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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辦大集體股權如何明確

發布時間: 2022-04-08 13:30:46

㈠ 公司股權如何分配更合理

公司初期股權分配,無非三個標準的綜合:
1、出資比例;
2、能力和經驗;
3、其他資源投入。 如果有以下三個情況,建議綜合考慮。可以將資金投入,作為一個盤子(例如,70%折算),其他情況具體協商。
股權,是股東在初創公司中的投資份額,是話語權、控制權、分紅權的依據,是股東對公司享有的人身和財產權益的一種綜合性權利。
根據《公司法》的規定,對於有限責任公司,一般情況下法律默認股權、表決權與出資比例一一對應,但是股東之間有特殊約定的可以從其約定,公司股權分配可在公司章程中確立。
股權投資分配要做到:一個核心:股權分配的核心是要讓各個創始人在分配和討論的過程中,從心眼裡感覺到合理、公平,從而事後甚至是忘掉這個分配而集中精力做公司。 兩個關鍵點:一是保證創業者擁有對公司的控制權;創始人最好具有絕對控股權,能達到67%以上的股權最好,達不到這個比例,也得超過50%以上,因為公司需要有一個能夠拍板的領導者,這樣才能更好地把握公司的發展方向,也能激發團隊做大企業的信心和動力。二是要實現股權價值的最大化(吸引合夥人、融資和人才)。俗話說「財散人聚」,股權就代表著未來的財,散一部分股權,才能聚起來優秀的合夥人和人才。
因為相較於固定的薪資,股權更具有長遠的投資價值。一般來說,隨著公司的發展壯大,合夥人手中的股權很有可能會翻好幾倍,遠不是固定薪資可以比擬的,創業者可以以此來說服和吸引優秀人才。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四十三條股東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除本法有規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規定。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㈡ 股權怎樣分配才合理

很多創業者在創業之初,對於股權的分配比較迷茫,一個好的股權結構、機制對於創業團隊的未來融資、發展決策的決定,甚至於創業的成功與否都起著重要的作用,誠然,不同類型的創業項目(例如互聯網服務業和產品開發類)股權分配結構也不盡相同,作為正在進行此項工作的我,在這里給大家介紹下注意事項。

方法/步驟

  • 1

    確定股權回購制度。很多創業合夥人在加入團隊之初就會獲得公司股權,但是還沒做兩個月就離開,並且帶著股權離開,這該怎麼辦?在分配股權之處就要確定股權回購制度,比如約定共同創業不足三個月而離開,股權無效,共同創業一年,進行有價回購,具體細節需針對公司的架構決定;

  • 2

    設定股權池。設定一個合理的股權池,對於公司人才的吸引,後期的融資操作,對於貢獻較大的員工進行獎勵回饋,也具有重大作用;

  • 3

    融資股權稀釋。如果團隊比較幸運,得到了資本的青睞,獲得融資,在融資方案最終敲定之前,一定要將相關股權稀釋、融資文件給獨立專業的律師審定,確保不被坑;

  • 4

    盡量由一人保持絕對的控股權。保持絕對的控股權,掌舵團隊的絕對發展方向,對於團隊執行力的提高、商業模式的明確,以及團隊治理、融資具有重要作用,這個比例一般是百分之六十以上的股權。

㈢ 國有大集體和廠辦大集體改革有什麼區別

國有大集體和廠辦大集體改革沒有區別。

國有大集體與廠辦大集體是同一個東西,我國統一稱其為國有廠辦大集體。一些國有企業資助興辦的向主辦企業提供配套產品或勞務服務的廠辦大集體,對發展經濟和安置回城知識青年、職工子女就業發揮了重要作用。

經國務院同意,現就在全國范圍內實施廠辦大集體改革提出如下指導意見,廠辦大集體,可按照公司法和原國家經貿委等八部委《關於國有大中型企業主輔分離輔業改制分流安置富餘人員的實施辦法》(國經貿企改〔2002〕859號)等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

通過合資、合作、出售等多種方式,改制為產權清晰、面向市場、自負盈虧的獨立法人實體。對不具備重組改制條件或虧損嚴重、資不抵債、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廠辦大集體,可實施關閉或依法破產。

(3)廠辦大集體股權如何明確擴展閱讀:

廠辦大集體改革緣由

1、國務院總理召開國務院常務會議,研究部署進一步加強城市生活垃圾處理工作,決定在全國范圍內開展廠辦大集體改革,繼續壓縮中央部門「三公」經費預算。

2、隨著國有企業改革深化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廠辦大集體產權不清、機制不活、人員富餘、競爭力弱等問題日益突出,大量企業停產、職工失業。為減輕主辦國有企業負擔,進一步深化國有企業改革創造條件,推進集體企業的改革勢在必行。

改革的總體目標,是通過制度創新、體制創新和機制創新,使廠辦大集體與主辦國有企業徹底分離,成為產權清晰、自負盈虧的法人實體和市場主體,以減輕主辦國有企業負擔,為進一步深化國有企業改革創造條件。

3、廠辦大集體是計劃經濟時期的產物。上世紀七八十年代,知識青年大批返城。為了安置知識青年以及國有企業職工子女就業,由國有企業批准並資助,成立了依附於主體企業的附屬廠,這就是廠辦大集體企業。長期以來,廠辦大集體企業依託主體企業生存。進入市場經濟以來,多數主體企業自身經營面臨困境,廠辦大集體的日子也越過越艱難。

㈣ 開公司股權怎麼明確

1、法定代表人為選舉產生,一般為三年一換屆;法人你們要自已定好,也就是自已選,建議常年在企業注冊地的人任職要好些;
2、股東以出資額為限,對企業承擔債、權、務,股權的分配也是按照在工商局備案的出資比例來算了,但是你可以做為項目乾股,可以具體多給些,這就需要你們自行協商解決了。

股份公司可以主管集體企業嗎單位屬於廠辦大集體,工商注冊時主管部門填的是總廠,可總廠早已經改制為股份

集體企業的主管部門一般是行政機關(如某某局)。而辦理工商執照時主要是看誰是股東,誰投資誰受益,即原股東是國家股權還是集體股權或是個人股。因為這牽涉到以後的收益及債權債務,所以要慎重。

㈥ 股份制公司股權分配方案及注意事項

我們可以了解到股份制公司股權分配方案如下:

1.在開始創業的時候:股權分配並沒有一個絕對的分配方式,股權平分也不是絕對的錯誤,但是盡量要避免股權平分的事情,可能聽到國外某大型企業的股權結構就是5:5或者3:3平均分配的創業也很成功。

2.在創業初期需要一個力排眾議的老大, 因為初創公司在沒有很多資金的情況下,市場反應一定是快的,盈利也是要快的。公司內部最好防止內耗的產生, 因為這不利於初創公司的成長與發展。

3.分紅機制要寫好,因為人性是趨利的股權在一定程度上代表公司地位及利益的分配,最少也代表將來的利益及權利的分配,所以分紅比例、分紅方式、分紅時間要寫清楚。

4.最後一點就是退出機制,我見過很多的公司案例退出的時候沒有寫清楚退出機制,導致自己的投資款項不知是否能否退回,或者其他權屬不明朗導致哥們變成仇人的例子很多,不管是親戚、朋友乃至親兄弟,最好將利益方面說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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㈦ 集體所有制企業如何轉讓其所持股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條例
(1991年6月21日國務院第86次常務會議通過1991年9月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88號發布)

(相關資料: 行政法規1篇 部門規章23篇 其他規范性文件1篇 地方法規65篇 裁判文書66篇 相關論文11篇 實務指南)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保障城鎮集體所有制經濟的鞏固和發展,明確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的權利和義務,維護其合法權益,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城鎮的各種行業、各種組織形式的集體所有制企業,但鄉村農民集體舉辦的企業除外。
第三條城鎮集體所有制經濟是我國社會主義公有制經濟的一個基本組成部分,國家鼓勵和扶持城鎮集體所有制經濟的發展。
(相關資料: 裁判文書1篇)
第四條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以下簡稱集體企業)是財產屬於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實行共同勞動、在分配方式上以按勞分配為主體的社會主義經濟組織。
前款所稱勞動群眾集體所有,應當符合下列中任一項的規定:
(一)本集體企業的勞動群眾集體所有;
(二)集體企業的聯合經濟組織范圍內的勞動群眾集體所有;
(三)投資主體為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集體企業,其中前(一)、(二)項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應當佔主導地位。本項所稱主導地位,是指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占企業全部財產的比例,一般情況下應不低於51%,特殊情況經過原審批部門批准,可以適當降低。
(相關資料: 地方法規1篇 裁判文書6篇)
第五條集體企業應當遵循的原則是:自願組合、自籌資金、獨立核算、自負盈虧,自主經營、民主管理,集體積累、自主支配,按勞分配、入股分紅。
集體企業應當發揚艱苦奮斗、勤儉建國的精神,走互助合作、共同富裕的道路。
(相關資料: 地方法規2篇 裁判文書2篇)
第六條集體企業依法取得法人資格,以其全部財產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集體企業的財產及其合法權益受國家法律保護,不受侵犯。
(相關資料: 部門規章2篇 地方法規2篇 裁判文書4篇 實務指南)
第七條集體企業的任務是:根據市場和社會需求,在國家計劃指導下,發展商品生產,擴大商品經營,開展社會服務,創造財富,增加積累,不斷提高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繁榮社會主義經濟。
(相關資料: 裁判文書1篇)
第八條集體企業的職工是企業的主人,依照法律、法規和集體企業章程行使管理企業的權力。集體企業職工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第九條集體企業依照法律規定實行民主管理。職工(代表)大會是集體企業的權力機構,由其選舉和罷免企業管理人員,決定經營管理的重大問題。
集體企業實行廠長(經理)負責制。
集體企業職工的民主管理權和廠長(經理)依法行使職權,均受法律保護。
(相關資料: 裁判文書14篇)
第十條中國共產黨在集體企業的基層組織是集體企業的政治領導核心,領導企業的思想政治工作,保證監督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在本企業的貫徹執行。
(相關資料: 部門規章1篇)
第十一條集體企業的工會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依法獨立自主地開展工作,組織職工參加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
第二章集體企業的設立、變更和終止
第十二條集體企業的設立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企業名稱、組織機構和企業章程;
(二)有固定的生產經營場所、必要的設施並符合規定的安全衛生條件;
(三)有符合國家規定並與其生產經營和服務規模相適應的資金數額和從業人員;
(四)有明確的經營范圍;
(五)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相關資料: 部門規章3篇 地方法規1篇 裁判文書1篇 實務指南)
第十三條集體企業章程必須載明下列事項:
(一)企業名稱和住所;
(二)經營范圍和經營方式;
(三)注冊資金;
(四)資金來源和投資方式;
(五)收入分配方式;
(六)組織機構及其職權和議事規則;
(七)職工加入和退出企業的條件和程序;
(八)職工的權利和義務;
(九)法定代表人的產生程序及其職權范圍;
(十)企業終止的條件和程序;
(十一)章程的修訂程序;
(十二)章程訂立日期;
(十三)需要明確的其他事項。
(相關資料: 部門規章1篇 地方法規1篇 裁判文書1篇)
第十四條設立集體企業應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審批部門批准,並依法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准登記,領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取得法人資格後,方得開始生產經營活動。
設立集體企業的審批部門,法律、法規有專門規定的,從其規定。
集體企業應當在核准登記的經營范圍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
(相關資料: 部門規章3篇 地方法規2篇)
第十五條集體企業的合並、分立、停業、遷移或者主要登記事項的變更,必須符合國家的有關規定,由企業提出申請,報經原審批部門批准,依法向原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相關資料: 裁判文書5篇)
第十六條集體企業的合並和分立,應當遵照自願平等的原則,由有關各方依法簽訂協議,處理好債權債務、其他財產關系和遺留問題,妥善安置企業人員。
合並、分立前的集體企業的權利和義務,由合並、分立後的法人享有和承擔。
(相關資料: 部門規章1篇 裁判文書2篇 相關論文1篇)
第十七條集體企業有下列原因之一的,應當予以終止:
(一)企業無法繼續經營而申請解散,經原審批部門批准;
(二)依法被撤銷;
(三)依法宣告破產;
(四)其他原因。
(相關資料: 部門規章1篇 地方法規1篇 裁判文書1篇)
第十八條集體企業終止,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清算企業財產。企業財產按下列程序清償各種債務和費用:
(一)清算工作所需各項費用;
(二)所欠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
(三)所欠稅款;
(四)所欠銀行和信用合作社貸款以及其他債務。
不足清償同一順序的清償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相關資料: 部門規章1篇 地方法規1篇 裁判文書5篇 實務指南)
第十九條集體企業財產清算後的剩餘財產,按照下列辦法處理:
(一)有國家、本企業外的單位和個人以及本企業職工個人投資入股的,應當依照其投資入股金額占企業總資產的比例,從企業剩餘財產中按相同的比例償還;
(二)其餘財產,由企業上級管理機構作為該企業職工待業和養老救濟、就業安置和職業培訓等費用,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
(相關資料: 部門規章3篇 地方法規1篇 裁判文書2篇 實務指南)
第二十條集體企業終止,必須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的規定辦理注銷登記並公告。(相關資料: 地方法規1篇 裁判文書3篇)
第三章集體企業的權利和義務
第二十一條集體企業在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范圍內享有下列權利:
(一)對其全部財產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拒絕任何形式的平調;
(二)自主安排生產、經營、服務活動;
(三)除國家規定由物價部門和有關主管部門控制價格的以外,企業有權自行確定產品價格、勞務價格;
(四)企業有權依照國家規定與外商談判並簽訂合同,提取和使用分成的外匯收入;
(五)依照國家信貸政策的規定向有關專業銀行申請貸款;
(六)依照國家規定確定適合本企業情況的經濟責任制形式、工資形式和獎金、分紅辦法;
(七)享受國家政策規定的各種優惠待遇;
(八)吸收職工和其他企業、事業單位、個人集資入股,與其他企業、事業單位聯營,向其他企業、事業單位投資,持有其他企業的股份;
(九)按照國家規定決定本企業的機構設置、人員編制、勞動組織形式和用工辦法,錄用和辭退職工;
(十)獎懲職工。
(相關資料: 部門規章1篇 裁判文書7篇)
第二十二條集體企業應當承擔下列義務:
(一)遵守國家法律、法規,接受國家計劃指導;
(二)依法繳納稅金和交納費用;
(三)依法履行合同;
(四)改善經營管理,推進技術進步,提高經濟效益;
(五)保證產品質量和服務質量,對用戶和消費者負責;
(六)貫徹安全生產制度,蘿實勞動保護和環境保護措施;
(七)做好企業內部的安全保衛工作;
(八)維護職工合法權益,尊重職工的民主管理權利,改善勞動條件,做好計劃生育工作,提高職工物質文化生活水平;
(九)加強對職工的思想政治教育、法制教育、國防教育、科學文化教育和技術業務培訓,提高職工隊伍素質。
(相關資料: 部門規章2篇 地方法規3篇)
第二十三條集體企業有權按照國家規定自願組建、參加和退出集體企業的聯合經營組織,並依照該聯合經濟組織的章程規定,享受權利,承擔義務。
第四章職工和職工(代表)大會
第二十四條凡本人提出申請,承認並遵守集體企業章程,被企業招收,即可成為該集體企業的職工。
第二十五條職工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在集體企業內享有下列權利:
(一)企業各級管理職務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參加企業民主管理,監督企業各項活動和管理人員的工作;
(三)參加勞動並享受勞動報酬、勞動保護、勞動保險、醫療保健和休息、休假的權利;
(四)接受職工技術教育和培訓,按照國家規定評定業務技術職稱;
(五)辭職;
(六)享受退休養老待遇;
(七)其他權利。
(相關資料: 部門規章3篇 地方法規3篇 裁判文書2篇)
第二十六條職工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和集體企業的規章制度、勞動紀律、以企業主人的態度從事勞動,做好本職工作;
(二)執行職工(代表)大會決議,完成任務;
(三)維護企業的集體利益;
(四)努力學習政治、文化和科技知識,不斷提高自身素質;
(五)法律、法規和企業章程規定的其他義務。
(相關資料: 部門規章2篇 地方法規3篇)
第二十七條集體企業必須建立、健全職工(代表)大會制度:
(一)一百人以下的集體企業,建立職工大會制度;
(二)三百人以上的集體企業建立職工代表大會制度;
(三)一百人以上三百人以下的集體企業,建立職工大會或者職工代表大會制度,由企業自定。
職工代表大會代表由職工選舉產生。代表應當是思想進步、工作積極、聯系群眾、有參加民主管理能力的職工。
(相關資料: 裁判文書3篇)
第二十八條集體企業的職工(代表)大會在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范圍內行使下列職權:
(一)制定、修改集體企業章程;
(二)按照國家規定選舉、罷免、聘用、解聘廠長(經理)、副廠長(副經理);
(三)審議廠長(經理)提交的各項議案,決定企業經營管理的重大問題;
(四)審議並決定企業職工工資形式、工資調整方案、獎金和分紅方案、職工住宅分配方案和其他有關職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項;
(五)審議並決定企業的職工獎懲辦法和其他重要規章制度;
(六)法律、法規和企業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相關資料: 部門規章2篇 裁判文書9篇)
第二十九條職工(代表)大會依照企業章程規定定期召開,但每年不得少於兩次。
第三十條集體企業的職工代表大會,可以設立常設機構,負責職工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的工作。
常設機構的人員組成、產生方式、職權范圍及名稱,由集體企業職工代表大會規定,報上級管理機構備案。
第五章廠長(經理)
第三十一條集體企業實行廠長(經理)負責制,廠長(經理)對企業職工(代表)大會負責,是集體企業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二條廠長(經理)由企業職工代表大會選舉或者招聘產生。選舉和招聘的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由集體企業聯合經濟組織投資開辦的集體企業,其廠長(經理)可以由該聯合經濟組織任免。
投資主體多元化的集體企業,其中國家投資達到一定比例的,其廠長(經理)可以由上級管理機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任免。
(相關資料: 裁判文書10篇)
第三十三條廠長(經理)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懂得有關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堅持企業的社會主義經營方向;
(二)熟悉本行業業務,善於經營管理,有組織領導能力;
(三)熱愛集體,廉潔奉公,聯系群眾,有民主作風;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相關資料: 部門規章1篇)
第三十四條廠長(經理)在法律、法規的規定范圍內行使下列職權:
(一)領導和組織企業日常生產經營和行政工作;
(二)主持編制並向職工(代表)大會提出企業的中長期發展規劃、年度生產經營計劃、固定資產投資方案;
(三)主持編制並向職工(代表)大會提出企業機構設置的方案,決定勞動組織的調整方案;
(四)按照國家規定任免或者聘任、解聘企業中層行政領導幹部,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五)提出企業年度財務預算、決算方案和利潤分配方案;
(六)提出企業的經濟責任制方案、工資調整方案、勞動保護措施方案、獎懲辦法和其他重要的規章制度;
(七)獎懲職工;
(八)遇到特殊情況時,提出召開職工(代表)大會的建議;
(九)企業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相關資料: 部門規章2篇 地方法規2篇)
第三十五條廠長(經理)有下列職責:
(一)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執行職工(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組織職工完成企業生產經營任務和各項經濟技術指標,推進企業技術進步,提高經濟效益,增強企業發展能力;
(三)嚴格遵守財經紀律,堅持民主理財,定期向職工公布財務帳目;
(四)保護企業的合法權益和職工在企業內的正當權利;
(五)辦好職工生活福利和逐步開展職工養老、待業等保險;
(六)組織落實安全衛生措施,實現安全文明生產;
(七)定期向本企業職工(代表)大會報告工作,聽取意見,並接受監督;
(八)法律、法規和企業章程規定的其他職責。(相關資料: 地方法規1篇)
第六章財產管理和收益分配
第三十六條集體企業應當按照本章規定進行清產核資,明確其財產所有權的歸屬。
(相關資料: 部門規章1篇 裁判文書1篇)
第三十七條集體企業的公共積累,歸本企業勞動群眾集體所有。
(相關資料: 裁判文書1篇)
第三十八條集體企業的聯合經濟組織的投資,歸該聯合經濟組織范圍內的勞動群眾集體所有。
集體企業聯合經濟組織設立的互助合作基金,應當主要用於該組織范圍內發展生產和推進共同富裕。
第三十九條在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扶持下設立的集體企業,其扶持資金可按下列辦法之一處理:
(一)作為企業向扶持單位的借用款,按雙方約定的方法和期限由企業歸還扶持單位;
(二)作為扶持單位對企業的投資,按其投資占企業總資產的比例,參與企業的利潤分配。
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的扶持資金的來源,必須符合國家財政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
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與其扶持設立的集體企業,應當明確劃清產權和財務關系。扶持單位不得干預集體企業的經營管理活動,集體企業也不得依賴扶持單位。
(相關資料: 裁判文書1篇)
第四十條職工股金,歸職工個人所有。
(相關資料: 裁判文書1篇)
第四十一條集體企業外的單位和個人的投資,歸投資者所有。
(相關資料: 裁判文書2篇)
第四十二條職工股金和集體企業吸收的各種投資,投資者可以依法轉讓或者繼承。
(相關資料: 裁判文書2篇)
第四十三條集體企業必須保證財產的完整性,合理使用、有效經營企業的財產。
(相關資料: 裁判文書1篇)
第四十四條集體企業的收益分配,必須遵循兼顧國家、集體和個人三者利益的原則。
第四十五條集體企業必須執行國家有關財務、會計制度,接受審計監督,加強企業內部的財務管理。
(相關資料: 地方法規1篇)
第四十六條集體企業的稅後利潤,由企業依法自主支配。企業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確定公積金、公益金、勞動分紅和股金分紅的比例。
(相關資料: 地方法規1篇)
第四十七條集體企業職工的勞動報酬必須堅持按勞分配的原則。具體分配形式和辦法由企業自行確定。
第四十八條集體企業的股金分紅要同企業盈虧相結合。企業盈利,按股分紅;企業虧損、在未彌補虧損之前,不得分紅。
第四十九條集體企業必須依照國家規定提取職工養老、待業等保險基金。職工養老、待業等保險基金按國家規定在徵收所得稅前提取,專項儲存,專款專用。(相關資料: 裁判文書1篇)
第七章集體企業和政府的關系
第五十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把發展城鎮集體經濟納入各級政府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從各方面給予扶持和指導,保障城鎮集體經濟的健康發展。
第五十一條國務院城鎮集體經濟的主管機構,負責全國城鎮集體經濟的宏觀指導和管理,其主要職責是:擬訂城鎮集體經濟的發展政策和法律法規,協調全國城鎮集體經濟發展中的重大問題,組織有關方面監督、檢查集體企業政策、法規的執行情況。
第五十二條市(含縣級市,下同)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城鎮集體經濟發展的需要,確定城鎮集體企業的指導部門,加強對集體企業的政策指導,協調當地城鎮集體經濟發展中的問題,組織有關方面監督、檢查集體企業政策、法規的執行情況。
(相關資料: 地方法規2篇 裁判文書4篇)
第五十三條政府有關行業管理部門,應當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本行業集體企業的行業指導和管理工作。
(相關資料: 裁判文書1篇)
第五十四條各級人民政府的其他有關部門,依法對集體企業進行監督和提供服務。
第五十五條國家保護集體企業的合法權益。
任何政府部門及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得改變集體企業的集體所有制性質和損害集體企業的財產所有權,不得向集體企業攤派人力、物力、財力,不得干預集體企業的生產經營和民主管理。(相關資料: 部門規章1篇 裁判文書7篇)
第八章法律責任
第五十六條集體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給予行政處罰:
(一)未經審批和核准登記,以集體企業名義進行活動的;
(二)登記時弄虛作假或者不按規定申請變更登記的;
(三)違反核准登記事項或者超越核准登記的經營范圍從事經營活動的;
(四)利用分立、合並、終止和清算等行為抽逃資金、隱匿和私分財產的;
(五)其他違法行為。
(相關資料: 部門規章1篇 地方法規1篇 裁判文書1篇)
第五十七條集體企業因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給用戶和消費者造成財產損失和人身傷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對負有直接責任的集體企業領導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八條任何單位或者個人違反本條例規定,向集體企業推派或者侵吞、挪用集體企業財產的,必須賠償。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有關主管機關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相關資料: 裁判文書2篇)
第五十九條集體企業領導人員濫用職權,侵犯職工合法權益,情節嚴重的,由上級管理機構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給予行政處分;濫用職權,假公濟私,對職工進行報復陷害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條集體企業的領導人員或者政府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因工作過失給企業造成損失的,由企業的上級管理機構或者政府有關部門按照幹部的管理許可權給予行政處分。
集體企業的領導人員和政府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致使集體企業財產、利益遭受重大損失,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一條集體企業違反本條例有關集體企業領導人員的產生、罷免條件和程序規定的,上級管理機構應當予以糾正,並追究直接責任人員的行政責任。
集體企業上級管理機構違反本條例有關集體企業領導人員產生、罷免條件和程序規定的,其上一級主管部門應當予以糾正;情節嚴重的,應當追究直接責任人員的行政責任。
(相關資料: 裁判文書1篇)
第六十二條阻礙集體企業領導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由公安機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三條擾亂集體企業的秩序,致使生產、營業、工作不能正常進行或者無法進行的,由公安機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章附則
第六十四條集體企業聯合經濟組織的組建和管理辦法,另行制定。
第六十五條集體所有制的各類公司的管理、按照國家有關公司的法律、法規執行。
第六十六條城鎮中的文教、衛生、科研等集體所有制事業單位參照本條例執行。
供銷合作社的管理辦法,另行制定。
第六十七條勞動就業服務性集體企業應當遵循本條例規定的原則,具體管理辦法按國務院發布的《勞動就業服務企業管理規定》執行。
集中安置殘疾人員的福利性集體企業的管理辦法,根據本條例的原則另行制定。
第六十八條軍隊扶持開辦的集體企業的管理辦法,由中國人民解放軍總後勤部根據本條例規定的原則另行制定。
第六十九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和國務院各行業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本條例並結合本地區、本行業的具體情況,制定本條例的實施細則。
(相關資料: 部門規章1篇 地方法規1篇)
第七十條本條例自一九九二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㈧ 電力系統廠辦大集體要怎麼改制

國家電網公司系統廠辦大集體改革一方面是在國家廠辦大集體改革大背景下發生的,另一方面也是國家電網公司企業自身改革發展的需要。國家電網公司自2002年成立以來,就一直秉承「努力超越、追求卓越」企業精神,積極致力於電網發展方式和公司發展方式的轉變,努力建設「一強三優」的現代公司;2005年提出打造以特高壓電網為核心的堅強國家電網的發展構想,致力於電網發展方式轉變;2007年底國家電網公司獲得菲律賓國家輸電公司25年特許經營權,是我國電網企業首次獲得境外國家級大型輸電網路的特許經營權;2009年國家電網公司一舉將平高和許繼兩大電力設備廠商收入囊中,推進自身直屬設備製造體系的建設;2011年國家電網公司主輔分離全面完成;2012年國家電網公司系統全面推行三集五大建設,同時主多分開工作基本完成,在此基礎上,進一步規范集體企業管理和開展集體企業重組整合拉開帷幕。
面對國家電網公司系統集體企業數量多,股權結構復雜,投資鏈條過長,管理基礎薄弱的情況,即使國家不出台廠辦大集體改革政策,國家電網公司在廠網分開、主輔分離、主多分開陸續完成之後,接下來的舉措也會是集體企業的重組整合。從這個意義上講,國家電網公司系統廠辦大集體改革一方面是國家廠辦大集體改革要求和政策觸動的一個結果,另一方面更是自身改革發展的需要。相對於東北試點地區的廠辦大集體,國家電網公司系統廠辦大集體改革也具有較鮮明的自身管理體制和機制改革色彩。
(一)電網企業集體企業與東北試點地區集體企業經營情況存在較大的差異性
從經營情況看,國家電網公司系統集體企業普遍經營正常,主要圍繞電網主業,以電網建設、電工設備製造和其他服務業為主,企業經營基本穩定,形成圍繞電網建設和運營的產業鏈和價格鏈組合。而東北試點地區廠辦大集體普遍經營困難,據對東北地區廠辦大集體的不完全統計,離崗失業的職工約占總數的三分之二強,大量集體職工離崗失業後,相應的生活、社會保障和再就業問題難以解決。
另外,國家電網公司系統廠辦大集體企業與試點企業雖然同樣存在集體企業對主辦單位較高的業務依賴性,但關聯方交易的規范性程度存在較大差別。試點地區的部分廠辦大集體,由於歷史原因,與主辦國有企業之間存在資產相互佔用、土地房產等資產產權不清等情況。與此對應的是,國家電網公司系統集體企業雖對主業依賴性相對較強,但在國家電網公司自我規范和外部財政、價格、審計、稅務等部門嚴格監管下,主業與集體企業資產產權相對清晰,基本不存在相互間資產無償佔用情況(除個別違規現象外),主業與集體企業關聯交易規范,基本符合公平市場交易原則。
(二)電網企業集體企業主要業務與主業業務存在緊耦合關系
前已述及,國家電網公司系統所集體企業以電網建設、電工產品製造和其他服務業為主,其中以電網建設(包括設計、施工、監理等)和電工產品製造份額居大,其中電網建設業居於市場壟斷地位,電工產品製造業以獨立市場主體身份參加國家電網招投標平台參與市場競爭。從產業鏈角度看,電網建設和電工產品製造均屬於電網企業電力供應主業的產業上游,形成對國家電網公司系統主業的有力支撐。加上蓬勃發展的金融產業、新能源產業、國際電網運營等產業,國家電網公司形成了一個以電力供應為主業,產業與金融兩翼齊飛並舉的「同心圓」產業格局(見圖1)。電網集體企業中電工產品製造和電網建設業正屬於國家電網「同心圓」產業布局中的兩個重要產業:電工裝備製造產業和電建業。由於這些業務與電網的電力供應主業在產業布局中屬於緊耦合關系,實際上不論國家廠辦大集體政策如何走向,都屬於國家電網企業發展方式轉變的整合對象。
(三)電網企業利用自身力量解決集體企業存在較大可能性
2012年2月3日,國家電網公司在國家電網電科院召開直屬科研產業重組整合工作部署會,討論國家電網電科院、中國電科院以及中國電力裝備技術有限公司(簡稱中電裝備)的內部資源重組整合事宜,並宣布了公司直屬科研產業重組整合方案。直屬科研產業重組整合的總體思路和主要原則是:將支撐電網核心業務的科研與產業全面分開,明晰直屬科研單位與產業單位的功能定位,打造上規模、上水平的科技型產業集團。根據整合方案,重組後,國網電科院將重點發展電力二次設備、工業自動化設備、智能用電設備、信息通信系統以及中低壓電氣設備等產業;適度發展直流輸電、電力電子和電站輔機等業務。中電裝備為電力電子和國際EPC總承包業務的產業載體,中國電科院則為科研單位。從上述情況看,國家電網發展戰略對於解決集體企業問題提供了機遇,電網企業現有集體企業中的製造業可以順勢納入國家電網直屬設備製造裝備體系,而電網建設業也可趁勢納入國家電網公司各大建設體系,為各級供電企業的電網建設打造自己的施工和項目管理力量。
(四)試點地區的經驗表明利用自身力量解決集體企業問題更有利於集體企業改革
從部分中央企業試點經驗看 ,由於有一些中央企業的廠辦大集體目前經營情況還不錯,大集體職工安於現狀,改制願望不強,這些大集體企業的人員不想離開主辦企業這條大船,抱有主辦企業有飯吃,就少不了我們粥喝的想法,對改革後的企業預期不理想。同時大部分中央集體企業的管理人員都是主辦企業派出的,身份為國有企業正式員工,他們一旦撤出,集體企業將出現管理上的真空。有關調查發現,集體企業改革後,主辦企業派出的員工全部撤回,新選出的集體企業負責人沒有管理經驗,結果原本經營狀況不錯的企業變成了爛攤子。集體企業改革後,主辦單位的管理人員又不願意留在集體企業,一旦撤回,集體企業又出現管理真空,陷入兩難的境地。這種廠辦大集體改革後的狀況應該在電力企業廠辦大集體改革中竭力避免,以國家電網公司為例,利用自身產業整合策略實現集體企業的有序重整和改革,是避免電力企業廠辦大集體改革陷入困境的有效辦法。

㈨ 廠辦大集體企業是否為獨立的企業法人

廠辦大集體企業的廠長和書記也都是由國有企業委任(他們的工資待遇全部有國有企業給付)。 廠辦大集體企業所佔用的土地和房屋也是國有企業。廠辦大集體企業有工商登記,是單獨核算,但是法人是由國有企業委任的(也就是廠長),廠辦大集體企業從1979年成立至今廠長已經換了好幾任了。執照上沒有注冊資金。請問:第一第二如果是獨立的企業法人廠辦大集體企業有什麼權益?第三如果不是獨立的企業法人廠辦大集體企業又有什麼權益?第四廠辦大集體企業目前面臨改制,職工代表形同虛設,改制分流工作所有方案全部有國有企業的領導班子負責組織與實施。廠辦大集體企業職工代表只有表決權,沒有決策權。國有企業的領導班子負責人的所做所為合法嗎?第五廠辦大集體企業進行財產清理評估,界定產權廠辦大集體企業職工代表有沒有知情權?職工怎麼樣理順勞動關系?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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