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股權代持
Ⅰ 股權代持存在的意義
摘要 股份代持的行為是很普遍的,股份代持之所以存在,其意義在於:某些出資人不方便或者基於其他考慮而不願意顯示於公司股東名冊或登記機關的備案文件之中,於是找尋一個值得信賴並願意為自己擔任名義股東的人來代持股份,比如配偶,父母等親人,然而股份代持的法律風險卻客觀存在,但是雙方可能面臨風險。
Ⅱ 股權代持是什麼
股權代持,依據我國《公司法》的相關規定,指的是顯名股東不擁有公司的實際股權,但是代為持有隱名股東的股權;股權代持的顯名股東和隱名股東因為各種原因,通過簽訂股權代持協議的方式,約定在公司的股權持有上由隱名股東實際擁有,並為實際出資人,享有公司股權的分紅和收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三十二條有限責任公司應當置備股東名冊,記載下列事項:(一)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二)股東的出資額;(三)出資證明書編號。記載於股東名冊的股東,可以依股東名冊主張行使股東權利。公司應當將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向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辦理變更登記。未經登記或者變更登記的,不得對抗第三人。
Ⅲ 股權代持是什麼意思
股權代持是指實際出資人與他人約定,以該他人名義代實際出資人履行股東權利義務的一種股權或股份處置方式。
Ⅳ 為什麼要股權代持
股權代持是指實際出資人與他人約定,以該他人名義代實際出資人履行股東權利義務的一種股權或股份處置方式。
Ⅳ 什麼是股權代持 股權代持的效力是什麼
根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股權代持一般指的是指隱名股東實際對公司股權進行出資,享有公司股權的實際持有權利,但是明面上由顯名股東持有公司股權。股權代持的效力一般適用《民法典》關於合同效力的規定,依法簽訂且不存在無效事由的股權代持協議是有效的。
【法律依據】
《公司法》第三十二條有限責任公司應當置備股東名冊,記載下列事項:(一)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二)股東的出資額;(三)出資證明書編號。記載於股東名冊的股東,可以依股東名冊主張行使股東權利。公司應當將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向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辦理變更登記。未經登記或者變更登記的,不得對抗第三人。《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條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實;(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Ⅵ 什麼是股權代持
股權代持是指隱名股東實際對公司股權進行出資,享有公司股權的實際持有權利,但是明面上由顯名股東持有公司股權;股權代持一般都要簽訂股權代持協議,約定顯名股東代為持有隱名股東的股權,但是出資、投資權益以及股份分紅由隱名股東享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三十二條
有限責任公司應當置備股東名冊,記載下列事項:
(一)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
(二)股東的出資額;
(三)出資證明書編號。
記載於股東名冊的股東,可以依股東名冊主張行使股東權利。公司應當將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向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辦理變更登記。未經登記或者變更登記的,不得對抗第三人。
Ⅶ 股權代持是什麼意思
股權代持又稱委託持股、隱名投資或假名出資,是指實際出資人與他人約定,以該他人名義代實際出資人履行股東權利義務的一種股權或股份處置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