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獨資屬於什麼股權
1. 什麼是國有獨資企業屬於什麼性質
國有獨資企業是指企業全部資產歸國家所有,國家依照所有權和經營權分離的原則授予企業經營管理,國有獨資企業依法取得法人資格,實行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獨立核算,以國家授予其經營管理的財產承擔民事責任。
其性質是非公司制的經濟組織。
特徵是:
國有獨資公司是指按照《公司法》規定,由國家授權的投資機構或者國家授權的部門單獨投資設立的國有獨資的有限責任公司。根據《公司法》的規定,公司法實施前已設立的國有企業,符合公司法規定設立有限責任公司條件的,單一投資主體的,可以依照公司法改組為國有獨資的有限責任公司。
【法律依據不同】
國有獨資企業遵循《全民所有制企業法》,國有獨資公司遵循《公司法》。
【管理體系不同】
國有獨資企業由政府出資,隸屬於政府,實行政府任命或職工選舉並經政府審核同意的廠長(經理)負責制,注重隸屬關系;國有獨資公司是以「歸屬清晰、權責明確、保護嚴格、流轉順暢」的現代產權制度為指引,建立明確的以資產為紐帶的現代國有產權管理體系。
【治理結構不同】
國有重點大型企業監事會由國務院派出,對國務院負責,代表國家對國有重點大型企業的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狀況實施監督。一般的國有企業董事會則由同級政府派出。國有獨資公司監事會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委派。
【管理者角色不同】
國有獨資企業的廠長(經理)是上級任命的,是企業法定代表人,在企業生產經營中處於中心地位。國有獨資公司總經理是由董事會聘任,對董事會負責,根據董事會的決策,對企業的日常經營管理工作負全面的責任,董事會與總經理之間是一種聘用關系(委託代理關系)。
2. 國有獨資企業和國有控股企業的區別
法律分析:理由:(一)性質不同,國有控股是指國家資本向企業投資入股,取得控制性股權,能夠影響企業的生產經營決策,國有獨資是指國家單獨出資的有限責任公司;(二)管理制度不同,國有控股企業中的國有資產的監督管理應當符合法律規定,國有獨資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行使股東會職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六十四條 國有獨資公司的設立和組織機構,適用本節規定;本節沒有規定的,適用本章第一節、第二節的規定。本法所稱國有獨資公司,是指國家單獨出資、由國務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權本級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有限責任公司。
3. 國有獨資是不是國企
國有獨資是國企。
國有獨資公司一定是國企,但國企不一定國有獨資,二者之間主要是股權結構和股權比例不同。國有獨資公司是指國家單獨出資、由國務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權本級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有限責任公司。
國有獨資公司符合有限責任公司的一般特徵:
股東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法人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但同時國有獨資公司是一種特殊的有限責任公司,其特殊表現為該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只有一個——國家。這是《公司法》為適應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的需要,結合我國的實際情況而制定的。
4. 簡述國有獨資公司的股權管理模式
國有股權管理辦法:
二、新建設立股份公司的股權界定:
1、國家授權投資的機構或部門直接向新設成立的股份公司投資形成的股份界定為國家股。
2、國有企業(行業性總公司和具有政府行政管理職能的公司除外)或國有企業(集團公司)的全資子企業(全資子公司)和控股子企業(控股子公司)以其依法佔用的法人資產直接向新設立的股份公司投資入股形成的股份界定為國有法人股。
第九條按本《辦法》應界定為國家股的不得界定為國有法人股。
第十條國有企業(指單一投資主體的企業)改組設立股份公司時,其佔有使用的資產經評估確認後,須將凈資產一並折股,股權性質不得分設;其股權要按本《辦法》確定的國有股持股單位統一持有,不得由不同部門或機構分割持有。
第十一條國有企業進行股份制改組,要按《在股份制試點工作中貫徹國家產業政策若干問題的暫行規定》,保證國家股或國有法人股(該國有法人單位應為國有獨資企業或國有獨資公司)的控股地位。
國有股權控股分為絕對控股和相對控肌。絕對控股是指國有股權持股比例佔50%以上(不含50%);相對控股是指國有股權持股比例高於30%低於50%,但因股權分散,國家對股份公司具有控制性影響。
計算持股比例一般應以同一持股單位的股份為准,不得將兩個或兩個以上國有股權持股單位的股份加和計總。
第十二條國有資產嚴禁低估作價折股,一般應以評估確認後凈資產折為國有股的股本。如不全部折股,則折股方案須與募股方案和預計發行價格一並考慮,但折股比率(國有股股本/發行前國有凈資產)不得低於65%。股票發行溢價倍率(股票發行價格/股票面值)應不低於折股倍數(發行前國有凈資產/國有股股本)凈資產未全部折股的差額部分應計入資本公積金,不得以任何形式將資本(凈資產)轉為負債。凈資產折股後,股東權益應等於凈資產。
5. 國有獨資公司之間的股權轉讓
這個屬於國有資產的劃撥。主要是通過主管國資部門(上級國資委)的批准。只要有批文,之後的工商變更就很簡單了。
6. 國有獨資和國有控股有什麼區別
法律分析:國有控股和國有獨資的區別:
1、性質不同,國有控股是指國家資本向企業投資入股,取得控制性股權,能夠影響企業的生產經營決策,國有獨資是指國家單獨出資的有限責任公司;
2、管理制度不同,國有控股企業中的國有資產的監督管理應當符合法律規定,國有獨資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行使股東會職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六十四條 國有獨資公司的設立和組織機構,適用本節規定;本節沒有規定的,適用本章第一節、第二節的規定。本法所稱國有獨資公司,是指國家單獨出資、由國務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權本級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有限責任公司。
7. 國有獨資企業屬於什麼性質
國有獨資公司與國有獨資企業的區別如下:(1)法律依據不同國有獨資企業遵循《全民所有制企業法》,國有獨資公司遵循《公司法》。(2)管理體系不同國有獨資企業由政府出資,隸屬於政府,實行政府任命或職工選舉並經政府審核同意的廠長(經理)負責制,注重隸屬關系;國有獨資公司是以「歸屬清晰、權責明確、保護嚴格、流轉順暢」的現代產權制度為指引,建立明確的以資產為紐帶的現代國有產權管理體系。(3)治理結構不同國有重點大型企業監事會由國務院派出,對國務院負責,代表國家對國有重點大型企業的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狀況實施監督。(4)管理者角色不同國有獨資企業的廠長(經理)是上級任命的,是企業法定代表人,在企業生產經營中處於中心地位。國有獨資公司總經理是由董事會聘任,對董事會負責,根據董事會的決策,對企業的日常經營管理工作負全面的責任,董事會與總經理之間是一種聘用關系。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六十五條國有獨資公司的設立和組織機構,適用本節規定;本節沒有規定的,適用本章第一節、第二節的規定。本法所稱國有獨資公司,是指國家單獨出資、由國務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權本級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有限責任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