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選擇股權並購和資產並購
『壹』 股權並購與資產並購的區別是什麼<br/>
股權並購就是通過股權進行並購,而資產並購是通過收購其資產達到並購目的。
『貳』 如何選擇並購重組標的
您好,不同經營性質的企業並購重組總量以及交易金額、並購方式、行業分布存在顯著差異。國有企業並購佔比略低於非國有企業,但平均交易金額高於非國有企業;國有企業發起的並購主要集中於軍工、交通運輸、公共事業、石油化工等行業,非國有企業主要集中於計算機、醫葯生物、電氣設備、機械設備等行業,二者在房地產上有相似性;從交易對象來看,同類經營性質的企業之間並購重組佔比最高;而民企並購重組國企也有相當大的比例,預計未來混合所有制改革的不斷推進,民企並購重組國企的比例將持續上升;從資產類別來看,國企與非國企均偏好股權類資產並購。
不同行業的並購重組在屬性上存在顯著差異。從並購重組行業分布來看,主要集中於代表未來產業方向的新興產業(醫葯生物、新能源、信息技術、通信、新能源、非銀金額、新材料)以及需要通過並購重組進行淘汰產能的的傳統產業(工業尤其是鋼鐵、水泥、汽車、紡織服裝)。非銀金融行業並購變化趨勢與行業增長率和凈利潤率存在顯著的正相關關系。從總體上看,並購重組方式主要以股權轉讓、資產收購、資產剝離為主。不同行業因自身特徵不同使得在重組方式上存在差異。
並購效果總體顯著,但不同經營性質企業存在一定的差距。從總體上看,並購重組能帶來總資產收益率顯著上升,協同效應顯著。相對於國有企業,私營企業發起的並購重組更有效率。從被並購方總資產收益率變化來看,外資收購帶來總資產收益率的增長更明顯,其次是國有企業有並購歷史記錄的企業,再次並購重組的概率非常高。過去進行過並購重組的企業再次進行並購重組的概率高達79.78%,這也是我們尋找並購重組優秀投資標的的個股思路,同時關注公布改革方案的國有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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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叄』 股權並購與資產並購的聯系與區別是什麼
股權並購是收購一個主體的部分或全部股權來實現對於這個主體下面資產的控制和權屬;資產並購范圍就更廣一些,除了股權並購以外,還可以直接用現金或股票對價來收購特定的固定資產、流動資產、無形資產等等
『肆』 如何選擇合適的並購模式
您好,企業並購作為優化資源配置的手段,其目的是通過品牌獲得市場,通過收購獲得更好的團隊,收購對方的技術進行戰略布局。然而,近幾十年來國內外的並購實踐與實證研究表明,並購失敗的可能性要大於成功的可能性。盡管許多並購失敗案例源於後期整合的失誤,但交易形式選擇不當亦是敗因之一。
企業並購可以分為股權並購、資產並購和協議控制三種形式,選擇合適的並購模式對於控制並購風險具有重要意義。
需要精確設計股權並購,股權並購是指投資人通過購買目標公司股東的股權或者認購目標公司的增資,從而獲得目標公司股權的行為,需要對企業從主體資格到各項資產、負債、勞動、稅務、保險、資質等各個環節進行詳盡的盡職調查,以最大限度防範法律風險。實踐中,鑒於在並購交易完成之前即便做過詳細的財務盡職調查和法律盡職調查,並購方依然無法了解目標企業所有的潛在債務,因此股權並購存在不確定的負債風險,可控性較差。同時,在股權並購中,除或有負債風險之外,並購方還必須考慮諸多其他潛在的風險。這些考量會加大法律、財務盡職調查的難度,延長並購進程,從而增加交易成本及不確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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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 股權並購與資產並購的差異
股權並購和資產並購是並購的兩種不同方式。股權並購是指投資人通過購買目標公司股東的股權或認購目標公司的增資,從而獲得目標公司股權的並購行為;資產並購是指投資人通過購買目標公司有價值的資產(如不動產、無形資產、機器設備等)並運營該資產,從而獲得目標公司的利潤創造能力,實現與股權並購類似的效果。
項目
股權並購
資產並購
操作
方式
程序相對簡單。不涉及資產的評估,不需辦理資產過戶手續,節省費用和時間。
需要對每一項資產盡職調查,然後就每項資產要進行所有權轉移和報批,資產並購的程序相對復雜,需要耗費的時間更多。
調查
程序
需要對企業從主體資格到企業各項資產、負債、用工、稅務、保險、資質等各個環節進行詳盡的調查,進而爭取最大程度的防範並購風險。
一般僅涉及對該項交易資產的產權調查,無需對境內企業進行詳盡調查,因此,周期較短,並購風險較低。
審批
程序
因目標企業性質不同相關政府部門的監管態度亦有所不同。對於不涉及國有股權、上市公司股權並購的,通常情況下只需要到工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根據《反壟斷法》等相關規定,如果達到國務院規定的標准,並購交易可能還需要經過省級或者國家反壟斷審查機構的審批。涉及外資並購的,還需要商務部門、發改委部門等多個部門的審批。涉及國有股權並購的,還需要經過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的審批或核准或備案,並且經過評估、進場交易等程序。涉及上市公司股權的,並購交易還需要經過證監會的審批,主要是確保不損害其他股東利益,並按照規定履行信息披露義務等等。
對於不涉及國有資產、上市公司資產的,資產並購交易完全是並購方和目標企業之間的行為而已,通常不需要相關政府部門的審批或登記。此外,若擬轉讓的資產屬於曾享受
『陸』 股權收購-資產收購和股權收購的區別
兩者的區別是:
1、變更方式不同。股權收購因為股東變動須在相應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手續,而部分資產收購不需要辦理工商變更手續,如果收購的資產屬不動產,須到房產部門辦理過戶。當然,若是收購目標公司全部資產,被收購企業須在相應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注銷手續。
2、承擔債務不同。股權收購後,股東應按股權比例承擔相應比例的債務,而資產收購後目標公司的原有債務仍由其承擔。
3、稅收不同。股權轉讓後,由股東繳納增資部分的個人所得稅,而資產轉讓後,由目標企業繳納增值稅、營業稅等。
4、受影響的第三方不同。股權收購中,影響最大的是目標企業的其他股東,而資產收購中,影響最大的是享有該資產權利的人,如擔保人、抵押人、商標權人、專利人等,資產的轉讓須得到相關權利人的同意。
5、兩者的主體和客體不同。股權收購的主體是收購公司和目標公司的股東,客體是目標公司的股權。而資產收購的主體是收購公司和目標公司,客體是目標公司的資產。
【法律依據】
《公司法》第七十四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股東會該項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
(一)公司連續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五年連續盈利,並且符合本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
(二)公司合並、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
(三)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會議通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的。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六十日內,股東與公司不能達成股權收購協議的,股東可以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九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柒』 股權並購與資產並購
股權並購與資產並購都是外方並購境內企業設立外商投資企業的方式。二者之區別與聯系具體可以從如下幾個方面考察:
1、並購意圖。無論採用何種並購方式,並購方的並購意圖均是取得對目標企業的實際控制權,進而擴大並購方在某一生產、服務領域的實際影響力,此種控制包括目標企業股權層面的控制及實際資產運營的控制。
2、並購標的。股權並購的標的是目標企業的股權,僅是目標企業股東層面的變動,並不影響目標企業資產的變動。資產並購的標的是目標企業的特定資產如實物資產或專利、商標、商譽等無形資產,並不影響目標企業股權結構的變化。
3、交易主體。股權並購的交易主體是並購方和目標公司的股東,並購中的權利和義務也只在並購方和目標企業的股東之間發生。資產並購的交易主體是並購方和目標公司,並購中的權利和義務通常不會影響目標企業的股東。
4、交易性質。股權並購的交易性質實質為股權轉讓或增資,並購方通過並購行為成為目標公司的股東,並獲得了在目標企業的分紅權、表決權等各項股東權,但目標企業的資產並沒有變化。資產並購的性質應為資產買賣,屬於一般貨物買賣關系,僅涉及買賣雙方的合同權利和義務,通常不影響目標企業的法律狀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