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職股權無法轉讓怎麼辦
① 離職員工的股權該如何處理
公司股權就怕持股不出力,既然員工已經離職,就要回購其股份。
② 公司員工離職拒不退股怎麼辦
員工持股是時下大熱,越來越多的企業主試圖將「員工持股」作為調動工作積極性的手段。與之相應,幾乎所有的企業主都會理所當然的認為「離職員工必須轉讓股權」乃天經地義。但對於離職員工而言,他們可不這么想,「我的股權我做主,憑什麼強制我轉讓啊」。於是沖突應運而生,公司能否強制離職員工轉讓股權成為值得我們深入探討的話題。
一、強制出讓股權的依據——公司能否強制離職員工出讓股權?
之所以會出現前述企業主和離職員工想法上的沖突,皆因各自所在立場不同。這一現象所反映出的也恰恰是值得我們法律人所需要研究深思的問題:員工對於公司股權的「所有權」能否被限制?能否強制離職員工出讓股權?依據什麼可以強制員工出讓股權?
1、公司能強制離職員工出讓股權嗎?
員工一方的觀點:
根據物權法原理,所有權是所有人依法對自己財產所享有的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所有權是物權中最重要也最完全的一種權利,具有絕對性、排他性、永續性三個特徵。由於股權是股東合法財產權,股東合法財產的處分權只能由股東自己行使。我國《民法通則》第七十五條和《物權法》第六十五條、六十六條均規定,私人的合法財產受法律保護,股權非經股東或法定的強制執行程序不能變動。
根據公司法的規定,公司股東依法享有資產收益、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員工出資取得公司股權後,即成為公司合法股東,對股權的處分應由作為股東的員工自由行使,該權利非依本人意志、法律或司法裁判,任何機構、個人均無權予以處分或剝奪。
公司一方的觀點:
公司認可員工對股權的「所有權」,並尊重這種所有權。但員工對於公司股權的「所有權」並非毫無限制。法律並不禁止員工對個人合法權利的放棄,也不禁止員工對個人合法權力的合理讓渡。因此,員工可以與公司或其他股東自由約定處分股權的「條件」。
員工與公司或其他股東之間關於「股東離開公司時必須將股權轉讓給其他股東」的規定的效力合法有效。股東之間作出的類似約定,只要不是惡意侵犯股東財產權,非法強制股東退股的針對性條款,就應當依法認定為合法有效,各股東均應遵照執行。
對此,我們認為:
作為公司股東的員工,其對公司股權的合法「所有權」應當被充分尊重。股東間約定員工離開公司時必須退股,實為附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由於該退股行為系採取股東事先約定主動轉讓股權的方式,因此,該條件並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應為合法有效。而這恰恰是員工股東行使其對股權的所有權中的「處分權」的具體表現。
在「退股條件」具備時,員工股東應當按約履行出讓義務。這並非是公司強制離職員工轉讓股權,而是員工股東在符合約定的「退股條件」下按約轉讓的行為。這一「約定」由離職員工自行簽署,本身合法有效,離職員工理應受其約束。
2、公司強制離職員工出讓股權的依據有哪些
根據所有權的法律特徵,對股權的處分應由員工自行行使。因此,公司「強制」離職員工出讓股權,只能依據員工的處分行為,而非其他。此處的「員工處分行為」有兩種載體:公司章程和協議。
(1)通過簽署公司章程來約定「退股條件」
股權的自由轉讓雖然屬於股東的固有權利,但該固有權利屬性並不排斥股權持有者基於意思自治而進行的處分行為。
章程對此進行約定時,假如公司原始章程就有此類規定,公司照章收購離職員工的股權而當事股東不予配合甚至訴請至法院要求確認無效時,法院通常會認為因被收購股東簽章認可了公司原始章程,全體股東之間已經達成了合意,公司實施收購的行為即使遭到被收購股東的反對,也具有合法性,故在認定章程規定有效的同時,駁回離職員工要求確認決議無效的訴訟請求。此時章程中關於離職股權強制轉讓的條款類似於附生效條件的股權轉讓協議,即以員工離職為條件而發生股權轉讓。因為股權的本質是財產權,股東在不違背法律強行性規范的前提下可以以協議的方式自由處分,該處分包括約定何時轉讓股權,所以初始章程中關於強制股權轉讓的條款合法有效。
③ 股東離開公司卻不辦理股權轉讓,該怎麼辦
首先:員工和股東是兩個概念。
其次:股東離開公司,只代表不再是員工或高管了,並不說明不能當股東了,依然可以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規定享有股東權益。
第三:如果在公司章程中對股權轉讓有明確約定,按照約定執行。
股權轉讓,是公司股東依法將自己的股東權益有償轉讓給他人,使他人取得股權的民事法律行為。
④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離職了,想轉讓他的股份,公司應該怎麼處理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轉讓股份應依法進行,一般情況下不需要其他股東的同意,發起人轉讓或者公司作為受讓人的除外。並且,轉讓股份要在規定的交易場所進行
⑤ 股東離職不核算股份退讓怎麼辦
有兩種法。一、通過行使異議股東股權回購請求權退出公司《公司法》第七十五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股東會該項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一)公司連續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五年連續盈利,並且符合本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二)公司合並、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三)按照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會議通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的。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六十日內,股東與公司不能達成股權收購協議的,股東可以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九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二、通過解散公司退出公司1、依公司章程規定或者股東會決議而解散公司《公司法》第181條規定了公司解散的事由,其中有兩項事由即公司章程規定的解散事由出現和股東會決議解散。因此,小股東在加入公司時應重視公司章程關於股東退出機制的設置,可以在公司章程中明確約定股東退出公司的方式。2、特定條件下提起司法解散公司訴訟根據《公司法》183條規定,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的,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2008年5月19日實施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二)》對《公司法》的規定作了詳細的解釋,其第一條規定:「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以下列事由之一提起解散公司訴訟,並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條規定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一)公司持續兩年以上無法召開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的;(二)股東表決時無法達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比例,持續兩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的;(三)當公司董事長期沖突,且無法通過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解決,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的; (四)經營管理發生其他嚴重困難,公司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的情形。
⑥ 公司股東不同意股權轉讓怎麼辦
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不同意股權轉讓,可以行使優先購買權,很多股東行使的,可以按照比例購買,既不同意又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法律依據】
《公司法》第七十一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
第一百三十九條
記名股票,由股東以背書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轉讓;轉讓後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記載於股東名冊。
股東大會召開前二十日內或者公司決定分配股利的基準日前五日內,不得進行前款規定的股東名冊的變更登記。但是,法律對上市公司股東名冊變更登記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⑦ 離職後公司不變更股權
摘要 作為已離職的法定代表人,可能由於公司股東的不配合,自己在對外公示的工商登記信息中仍然是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這時候同樣可以採取以下方式來保護自己:
⑧ 股東離開公司卻不辦理股權轉讓,該怎麼辦你好,我想咨詢一下股東離職了,股份還在公司,公司還應該給他
摘要 您好,他如果有義務辦理的,而沒有進行辦理,這個您可以去找律師進行法律解決,保險是他在公司的時候才交,離開了就不需要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