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轉讓需要注意什麼
『壹』 股權轉讓的過程中要注意哪些事項
股權轉讓過程中有以下注意事項:
1、股權轉讓應當符合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規定;
2、轉讓股權是否存在權利負擔或者瑕疵;
3、股權轉讓的價款確定,當事人可以委託評估機構對財產進行評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七十一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貳』 股權轉讓時應注意什麼
股權轉讓需要注意:
1、股權根據性質以及法律規定,必須具有可讓與性;
2、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
3、應當訂立書面合同;
4、應當辦理變更登記;
5、其他注意事項。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七十一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叄』 股權轉讓要注意什麼
1、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公司蓋章的《公司變更登記申請書》。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託代理人的證明》(公司加蓋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託代理人的身份證復印件(本人簽字)。3、股東會決議。4、股權轉讓協議書。5、股權向公司股東以外轉讓的,還應提交新股東會(股權轉讓後的股東)決議。6、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後的章程。7、新股東的主體資格證明或自然人的身份證明。股東是企業的需提交《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合夥企業營業執照》、《個人獨資企業營業執照》復印件(由企業加蓋公章並署明與原件一致);股東是事業單位法人需提交《事業單位法人證書》復印件;股東是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證復印件(由本人簽名並署明與原件一致)。8、原營業執照正副本。向股東以外的第三人轉讓股權的,由轉讓股權的股東向公司董事會提出申請,由董事會提交股東會討論表決;股東之間轉讓股權的,不需經過股東會表決同意,只要通知公司以及其他股東即可。
【法律依據】
《公司法》。
『肆』 公司股權轉讓應注意什麼
公司股權轉讓後的需要注意:
1、出讓方與受讓方簽訂《股權轉讓意向書》;
2、出讓方通知目標公司其他股東;
3、目標公司其他股東表態;
4、出讓方與受讓方簽訂正式的《股權轉讓合同》。
【法律依據】
《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三十四條
有限責任公司變更股東的,應當自變更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並應當提交新股東的主體資格證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證明。
有限責任公司的自然人股東死亡後,其合法繼承人繼承股東資格的,公司應當依照前款規定申請變更登記。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改變姓名或者名稱的,應當自改變姓名或者名稱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
《公司法》第一百三十八條
股東轉讓其股份,應當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場所進行或者按照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方式進行。
『伍』 股權轉讓要注意什麼
一 是否需要對目標公司進行盡職調查
受讓方在受讓股權的過程中,有時僅是對出讓方股東的佔比情況進行了解,而沒有對目標公司進行實地的調查,最終造成了受讓方的損失。在對目標公司財務狀況不了解的情況下,受讓方在進行股權轉讓時,一定要對目標公司進行盡職調查,以判斷出讓方披露情況的真實性,核實目標公司對外簽訂合同以及履行情況,分析目標公司的財務狀況,了解目標公司的債權債務、資產,判斷公司未來的發展趨勢。
二 了解受讓股權的相關信息
確保股權不存在瑕疵
1、核實受讓股權有無出資到位。我國公司法規定,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並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受讓方要了解受讓股權的出資方式,貨幣方式出資的有無將認繳款項存入目標公司所設立的銀行賬戶里,非貨幣出資的各股東有無對其進行估價或評估,是否足額出資,股東是否具有出資證明書等。
2、核實受讓股權有無進行股權出質。若股權存在出質的情況,未經質權人同意,不能辦理股東變更登記。
3、核實受讓股權是否存在代持股情況。實踐情況中,很多股東為了規避法律或出於其他原因,借用他人名義設立公司或以他人名義出資,出現工商登記的名義股東與實際持股的隱名股東不一致的情形,要注意名義股東處分其名下的股權可以參照認定為無權處分。因此,要注意轉讓的股權是否存在代持股情形,避免發生履約不能的風險,並要求轉讓人在合同中進行保證,以降低損失。
三 了解目標公司對股權轉讓的相關規定
《公司法》規定,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在轉讓股權的過程中,要查看目標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的相關規定,並保證轉讓程序符合法律和章程的規定,避免出現股權轉讓無效的情形。
四 簽訂股權轉讓合同時,要求出讓方
在合同中進行承諾與保證,並列明違約責任
受讓人因前期未加入目標公司,在受讓目標公司股權時,對於目標公司的情況不太了解,即便對目標公司進行了全面的盡職調查,也可能存在出讓方故意隱瞞公司有關情況的情形,因此,在股權轉讓合同中,要求出讓方進行相關的承諾或保證,並列明有關的違約責任,以保證出現風險時受讓方可以依據合同要求出讓方賠償損失。在上述案例中,出讓方在股權轉讓合同中對於擔保費的相關債務就未向受讓方進行披露,但其在合同中進行了承諾和保證,因此受讓方才能依據股權轉讓合同提起訴訟並要求出讓方承擔股權受益的損失。
五 明晰目標公司的股權結構,
並對重要人員進行必要的競業禁止
受讓方受讓股權如是想達到對公司控股或實際控制公司某個項目的目的,還需了解公司的股權結構、公司章程、董事會決議、股東會決議等文件,明晰公司的股權結構,以便確定自己能否達到控股的目的。
另外還要注意,如果收購的是目標公司的產品線或者客戶渠道,則需要對相關人員設定競業禁止,避免在受讓股權後,相關人員另行設立公司與目標公司競爭。
六 應及時辦理工商變更登記手續
公司在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時,要及時辦理變更登記,這是公司的法定義務,未按期辦理變更登記的,可能還要面臨罰款。並且股權轉讓程序較多,手續也較為復雜,在簽訂股權轉讓合同後,受讓方要及時的辦理工商變更登記手續,確認股東身份,避免出讓方股東不配合辦理相關手續引起不必要的糾紛。
七 注意股權轉讓過程中的涉稅情況
股權轉讓可能涉及所得稅的繳納,如果低價轉讓股權則需要有合理的理由,否則稅務機關可能不予認可;很多地方還要求在辦理工商變更前提供稅務機關出具的完稅憑證才能進行相應的工商變更,因此合理設計交易路徑,節約稅金也至關重要。
『陸』 股權轉讓注意事項有哪些
有限公司股權轉讓的注意事項有: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需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其他同意轉讓的股東,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公司章程優先適用;其他。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七十一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柒』 股權轉讓應注意什麼
進行股權轉讓時,一般需要注意5個問題。分別是:1、股權轉讓的手續是否合法有效;2、需要先分清楚股權的結構,再做好資產評估;3、需要確定股權轉讓的總價款,相互保證和相互承諾;4、需要確定轉讓條件,確定股權轉讓的數量、股比以及交割日;5、還有其他的股權轉讓注意事項。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七十一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捌』 公司股權轉讓需要注意些什麼
有限責任公司轉讓股權應該注意向第三人轉讓的,應當經過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同公司股東有優先購買權,也可以放棄優先購買權,轉讓人應當書面通知其他股東,未有明確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
【法律依據】
《公司法》第七十一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七十二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