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股權轉讓後經營虧損怎麼辦
㈠ 國有資產股權轉讓帳務處理
一、 吸收合並的法律問題—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四條 公司合並可以採取吸收合並和新設合並兩種形式。
一個公司吸收其他公司為吸收合並,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二個以上公司合並設立一個新的公司為新設合並,合並各方解散。公司合並,應當由合並各方簽訂合並協議,並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公司應當自作出合並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三十日內在報紙上至少公告三次。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九十日內,有權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不清償債務或者不提供相應的擔保的,公司不得合並。
公司合並時,合並各方的債權、債務,應當由合並後存續的公司或者新設的公司承繼。
第一百八十八條 公司合並或者分立,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公司解散的,應當依法辦理公司注銷登記;設立新公司的,應當依法辦理公司設立登記。
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應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第一百九十條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時;
(二)股東會決議解散;
(三)因公司合並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第一百九十一條 公司依照前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解散的,應當在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有限責任公司的清算組由股東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組由股東大會確定其人選;逾期不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的,債權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人民法院應當受理該申請,並及時指定清算組成員,進行清算。
二、吸收合並的稅務問題
企業改組改制中若干所得稅業務問題的暫行規定
為適應企業合並、兼並、分立、股權重組、資產轉讓等改組、改造的需要,推進企業改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 (以下簡稱《條例》) 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現對企業改組、改制有關所得稅納稅人認定、資產計價、稅收優惠和虧損彌補等問題,明確如下;
一、企業合並、兼並的稅務處理
合並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企業,依據法律規定或合同約定,合並為一個企業的法律行為。合並可以採取吸收合並和新設合並兩種形式。吸收合並是指兩個以上的企業合並時,其中一個企業吸收了其他企業而存續(對此類企業以下簡稱「存續企業」),被吸收的企業解散。新設合並是指兩個以上企業並為一個新企業,合並各方解散。兼並是指一個企業購買其他企業的產權,使其他企業失去法人資格或改變法人實體的一種行為。合並、兼並,一般不須經清算程序。企業合並、兼並時,合並或兼並各方的債權、債務由合並、兼並後的企業或者新設的企業承繼。
企業依法合並、兼並後,有關稅務事項按以下規定處理:
(一)納稅人的處理
l、被吸收或兼並的企業和存續企業依照《條例》及其實施細則規定,符合企業所得稅納稅人條件的,分別以被吸收或兼並的企業和存續企業為納稅人;被吸收或兼並的企業已不符合企業所得稅納稅人條件的,應以存續企業為納稅人,被吸收或兼並企業的未了稅務事宜,應由存續企業承繼。
2、企業以新設合並方式合並後,新設企業符合企業所得稅納稅人條件的,以新設企業為納稅人。合並前企業的未了稅務事宜,應由新設企業承繼。
(二)資產計價的稅務處理
企業合並、兼並後的各項資產,在繳納企業所得稅時,不能以企業為實現合並或兼並面對有關資產等進行評估的價值計價並計提折舊,應按合並或兼並前企業資產的帳面歷史成本計價,並在剩餘折舊期內按該資產的凈值計提折舊。凡合並或兼並後的企業在會計損益核算中,按評估價調整了有關資產帳面價值並據此計提折舊的,應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進行調整,多計部分不得在稅前扣除。
(三)減免稅優惠的處理
1、企業無論採取何種方式合並、兼並,都不是新辦企業,不應享受新辦企業的稅收優惠照顧。
2、合並、兼並前各企業應享受的定期減免稅優惠,且已享受期滿的,合並或兼並後的企業不再享受優惠。
3、合並、兼並前合企業應享受的定期減免稅優惠,未享受期滿的,且剩餘期限一致的,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批准,合並或兼並後的企業可繼續享受優惠至期滿。
4、合並、兼並前各企業龐享受的定期減免稅優惠,未享受期滿的,且剩餘期限不一致的,應分別計算相應的應納稅所得額,分別按稅收法規規定繼續享受優惠至期滿,合並、兼並後不符合減免稅優惠的,照章納稅。
(四)虧損彌補的處理
1、企業以吸收合並或兼並方式改組,被吸收或兼並的企業和存續企業符合納稅人條件的,應分別進行虧損彌補。合並、兼並前尚未彌補的虧損,分別用其以後年度的經營所得彌補,但被吸收或兼並的企業不得用存續企業的所得進行虧損彌補,存續企業也不得用被吸收或兼並企業的所得進行虧損彌補。
2、企業以新設合並方式以及以吸收合並或兼並方式合並,且被吸收或兼並企業按《條例》及其實施細則規定不具備獨立納稅人資格的,各企業合並或兼並前尚未彌補的經營虧損,可在稅收法規規定的彌補期限的剩餘期限內,由合並或兼並後的企業逐年延續彌補。
二、企業分立的稅務處理
分立是指一個企業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分立為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企業的法律行為。分立可以採取存續分立和新設分立兩種形式。存續分立(亦稱「派生分立」)是指原企業存續,而其一部分分出設立為一個或數個新的企業。新設分立(亦稱「解散分立」)是指原企業解散,分立出的各方分別設立為新的企業。企業無論採取何種方式分立,一般不須經清算程序。分立前企業的債權和債務,按法律規定的程序和分立協議的約定,由分立後的企業承繼。
企業分立後,有關稅務事項按以下規定處理:
(一)納稅人的處理
分立後各企業符合企業所得稅納稅人條件的,以各企業為納稅人。分立前企業的未了稅務事宜,由分立後的企業承繼。
(二)資產計價的稅務處理
企業分立後的各項資產,在繳納企業所得稅時,不能以企業為實現分立而對有關資產等進行評估的價值計價並計提折舊,應按分立前企業資產的帳面歷史成本計價,並在剩餘折舊期內按該資產的凈值計提折舊。凡分立後的企業在會計損益核算中,按評估價調整了有關資產帳面價值並據此計提折舊的,應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進行調整,多計部分不得在稅前扣除。
(三)減免稅優惠的處理
1、企業分立不能視為新辦企業,不得享受新辦企業的稅收優惠照顧。
2、分立前享受有關稅收優惠尚未期滿,分立後的企業符合減免稅條件的,可繼續享受減免稅至期滿。
3、分立前的企業符合稅法規定的減免稅條件,分立後已不再符合的,不得繼續享受有關稅收優惠。
(四)虧損彌補的處理
分立前企業尚未彌補的經營虧損,由分立後各企業分擔的數額,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認定後,可在稅法規定的虧損彌補年限的剩餘期限內,由分立後的各企業彌補。
三、股權重組的稅務處理
股權重組是指股份制企業的股東(投資者)成股東持有的股份發生變更。股權重組主要包括股權轉讓和增資擴股兩種形式。股權轉讓是指企業的股東將其擁有的股權或股份,部分或全部轉讓給他人。增資擴股是指企業向社會募集股份、發行股票、新股東投資入股或原股東增加投資擴大股權,從而增加企業的資本金。股權重組一般不須經清算程序,其債權、債務關系,在股權重組後繼續有效。
企業股權重組後,有關稅務事項按以下規定處理:
(一)股票發行溢價的稅務處理
股票發行溢價是企業的股東權益,不作為營業利潤徵收企業所得稅,企業清算時,亦不計入清算所得。
(二)資產計價的稅務處理
企業股權重組後的各項資產,在繳納企業所得稅時,不能以企業為實現股權重組面對有關資產等進行評估的價值計價並計提折舊,應按股權重組前企業資產的帳面歷史成本計價和計提折舊。凡股權重組後的企業在會計損益核算中,按評估價調整了有關資產帳面價值並據此計提折舊的,應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進行調整,多計部分不得在稅前扣除。
(三)減免稅優惠的處理
企業按照《條例》及其實施細則和其它有關規定可享受的稅收優惠待遇,不因股權重組而改變。
(四)虧損彌補的處理
企業在股權重組前尚未彌補的經營虧損,可在稅法規定的虧損彌補年限的剩餘期限內,在股權重組後延續彌補。
(五)股權轉讓收益或損失的稅務處理
企業轉讓股權或股份的收益,應依照《條例》及其實施細則和其它有關規定,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轉讓股權或股份的損失,可在當期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
股權轉讓收益或損失=股權轉讓價-股權成本價
股權轉讓價是指股權轉讓人就轉讓的股權所收取的包括現金、非貨幣資產或者權益等形式的金額;如被持股企業有未分配利潤或稅後提存的各項基金等股東留存收益的,股權轉讓人隨轉讓股權一並轉讓該股東留存收益權的金額(以不超過被持股企業帳面分屬為股權轉讓人的實有金額為限),屬於該股權轉讓人的投資收益額,不計為股權轉讓價。
股權成本價是指股東(投資者)投資入股時向企業實際交付的出資金額,或收購該項股權時向該股權的原轉讓人實際支付的股權轉讓價金額。
四、資產轉讓、受讓的稅務處理
資產轉讓是指企業有償轉讓本企業的部分或全部資產。資產受讓是指企業有償接受另一企業部分或全部資產。
對企業資產轉讓、受讓所涉及的有關稅務事項,按以下規定處理:
(一)資產轉讓損益的稅務處理
企業取得資產轉讓收益,應依照《條例》及其實施細則和其它有關規定,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資產轉讓所發生的損失,可在當期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國有資產轉讓凈收益凡按國家有關規定全額上交財政的,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
(二)受讓資產計價的稅務處理
企業受讓的各項資產,可按照取得該項資產時的實際成本計價。
(三)減免稅優惠的處理
資產轉讓和受讓雙方在資產轉讓、受讓後,其生產經營業務范圍仍符合稅收優惠政策規定的,可承繼其原稅收待遇。但其中享受定期減免稅優惠的,不得因資產轉讓而重新計算減免稅期限。
(四)虧損彌補的處理
資產轉讓和受讓雙方在資產轉讓前後發生的經營虧損,應各自在稅法規定的虧損彌補。不論企業轉讓部分還是全部資產,企業經營虧損均不得因資產轉讓和受讓在雙方間相互結轉。
五、本暫行規定從發布之日起施行。各地區可根據實際情況制定補充辦法,並報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工商注銷登記的手續
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應當申請注銷:
1、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產;
2、 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項出現;
3、 股東會決議解散;
4、 公司合並、分立解散;
5、 公司被依法責令關閉。
二、 申請注銷登記程序:
1、受理、審查、核准(法定工作時限為30個工作日,本機關承諾時限為10個工作日);
2、收繳《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三、 您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領取的標准文本:
公司申請登記委託書;《公司注銷登記申請書》
四、 申請注銷登記需提交的文件、證件:
1、 公司清算組織負責人簽署的《公司注銷登記申請書》;
2、 法院破產裁定書、公司依照《公司法》作出的決議或者決定、行政機關責令關閉的文件;
3、 股東會或者有關機關確認的清算報告;
4、 《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及復印件;
5、 公司申請登記委託書;公章
6、 稅務機關出具的完稅證明。
五、 給予您的有關提示:
1、 公司應嚴格依照《公司法》及本公司《章程》規定作出注銷的決議或者決定;
2、 申請注銷登記中應注意的幾個時限:
(1) 公司依照本提示的第一條第2、3款規定解散的,應當在15日內成立清算組;
(2) 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60日內在報紙上至少公告三次;
(3) 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其債權;
(4) 公司清算組應當自公司清算結束之日起30日內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登記。
3、 公司財產的處置:能夠清償公司債務的,分別支付清算費用,職工工資、勞動保障費用、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公司債務。
4、 提交的文件、證件應為A4紙張、列印文件。
㈡ 國有股權轉讓債權債務如何處置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公司的債務由公司的財產承擔,公司轉讓股權的,並不影響債權的處理,仍然由公司財產承擔債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三條規定: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㈢ 企業股權投資轉讓收益能否彌補當期發生的經營虧損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五條的規定:「企業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各項扣除以及允許彌補的以前年度虧損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第六條規定,收入中包括轉讓財產收入,《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六條對財產收入進一步明確:「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第(三)項所稱轉讓財產收入,是指企業轉讓固定資產、生物資產、無形資產、股權、債權等財產取得的收入。」因此,企業股權轉讓收入作為收入總額的一個組織部分,是可以減除允許彌補的以前年度虧損後,作為應納稅所得額繳納企業所得稅的。同時《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條明確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五條所稱虧損,是指企業依照企業所得稅法和本條例的規定將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和各項扣除後小於零的數額。 如果企業存在投資損失的情況,在沒有明文規定國稅發[2000]118號文件廢止之前,對股權投資損失,仍按118號文件的規定處理,待有新法規出台後再行調整。這只是對此種情況的特別規定,並不能說明投資轉讓所得不可以與經營盈虧相抵。
㈣ 公司虧損後股權轉讓了,虧損額可以抵減後期的盈利嗎
很多都了解到公司在虧損之後,這樣的一個股權已經實現轉讓了。那麼這個時候我們的虧損額是不是可以抵消或者是抵減後期的一些盈利,對於這樣的問題也是應該引起公司的一些老闆的思考的。畢竟對於這樣的一個問題來說,很有可能就會影響到這樣的一個公司在後期的發展局勢當中處於一個什麼樣的市場行情。而且也會影響到這樣的一個上市公司,在市場上面所處於一個什麼的價值動向。
我們也會感到,這樣的一個公司的營業額就算到達一個比較高的地步,也會讓這樣的一個公司不能夠持續的發展。所以說,根據這樣的一個公司,在虧損之後股權已經轉讓了,那麼這樣的一個虧損的額度的確是可以抵減後期的一些盈利的。這樣的話也能讓後期的盈利能夠減緩,或者是讓後期的英語能夠實現逐步的穩定發展。
㈤ 股權轉讓虧損的賬務處理
借:實收資本(股本)——轉讓股東名稱貸:實收資本(股本)——受讓股東名稱要進行工商變更。記得採納啊
㈥ 股權轉讓時,企業虧損的賬務處理
一是股權轉讓的有關法定手續。我國公司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對公司股權轉讓有關法定手續的規定是:公司股權轉讓應召開股東會進行決議;當公司股東向股東以外其他人(包括法人、自然人)轉讓股份時,必須取得過半數的股東同意;中外合資企業、中外合作企業股權轉讓應獲得政府審批機關同意;國有控股公司股權轉讓應經其政府主管部門和財政、國資主管部門的批准。另外,股權轉讓時,股東轉讓方與受讓方應就股權轉讓的價格、購股款的支付及交割時間、轉讓前的公司未分配利潤的享受以及債權債務的責任等四個方面主要事項簽訂股權轉讓協議,明確雙方權利與義務。轉讓方、受讓方其中一方是國有企業或國家授權投資機構、投資部門的,轉讓協議應經其政府主管部門、財政、國資部門的批准。二是股權轉讓價格的確定。在以上股東會決議及股權轉讓協議中,難點也是容易忽略的問題之一是如何確定股份轉讓價格。實際工作中許多公司在進行股權轉讓時,只以原始投資價值來確定轉讓股份的價值。但根據國家有關法規規定,公司在進行股權轉讓時,股權轉讓價格的確定方法有以下幾種:按實收資本賬面價值(即原始投資價值)來確定;按公司所有者權益來確定;按法定評估機構評估的公司凈資產價值來確定(評估報告一般應經公司董事會或主管財政、國資部門確認);轉讓、受讓雙方通過談判來確定協議價。上述四種方法中,第三種方法提供了社會公允的股權轉讓價格,最為可取。並且我國有關國有資產管理法規也有明確規定,當轉讓方或受讓方其中一方為國有企業的,股權轉讓時必須通過法定評估機構對公司凈資產進行評估,且評估報告應由主管財政、國資部門確認。三是股權轉讓的交割。實務工作中,股權轉讓成立日(即股權交割日)的條件一般包括以下幾點:購買協議已獲股東大會通過,並已獲相關政府部門批准(如果需要有關政府部門批准);購買企業和被購買企業已必要的財產交接手續;購買企業已支付購買價款(指以現金和銀行存款支付購股款)的大部分(一般應超過50%);購買企業實際上已經控制被購買企業的財務和經營政策,並從其活動中獲得利益或承擔風險等。以上第三條是最重要也是最關鍵的股權交割標志。另外,按實際轉讓股款支付是否通過公司分為受讓方先支付股款給公司,再由公司支付出讓方;受讓方直接將股款支付給出讓方。以上方式中,第一種支付方式更規范、更可取,它既反映了股權受讓方對公司的實際出資,又反映了出讓方股份退出公司,收回原出資股份價值的整個過程,因此,股權轉讓是在公開、公平、公正原則下進行的;同時,這一支付方式有利於主管稅務機關對出讓方因轉讓股權而應交納個人所得稅的監管。四是股權轉讓的會計處理。(1)受讓方股款一次到位的公司會計處理。一種情況是受讓方通過公司再支付給出讓方股權款。股權轉讓交割,受讓方匯入公司股款時,借記「銀行存款」,貸記「其他應付款——出讓方」;同時,借記「實收資本(或股本)——出讓方」,貸記「實收資本(或股本)——受讓方」。公司匯給出讓方股款時,借記「其他應付款——出讓方」;貸記「銀行存款」。如果出讓方為自然人,且轉讓股款大於出讓方原實際出資額時,應注意轉讓方應承擔的個人所得稅公司應予代扣代交,借記「其他應付款——出讓方」,貸記「銀行存款」(轉讓股款——應交個人所得稅)、「應交稅金——應交所得稅」[(轉讓股款-出讓方原出資額)×20%稅率].另一種情況是受讓方不通過公司直接支付給出讓方的股權款。根據受讓方的匯出憑證及出讓方的匯入憑證與收據,借記「實收資本(或股本)——出讓方」,貸記「實收資本(或股本)——受讓方」;如果出讓方為自然人,且轉讓股款大於出讓方原實際出資額時,轉讓方應承擔的個人所得稅應由出讓方自行向其主管稅務機關納稅申報。(2)受讓方股款分期到位的公司會計處理。一種情況是受讓方通過公司再支付給出讓方股權,當支付款小於50%股份轉讓協議價格時,借記「銀行存款」,貸記「其他應付款——出讓方」;當支付款大於等於50%股份轉讓協議價值時,借記「銀行存款」,貸記「其他應付款——出讓方」,同時借記「實收資本(或股本)——出讓方」,貸記「實收資本(或股本)——受讓方」。
㈦ 股權轉讓導致了有短期負債怎麼辦
公司股權轉讓有短期負債可以與當事人協商處理。當事人不同意轉讓的,可以要求公司提前清償債務。公司股權轉讓後,新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或者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三條
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十七條
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
㈧ 股權轉讓時,企業虧損的賬務處理
股權轉讓的賬務處理
借:銀行存款
貸:長期股權投資
企業虧損,不用單獨做賬務處理,只要正常結轉損益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