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負責股權如何解決
❶ 合夥人一方因自己原因無力或無法承擔共同債務,股權因如何處理
你的其他合夥人對你的股份享有優先認購權,在經過合夥人同意後可以對外轉讓,情況不同,具體處理細節也不同,具體應該去看合同法或者咨詢律師,認真一點還是很有必要的。
❷ 公司股權確認糾紛如何處理
下面我為大家介紹一下幾種公司內部股權糾紛類型及解決形式:1、股權轉讓雙方之間的糾紛應列合同的相對人為被告,涉及到公司利益的,應列公司為第三人。2、涉及其他股東優先購買權的訴訟糾紛應列出讓股權的股東為被告,公司為第三人,涉及其他的股東利益,一並追加為第三人。3、瑕疵出資股權轉讓引起的糾紛若是股權受讓方明知出讓方出資存在瑕疵仍受讓的,對未按期足額的欠繳出資部分,債權人或者公司有權將股權受讓方列為被告,要求承擔連帶補充責任。若受讓方不知情,不應承擔責任,還可以將股權轉讓方列為被告,要求撤銷轉讓合同。4、隱名股東或實際出資人轉讓股權引起的糾紛案件涉及到隱名股東與顯名股東糾紛時,一般應將顯名股東列為被告;涉及到隱名股東要求顯名時,將公司列為被告;涉及到與第三人時,第三人與顯名股東的糾紛,將顯名股東與公司列為共同被告。第三人與隱名股東,第三人應將隱名股東列為被告。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八條當事人可以通過和解或者調解解決合同爭議。當事人不願和解、調解或者和解、調解不成的,可以根據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涉外合同的當事人可以根據仲裁協議向中國仲裁機構或者其他仲裁機構申請仲裁。當事人沒有訂立仲裁協議或者仲裁協議無效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應當履行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仲裁裁決、調解書;拒不履行的,對方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執行。
❸ 離婚時有限責任公司的夫妻共同股權如何處理
1、對夫妻公司的股權分割
對股東僅為夫妻二人的公司,夫妻各方工商登記的持股比例可能不一定是各50%,但經過離婚分割往往會使雙方的持股比例相同。這是為什麼呢?這里我們舉一例來說明:甲男與乙女婚後注冊一有限公司,甲男佔80%,乙女佔20%,無論甲男的80%還是乙女的20%股權都是夫妻共同財產,因而離婚時甲男得80%的一半以及20%的一半,即50%,乙女也是如此。
解決了股權分配比例問題後,接下來的問題便是誰來負責公司的經營管理。
(1)如果夫妻雙方均有經營能力,不因離婚而影響共同經營,可保持企業整體不變,直接分割股權,雙方各持股50%,共同經營,二人由過去的夫妻關系變為現在的合作搭檔,像中復電訊的創始人邰武淳和前妻蘆女士離婚之後對中復電訊的處理便是如此。
(2)如果夫妻公司中一方離婚前僅是掛名不參與經營也無經營能力,雙方離婚後可將公司股權全部部分歸有經營能力的一方所有,另一方可給對方按公司的資產評估情況進行補償,公司變更為一人有限公司。
(3)如果雙方都主張對公司的經營管理權,夫妻又反目為仇不願意共同經營,可以採取競價補償的辦法,讓補償出價高的一方成為唯一股東,公司變更為一人有限公司。
(4)如果雙方都不願意經營企業,應當先將公司進行清算解散,二人直接分配公司最後剩餘財產。
2、以夫或妻一方名義與他人投資成立公司,夫妻股權如何分割
這種形式的有限公司,由於涉及第三人,關系較為復雜,好在法律依據比較明確,處理時可直接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16條進行:「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中以一方名義在有限責任公司的出資額,另一方不是該公司股東的,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一)夫妻雙方協商一致將出資額部分或者全部轉讓給該股東的配偶,過半數股東同意、其他股東明確表示放棄優先購買權的,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股東;(二)夫妻雙方就出資額轉讓份額和轉讓價格等事項協商一致後,過半數股東不同意轉讓,但願意以同等價格購買該出資額的,人民法院可以對轉讓出資所得財產進行分割。過半數股東不同意轉讓,也不願意以同等價格購買該出資額的,視為其同意轉讓,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股東。用於證明前款規定的過半數股東同意的證據,可以是股東會決議,也可以是當事人通過其他合法途徑取得的股東的書面聲明材料。」
❹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股權如何分割
法律分析:1、股權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的,雙方可以協商股權的分割,由一方可以到另一方的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擔任股東;
2、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可以將自己的部分股權進行折價出售,將出售的款項由離婚雙方協議分割。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第七十三條 第一項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中以一方名義在有限責任公司的出資額,另一方不是該公司股東的,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夫妻雙方協商一致將出資額部分或者全部轉讓給該股東的配偶,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並且其他股東均明確表示放棄優先購買權的,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股東。
❺ 夫妻離婚時,一方單獨持有股權如何處理
夫妻一方單獨持有的有限責任公司股權,離婚時,必然涉及該共有財產的分割。對於因離婚產生的股權變動,應如何處理? 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十六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中以一方名義在有限責任公司的出資額,另一方不是該公司股東的,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夫妻雙方協商一致將出資額部分或者全部轉讓給該股東的配偶,過半數股東同意、其他股東明確表示放棄優先購買權的,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股東; (二)夫妻雙方就出資額轉讓份額和轉讓價格等事項協商一致後,過半數股東不同意轉讓,但願意以同等價格購買該出資額的,人民法院可以對轉讓出資所得財產進行分割。過半數股東不同意轉讓,也不願意以同等價格購買該出資額的,視為同意轉讓,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股東。 用於證明前款規定的過半數股東同意的證據,可以是股東會決議,也可以是當事人通過其他合法途徑取得的股東的書面聲明材料。 結合以上法律規定,我們可以清楚知道股權處理的原則:第一,確定股權的變動或分割比例。即通過夫妻協商一致或人民法院生效判決認定,將原來一方單獨持有的股權交由另一方持有或按照一定比例雙方持有。但是,基於公司法在股權變動中對其他股東優先購買權的保護,夫妻對股權變動或分割協議尚不能對公司發生效力。 由公司其他股東決定是否同意該股權變動,是否行使優先購買權。在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不同意股東又明確放棄優先購買權的情況下,夫妻對股權變動或分割協議才能對公司發生效力,夫妻雙方可據此要求公司變更股東名冊和工商登記。 但是,如果持股配偶一方怠於將股權轉讓一事在公司股東大會上表決,由誰負責徵求其他股東意見,法律沒有明確。 夏俊峰律師認為,法院有權發出書面通知並當面徵求股東意見,此種情況下,非股東配偶也可請求法院收集其它股東意見。如果因沒有聯系方式或下落不明等客觀原因,法院通知不到公司股東的,法院可以公告並對股權繼續分割。第二,如果過半數股東不同意股權變動,那麼不同意股東有義務以同等價格收購該股權,可先對股價作出確定,通常可以由各方協商以出資額或公司凈資產額作為價額標准。但是當上述標准無法反映公司的實際經營情況且各方無法達成一致時,此時可以通過審計、評估等方式進行,從而夫妻共有的股權轉化為其他股東收購股權支付的價款,使夫妻對股權的分割變為對股款的分割。 以上所述分割是在雙方調解同意的情況下直接分割股權,但雙方調解不成,那麼如何解決?這也是實踐中最常見、最難處理的糾紛。 夏俊峰律師認為, 法律對於夫妻協商不一致並未給出解決方案,法院出於對公司資合性與人合性的平衡考量,法院不能強行分割股權,最好以折價補償的方式解決。 實踐中確定股權價值的方法很多如委託會計師事務所的評估,在評估前需要確定評估的范圍和選定評估方法,並且雙方都可對評估結果提出質疑。另外,也可由法院確定價值,雙方的舉證、質證,法院調查後認定。 如果法院為快捷地解除當事人的婚姻身份關系,防止久拖不決,離婚案件中股權分割也可另案審判,另訴股權分割主審法官多為經濟庭法官,其對公司股權分割較為專業,富有經驗。<
❻ 關於股權轉讓 如果一方不同意該如何處理
如果是轉讓方或受讓方中的一方,則股權不能強制轉讓;如果是公司其他股東一方不同意,其可以購買該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❼ 兩人合夥各出資一半,一人負責業務,一人負責公司運營怎麼分配股權
雖然出資相同,但切忌平分股權,否則公司未來決策容易出現問題。
比較合理的方式是運營決策的人佔大股,但要明白一點,股權比例並不一定等同於分紅比例。分紅比例可以平分。
❽ 離婚時有限責任公司股權怎麼處理
離婚時涉及有限責任公司股權可按以下方式處理:
1、一方以共同財產出資與他人共同持股的有限公司股權的分割,夫妻間直接轉讓股權或者作價補償;
2、一方不願意持股,將股權作價補償給不願持股方;
3、夫妻二人願意繼續持有股權的,均分股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❾ 倆人合夥做生意,一方出資,一方負責管理,利潤如何分配合理
合夥人不出資,錯
你合夥人不出資,只是做管理。這個本身就有問題,如果是技術入股,或者資源入股,可以不出資。僅僅做管理,一分錢不出,這個是非常危險的信號。我的建議,不管多少,一定要出資。不要給合夥人感覺自己一點風險都沒有,這樣會導致他責任心丟失。而且CEO是首席運營官,不是首席行政官,你也在做事,那麼你們兩個人都是全職做,就不可能這么接近的比例。
股權比例要拉大
我不太認同前面的45% 55%這種比例,這是創業最不好的比例。要不你主導,你佔67%以上,擁有公司絕對控制權。要不他做主導,你作為投資人,簽訂股權成熟期,鎖定他未來3-5年的職業生涯,你佔30%以下,讓他佔大股。
簽訂好協議
工商變更只是一個基本約束,這種情況一定要簽好股權協議。他不出資,只出簽,那麼不可能一次性將股份給完。而且還有投票權,財務管理權都要約束清楚。不然後面鬧矛盾的地方太多了。不過我還是希望能遇到你這種出錢還出力,還給不少股份的合夥人。
1、必須有一個明確的領導者
一個團隊必須要有一個明確的領導者。哪怕兩個人關系極親密,能力、級別、出資等相當,也應該分出主次,找出那個能夠在創業遇到危難時刻擔責任的人,否則就會出現案例中的情況,遇到問題沒有人能做主,經常出現決策僵局。
那麼團隊領導者該如何確認呢?以下提供一個確認的方法(具體比例創業者自行微調):
1)每個人均分100股權, A和B的股權就是100:100。
2)召集人股權增加5%,假設是A拉B入伙的,那麼A的股權就可以增加5%,A和B的股權就變為了105:100。
3)提出創業點子增加5%。假設A提出點子,那麼A和B的股權就變為了110:100。
4)邁出第一步增加5%-15%。比如A已經申請了商標、專利,或者已經產生了一個早期的產品,增加10%,A和B的股權就變為了120:100。
5)公司CEO增加10%的股份,若A為公司CEO,則A和B股權變為130:100。
6)全職創業增加20%。若A、B都是全職創業,A和B股權變為150:120。
7.信譽和經驗,增加50%。假設A已經成功運營過類似項目,那麼A和B股權為200:120。
8)掌握很多社會資源,增加50%。假設A有很多的資源,A和B股權變為250:120。
9) A和B的最終股權比例是67.56%:32.43%,分配比例比較理想,A對公司享有絕對控制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