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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權信息是什麼

發布時間: 2022-04-04 09:21:13

A. 什麼叫股權

股權又稱為股東權,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的股權,泛指股東得以向公司主張的各種權利;狹義的股權,則僅指股東基於股東資格而享有的、從公司或經濟利益並參與公司經營管理的權利。作為股權質押標的股權,僅為狹義的股權。從這個意義上講,所謂股權,是指股東因出資而取得的、依法定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和程序參與事務並在公司中享受財產利益的、具有可轉讓性的權利。
拓展資料
利多:對於多頭有利,能刺激股價上漲的各種因素和消息,如:銀行利率降低,公司經營狀況好轉等。
利空:對空頭有利,能促使股價下跌的因素和信息,如:銀根抽緊,利率上升,經濟衰退,公司經營狀況惡化等。
牛市:股市前景樂觀,股票價格持續上升的行情。
熊市:前途暗淡,股票普遍持續下跌的行情。
多頭:投資人預期未來價格上漲,以目前價格買入一定數量的股票等價格上漲後,高價賣出,從而賺取差價利潤的交易行為,特點為先買後賣的交易行為。
空頭:預期未來行情下跌,將手中股票按目前價格賣出,待行情下跌後買進,獲得差價利潤。其特點為先賣後買的交易行為。
反彈:股票價格在下跌趨勢中因下跌過快而回升的價格調整現象。回升幅度一般小於下跌幅度。
盤整:通常指價格變動幅度較小,比較穩定,最高價與最低價之差不超過2%的行情。
死空頭:總是認為股市情況不好,不能買入股票,股票會大幅下跌的投資者。
死多頭:總是看好股市,總拿著股票,即使是被套得很深,也對股市充滿信心的投資者。
多翻空:多頭確信股價已漲到頂峰,因而大批賣出手中股票成為空頭。
空翻多:空頭確信股價已跌到盡頭,於是大量買入股票而成為多頭。
短多:短線多頭交易,長則兩三天短則一兩天,操作依據是預期股價短期看好。
斬倉(割肉):在買入股票後,股價下跌,投資者為避免損失擴大而低價(賠本)賣出股票的行為。
套牢:預期股價上漲而買入股票,結果股價卻下跌,又不甘心將股票賣出,被動等待獲利時機的出現。
坐轎:預期股價將會大漲,或者知道有莊家在炒作而先期買進股票,讓別人去抬股價,等股價大漲後賣出股票,自己可以不費多大力氣就能賺大錢。
抬轎:認為目前股價處於低位,上升空間很大,於是認為,買進是坐轎,殊不知自己買進的並不低價,不見得就能賺錢,其結果是在替別人抬轎子。
多殺多:普遍認為股價要上漲,於是紛紛買進,然而股價未能如期上漲時,競相賣出,而造成股價大幅下跌。
熱門股:交易量大、換手率高、流通性強的股票,特點是價格變動幅度較大,與冷門股相對。對敲:是股票投資者(莊家或大的機構投資者)的一種交易手法。具體操作方法為在多家營業部同時開戶,以拉鋸方式在各營業部之間報價交易,以達到操縱股價的目的。

B. 什麼是股權,什麼意思。。

股權是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對公司享有的人身和財產權益的一種綜合性權利。即股權是股東基於其股東資格而享有的,從公司獲得經濟利益,並參與公司經營管理的權利。

向合夥組織投資,股東承擔的是無限責任;向法人投資,股東承擔的是有限責任。所以二者雖然都是股權,但兩者之間仍有區別。

向法人投資者股權的內容主要有:股東有隻以投資額為限承擔民事責任的權利;股東有參與制定和修改法人章程的權利;股東有自己出任法人管理者或決定法人管理者人選的權利;有參與股東大會,決定法人重大事宜的權利。

有從企業法人那裡分取紅利的權利;股東有依法轉讓股權的權利;有在法人終止後收回剩餘財產等權利。而這些權利都是源於股東向法人投資而享有的權利。

向合夥組織投資者的股權,除不享有上述股權中的第一項外,其他相應的權利完全相同。

(2)股權信息是什麼擴展閱讀

具體來說,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享有下列內容的權利:

1、參與制定和修改公司章程;

2、參加股東會議並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3、選舉和被選舉為董事、監事;

4、查閱股東會議記錄和公司財務會計報告;

5、依照《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規定轉讓出資;

6、優先購買其他股東轉讓的出資;

7、優先認購公司新增資本;

8、監督公司生產經營活動。

C. 股權是干什麼的!

你好,股權是指投資人向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投資而享有的綜合性權利。是股東基於股東資格從公司獲得經濟利益,並參與公司經營管理的權利。
【影響】股權大小直接影響股東對公司的控制權,也影響了股東分紅的比例。
【分類】依照權力行使目的的不同可以分為以下兩類:
1.股東僅為自己的利益而行使的權利;
2.股東是以從公司獲得經濟利益為目的而行使的權利,主要目的是為了參與公司經營決策從而達到維護自己或全體股東的受益權。
【股權激勵】股權激勵是對員工進行長期激勵的一種方法。是企業為了激勵和留住核心人才,而推行的一種長期激勵機制。有條件的給予激勵對象 部分股東權益,使其與企業結成利益共同體,從而實現企業的長期目標。
本信息不構成任何投資建議,投資者不應以該等信息取代其獨立判斷或僅根據該等信息作出決策,如自行操作,請注意倉位控制和風險控制。

D. 股權及所有人信息應涵蓋哪些內容

股權即股票持有者所具有的與其擁有的股票比例相應的權益及承擔一定責任的權力。基於股東地位而可對公司主張的權利,是股權。

股權包括以下內容

1.投資受益權

投資受益權是股東按照出資或所持股份向公司要求分配盈餘的權利,這是股東的基本權利。我國《公司法》第4條規定了股東按照投入公司的資本額享有所有者受益權。

公司能夠分配的紅利只能是累積的實現利潤(accumulated realised profit),這是資本維持制度在公司分配製度中的體現。各國公司法對此都有明確規定,如英國《1985年公司法》第263條(3)和第270條(2)都規定了公司的分配紅利只能是公司賬目報告中的累積實現利潤,該法還規定,公司在分配紅利前須先彌補虧損。公司的資本只能用於章程規定的項目和范圍,將公司的資本用於紅利分配是一種違法行為。該法第277條(1)規定,任何收到紅利的股東,如果他知道,或以合理推測應該知道他所得紅利違反了公司法的規定,他必須將所得部分返還給公司。該法還規定,董事應對知道的用資本進行的紅利分配的返還負連帶責任。

2.表決權

表決權是股東按照其持股比例對公司的重大事項行使決策權。按照我國《公司法》的規定,無論是有限責任公司還是股份有限公司,都是由股東會對公司的重大問題作出決定,如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選舉和更換董事,公司注冊資本的增加和減少,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發行公司債券,對公司的合並、分立、解散、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公司章程的修改等。而在股東會決定這些重大事項時,都是以一定比例的表決權的通過為前提的,而表決權的多少是和股權比例相對應的。如法國《民法典》第1843—2條規定,每個股東在公司資本中的權利,與其在成立公司時或公司存在期問的出資成正比。法國《公司法》第58條規定,每個股東有權參加決定,並擁有與其持有的公司股份數相等的票數。

3.選舉管理的權利

在股份有限公司中,股東並不參加公司的管理,公司的管理是由董事會實施的,所以選舉董事是股東控制公司的重要手段。我國《公司法》第38條和第103條分別規定公司的董事由股東會選舉產生,這一做法在世界各國公司法中幾乎少有例外。

4.公司經營建議權或質詢權

我國《公司法》第110條規定,股東有權對公司的經營提出建議或者質詢,但是我國《公司法》對這一股東權有待作出更明確的規定使其具備操作性。第一,應明確該項權利是單獨股東權還是少數股東權;第二,應明確行使該項權利的時間,是在任何時候還是僅在股東大會上;第三,明確董事對股東行使該項權利時所取的態度。

5.知情權

我國《公司法》第110條規定,股東有權查閱財務會計報告、公司章程和股東大會會議記錄。我國《公司法》第176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應按公司章程規定的期限將財務會計報告送交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財務會計報告應在召開股東大會年會前20天置於公司,供股東查閱。以募集方式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須公告其財務會計報告。

6.股份或出資的轉讓權

盡管對於不同形式的公司的出資或股份的轉讓有不同的法定條件,但是股東原則上具有轉讓出資的權利。

7.剩餘資產分配權

股東的剩餘資產分配權,是指股東對公司清算時的剩餘資產有分配的權利。這一權利的前提是公司的凈資產在清算時大於公司的債務。我國《公司法》第195條規定,公司清算後的剩餘資產,有限責任公司按股東的出資比例進行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股東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8.優先認股權

股東的優先認股權包括對轉讓出資的優先購買權和發行新股的優先認購權。

我國《公司法》第35條給予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在轉讓出資時的優先購買權。這項權利在股份公司中並不存在。

對於發行新股的優先認購權,有的國家(如法國、德國)直接以立法給予股東有優先認購的權利。我國台灣的公司法也採取這樣的做法。有的國家(如日本、奧地利、挪威)則將股東是否具有優先認購權委由公司章程或公司機關給予規定。我國《公司法》採取了對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公司不同的做法。《公司法》第33條明確給予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發行新股時的優先認購權,對股份有限公司,根據《公司法》第138條的規定,由股東大會決定股東是否有優先認購新股的權利。

9.訴權

訴權是指股東的權利受到損害時,有權向法院提起訴訟,以保障其股權。股東在公司法律制度下的訴權有兩種:直接訴訟和派生訴訟。

(1)所謂直接訴訟(direct suit),是指股東個人或數人為了自身利益而以股東身份向公司或其他損害人提起訴訟。我國《公司法》第111條規定了這一權利。但是僅限於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違反法律、行政法規,侵犯股東合法權益時,股東有權向法院提起要求停止該違法行為或侵權行為的訴訟,但這一規定未規定股東要求損害賠償的權利。

(2)所謂派生訴訟(derivative suit)也稱代表訴訟(representative suit)、間接訴訟(indirect suit)、第二級訴訟(secondary action),是指在公司的正當權益受到他人損害,特別是受到控股股東、董事和其他管理人員的損害時,股東可以代表公司,為了公司的利益,對損害人提起訴訟,要求其停止損害,賠償公司損失。如日本《商法》第267條對此作了專門規定:①任何持有股份6個月以上的股東,可以當面請求公司提起追究董事責任的訴訟。②當公司在請求日起30天內未提起訴訟,該股東可以代表公司提起訴訟。③有緊急情況會導致公司難以恢復的損失時,該公司可以無須等到30天以後,就可以以公司名義提起訴訟。

我國《公司法》尚沒有對派生訴訟作出規定,這也是我國《公司法》有待完善之處。這類規定也為我國公司法律制度的完善所急需。在我國,控股股東或董事、經營管理人員侵犯公司權利的情況是十分嚴重的。

股權的分類

1.自益權和共益權

這是根據股權先例目的的不同而對股權的分類,即自益權是專為該股東自己的利益而行使的權利,如股息和紅利的分配請求權、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新股優先認購權等;共益權是為股東的利益並兼為公司的利益而行使的權利,如表決權、請求召集股東會的權利,請求判決股東會決議無效的權利、賬薄查閱請求權等。

2.單獨股東權和少數股東權

這是根據股權的行使是否達到一定的股份數額為標准而進行的分類,即單獨股東權是股東一人即可行使的權利,一般的股東權利都屬於這種權利;少數股東權是不達到一定的股份數額就不能行使的權利,如按《公司法》第104條的規定,請求召開臨時股東會的權利,必須由持有公司股份10以上的股東方可行使。少數股東權是公司法為救濟多數議決原則的濫用而設定的一種制度,即盡量防止少數股東因多數股東怠於行使或濫用權利而受到侵害,有助於對少數股東的保護。

3.普通股東權和特別股東權

這是根據股權主體有無特殊性所進行的分類,即前者是一般股東所享有的權利;後者是特別股股東所享有的權利,如優先股股東所享有的權利。

E. 股權是什麼意思

股權就是指:投資人由於向公民合夥和向企業法人投資而享有的權利。向合夥組織投資,股東承擔的是無限責任;向法人投資,股東承擔的是有限責任。所以二者雖然都是股權,但兩者之間仍有區別。
向法人投資者股權的內容主要有:股東有隻以投資額為限承擔民事責任的權利;股東有參與制定和修改法人章程的權利;股東有自己出任法人管理者或決定法人管理者人選的權利;有參與股東大會,決定法人重大事宜的權利;有從企業法人那裡分取紅利的權利;股東有依法轉讓股權的權利;有在法人終止後收回剩餘財產等權利。
而這些權利都是源於股東向法人投資而享有的權利。向合夥組織投資者的股權,除不享有上述股權中的第一項外,其他相應的權利完全相同。向合夥組織投資者的股權,除不享有上述股權中的第一項外,其他相應的權利完全相同。
股權和法人財產權和合夥組織財產權,均來源於投資財產的所有權。投資人向被投資人投資的目的是營利,是將財產交給被投資人經營和承擔民事責任,而不是將財產拱手送給了被投資人。所以法人財產權和合夥組織的財產權是有限授權性質的權利。授予出的權利是被投資人財產權,沒有授出的,保留在自己手中的權利和由此派生出的權利就是股權。兩者都是不完整的所有權。被投資人的財產權主要體現投資財產所有權的外在形式,股權則主要代表投資財產所有權的核心內容。
拓展資料
股權的轉讓流程:
1.前往工商局辦證大廳,找相關負責人領取《公司變更登記申請表》;
2.填寫公司變更表格,並帶好相關資料到工商局進行營業執照的變更;
3.填寫企業代碼證變更表格,到質量技術監督局進行組織機構代碼證的變更;
4.持稅務變更單到稅務局變更稅務登記證;
5. 持銀行變更單到開戶行變更銀行信息。

F. 怎麼查公司的股權信息

有限責任公司嗎?到工商局查詢公司登記材料,其中章程裡面會有記載。

G. 什麼是股權

股權即股東的權利,是公司的股東對公司享有的人身和財產權利。股東因為履行對公司的投資義務而獲得公司的股東身份,即股權是股東基於其股東資格而享有的。股權具體表現為:分紅權;投票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知情權。

H. 什麼叫股權怎樣選擇

股權:又稱為股東權,有廣義和狹義之分。 廣義的股權,泛指股東得以向公司騰訊眾創空間主張的各種權利; 狹義的股權,則僅指股東基於股東資格而享有的、從公司或經濟利益並參與公司經營管理的權利。作為股權質押標的股權,僅為狹義的股權。 從這個意義上講,所謂股權,是指股東因出資而取得的、依法定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和程序參與事務並在公司中享受財產利益的、具有可轉讓性的權利。 股權是指股份制企業投資者的法律所有權,以及由此而產生的投資者對企業擁有的各項權利。包括自益權和共益權。從經濟學角度看,股權是產權的一部分,即財產的所有權,而不包括法人財產權。從會計學角度看,二者本質是相同的,都體現財產的所有權;但從量的角度看可能不同,產權指所有者的權益,股權則指資本金或實收資本。一般,投資者根據股份公司組織形式,認繳股票的種類、數額和對公司所負的有限、無限責任而享有一定的股權,諸如經營管理權、監督權、表決權、紅利分配權等決策權。主要是通過購買股票和資本的「參與」,掌握股份公司一定數額的股份,以控制操縱其經營業務的決策許可權。有的金融壟斷資本家用一定的資本收買和持有一個主要股份公司的股票,以它作為「母公司」,然後以「母公司」為核心,再以一定的控制額去收買並掌握其他股份公司的股票,使之成為「子公司」,繼之,再由「子公司」通過持有其他公司一定控制額的股票,使其成為「孫公司」,從而形成層層控制體系,日益擴大股權勢力。 按照企業股權持有者對企業的影響程度,一般可以將企業的股東分為:控制性股東、重大影響性股東和非重大影響性股東三類。 控制性股東將有權決定一個企業的財務和經營政策; 重大影響性股東則對一個企業的財務和經營政策有參與決策的能力,但並不決定這些政策; 非重大影響性股東則對被持股企業的財務和經營政策幾乎沒有什麼影響。
主要分類
自益權和共益權
這是根據股權先例目的的不同而對股權的分類,即自益權是專為該股東自己的利益而行使的權利,如股息和紅利的分配請求權、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新股優先認購權等;共益權是為股東的利益並兼為公司的利益而行使的權利,如表決權、請求召集股東會的權利,請求判決股東會決議無效的權利、賬薄查閱請求權等。
單獨股東權和少數股東權
這是根據股權的行使是否達到一定的股份數額為標准而進行的分類,即單獨股東權是股東一人即可行使的權利,一般的股東權利都屬於這種權利;少數股東權是不達到一定的股份數額就不能行使的權利,如按《公司法》第104條的規定,請求召開臨時股東會的權利,必須由持有公司股份10%以上的股東方可行使。少數股東權是公司法為救濟多數議決原則的濫用而設定的一種制度,即盡量防止少數股東因多數股東怠於行使或濫用權利而受到侵害,有助於對少數股東的保護。
普通股東權和特別股東權
這是根據股權主體有無特殊性所進行的分類,即前者是一般股東所享有的權利;後者是特別股股東所享有的權利,如優先股股東所享有的權利。 公司法72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股權轉讓
股權轉讓股權轉讓儀式是指公司股東依法將自己的股份讓渡給他人,使他人成為公司股東的民事法律行為。股權轉讓是股東行使股權經常而普遍的方式,中國《公司法》規定股東有權通過法定方式轉讓其全部出資或者部分出資。 股權自由轉讓制度,是現代公司制度最為成功的表現之一。近年來,隨著我國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國有企業改革及公司法的實施,股權轉讓成為企業募集資本、產權流動重組、資源優化配置的重要形式,由此引發的糾紛在公司訴訟中最為常見,其中股權轉讓合同的效力是該類案件審理的難點所在。 股權轉讓協議是當事人以轉讓股權為目的而達成的關於出讓方交付股權並收取價金,受讓方支付價金得到股權的意思表示。股權轉讓是一種物權變動行為,股權轉讓後,股東基於股東地位而對公司所發生的權利義務關系全部同時移轉於受讓人,受讓人因此成為公司的股東,取得股東權。根據《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股權轉讓合同自成立時生效。 但股權轉讓合同的生效並不當然等同於股權轉讓生效。股權轉讓合同的生效是指對合同當事人產生法律約束力的問題,股權轉讓的生效是指股權何時發生轉移,即受讓方何時取得股東身份的問題,所以,必須關注股權轉讓協議簽訂後的適當履行問題。
股權轉讓限制
依法律的股權轉讓限制,即各國法律對股權轉讓明文設置的條件限制。這也是股權轉讓限制中最主要、最為復雜的一種,中國法律規定,依法律的股權轉讓限制主要表現為封閉性限制,股權轉讓場所的限制,發起人持股時間的限制,董事、監事、經理任職條件的限制,特殊股份轉讓的限制,取得自己股份的限制。 ⑴、封閉性限制 中國《公司法》第35條規定:「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出資或者部分出資。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必須經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出資,如果不購買該轉讓的出資,視為同意轉讓。 ⑵、股權轉讓場所的限制 針對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轉讓中國《公司法》第144條規定:「股東轉讓其股份,必須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所進行。」第146條規定:「無記名股票的轉讓,由股東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所將該股票交付給受讓方即發生轉讓的效力。」此類轉讓場所的限制規定,在各國立法上也極為少見。這也許與行政管理中的管理論佔主導的思想有關,但將行政管理的模式生搬硬套為股權轉讓的限制是公司法律制度中的幼稚病。 ⑶、發起人持股時間的限制 中國《公司法》第147條第1款規定:「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3年內不得轉讓。」對發起人股權轉讓的限制,使發起人與其他股東的權利不相等,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各類市場主體平等行使權利不相稱。 ⑷、董事、監事、經理任職條件的限制 中國《公司法》第147條第2款規定:「公司董事、監事、經理應當向公司申報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並在任職期間內不得轉讓。」其目的是杜絕公司負責人利用職務便利獲取公司的內部信息,從事不公平的內幕股權交易,從而損害其他非任董事、監事、經理的股東的合法權益。 ⑸、特殊股份轉讓的限制中國《公司法》第148條規定:「國家授權投資的機構可以依法轉讓其持有的股份,也可以購買其他股東持有的股份。轉讓或者購買股份的審批許可權、管理辦法,由法律、行政法規另行規定。」1997年7月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聯合發布《關於外商投資企業投資者股權變更的若干規定》第20條規定:「股權轉讓協議和修改企業原合同、章程協議自核發變更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之日起生效。協議生效後,企業投資者按照修改後的企業合同、章程規定享有有關權利並承擔有關義務。」 ⑹、取得自己股份的限制 中國《公司法》第149條第1款規定:「公司不得收購本公司的股票,但為減少公司資本而注銷股份或者與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並時除外。」公司依照法律規定收購本公司的股票後,必須在10日內注銷該部分股票,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辦理變更登記,並且公告。同時,第149條第3款還規定:「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為抵押權的標的。」這里的「抵押權的標的」應當更為准確地表述為「質押權的標的」。因為根據中國《擔保法》第75條的規定:「依法可以轉讓的股份、股票」應是權利質押中質押權的標的。如果公司接受本公司的股票質押,則質押人與質押權人同歸於一人。 依章程的股權轉讓限制 依章程的股權轉讓限制,是指通過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設置的條件,依章程的股權轉讓限制,多是依照法律的許可來進行。在中國公司法律中卻沒有此類限制性規定。 依合同的股權轉讓限制 依合同的股權轉讓限制,是指依照合同的約定對股權轉讓作價的限制。此類合同應包括公司與股東、股東與股東以及股東與第三人之間的合同等。如部分股東之間就股權優先受讓權所作的相互約定、公司與部分股東之間所作的特定條件下回購股權的約定,皆是依合同的股權轉讓限制的具體體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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