;
(二)除適用本條第(一)項規定情形外,對歸屬於中國境內不動產的數額(以下稱間接轉讓不動產所得),應作為來源於中國境內的不動產轉讓所得,按照企業所得稅法第三條第三款規定征稅;
(三)除適用本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情形外,對歸屬於在中國居民企業的權益性投資資產的數額(以下稱間接轉讓股權所得),應作為來源於中國境內的權益性投資資產轉讓所得,按照企業所得稅法第三條第三款規定征稅。
三、判斷合理商業目的,應整體考慮與間接轉讓中國應稅財產交易相關的所有安排,結合實際情況綜合分析以下相關因素:
(一)境外企業股權主要價值是否直接或間接來自於中國應稅財產;
(二)境外企業資產是否主要由直接或間接在中國境內的投資構成,或其取得的收入是否主要直接或間接來源於中國境內;
(三)境外企業及直接或間接持有中國應稅財產的下屬企業實際履行的功能和承擔的風險是否能夠證實企業架構具有經濟實質;
(四)境外企業股東、業務模式及相關組織架構的存續時間;
(五)間接轉讓中國應稅財產交易在境外應繳納所得稅情況;
(六)股權轉讓方間接投資、間接轉讓中國應稅財產交易與直接投資、直接轉讓中國應稅財產交易的可替代性;
(七)間接轉讓中國應稅財產所得在中國可適用的稅收協定或安排情況;
(八)其他相關因素。
四、除本公告第五條和第六條規定情形外,與間接轉讓中國應稅財產相關的整體安排同時符合以下情形的,無需按本公告第三條進行分析和判斷,應直接認定為不具有合理商業目的:
(一) 境外企業股權75%以上價值直接或間接來自於中國應稅財產;
(二) 間接轉讓中國應稅財產交易發生前一年內任一時點,境外企業資產總額(不含現金)的90%以上直接或間接由在中國境內的投資構成,或間接轉讓中國應稅財產交易發生前一年內,境外企業取得收入的90%以上直接或間接來源於中國境內;
(三)境外企業及直接或間接持有中國應稅財產的下屬企業雖在所在國家(地區)登記注冊,以滿足法律所要求的組織形式,但實際履行的功能及承擔的風險有限,不足以證實其具有經濟實質;
(四)間接轉讓中國應稅財產交易在境外應繳所得稅稅負低於直接轉讓中國應稅財產交易在中國的可能稅負。
五、與間接轉讓中國應稅財產相關的整體安排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不適用本公告第一條的規定:
(一)非居民企業在公開市場買入並賣出同一上市境外企業股權取得間接轉讓中國應稅財產所得;
(二)在非居民企業直接持有並轉讓中國應稅財產的情況下,按照可適用的稅收協定或安排的規定,該項財產轉讓所得在中國可以免予繳納企業所得稅。
六、間接轉讓中國應稅財產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應認定為具有合理商業目的:
(一)交易雙方的股權關系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1. 股權轉讓方直接或間接擁有股權受讓方80%以上的股權;
2. 股權受讓方直接或間接擁有股權轉讓方80%以上的股權;
3. 股權轉讓方和股權受讓方被同一方直接或間接擁有80%以上的股權。
境外企業股權50%以上(不含50%)價值直接或間接來自於中國境內不動產的,本條第(一)項第1、2、3目的持股比例應為100%。
上述間接擁有的股權按照持股鏈中各企業的持股比例乘積計算。
(二)本次間接轉讓交易後可能再次發生的間接轉讓交易相比在未發生本次間接轉讓交易情況下的相同或類似間接轉讓交易,其中國所得稅負擔不會減少。
(三)股權受讓方全部以本企業或與其具有控股關系的企業的股權(不含上市企業股權)支付股權交易對價。
七、間接轉讓機構、場所財產所得按照本公告規定應繳納企業所得稅的,應計入納稅義務發生之日所屬納稅年度該機構、場所的所得,按照有關規定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
八、間接轉讓不動產所得或間接轉讓股權所得按照本公告規定應繳納企業所得稅的,依照有關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對股權轉讓方直接負有支付相關款項義務的單位或者個人為扣繳義務人。
扣繳義務人未扣繳或未足額扣繳應納稅款的,股權轉讓方應自納稅義務發生之日起7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稅款,並提供與計算股權轉讓收益和稅款相關的資料。主管稅務機關應在稅款入庫後30日內層報稅務總局備案。
扣繳義務人未扣繳,且股權轉讓方未繳納應納稅款的,主管稅務機關可以按照稅收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相關規定追究扣繳義務人責任;但扣繳義務人已在簽訂股權轉讓合同或協議之日起30日內按本公告第九條規定提交資料的,可以減輕或免除責任。
九、間接轉讓中國應稅財產的交易雙方及被間接轉讓股權的中國居民企業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報告股權轉讓事項,並提交以下資料:
(一)股權轉讓合同或協議(為外文文本的需同時附送中文譯本,下同);
(二)股權轉讓前後的企業股權架構圖;
(三)境外企業及直接或間接持有中國應稅財產的下屬企業上兩個年度財務、會計報表;
(四)間接轉讓中國應稅財產交易不適用本公告第一條的理由。
十、間接轉讓中國應稅財產的交易雙方和籌劃方,以及被間接轉讓股權的中國居民企業,應按照主管稅務機關要求提供以下資料:
(一)本公告第九條規定的資料(已提交的除外);
(二)有關間接轉讓中國應稅財產交易整體安排的決策或執行過程信息;
(三)境外企業及直接或間接持有中國應稅財產的下屬企業在生產經營、人員、賬務、財產等方面的信息,以及內外部審計情況;
(四)用以確定境外股權轉讓價款的資產評估報告及其他作價依據;
(五)間接轉讓中國應稅財產交易在境外應繳納所得稅情況;
(六)與適用公告第五條和第六條有關的證據信息;
(七)其他相關資料。
十一、主管稅務機關需對間接轉讓中國應稅財產交易進行立案調查及調整的,應按照一般反避稅的相關規定執行。
十二、股權轉讓方通過直接轉讓同一境外企業股權導致間接轉讓兩項以上中國應稅財產,按照本公告的規定應予征稅,涉及兩個以上主管稅務機關的,股權轉讓方應分別到各所涉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
各主管稅務機關應相互告知稅款計算方法,取得一致意見後組織稅款入庫;如不能取得一致意見的,應報其共同上一級稅務機關協調。
十三、股權轉讓方未按期或未足額申報繳納間接轉讓中國應稅財產所得應納稅款,扣繳義務人也未扣繳稅款的,除追繳應納稅款外,還應按照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一百二十一、一百二十二條規定對股權轉讓方按日加收利息。
股權轉讓方自簽訂境外企業股權轉讓合同或協議之日起30日內提供本公告第九條規定的資料或按照本公告第七條、第八條的規定申報繳納稅款的,按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一百二十二條規定的基準利率計算利息;未按規定提供資料或申報繳納稅款的,按基準利率加5個百分點計算利息。
十四、本公告適用於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的非居民企業取得的間接轉讓中國應稅財產所得,以及非居民企業雖設立機構、場所但取得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系的間接轉讓中國應稅財產所得。
股權轉讓方轉讓境外企業股權取得的所得(含間接轉讓中國應稅財產所得)與其所設境內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系的,無須適用本公告規定,應直接按照企業所得稅法第三條第二款規定征稅。
十五、本公告所稱納稅義務發生之日是指股權轉讓合同或協議生效,且境外企業完成股權變更之日。
十六、本公告所稱的主管稅務機關,是指在中國應稅財產被非居民企業直接持有並轉讓的情況下,財產轉讓所得應納企業所得稅稅款的主管稅務機關,應分別按照本公告第二條規定的三種情形確定。
十七、本公告所稱「以上」除有特別標明外均含本數。
十八、本公告規定與稅收協定不一致的,按照稅收協定辦理。
十九、本公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本公告發布前發生但未作稅務處理的事項,依據本公告執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加強非居民企業股權轉讓所得企業所得稅管理的通知》(國稅函〔2009〕698號)第五條、第六條及《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非居民企業所得稅管理若干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4號)第六條第(三)、(四)、(五)項有關內容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