稀釋的股權如何收回
『壹』 如何吞並或稀釋另一方股權
通過和乙方協商,讓乙方將股權有償轉讓給甲方,這是合法的途徑。
『貳』 增資擴股如何稀釋股權
增資擴股來股權進行稀釋,一般來說有兩種方法:進行增資;通過股權轉讓。
一、通過增資的方式進行股權稀釋
我國《公司法》並未規定增資需要全體股東同意,現實中也會有很多股東不同意增資。公司新增注冊資本,「股東有權優先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認繳出資。但是,全體股東約定不按照出資比例分取紅利或者不按照出資比例優先認繳出資的除外。」(《公司法》第三十五條)。因此進行股權稀釋較通行的方法是增加註冊資本。
二、通過股權(股份)轉讓的方式進行股權稀釋
我國《公司法》對於股權轉讓的規定,依據公司性質的不同,即有限責任公司與股份有限公司對於股權(股份)轉讓的規定並不相同。
增資擴股是指企業向社會募集股份、發行股票、新股東投資入股或原股東增加投資擴大股權,從而增加企業的資本金。
對於有限責任公司,增資擴股一般指企業增加註冊資本,增加的部分由新股東認購或新股東與老股東共同認購,企業的經濟實力增強,並可以用增加的注冊資本,投資於必要的項目。
『叄』 股權稀釋應該如何進行
引入新的投資者,進行增資擴股的時候,原股東的股份會被稀釋,而且是同比例稀釋。
原股東持股的變化有兩種,第一種是股份轉讓,公司注冊資本不變,轉讓股權的股東股份會減少,其他股東股份不變,第二種是增資擴股,一般引入投資機構都是採用第二種進行入資,同時產生股權稀釋的情況。
在投資者增資後,注冊資本會發生變化,投資者的部分資金計入注冊資本金,另一部分計入公司資本公積金。
因為注冊資本發生變化,原股東的股份會被同比例稀釋。
最後簡單說,融資方以錢買公司產品或技術以及整個團隊。而股東卻是產品技術或銷售模式的創新及發起人…
而股東們為了產品的銷售擴大及搶占市場份額,吸納外部資金以壯大實力就必須割捨將來的市場遠景紅利來進行交換……
隨著產品在市場的佔有率逐步增大及飽和,以前的融資方(合夥人)漸漸實行退出機制,做到見好就收的目的。上市的目的就時就把融資人交給市場進行身份轉換,此時的股份持有人就大眾股民。
『肆』 如何對股權進行稀釋
向法人投資者股權的內容主要有:股東有隻以投資額為限承擔民事責任的權利;股東有參與制定和修改法人章程的權利;股東有自己出任法人管理者或決定法人管理者人選的權利;有參與股東大會,決定法人重大事宜的權利;有從企業法人那裡分取紅利的權利;股東有依法轉讓股權的權利;有在法人終止後收回剩餘財產等權利。而這些權利都是源於股東向法人投資而享有的權利。
『伍』 股權被稀釋該如何掌握控制權
只要在給予激勵對象的過程中採用虛擬股份激勵,那就可以盡可能的減少股份的稀釋,總的老說就是要保持一個適當的激勵度。
『陸』 我股權被惡意稀釋了怎麼辦
尊敬的律師:
我是一家國際旅行社(股份制)的創始人,考慮到自己年齡已過退休年齡,將企業交給培養的接班人。以後又將控股權轉讓給他,想讓他把企業發揚光大。等他位置坐穩後第一件事就是把我擠出公司,公司不按排我的辦公室,現在他想乘風投進來前要我退出20%的股份,並且是評價收購,他對我叫嘯,如不退出,他可以把帳做平,讓我永遠封不到紅利。我堅持不退,他現在又准備公司充資,稀釋我的股權。我說擴資是按比例擴資,如果公司真的經營需要資金,我也會按比例進資。他又委託說客嚇唬我,說我的資金進去回把我資金玩掉的,他可以亂投資,然後說經營失敗,你投進的錢就會被他玩掉。他用這樣的辦法企圖讓我不投以達到稀釋我股權的目的。請問律師,我怎麼辦?該怎樣保護自己。
『柒』 如何稀釋股權
對於創業者如何處理公司股權的問題,新東方的徐小平曾經說過:「遇到幾個創業者,在股權結構上,一開始就讓投資人佔了控股權,喪失了事業的控制權,公司做起來後,卻被投資人趕走。創業,本來就是為了做自己命運的主宰,卻把控制權拱手送人,不make sense。即使你不得不融資,也必須像京東劉強東那樣,股份讓多少都可以,但一定要保留投票權。」 對於那些想成為億萬富翁的創業者來說,僅僅創立一個影響世界的企業,是遠遠不夠的。聰明的創業者,不僅懂得如何管理團隊和發展壯大一家公司,還要懂得如何避免投資人吃掉你的大量股權。 最近Groupon和Zynga上市不久,而Facebook也計劃明年上市,對於這些創始人來說,有著良好勢頭的公司如何上市並不是他們所關心的問題,他們關心的是:自己手上還有多少股權? 這些優秀公司的創始人在公司成長上有著天才般的運作技巧,但最終在「收獲」季節,他們的「果實」大部分卻流入了矽谷的那些投資人的腰包。 可能公司在創業初期,需要大量的資金。如果能在初創時期得到VC的大量資金支持,那對公司來說無疑是一場及時雨,甚至是救命稻草。而作為回報,公司的創始人也非常願意拿出部分股權,甚至在重要時刻,拿出大部分股權也是非常有必要的。 但是,雖然VC雖然因為高風險所以要求高回報,但創始人應該意識到他在初期融資的時候未來會帶來哪些問題,而大多數創始人忙著把公司做大做強,卻往往會忽視這一問題的重要性。
『捌』 如何收回公司股東的股權
公司回購股東股權的方式有兩種,一是協議回購,一是強制回購。
拓展資料:
嚴格意義上講,股權回購是指有限責任公司回購股東所持有的公司股權。
關於公司回購股權(份),我國《公司法》、《上市公司回購社會公眾股份管理辦法》(試行)等相關規定均有涉及。
我國《公司法》對有限公司股權回購有明確的規定。《公司法》允許的股權回購,其目的在於確保異議股東的退出,實現公司持續穩定經營。
1.協議回購:
有限責任公司召開股東會審議《公司法》七十四條規定的決議事項的,對該事項投否定票的股東可以行使股權回購請求權,請求公司按照合理價格收購其股權。
在股東會決議通過後六十天內異議股東同公司協議回購股權,協商成功的雙方簽訂書面協議,由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股權,協議回購是當事人意思自治的表現,對持有股權的數量和時間不作限制,應當尊重當事人的合意。
2.訴訟回購:
有限責任公司異議股東就股權回購與公司達不成協議的,可以直接起訴公司要求公司買回股權,根據《公司法》規定,股東可以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九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訴訟回購是在協議回購失敗的前提下才可以提起,協議回購是訴訟回購的前置程序,對於訴訟回購以下幾個問題值得注意:
(1)原告資格。
訴訟中異議股東是原告,公司是被告,異議股東提起的是給付之訴。法律對異議股東提起訴訟時持有股權的時間和數量沒有要求,但對原告的資格加以限制,原告必須是實際交繳出資並持有股權的異議股東,如果是乾股或者是掛名股東則不應享有訴訟權利,沒有出資則易產生不當得利。訴訟時限問題新公司法規定是九十天,該時間相對較短,是否為訴訟時效也不明確,可否存在時效的中止、中斷、延長等情況沒有規定,律師認為該九十日的時限並非訴訟時效。
(2)訴訟期限
訴訟時限問題《公司法》規定是九十天,該時間相對較短,九十天期限是除斥期間,不因任何事項中止、中斷或延長。如果股東在九十日內未提起訴訟,則其依法享有的回購請求權消滅,不得再主張。關於九十日的起算點,一般以股東會決議通過之日起算,但如果股東因公司未有效通知而不知道股東會決議的通過,則可以自起知道股東會決議內容之日起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