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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權怎麼進行家族信託

發布時間: 2022-04-10 08:20:03

⑴ 家族信託成立的前提

信託制度產生於英國衡平法與基督教特別是清教徒信奉的一些特殊原則。我國長期以來奉行的是儒家「親緣」文化,沒有形成所謂的「受託人」文化,導致中國法環境下家族信託的受託人不宜由自然人擔任。

家族信託的設立關繫到一個家族幾代人的利益與家族事業的興衰,因此,家族信託是否為「有效」設立至關重要。在當前中國法環境下,如何操作才能設立有效的家族信託?

設立家族信託的有效性包含兩層含義,一是家族信託的設立要符合我國法律的要求,將來家族信託不會被司法機關判決無效或者被撤銷;二是家族信託的設立要符合當事人特別是委託人的意願,家族信託能夠順利運行並且要有「效果」。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以下簡稱《信託法》)的規定,有效的信託由四個法律要件構成:一是具有合法的信託目的;二是具有適格的主體;三是合法並轉移了所有權的信託財產;四是合法有效的信託行為。家族信託的有效設立,一定要遵循這四個生效要件。

須有合法的信託目的

《信託法》第六條規定,設立信託,必須有合法的信託目的;第十一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託無效:(一)信託目的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四)專以訴訟或者討債為目的設立信託;第十二條規定,委託人設立信託損害其債權人利益的,債權人有權申請人民法院撤銷該信託。

根據家族信託的職能,委託人一般不會設立專以訴訟為目的的家族信託。目的不合法的家族信託則大致分為兩類:違法信託和欺詐性信託。

違法信託

《信託法》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信託目的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該信託無效。信託目的違法而導致信託無效的情形主要有:

第一,按照《婚姻法》規定,對於夫妻的共有財產,在離婚時應當合理地加以分配,如果一方當事人為了獨占該財產,把本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的財物以設立家族信託的方式進行轉移,這種信託目的就違反了《婚姻法》,該設立信託的行為是無效的;

第二,按照《繼承法》的規定,遺囑應當對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如果委託人通過遺囑的方式設立信託,沒有為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及受益份額,則該份遺囑信託是無效的;

第三,按照《公司法》的規定,公司的負責人不得侵佔公司的財產,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職權為自己謀取私利。公司的控股股東擅自將公司的全部股權設立家族信託,這種信託行為也是違法無效的;

第四,為了使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獲得某種利益的人獲取信託利益而設立家族信託,該信託目的也是違法的,屬於無效的信託。另外,家族信託目的違反社會公共利益的,該信託無效。

欺詐性信託

《信託法》第十二條規定,欺詐性信託是指委託人以損害其債權人利益,即以欺詐債權人為目的而設立的信託。欺詐性信託構成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對象,《信託法》規定債權人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一年內行使,(上海契石信託服務咨詢:四零零零——零九零——零六五零)否則該撤銷權歸於消滅。

按照民事法律的基本原則,一項民事法律行為無效或者被撤銷後,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對於信託目的違法的信託,實踐中應該注意以下幾點:第一,部分無效的信託不會導致全部信託無效。對於違法信託,其中一部分信託目的違法會導致該部分信託無效,但不會導致整個信託無效;第二,為了平衡債權人和善意家族信託受益人的利益,債權人行使撤銷權時,不影響善意受益人已經取得的信託利益。

家族信託主體要適格

設立家族信託,必須有適格的信託主體,即當事人應當具備法律規定的主體資格,包括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

委託人是家族財產的合法擁有者或家族事業的創建者

《信託法》第十九條規定,委託人應當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組織。《信託法》規定的委託人的主體范圍非常廣泛,但家族信託的委託人具有一定的限定性,如果家族信託的委託人不適格,會導致家族信託無效。因此,在家族信託設立時關於委託人要特別注意以下兩點:

第一,家族信託的最終委託人只能是自然人,在實踐中一般是家族事業的創始人或夫妻。因為家族信託是民事信託,與營業信託的委託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不同,家族信託的委託人只能以歸屬於其名下的合法財產及家族事務設立信託,而受益人一般為委託人的近親屬,因此委託人只能是自然人。

第二,委託人應該是家族財產的合法擁有者或者家族事業的創建者。與營業信託不同,家族信託的委託人不必是「合格投資者」,但必須是家族財產的合法擁有者,或者家族事業的創建者。

受託人不宜由自然人擔任

由於家族信託屬於民事信託,無論理論上還是法律上,自然人都可以成為家族信託的受託人,但從設立家族信託的有效性來講,除了涉及一些簡單的保護性信託外,在我國現階段家族信託的受託人不宜由自然人擔任,其理由如下:

第一,我國沒有信託文化的土壤。信託制度的產生得益於英國衡平法與基督教特別是清教徒所信奉的一些特殊原則,如為他人利益受託管理財產是完成上帝交給的神聖職責,是弘揚上帝慈愛的聖名,必須盡職盡責,不能收取報酬等。我國長期以來奉行的是儒家親緣文化,沒有形成獨特的「受託人」文化,如果自然人擔任受託人,其行為很難符合信託中「受託人」的行為規范。

第二,很難保證信託財產的獨立性與管理的有效性。信託財產獨立於委託人和受託人,需要受託人單獨建賬、獨立運營,這對一個自然人來講是很難做到的,一旦信託財產與受託人的固有財產發生混同,將會導致家族信託的糾紛甚至解除。另外,與英國當年自然人主要受託管理土地等簡單的財產與家族事務不同,現在的家族財產管理與事務管理非常復雜,單獨的自然人很難承受。

第三,與自然人擔任受託人相配套的法律制度缺位。如《信託法》第十條規定的信託登記制度,自然人將會面臨比信託公司更大的登記難度,信託財產轉移到自然人名下通常比轉移給信託公司更容易被稅務機關認為是交易性轉移而課稅。

因此,從現實角度出發,家族財產管理與家族事務管理應該由更加專業的信託公司、商業銀行的私人銀行、律師事務所擔任受託人,委託人信任的自然人可以擔任家族信託的保護人。

受益人的特殊主體資格問題

根據《信託法》規定,家族信託受益人的范圍廣泛,一般沒有限制性要求,委託人的親屬、家族企業的員工、其他需要幫助的人都可以成為受益人。但在家族信託設立的實踐中,經常會遇到以下主體作為受益人的問題:

第一,尚未出生的委託人的後代可以成為受益人。我國《繼承法》規定,遺產分割時,應當保留胎兒的繼承份額,如果胎兒出生時是死體的,保留的份額按照法定繼承辦理。實際上,我國《信託法》未要求信託設立時受益人必須存在,只要求受益人或者受益人范圍能夠加以確定即可。因此,胎兒以及尚未出生的委託人的後代也可以成為家族信託關系中的受益人。

第二,外國人能否成為受益人。設立家族信託時,委託人經常面臨具有外國國籍的子女或者孫子女問題。外國的自然人能否成為受益人,我國《信託法》對此未作明確限制,因此外國人原則上可以作為家族信託的受益人。但是,如果有關法律、法規對外國人取得某物或者某項權利有限制性規定,而該物或者該項權利作為受益權客體應當移轉給該外國人的,則外國人不得成為該信託的受益人。例如,以私人收藏的文物作為信託財產,信託文件規定由受託人將該文物移轉給受益人,則外國人不能作為該信託的受益人。

⑵ 什麼單位有資格辦理家族信託基金

這個沒有說一定要有什麼資格才能做家族信託基金。說白了,家族信託,是一個財富傳承的架構。
目前,低端一點的家族信託基金,就是直接把幾百萬,上千萬直接交給銀行,信託公司這類機構幫你打理,在分配規則上和一般的信託理財產品有點差別,投資收益因為產品周期長,各家信託公司設定不一樣。
高端一點的家族信託基金,資金規模大,資產類別復雜(包括現金,公司股權,不動產,動產),受益人眾多(家族企業為主,七大姑八大姨都在家族企業有股份),典型的就如傳說中的羅斯柴爾德家族這類的家族信託基金。他們因為資金規模大,一般都是自己直接設立一個資產管理公司,專門給自己來理財。比如那個「馬雲背後的男人」蔡崇信,身價90多億美元。在阿里的股份也解禁了。他自己就在香港設立自己的家族理財工作室。蔡崇信的家族理財室將由對沖金Citadel香港董事總經理奧利弗·維斯伯格(Oliver Weisberg)和蔡崇信資助的香港對沖基金Blue Pool Capital創始合夥人亞歷山大·韋斯特(Alexander West)共同管理。
還有許許多多的案例可以講。這一方面也比較復雜和深入。要設立一個家族信託基金,意味著你要把家底向一個機構抖出去。只有充分了解了資產結構,才能因人而異給你設立專屬的家族信託基金。

⑶ 股權也可納入家族信託嗎

當然可以,而且家族信託的優勢就在這里。不僅能夠裝入現金,更能夠裝入股權、財產權等等資產。

⑷ 請問家族信託具體的一個操作是怎麼樣的

1,家族信託是指一種信託機構受個人或家族的委託,代為管理、處置家庭財產的財產管理方式,以實現富人的財富規劃及傳承目標,在中國起點一般為5000萬元資產;
2,如果想辦理家族信託,首先要確定各個信託或者私人銀行的家族信託門檻,然後根據自身的情況到合適的機構了解,信託公司或者私人銀行會給你定製專門的信託計劃;沒有問題,就簽訂合同,辦理相關的手續。

⑸ 設立家族信託最低需要多少錢,家族信託有哪些風險

家族信託是一種信託機構受個人或家族的委託,代為管理、處置家庭財產的財產管理方式,以實現富人的財富規劃及傳承目標,最早出現在長達25年經濟繁榮期(1982年到2007年,被稱為美國第二個鍍金年代)後的美國。家族信託,資產的所有權與收益權相分離,富人一旦把資產委託給信託公司打理,該資產的所有權就不再歸他本人,但相應的收益依然根據他的意願收取和分配。富人如果離婚分家產、意外死亡或被人追債,這筆錢都將獨立存在,不受影響。家族信託能夠更好地幫助高凈值人群規劃「財富傳承」,也逐漸被中國富豪認可。

家族信託起點最低多少
目前,國內家族信託設立的資金門檻通常是3000萬元至5000萬元人民幣。但是隨著科技手段不斷的運用,運營成本不斷優化,現在已經有一千萬甚至幾百萬的家族信託業務推出。

最簡單的一種模式或者版本,功能也很強,就是一份保險金信託,把一份保險放到信託裡面來,它要比保單的功能強大,門檻100萬元人民幣就可以,就是最簡單的一種功能也很強的家族信託。

家族信託的功能有哪些
婚前個人資產保護
對於很多高端客戶而言,婚前已經積累相當的金融資產,那這部分高端客戶在結婚之前是有必要採取一些措施對自己婚前的個人金融資產和婚後夫妻共同財產進行隔離保護的,進而規避因婚姻風險造成個人財產外流的局面。

企業破產保護
許多家族企業業主在經營企業的時候,都會發生企業資產和個人資產混同的現象,當企業面臨財務危機時,個人資產也會成為債權人追償的對象,這不但使自己辛辛苦苦一手創辦的企業全部付之東流,也可能會因此而搭上自己多年來積攢的個人資產(動產和不動產)。後代生活保障,長期關懷
高凈值客戶保護和傳承財富的意義,是為了圓滿他對家人的愛心和責任感,是為了激勵自己的後代,輩輩傑出並且永遠感恩懷念自己。將自己一生積攢下來的財富在合理的時間交給自己的後代,激勵自己後代的同時又將規避財富流失的風險。

避免子女婚姻風險引發的資產外流
一般情形下,如果父母沒有明確的書面贈與協議,父母贈送給已婚子女的資產,法律是優先推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同時,父母百年後如沒有留下明確約定的,已婚子女繼承父母的遺產在法律上也優先推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隔代傳承,基業永續
很多高凈值客戶在選定適合繼承人的時候,希望將自己的家族財富傳承給更有能力的人,將自己的家族發揚光大,與此同時,也希望可以照顧到其他的家人,但又不希望家人之間互相知曉,家族信託可以完美解決這個問題。

避免遺囑繼承復雜的程序
一份詳細的遺囑並不必然等同於完美的財富傳承方案,且該傳承發生在被繼承人身故後,由於被繼承人失去對家族的控制力,往往導致後代爭產。

遺囑在繼承的時候,其最為普遍性的問題是繼承權公證,它需要全部繼承人共同配合前往公證處進行辦理,需要每一位繼承人錄音、錄像、簽字同意遺產分割方案,直到領取繼承權公證書後,才能進行遺產過戶。

減少法定繼承引發的法律糾紛
當父母將資產傳承給子女時,若不採取風險防範措施,將導致資產嚴重外流。有相當多的企業家,在把家族企業傳承給下一代的時候,並未意識到當下一代發生婚變或意外身故時,會導致自己辛苦打拚下來的資產被「外姓人」分割的風險。防範未成年監護人道德風險

未成年人的父母作為監護人,能否行使好監護權就尤為重要。監護權是監護人對於未成年人等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行為能力人的人身權益、財產權益所享有的監督、保護的身份權,屬於親權,是對於無民事行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實施管理和保護的法律資格。

防範金融資產代持風險
很多高端客戶因資產代持的隱秘性和靈活性,故將其作為一種財富管理手段來實現債務保護。在資產代持實操中,代持對象的選擇大多是自己信任的親屬,以為這樣就可以高枕無憂了。

但其實資產代持也是一把雙刃劍,好用的同時風險也極高,因代持而產生的財產糾紛也是不計其數。家族信託在實現債務保護功能的同時,亦可以避免發生財產糾紛。

尊貴養老規劃
養老是一個相對漫長的過程,未來會發生怎樣的意外,我們不可預測。這並不是說只要存夠了一定的資金,我們就說養老無憂了,對養老來說,需要的是長期、穩定、安全的現金流,而存款只能作為養老的輔助資產,這種剛性需求的現金流,我們可以通過設立家族信託得以實現。

家族信託的四大優點解讀
一、家族信託下的受益份額及資產配置不用向公眾公開,因此家族財富分配的隱私受到了嚴格保護。

例如,企業上市之後需向公眾披露股東信息,但若通過信託來持股則能最大限度地保護股東的隱私。通常情況下,招股書或者公司財報上只會顯示信託的成立人和受託人,除非信託受益人在董事會或者高管名單中,否則受益人的信息不會被披露。

二、財產一旦打包進入家族信託內,意味著家族成員對其喪失了法律上的所有權,日後無須繳納高額的遺產稅。

三、家族信託有緊縮企業股權的功能,委託人可以在信託契約中設立家族財產不可分割和轉讓或信託不可撤銷的條款。

當家族財富傳承到孫輩甚至重孫輩時,若按遺產分割法傳承,股權或將散落到數十個親屬股東手中,鬆散的股權可能令家族企業的所有權面臨極大挑戰。

四、家族信託可以達到「資產保護」的目的。企業經營中,難免牽涉債權風波。不過當資產打包進入家族信託中,意味著該塊資產已經獨立於其個人資產,即使受託人未來有可能破產,但信託內的資產免受追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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⑹ 家族信託受益人如何設立

家族信託中的關鍵要素:
1、委託人:委託人是信託的創立者,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委託人提供財產、指定和監督受託人管理和運用財產。家族信託的委託人一般都是自然人。

2、受託人:受託人承擔管理、處理信託財產的責任。受託人根據信託合同為受益人的利益持有管理「信託資產」;具體包括,信託資產的管理、行政及分配。受託人必須對信託相關資料保密,履行盡責義務,遵照相關法律,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和事。一般受託人都由獨立的信託公司擔當,在境外也可以是家族成員自己成立的私人信託公司。

3、受益人:由委託人指定,根據委託人意願獲得相關資金或收益的分配。委託人在某些條件下,也可成為受益人。在家族信託中,受益人一般都是委託人的家族成員。

4、監察人:為了使家族信託更好的按照委託人的意願執行,家族信託的委託人可以指定信得過的人作為家族信託的監察人。監察人被委託人賦予各種權利,如更改或監管受益人等。監察人可以是律師、會計師、第三方機構等。

5、投資顧問:根據信託財產的類別,家族信託可以聘請不同的投資顧問打理信託財產,使信託財產保值贈值。投資顧問可以是銀行、資產管理公司等。

6、信託財產范疇:家族信託中可持有的財產沒有限制,只要該信託財產的所有權能夠被轉移,可持有的資產可以是現金、金融資產、房產、保單、股票、家族企業的股權、基金、版權和專利等。但是由於中國法律的一些界定問題以及缺乏全國范圍的房地產資產管理合作夥伴,不少金融機構納入家族信託的資產還只限於金融資產。

7、家族信託設立地點:家族信託設立的地點非常重要,可以設立在境內也可以設立在境外,國內家族信託由於信託財產登記制度的原因能接受的信託財產類別非常少,所以實際操作過程,一般都將家族信託設立在境外,比如全球著名的避稅聖地:開曼群島、香港、英屬維爾京群島等。委託人必須先清楚設立地點的相關法律法規後,再選擇最符合自己利益的地點。

⑺ 股權類家族信託:誰的股權

當然是設立人的股權。
一般是這樣的:一個土豪,設立一個家族信託。這個家族信託持有現在土豪擁有的公司的股權。這樣的設計有一個好處。能夠把土豪公司的股權直接剝離給信託公司來管理。這樣一來,可以避免家族內部出現裂痕(最典型的就是離婚)的時候,能夠很好的處置資產。保證相關受益人的權益不受損失。

⑻ 富翁的「家族信託基金「是怎麼回事

家族信託基金就是把家族(或家族企業)的財產設立信託基金,委託具備專業知識的專門機構或者個人(受託人)依據擬設立家族信託基金人(委託人)的指令,設立專屬於家族的信託基金,進行專業的管理和運用,避免財產被分割或侵奪.,保護受益人的利益。 家族信託,資產的所有權與收益權相分離,富人一旦把資產委託給信託公司打理,該資產的所有權就不再歸他本人,但相應的收益依然根據他的意願收取和分配。富人如果離婚分家產、意外死亡或被人追債,這筆錢都將獨立存在,不受影響。
相對於傳統的法定繼承和遺囑繼承,家族信託的優勢是比較明顯的,能夠實現破產風險隔離機制等合理規避風險功能。在制定和變更受益人(遺囑繼承人)方面,家族信託的安排也更加靈活。

⑼ 家族企業股權信託涉及以下哪幾種權利的重構

家族企業股權信託涉及我們已最簡單的方法給你解答,你要根據你自己的方式方法去解決問題,給已合理的答案,尋找相關的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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