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投資怎麼起訴糾紛
A. 股權投資合同糾紛,可以打官司嗎
要看你的訴求和證據都是什麼,正常糾紛屬於法官受理范圍的都可以打官司。
B. 股權投資糾紛案由
法律分析:股東資格確認糾紛、股東名冊記載糾紛、請求變更公司登記糾紛、股東出資糾紛、新增資本認購糾紛、股東知情權糾紛、請求公司收購股份糾紛、股權轉讓糾紛、公司決議糾紛(包括公司決議效力確認糾紛、公司決議撤銷糾紛兩種)、公司設立糾紛、公司證照返還糾紛、發起人責任糾紛、公司盈餘分配糾紛、損害股東利益責任糾紛、損害公司利益責任糾紛、股東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責任糾紛、公司關聯交易損害責任糾紛、公司合並糾紛、公司分立糾紛、公司減資糾紛、公司增資糾紛、公司解散糾紛、申請公司清算、清算責任糾紛。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七十一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C. 股權基金投資糾紛起訴怎麼處理回款快
糾紛產生的原因復雜,這當中既包括一些現實問題,比如國際形勢、資金監管,也包括資管新規造成的募資難,以及後續IPO的估值倒掛。同時,投資者的風險承擔、虧損以及預期收益沒有得到相應的實際回報,都是糾紛產生的原因。王欣認為,管理人在前期應重視合規經營,做投資者的適當性管理,在推薦產品時做到了解客戶,對投資者和基金產品風險做出適當的匹配。你可以咨詢一下這方面比較專業的律師,像上海的徐寶同律師、北京的蔡春蕾律師,免得走彎路,進坑。
D. 投資股權失敗可以起訴嗎有沒有這方面的律師推薦
可以委託專業的股權糾紛律師起訴,推薦天倪律師事務所周悅律師團隊,專業從事股權糾紛研究和辦理,為許多有股權糾紛的當事人保住了自己的權益,我之前就是找他們辦的,用了一年多時間,拿到了賠償。
E. 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法律糾紛怎麼解決比較好
1、到法院進行訴訟:我國目前存在私募基金與「非法集資」的邊緣界定困難的現象。就私募基金與「非法集資」的紅線,在「承諾在一定期限內給出資人還本付息」、「向社會不特定的對象籌集資金」等特徵中很難做出嚴格區分,尤其近年來發生了一些私募股權基金涉嫌非法集資類案件,因此,私募基金糾紛發生時,投資者往往也會尋求刑事、民事雙重救濟手段來維護權益。2、通過召開合夥人會議達成和解:有限合夥是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糾紛中最常見的形式。在這種形式下,除了上述救濟途徑外,投資者可以通過召開合夥人會議的方式尋求救濟:召開合夥人會議是有限合夥人的基本權利之一。3、在簽訂合同時在合同中約定:《根據募基金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除基金合同另有約定外私募基金應當由基金託管人託管。
F. 私募股權基金投資糾紛怎麼處理
私募股權基金是從事私人股權(非上市公司股權)投資的基金。主要包括投資非上市公司股權或上市公司非公開交易股權兩種。追求的不是股權收益,而是通過上市、管理層收購和並購等股權轉讓路徑出售股權而獲利
G. 公司股權確認糾紛如何處理
下面我為大家介紹一下幾種公司內部股權糾紛類型及解決形式:1、股權轉讓雙方之間的糾紛應列合同的相對人為被告,涉及到公司利益的,應列公司為第三人。2、涉及其他股東優先購買權的訴訟糾紛應列出讓股權的股東為被告,公司為第三人,涉及其他的股東利益,一並追加為第三人。3、瑕疵出資股權轉讓引起的糾紛若是股權受讓方明知出讓方出資存在瑕疵仍受讓的,對未按期足額的欠繳出資部分,債權人或者公司有權將股權受讓方列為被告,要求承擔連帶補充責任。若受讓方不知情,不應承擔責任,還可以將股權轉讓方列為被告,要求撤銷轉讓合同。4、隱名股東或實際出資人轉讓股權引起的糾紛案件涉及到隱名股東與顯名股東糾紛時,一般應將顯名股東列為被告;涉及到隱名股東要求顯名時,將公司列為被告;涉及到與第三人時,第三人與顯名股東的糾紛,將顯名股東與公司列為共同被告。第三人與隱名股東,第三人應將隱名股東列為被告。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八條當事人可以通過和解或者調解解決合同爭議。當事人不願和解、調解或者和解、調解不成的,可以根據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涉外合同的當事人可以根據仲裁協議向中國仲裁機構或者其他仲裁機構申請仲裁。當事人沒有訂立仲裁協議或者仲裁協議無效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應當履行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仲裁裁決、調解書;拒不履行的,對方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執行。
H. 股權投資合同糾紛如何解決
股權投資合同糾紛,我們還是在法律允許的范圍之內進行解決。首先產生糾紛之後,雙方進行協商,如果雙方協商滿意,可以自主解決,如果協商不成,可以通過法律訴訟的手段解決。
I. 股權投資款糾紛
本案要點:投資人即使是公司高管且投資入股的時候寫明「投資款」, 仍有可能全額要回投資款。基層法院和中院在審理案件的時候,全面審查了投資人身份、匯款目的、股東資格、分紅等情況,最後以投資目的未達到而支持投資人全額要求返還的訴訟請求。並未進一步分析投資款的性質,如:是否轉化為借款?
最後該判決得到全額執行,投資款的利息也得到了支持,原告通過法律手段圓滿實現了自己的合法權益。
(2013)滬二中民四(商)終字第562號
——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2013-6-21)
上訴人(原審被告)上海某某水晶飾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庄某某。
委託代理人沈某某。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李某。
委託代理人丁山,遠聞(上海)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託代理人劉芳,遠聞(上海)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上海某某水晶飾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某公司」)與被上訴人李某因與公司有關的糾紛一案,不服上海市青浦區人民法院(2013)青民二(商)初字第201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受理後,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某某公司的委託代理人沈某某,被上訴人李某的委託代理人丁山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審經審理查明:李某曾擔任某某公司的總經理。期間,李某於2008年8月14日向某某公司交付了投資款人民幣16萬元(以下所涉幣種均為人民幣)。 2009年底,李某從某某公司處離職。嗣後,李某因要求某某公司返還上述投資款未果,遂訴至原審法院。請求判令:某某公司返還其投資款16萬元,並償付相應的利息損失(自2008年8月14日起至判決生效之日止,按同期銀行貸款利率計算)。
另查明:2007年11月7日,某某公司經工商注冊登記設立。公司成立後,股東及對應的出資情況曾發生過變更。目前,某某公司的股東及出資情況為:福建潯興集團公司出資2,500萬元,海揚投資有限公司出資1,025萬元,陸迪出資975萬元,上海華珊投資管理有限公司出資2,000萬元,某某公司的注冊資金總計為6,500萬元。
李某在原審庭審中陳述:其系在某某公司承諾讓其成為某某公司股東的情況下才同意進行投資,該款投入後,雙方對有關的投資風險、股權比例等未作出有任何約定,相關款項的投入亦僅能代表其本人的投資意願,雙方之間的股權投資關系尚未成立,某某公司基於未讓其本人實際成為公司股東和對應持有相應股權的事實,應承擔向其本人退還投資款的義務。
某某公司認為:李某等五名公司人員曾共同協商向某某公司進行出資,對應的投資股權掛靠在某某公司的經工商登記的股東上海華珊投資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庄莉莉名下,李某的出資金額應為30萬元,尚餘14萬元未實際出資。因此,李某系某某公司的隱名股東,並已實際履行股東權利和承擔股東義務,故其出資款不應返還。但某某公司未能對其上述辯稱理由提供證據加以證明。
原審法院認為,李某主張其投入資金以成為某某公司股東,某某公司認為李某實際已成為某某公司股東,則雙方當事人對於李某投入資金應成為某某公司股東的事實並無爭議。某某公司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的信息顯示,李某並非為某某公司的顯名股東。同時,李某也未能以隱名股東的身份行使股東權利。因此,李某投入資金後未能成為某某公司的股東,其投資目的未能實現。某某公司成立之後,再以投資款名義向李某等職工收取款項,且又未能賦於李某等人股東身份,其無故佔有李某等人資金的行為,顯屬不當。某某公司收取並使用本案訟爭款項的行為,符合借款行為的特徵,故涉案投資款應認定為借款。現李某要求返還,於法有據,應予以支持。由於雙方之間對於借款利息和期限未作約定,且李某未能提供證據證明其在提起本案訴訟之前曾向某某公司進行過催款,故利息可自李某提起訴訟之日起計算。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零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之規定,原審判決:一、某某公司應於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返還李某投資款16萬元;二、某某公司應於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償付李某逾期還款利息損失(以16萬元為本金、按同期中國人民銀行貸款利率、自2013年1月6日起計算至本判決生效之日止)。某某公司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本案一審案件受理費4,420元,減半收取計2,210元,由某某公司負擔。
原審判決後,某某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訴稱:李某與某某公司之間存在隱名的投資關系,當初李某等5名公司人員自願向某某公司投入資金並同意成為某某公司的隱名股東,對應的股權隱名在某某公司經工商登記的股東上海華珊投資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庄莉莉名下。之後,李某等5名公司人員投入的資金已實際用於某某公司的日常生產經營。2、原審法院在認定李某投資入股的合同目的無法實現的情況下,將某某公司收取並使用涉案投資款的行為視為向李某借款的行為,並最終基於因雙方未約定借款利息和借款期限的事實,判令某某公司應自李某向原審法院起訴返還投資款項之日起承擔利息的支付責任,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綜上,請求:撤銷原審判決,駁回李某的原審訴請;本案案件受理費由李某負擔。
李某辯稱:李某與某某公司及某某公司的股東之間從未達成過隱名投資的協議。對此,某某公司在本案一、二審理中也始終未能就上述辯稱理由加以舉證證明。本案系爭款項的性質可以認定為雙方之間的借款,理由為:李某向某某公司匯款時表明為投資款,在其成為某某公司股東的投資目的無法實現的前提下,某某公司無償佔有和使用李某投資款的行為,構成了事實上的借款行為,因此,李某有權在要求某某公司承擔返還投資款義務的同時,一並要求支付相應的利息損失。綜上,請求:維持原判,駁回某某公司的上訴請求。
本院經審理查明:原審法院查明的事實屬實,本院予以確認。
另查明:李某在原審判決後,向原審法院申請了財產訴訟保全,並向原審法院繳納財產保全費1,320元。
本院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在於:某某公司主張與李某之間存在的隱名投資關系,並由某某公司經工商登記的股東代李某持有投資股權,是否有相應的事實及法律依據;某某公司應否向李某承擔涉案利息的支付義務。
在本案審理中,某某公司對於其主張與李某之間存在的隱名投資關系的辯稱理由,並未能提供諸如股權代持協議等證據加以證明。同時,某某公司陳述的有關李某的投資股權隱名在其經工商登記的股東上海華珊投資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庄莉莉名下的事實,亦明顯缺乏合理性。就某某公司股權的持有角度而言,上海華珊投資管理有限公司與其法定代表人庄莉莉個人之間不存在可相互替代的法律事實。除外,某某公司也沒有證據證明李某已經實際取得某某公司的股東身份或者已經行使和享有了其股東權利。因此,原審認定李某在其要成為某某公司股東的投資目的未能實現的情況下,有權向某某公司主張返還投資款,於法有據,本院予以支持。基於某某公司所應向李某承擔的投資款返還義務,原審認定某某公司應自李某提起本案原審訴訟之日起承擔涉案投資款的利息損失,亦與法不悖,具有合理性,本院亦可予以支持。需要指出的是,原審在認定李某投資入股的合同目的無法實現的情況下,將某某公司收取並使用涉案投資款的行為視為向李某借款的行為,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不能認同,應予糾正。
綜上,某某公司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本案原審所作判決並無不當,應予維持。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本案一審判決後發生的財產保全費人民幣1,320元,二審案件受理費人民幣4,420元,均由上訴人上海某某水晶飾品有限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高增軍
代理審判員 肖光亮
代理審判員 楊怡鳴
二○一三年六月二十一日
書 記 員 沈振宇
J. 股權基金投資糾紛訴訟怎麼解決
股權投資基金(Private Equity,簡稱「PE」)在中國通常稱為私募股權投資,從投資方式角度看,依國外相關研究機構定義,是指通過私募形式對私有企業,即非上市企業進行的權益性投資,在交易實施過程中附帶考慮了將來的退出機制,即通過上市、並購或管理層回購等方式,出售持股獲利。有少部分PE基金投資已上市公司的股權(如後面將要說到的PIPE),另外在投資方式上有的PE投資如Mezzanine投資亦採取債權型投資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