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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股權管理

發布時間: 2022-04-18 10:03:19

集團公司的股權管理是什麼有什麼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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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實施股權管理的重要意義

在集團公司管理體制下,集團與子公司是以資產為紐帶的投資關系和股權關系,正是在這種股權關系的基礎上,才衍生出集團公司對所投資公司在戰略、人事、財務、投資等方面的各種管理職能。

在管理級次上,大型企業集團投資設立的子公司一般較多,管理鏈條過長,極易導致管理失控。同時,重投資、輕管理,靠人治不靠法治的現象仍然存在,直接導致這部分資產管理缺位,很可能造成資產流失。通過股權管理,強化投資項目管理,規范投資行為和投資後續管理,可以降低集團化運作的經營風險。

(二)兩個基本條件

1、所屬子公司建立了規范的公司治理結構並能夠規范運行。股東的權利在股東會及董事會上能得到直接體現。具備規范的公司治理結構是保證股東權利的重要前提。

2、股權管理要對集團公司內部業務流程進行調整和規范。任何一個新的管理體制的建立和運行,都需要內部機制的調整,也就是業務流程的調整和再造。股權管理的特殊屬性決定了它無法由一個職能部門全部承擔,而需要由一個職能部門牽頭,各個職能部門協調配合進行,需要對現存的企業內部業務流程加以規范、調整和完善,合理解決現有各職能部門在管理中的重復、交叉問題,進一步清晰管理界面,找准工作銜接點和切入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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❷ 股權管理的意義

股權管理系統
股權管理系統具有對股權全方位的操作,不僅規范了企業的管理和運作,而且簡化了股權相關的交易業務,改變EXCEL手工管理的粗獷現象。
中文名
股權管理系統
股本性質設置
可以自定義股本性質及股票代碼
股權贈與管理
功能和轉讓類似;
簡介
可以對不同的用戶分配許可權
快速
導航
特點
基本信息
每個股東都有自己獨立的 股權證號,股東可進行開戶、變更、遺失補辦、增/減股本、繼承、現金分紅、轉讓、贈與、合並、送股、配股、轉贈股本、質押、凍結等操作。系統把股東的每一次 變動都存儲起來方便查詢,並且所有的變動和分紅信息都可以列印在股權證書上,同時能將分紅數據導出EXCEL文檔以上報銀行。
特點
1. 股本性質設置:可以自定義股本性質及股票代碼;
2. 股東花名冊管理:不同股本性質下股東信息的添加、刪除、修改、列印和附件管理;
股權管理 股泉知道
3. 股東花名冊導入:EXCEL數據可以實現快速導入股東名冊,節省錄入時間;
4. 股東花名冊變更:系統自動記錄變更前後的信息;
5. 現金分紅管理:只要設置好分紅參數即可批量實現分紅管理;
6. 股權繼承管理:支持單人繼承和多人繼承操作,操作結果清晰明了;
7. 股本增加/減少:增加和減少所持股數,並記錄每次的變動信息;
8. 股權轉讓管理:確定受讓人、轉讓人、轉讓股數即可轉讓,並且記錄轉讓情況;
9. 股權贈與管理:功能和轉讓類似;
10. 股權合並管理:多人合並到一個證號下,也支持一人多證合並;

❸ 商業銀行股權管理暫行辦法指什麼

商業銀行股權管理暫行辦法:2017年11月16日,中國銀監會為規范銀行股東行為、彌補監管短板,發布了《商業銀行股權管理暫行辦法(徵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本次徵求意見稿最為醒目的是,「同一投資人及其關聯方、一致行動人作為主要股東入股商業銀行的數量不得超過2家,或控制商業銀行的數量不得超過1家。」

「主要股東」指的是持有商業銀行股份總額百分之五以上或持有股份總額不足百分之五但對商業銀行經營管理有重大影響的股東。

除了上述硬性規定外,徵求意見稿還顯示,投資人及其關聯方、一致行動人單獨或合並擬首次持有或累計增持商業銀行股份總額百分之五以上的,當事先報銀監會或其派出機構核准。

銀監會在答記者問中表示,基金、保險資管計劃、信託計劃等金融產品可以在證券市場通過公開交易購買商業銀行股份,但是受同一控制人控制的金融產品合計持有一家商業銀行股份比例不得超過5%。此外,商業銀行主要股東不得以其控制的金融產品同時持有同一商業銀行股份。
本條內容來源於:中國法律出版社《新編金融法小全書(第五版)》

❹ 關於股權管理方面的細則及實際情況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組織管理

第三章 評估程序

第四章 評估方法

第五章 中外合資、合作資產評估

第六章 股份制企業資產評估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國務院發布的《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制定本施行細則。
第二條 《辦法》第二條所說的法律、法規另有規定,是指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發布的有關資產評估的法律和國務院發布的有關資產評估的行政法規。
第三條 《辦法》所說的國有資產是指國家依據法律取得的,國家以各種形式的投資和投資收益形成的或接受捐贈而取得的固定資產、流動資產、無形資產和其他形態的資產。
第四條 《辦法》第三條所說的國有資產佔有單位包括:
(一)國家機關、軍隊、社會團體及其他佔有國有資產的社會組織;
(二)國營企業、事業單位;
(三)各種形式的國內聯營和股份經營單位;
(四)中外合資、合作經營企業;
(五)佔有國有資產的集體所有制單位;
(六)其他佔有國有資產的單位。
第五條 《辦法》第三條規定的應當進行資產評估,是指發生該條款所說的經濟情形時,除經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可以不予評估外,都必須進行資產評估。
第六條 《辦法》第三條所說的情形中:
(一)資產轉讓是指國有資產佔有單位有償轉讓超過百萬元或佔全部固定資產原值20%以上的非整體性資產的經濟行為。
(二)企業兼並是指一個企業以承擔債務、購買、股份化和控股等形式有償接收其他企業的產權,使被兼並方喪失法人資格或改變法人實體。
(三)企業出售是指獨立核算的企業或企業內部的分廠、車間及其他整體性資產的出售。
(四)企業聯營是指國內企業、單位之間以固定資產、流動資產、無形資產和其他資產投入組成的各種形式的聯合經營。
(五)股份經營是指企業實行股份制,包括法人持股企業、內部職工持股企業、向社會公開發行股票(不上市)企業和股票上市交易的企業。
聯營、股份經營的企業進行資產評估時,應對聯營及合股各方投入的資產進行全面評估。
(六)企業清算是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的規定,宣告企業破產,並進行清算;或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對改組、合並、撤銷法人資格的企業資產進行的清算;或企業按照合同、契約、協議規定終止經濟活動的結業清算。
第七條 《辦法》第四條中所說的情形中:
(一)抵押是指國有資產佔有單位以本單位的資產作為物質保證進行抵押而獲得貸款的經濟行為。
(二)擔保是指國有資產佔有單位以本單位的資產為其他單位的經濟行為擔保,並承擔連帶責任的行為。
(三)企業租賃是指資產佔有單位或上級主管單位在一定期限內,以收取租金的形式,將企業全部或部分資產的經營使用權轉讓給其他經營使用者的行為。
第八條 《辦法》第四條規定可以進行資產評估,是指發生該條款所說的情形時,根據實際情況可以對資產進行評估或者不評估。但屬於以下行為必須進行資產評估:
(一)企業整體資產的租賃;
(二)國有資產租賃給外商或非國營單位;
(三)國家行政事業單位佔有的非經營性資產轉為經營性資產;
(四)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認為應當評估的其他情形。
第九條 《辦法》第四條所說的當事人是指與上述經濟情形有關的國有資產佔有單位、行業主管部門、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以及其他單位。
第十條 對於應當進行資產評估的情形沒有進行評估,或者沒有按照《辦法》及本細則的規定立項、確認,該經濟行為無效。
第十一條 依照《辦法》第五條規定對全國或者特定行業的國有資產進行評估,其評估辦法由國務院另行規定。
第十二條 《辦法》第七條所說的國家規定的標準是指國家和地方人民政府以及中央各部門頒布的有關技術、經濟標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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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組織管理

第十三條 《辦法》第八條所說的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是指各級政府專門負責國有資產管理的職能部門。中央是指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地方是指各級國有資產管理局或國有資產管理專門機構。
第十四條 國家對資產評估工作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的原則。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負責組織、管理、指導和監督全國的資產評估工作。
地方各級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國家政策法規和上級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負責管理本級的資產評估工作。
上級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對下級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在資產評估管理工作中不符合《辦法》和本細則規定的做法,有權進行糾正。
《辦法》第八條第二款所說的國有資產評估組織工作由行業主管部門負責,是指各級政府的行業主管部門對所屬單位的資產評估立項和評估結果進行初審、簽署意見,並對本行業的資產評估工作負責督促和指導。
第十五條 《辦法》第九條所說的資產評估公司、會計師事務所、審計事務所、財務咨詢公司等資產評估機構,必須是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注冊登記、具有法人資格並持有國務院或省、自治區、直轄市(含計劃單列市)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資產評估資格證書的單位。只有同時具備上述條件的單位才能從事國有資產評估業務。
在發生《辦法》第三條、第四條和本細則規定的應進行資產評估情形時,必須委託上述具有資產評估資格的評估機構進行評估。當事人自行評估佔有的國有資產或者評估對方佔有資產的行為,不具有法律效力。
第十六條 凡需從事資產評估業務的單位,必須按隸屬關系向國務院或省、自治區、直轄市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資產評估資格,經審查批准,取得資產評估資格或臨時評估資格後方能從事國有資產評估業務,也可以從事非國有資產的評估業務。
計劃單列市從事資產評估業務的單位,由省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委託計劃單列市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其資產評估資格並頒發資格證書。
(一)資產評估資格證書由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統一印製、蓋章、編號。
(二)中央管理的資產評估機構(包括在各地的資產評估機構)的評估資格證書由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審核頒發。
(三)地方管理的資產評估機構(包括駐外地的資產評估機構)的評估資格證書,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審核頒發,並報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備案。由計劃單列市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資產評估資格證書,除報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備案外,還要報省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四)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及計劃單列市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已取得資產評估資格的評估機構每年進行一次年檢(具體辦法另定)。
第十七條 委託評估機構進行資產評估的委託方,一般是國有資產佔有單位,也可以是經佔有單位同意、與被評估資產有關的其他當事人,原則上由申請立項的一方委託。特殊情況由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委託。
委託方被委託方應簽訂資產評估協議書,協議書的主要內容包括:被評估項目名稱、評估內容、評估期限、收費辦法和金額、違約責任等。
第十八條 經濟行為有關各方對委託資產評估機構有爭議時,由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指定雙方可以接受的資產評估機構進行評估。
凡屬重大的億元以上資產評估項目和經國家計委批准立項的中外合資、合作項目的資產評估(含地方),必要時,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可以直接組織資產評估機構進行評估。
第十九條 取得資產評估資格證書的資產評估機構,承擔評估業務不受地區和行業限制,既可以承接本地和本行業的資產評估業務,也可以承接外地、境外和其他行業的資產評估業務。資產評估機構與被評估單位有直接經濟利益關系的,不得委託該評估機構進行評估。
第二十條 凡經批准進行資產評估,資產佔有單位必須如實提供評估所需的各種資料。資產評估機構應對所提供的資料保守秘密,不得向外泄露。
對資產評估中涉及的國家機密,有關各方均應嚴格按照國家保密法規的各項規定執行,必要時由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直接組織資產評估機構進行評估。
第二十一條 國有土地使用權價值的評估和國有房產價值的評估,都應納入《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辦法》的管理范圍。
從事國有土地使用權和國有房產價值評估的專業性資產評估機構,要依照《辦法》和本細則的規定,向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或省、自治區、直轄市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申請並取得資產評估資格證書後,才能從事資產評估業務。
第二十二條 按照《辦法》第十一條規定,資產評估實行有償服務。資產評估機構接受委託進行評估時,應依照國家規定的收費辦法向委託單位收費,並與委託單位在評估合同中明確具體收費方法。
第二十三條 資產評估機構的評估收費辦法,由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會同國家物價局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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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評估程序

第二十四條 國有資產佔有單位發生《辦法》第三條、第四條所說的經濟情形時,應於該經濟行為發生之前,按隸屬關系申請評估立項。按照統一領導、分級管理的原則,中央管轄的國有資產的評估立項審批,由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負責辦理;地方各級管轄的國有資產的評估立項審批,原則上由同級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辦理;尚不具備立項審批條件的地、縣,可由上級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根據《辦法》和本細則作出具體規定。
重大的億元以上資產評估項目和經國家計委批准立項的中外合資、合作項目的評估(含中央、地方國營企業和集體企業佔有的國有資產),除報同級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立項審批外,還須報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備案,必要時由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直接審批。
第二十五條 資產評估立項原則上應由被評估國有資產佔有單位申報。
第二十六條 國有資產佔有單位資產評估立項申請書,應經其主管部門簽署意見後,報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在國家和地方計劃單列的單位以及沒有上級主管部門的單位,資產評估立項申請書直接報同級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
評估立項申請書包括以下內容:
(一)資產佔有單位名稱、隸屬關系、所在地址;
(二)評估目的;
(三)評估資產的范圍;
(四)申報日期;
(五)其他內容。
資產評估立項申請書,應由申報單位和上級主管部門蓋章,並附該項經濟行為審批機關的批准文件和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產權證明文件。
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收到立項申請書後,應在十日內下達是否准予評估立項的通知書,超過十日不批復自動生效,並由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補辦批准手續。
第二十七條 資產評估機構依據批準的評估立項通知書,接受評估委託,按其規定的范圍進行評估。對佔有單位整體資產評估時,應在資產佔有單位全面進行資產和債權、債務清查的基礎上,對其資產、財務和經營狀況進行核實。
第二十八條 資產評估機構對委託評估的資產,在核實的基礎上,根據不同的評估目的和對象,依照國家的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考慮影響資產價值的各種因素,運用科學的評估方法,選擇適當的評估參數,獨立、公正、合理地評估出資產的價值。
第二十九條 資產評估機構在評估後應向委託單位提交資產評估結果報告書,其內容包括:正文和附件兩部分。
正文的主要內容:
(一)評估機構名稱;
(二)委託單位名稱;
(三)評估資產的范圍、名稱和簡單說明;
(四)評估基準日期;
(五)評估原則;
(六)評估所依據的法律、法規和政策;
(七)評估方法和計價標准;
(八)對具體資產評估的說明;
(九)評估結論:包括評估價值和有關文字說明;
(十)附件名稱;
(十一)評估起止日期和評估報告提出日期;
(十二)評估機構負責人、評估項目負責人簽名,並加蓋評估機構公章;
(十三)其他。
附件:
(一)資產評估匯總表、明細表;
(二)評估方法說明和計算過程;
(三)與評估基準日有關的會計報表;
(四)資產評估機構評估資格證明文件復印件;
(五)被評估單位佔有資產的證明文件復印件;
(六)其他與評估有關的文件資料。
第三十條 國有資產佔有單位收到資產評估報告書後提出資產評估結果確認申請報告,連同評估報告書及有關資料,經上級主管部門簽署意見後,報批准立項的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確認。
第三十一條 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對評估結果的確認工作,分為審核驗證和確認兩個步驟,先對資產評估是否獨立公正、科學合理進行審核驗證,然後提出審核意見,並下達資產評估結果確認通知書。
第三十二條 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從以下方面審核驗證資產評估報告:
(一)資產評估工作過程是否符合政策規定;
(二)資產評估機構是否有評估資格;
(三)實際評估范圍與規定評估范圍是否一致,被評估資產有無漏評和重評;
(四)影響資產價值的因素是否考慮周全;
(五)引用的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是否適當;
(六)引用的資料、數據是否真實、合理、可靠;
(七)運用的評估方法是否科學;
(八)評估價值是否合理;
(九)其他。
第三十三條 資產評估報告凡符合本細則第二十九、第三十和第三十二條要求的,應予以確認,由負責審批的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下達確認通知書;不符合要求的,分別情況做出修改、重評或不予確認的決定。
經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確認的資產評估價值,作為資產經營和產權變動的底價或作價的依據。
第三十四條 資產佔有單位對確認通知書有異議,或與經濟情形有關的當事人以及資產評估有關各方因評估問題發生糾紛,經同級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協調無效,可以向上級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復議或仲裁。
第三十五條 資產評估的立項審批和評估結果確認一般應按本細則第二十六條、第三十三條規定辦理。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認為有必要時,也可以委託國有資產佔有單位的主管部門或下級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進行。被委託的部門應依照《辦法》和本細則的規定,辦理資產評估的立項審批和結果確認工作,並將辦理結果報委託的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三十六條 經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確認的資產評估結果,除國家經濟政策發生重大變動或經濟行為當事人另有協議規定之外,自評估基準日起一年內有效。在有效期內,資產數量發生變化時,根據不同情況可由原評估機構或資產佔有單位,按原評估方法做相應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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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評估方法

第三十七條 資產評估機構進行資產評估時,應根據不同的評估目的和對象,選用《辦法》第二十三條所規定的一種或幾種方法進行評定估算。選用幾種方法評估,應對各種方法評出的結果進行比較和調整,得出合理的資產重估價值。
第三十八條 收益現值法是將評估對象剩餘壽命期間每年(或每月)的預期收益,用適當的折現率折現,累加得出評估基準日的現值,以此估算資產價值的方法。
第三十九條 重置成本法是現時條件下被評估資產全新狀態的重置成本減去該項資產的實體性貶值、功能性貶值和經濟性貶值,估算資產價值的方法。
實體性貶值是由於使用磨損和自然損耗造成的貶值。功能性貶值是由於技術相對落後造成的貶值。經濟性貶值是由於外部經濟環境變化引起的貶值。
第四十條 現行市價法是通過市場調查,選擇一個或幾個與評估對象相同或類似的資產作為比較對象,分析比較對象的成交價格和交易條件,進行對比調整,估算出資產價值的方法。
第四十一條 清算價格法適用於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規定,經人民法院宣告破產的企業的資產評估。評估時應當根據企業清算時其資產可變現的價值,評定重估價值。
第四十二條 資產評估機構接受委託進行資產評估時,選用的價格標准應遵守國家法律法規,並維護經濟行為各方的正當權益。
在資產評估時,應根據不同的評估目的、對象,選用不同的價格標准。可以採用國家計劃價,也可以採用國家指導價、國內市場價和國際市場價。
匯率、利率應執行國家規定的牌價。自由外匯或以自由外匯購入的資產也可以用外匯調劑價格。
國內各種形式聯營(包括集團公司)、股份經營的資產評估,對聯營各方投入的同類資產應該採用同一價格標准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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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中外合資、合作資產評估

第四十三條 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與外國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或個人,開辦中外合資、合作經營的企業,對中方投入的資產必須按規定進行評估,以確認的評估價值作為投資作價的基礎。對外方投入的資產,必要時經外方同意也可進行評估。
第四十四條 中外合資、合作的評估原則上應在項目建議書批准後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准前進行,特殊情況下也可以在項目建議書審批以前或正式簽訂合同、協議前進行。
經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確認的資產評估報告,作為計劃部門批准可行性研究報告、經貿部門審批合同的必備文件;經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確認的資產評估報告和出具的產權登記表(包括變更登記或開辦登記)作為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注冊的必備文件。
第四十五條 已開辦的中外合資、合作企業中方投資比例佔50%以上(含50%),發生《辦法》第三條、第四條和本細則第八條的情形時,必須按規定要求進行資產評估。
第四十六條 開辦前的中外合資、合作項目,中方資產的評估,原則上應委託中國有評估資格的資產評估機構評估。特殊情況下,經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同意,也可以委託國外評估機構評估或中國評估機構和國外評估機構聯合評估,其評估報告,須報同級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確認。
第四十七條 國有資產佔有單位與香港、澳門、台灣地區進行合資、合作經營,其資產評估比照本細則本章有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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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股份制企業資產評估

第四十八條 國有資產佔有單位改組為股份制企業(包括法人持股、內部職工持股、向社會發行股票不上市交易和向社會發行股票並上市交易)前,應按《辦法》和本細則規定,委託具有資產評估資格的機構進行資產評估。
第四十九條 國有資產佔有單位改組為股份制企業的資產評估結果,須按規定報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審核確認。未經資產評估或資產評估結果未經確認的單位,政府授權部門不辦理股份制企業設立審批手續。
第五十條 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確認的凈資產價值應作為國有資產折股和確定各方股權比例的依據。
注冊會計師對准備實行股份制企業的財務和財產狀況進行驗證後,其驗證結果與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確認的資產評估結果不一致需要調整時,必須經原資產評估結果確認機關同意。
國有資產佔有單位改組的股份公司發行B種股票,若由外方注冊會計師查驗帳目,其查驗結果與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確認的資產評估結果不一致需要調整時,也要由原資產評估結果確認機關審核同意。
第五十一條 含有國家股權的股份制企業在經營過程中,發生《辦法》第三條、第四條和本細則第八條的情形時,應按規定要求進行資產評估。
國家控股的股份制企業的資產評估,應按規定向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辦理資產評估立項和評估結果確認手續;非國家控股的股份制企業的資產評估,由董事會批准資產評估申報和對評估結果的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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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二條 違反《辦法》第三條和本細則的規定,對應當進行資產評估的情形未進行評估的,應按《辦法》三十一條規定對有關當事人給予處罰,造成國有資產重大損失的,應追究有關當事人的法律責任。
第五十三條 國有資產佔有單位、資產評估機構違反《辦法》和本細則規定,弄虛作假,造成評估結果失實的,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有權宣布資產評估結果無效,並根據失實的程度,責令限期改正或重新進行評估。重新評估的費用由違法單位支付。
第五十四條 資產評估機構應對其評估結果的客觀、公正、真實性承擔法律責任。
資產評估機構違反《辦法》及本細則規定,除按《辦法》三十二條規定處罰外,還應沒收違法收入,並視違法行為的情節輕重,對單位處以評估費用兩倍以內、對個人處以三個月基本工資以內的罰款。也可給予通報批評或建議有關單位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以上處罰可以並處。
第五十五條 被處以停業整頓的資產評估機構,在停業整頓期間不得承接資產評估業務。停業整頓期限不得少於三個月。停業整頓的資產評估機構經原頒發資產評估資格證書的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合格後方可重新開展資產評估業務。
被吊銷資產評估資格證書的資產評估機構,兩年內不得重新發給資產評估資格證書。兩年期滿後,需按審批程序重新申請。
第五十六條 對國有資產佔有單位及其責任人的罰款,由同級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執行。對責任人的行政處分由同級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理門提出建議,提請有關單位或其上級主管部門處理。
對資產評估機構的警告、停業整頓、吊銷資產評估資格證書以及罰款,由頒發資產評估資格證書的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執行。對直接責任人的處分,由發證機關提出建議,提請有關部門處理。
第五十七條 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及受委託的部門對所辦理的資產評估立項審批和結果確認負有行政責任。對違反《辦法》及本細則規定的工作人員,按《辦法》第三十四條規定處理。
第五十八條 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收繳的罰款收入按國家有關規定上交國庫。單位支付的罰款在企業留利、預算包干結余和預算外資金中列支,個人支付的罰款由本人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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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附 則

第五十九條 國有自然資源資產價值評估,應在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管理下進行。其評估辦法及實施細則由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會同有關部門共同制定,報國務院批准執行。
第六十條 資產評估涉及到企業、單位資金增減變動帳務處理和評估費用的開支渠道,按財政部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十一條 各地可根據《辦法》和本細則制定具體實施辦法,過去發布的有關資產評估的規定與《辦法》和本細則相抵觸的,均以《辦法》和本細則的規定為准。
第六十二條 集體企業資產評估可參照《辦法》和本細則規定辦理。
第六十三條 本細則由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六十四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❺ 股權管理與資產管理的區別

股權管理指的是所有者權益的管理,主要是注冊資本的管理,就是說你的股東構成情況和各自的股權比例
資產管理是對整個公司資產的管理,包括股權管理和負債管理

❻ 關於公司的股權管理有哪些措施

一、完善組織構架
重點解決目前存在的董事會弱化、監事會虛化問題,逐步改變董事會、監事會因人設職、無標准、隨意性強的現狀。主要從三個方面入手:第一,根據企業規模、行業特點、產品歸類、股東構成等要素,制訂法人治理結構的組織構架設計方案,合理提出董事會、監事會人員構成,改善董事會監事會組織架構。第二,規范董事會、監事會任職人員的資格、條件和工作標准,按市場化運作機制來選人、用人、培養人。第三,完善基本規章制度,集團公司要重點檢查監督子公司是否按市場規律依法運營,促進子公司治理結構有效發揮作用,真正形成董事會決策、監事會監督、經營層執行的合理的組織架構、科學的運行機制。
二、設立股權代表
股權管理的實施主要依靠出資人,但是這個出資人不應是虛化的,如果出資人人格化,則出資人要選派能維護自身利益、能代表股東履行權利的代表人。集團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可以授權其他人來行使權利,受權人主要代表集團公司履行股東職責,代表公司與個股東溝通,這個受權人我們稱之為股權代表。
三、優化工作流程
股權管理的核心理念就是工作流程的優化和調整,通過監控所投資公司的董事會來反映股東的戰略意圖,在所投資公司召開董事會之前了解會議內容,通過股權代表反映股東的意見。由於非獨資公司的董事會決議具有法律效力,因此必須做到事前監控,即在開會之前將集團公司作為股東決策或審查意見反饋下去。具體的工作流程是:由參加股東大會及董事會的股權代表負責,在召開董事會議前將會議議題報集團公司審定,股權管理部門將信息登記,按照職能分工分送各部門,再將各部門的審查意見反饋給股權代表,由其在股東會及董事會上發表意見。
四、規范運行監控
第一,要從源頭抓起,集團公司對新設公司的審批要統一歸口管理、不能搞多頭管理、多頭審批。第二,股權管理要實現信息化,通過建立股權管理信息資料庫,動態掌握所投資公司重大經營管理信息。第三,積極主張股東權益,進一步明確集團公司管理的重大事項的范疇,規范報告報審程序,建立責任追究制度;第四,按照分級管理原則,加強對子公司股權管理情況的工作指導和檢查監督,做到每一層監控到位。
逐步建立和完善股權管理的配套制度,有針對性地研究制定股權管理各個環節的管理制度和管理辦法,制定《股權代表工作規范》。
建立董事會、監事會工作計劃和總結報告制度,對股權代表、董事、監事建立述職報告制度,實現董事會、監事會的人員到位和職能到位,提高董事會、監事會的運行質量和運行效果。

❼ 國有股權管理的職能有哪些

國有股權管理的職能的劃分辦法為,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行使股東會的職權,並可授權董事會行使部分股東會的職權,但公司合並、分立等重大事項,仍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決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六十六條
國有獨資公司不設股東會,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行使股東會職權。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可以授權公司董事會行使股東會的部分職權,決定公司的重大事項,但公司的合並、分立、解散、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和發行公司債券,必須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決定;其中,重要的國有獨資公司合並、分立、解散、申請破產的,應當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審核後,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前款所稱重要的國有獨資公司,按照國務院的規定確定。

❽ 國有股權管理工作的職能劃分是什麼

國有股權管理工作的職能劃分如下:
(一)省級財政(國資)部門國有股權管理職能:
1、地方國有資產佔用單放設立公司和發行A股股票;
2、地方股東單位未全額認購或以非現金方式全額認購應配股份;
3、地方股東單位持有上市公司非發起人國有法人股及非上市公司國有股權發生直接或間接轉讓、劃轉以及因司法凍結、擔保等引起的股權變動及或有變動。
(二)財政部國有股權管理職能:
1、中央股東單位的國有股權管理事宜;
2、地方股東單位涉及以下行為的,由省級財政(國資)部門審核後報財政部批准:設立公司並發行外資股;上市公司國家股權、發起人國有法人股權發生直接或間接轉讓、劃轉以及因司法凍結、擔保等引起的股權變動及或有變動;國家組織進行的國有股變現籌資、股票期權激勵機制試點等工作。
【法律依據】
《關於股份有限公司國有股權管理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第一條,國有股權管理工作的職能劃分,按照國家所有、分級管理的原則,地方股東單位的國有股權管理事宜一般由省級財政部門審核批准;國務院有關部門或中央管理企業的國有股權管理事宜由財政部審核批准。

❾ 保險公司 股權管理

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保險研究室副主任朱俊生認為,股權管理與公司治理息息相關,而公司治理的最重要功能是讓具有企業家精神的人成為企業的帶領者,只有分立的產權才能從機制上保證實現這一功能。因此,為了完善公司治理,除了股權管理,最需要做的也許是促進保險機構的產權分立,特別是國有保險公司的產權改革,這是股權管理應秉持的重要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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