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和分紅權怎麼布置
A. 公司怎麼分配股權及分紅時間
如果有充分的依據,這樣是可以的,比如盈利的100萬必須用於來年的運營發展,而且股東大會通過有效,就沒問題。
B. 股權和分紅權分離如何處理
法律分析:分紅權只是股權財產權的一部分,分紅權屬於股權。股權是說股東履行自己的出資義務以後所獲得的財產性質的和人身性質的綜合性權利,股東的財產權里就包含著分紅權,還有優先受償權,以及優先購買權等;股東的人身權利包括表決權、知情權,以及包括參與公司制定或者修改法人章程的權利。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二十八條 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有限責任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
股東不按照前款規定繳納出資的,除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外,還應當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第三十四條 股東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分取紅利;公司新增資本時,股東有權優先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認繳出資。但是,全體股東約定不按照出資比例分取紅利或者不按照出資比例優先認繳出資的除外。
C. 三人合夥,如何分配股權和分紅
平均分配原則,進行分配或者按資金投入多少分配股權。
三個朋友一起創業,可定是一個人很難完成,相互之間又比較信任,才一起創業的。那麼大家最好在創業之初,就平均分配股權,因為這個時候通常大家都有困難利益糾紛比較少。
所以最好在創業的時候,就平均分配股權,不要計較太多,日後才能同心協力,共創公司的輝煌。公司最大了,股權才有意義,擁有100%股權,公司散夥了也是無用。
股權注意:
股權轉讓後,股東基於股東地位而對公司所發生的權利義務關系全部同時移轉於受讓人,受讓人因此成為公司的股東,取得股東權。因此股權轉讓所包括的權利是股東權的全部內容。
股權的實質是基於股東身份而對公司享有的一種綜合性權利。股權的轉讓即是股東身份的轉讓,股東權利內容中的各項權利不能分開轉讓,在實踐操作上也無法實現。
D. 股權與分紅股權
股權是指股票持有者所具有的與其擁有的股票比例相應的權益及承擔一定責任的權力,股東根據所持股票份額的大小從而享有不同的權力以及公司利潤的分配權。
分紅股權是股份公司在贏利中每年按股票份額的一定比例支付給投資者紅利的股權。普通股可以享受分紅,而優先股一般不享受分紅。要想享受分紅前提必須是公司是能夠盈利的。一般有現金分紅和股票分工兩種形式。
一般情況下股權比例與分紅權比例一致。,但股東可在公司章程里根據實際情況需要規定各自股東的粉紅比例,可以與股權比例不一致。不一致的,按公司章程的規定執行分紅比例。
E. 股權分紅怎麼分配
法律分析:股權配置除了資金量外,還應參考資源、技術、人力等綜合因素。因為你發起的項目還在運營,所以股權不能給別人,否則你會失去決策權,這是需要再簽一份協議的。也就是說,我們必須按照公平分配的原則去做。公平是指充分考慮各種因素,不損害任何一方的利益,按照利益照顧每個人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七十一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F. 投資人的股權及分紅應該如何分配比較合適
看得出你是一個不錯的創業者,將來有錢途!
股權分配主要有三種:
注冊股東
分紅股東
期權股東
我的建議是注冊股東不宜太多,如果這位投資人拿560萬,首先考慮債轉股,就是先算是借款,在合適的時候再變成股東。這一點要求您對您的項目有信心,如果您想讓別人一起承擔風險可以直接接收他為注冊股東。再給他定股份前,你先把最近幾年你們投入在這家公司的總投入算出來,凈資產算出來,還有你的自主研發的設備的無形資產估出來。所以你的企業值多少錢呢?
往年固定資產投入+無形資產估值+應收賬款-應付賬款+流動資產=企業總價值
新股東佔多少呢?560萬除以上述總值。哥們,有一個對你很有利,就是你的自主研發的設備,可以根據你的判斷股指,但是不要估值超過總價值的20%。
分紅股東:就是投錢進來,沒有進入注冊股東,也就是說沒去產權交易所做股東變更。他不參與經營管理,也不參與董事會決策等,每年到期按照投資總額所佔比例分紅就好了。
期權股東:其實類似於對賭協議。560萬拿來了,先別進入股東層,大家一起努力,如果做到1500萬盈利,給多少股份,如果做到1000萬盈利給多少股份,如果做到2000萬盈利給多少股份,然後在成為股東層成員。
這幾種模式您自己決策,因為只有您對您的狀況最熟悉了。
G. 分紅權和股權能不能分開
可以不按照股權比例分紅,但是要經過全體股東認定,並在公司章程中註明。
2018年修改後的《公司法》有這方面的規定:第三條,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第三十四條,股東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分取紅利;......但是,全體股東約定不按照出資比例分取紅利的除外。因此,在沒有經過「全體股東約定」之前,仍然按照股權的比例來分紅,全體股東有了新的約定之後,按新的約定分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