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代持協議發生變化怎麼處理
1. 股權代持協議是否有效
根據司法解釋,股權代持協議只要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都是有效的。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
第二十五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實際出資人與名義出資人訂立合同,約定由實際出資人出資並享有投資權益,以名義出資人為名義股東,實際出資人與名義股東對該合同效力發生爭議的,如無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的情形,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合同有效。
前款規定的實際出資人與名義股東因投資權益的歸屬發生爭議,實際出資人以其實際履行了出資義務為由向名義股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名義股東以公司股東名冊記載、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為由否認實際出資人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實際出資人未經公司其他股東半數以上同意,請求公司變更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記載於股東名冊、記載於公司章程並辦理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合同法》第五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2. 股權代持協議法律效力
股權代持協議只要沒有法律規定的無效得情形,該協議就是有效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第二十四條有限責任公司的實際出資人與名義出資人訂立合同,約定由實際出資人出資並享有投資權益,以名義出資人為名義股東,實際出資人與名義股東對該合同效力發生爭議的,如無法律規定的無效情形,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合同有效。
前款規定的實際出資人與名義股東因投資權益的歸屬發生爭議,實際出資人以其實際履行了出資義務為由向名義股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名義股東以公司股東名冊記載、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為由否認實際出資人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實際出資人未經公司其他股東半數以上同意,請求公司變更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記載於股東名冊、記載於公司章程並辦理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 股權代持協議里蘊藏著怎樣的法律風險
股權代持有什麼樣的風險?那麼這裡面它有兩個人物,一個是委託人,一個是受託人,那麼這個風險那麼實際上是相對的,那麼在具體執行的過程中,從法律角度來講,那麼需要針對不同的人起草不同的協議,那我們講在協議非常完整的情況下,那麼大的風險概率是比較低的,那假設在協議不完整的情況下會出現哪些風險呢?那麼第一個風險就是說,這個時候委託的股權被私下轉讓給其他人,或說將股權再次被銷售啊,這是一個風險,第二風險就是獲得了這個分紅或者紅利,並不是真正的分紅和紅利,它只是一種數據的一種隱瞞。第三如果發生一些股權糾紛的情況,那麼很有可能背後的實際控制人,那麼必須承擔相應的法律風險和法律責任,那麼這就是以上的三個風險,謝謝
4. 委託持股後委託人要解除,代持人不配合怎麼辦
您好:
股權代持協議被中途解除的
依據《合同法》第四百一十條規定,委託人或者受託人可以隨時解除委託合同。因解除合同給對方造成損失的,除不可歸責於該當事人的事由以外,應當賠償損失。
再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第二十五條規定,實際出資人未經公司其他股東半數以上同意,請求公司變更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記載於股東名冊、記載於公司章程並辦理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旦因受託人解除股權代持協議的,公司其他股東過半數以上不同意將委託人變更登記為顯名股東,或者不同意委託人更換其他人作為登記股東的,將造成委託人股權代持協議解除後,但股權仍登記在受託人名下的實際情況,委託人後期所有的股東權益都將不受股權代持協議的約束。
5. 股權代持協議效力如何
法律分析:股權代持協議有法律效力,只要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第二十四條有限責任公司的實際出資人與名義出資人訂立合同,約定由實際出資人出資並享有投資權益,以名義出資人為名義股東,實際出資人與名義股東對該合同效力發生爭議的,如無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的情形,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合同有效。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第二十四條有限責任公司的實際出資人與名義出資人訂立合同,約定由實際出資人出資並享有投資權益,以名義出資人為名義股東,實際出資人與名義股東對該合同效力發生爭議的,如無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的情形,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合同有效。
6. 股權代持協議是否有效
這種股權代持協議還是比較常見的。它的內容主要是:
1、給予員工(管理層)一定的股權收益,但是不給予決策權;
2、受贈人可以享有股權相對應的股權收益和股息分紅;
3、鎖定期過後才贈予轉讓權。
這份股權代持協議是有效的,即使有名字打錯了這樣的小瑕疵,後面有簽名,前面有甲乙雙方名字,中間也有身份證號碼,這種小瑕疵不影響合同的效力。
這份股權協議把股權中的決策權贈與給代持人,然而所有權沒有贈與,更加不能轉讓(鎖定期內),現在公司說想把這個股權代持協議一並處理掉,意思是連同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一起把股權中的收益權一並給你算了。
然而公司的想法是一方面,勞動仲裁委員會會不會採納一並解決也是一方面。
你們的股權代持協議是約定了管轄的,約定了如果有糾紛,管轄法院為公司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即使你同意,公司也同意,仲裁委也不可能裁。(如果裁了就可以向法院申請仲裁裁決無效了。)騰訊眾創空間,一個去創業的平台。
所以現在看來也只有兩條路:
1、勞動仲裁解決掉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問題,支付雙倍經濟補償金,然後股權代持協議另案處理;
2、勞動仲裁中實行庭外和解,公司把股權代持協議的解決方案給題主你,題主你也接受,連同經濟補償金一並支付,達成庭外和解,題主向仲裁委撤訴。
7. 股權代持協議需要怎麼簽,工商變更的時候有什麼不同么
代持協議屬於內部協議。工商不問。
8. 有限公司股權代持協議增資擴股後代持股協議有效嗎
代持協議是有法律效力的,實際股東稱之為隱名股東,名義股東稱之為顯名股東。增資擴股之後,代持的股份數量沒有什麼變化,發生變化的只是持股比例。
9. 剛簽訂完股權代持協議四個月後公司居然解散,如何進行維權
您好,公司解散,要經過包括清算在內的一系列的法律程序,作為股東或者代持股東,你可以參與清算或者通過法院訴訟來維護自己 的合法權益。,
10. 法院判決代持協議無效後,公司法人股東會更改為實際出資人嗎
股權代持協議的問題分為兩個層次論述:第一、上市前解除股權代持協議的必要性,樓上已經論述了這個問題,一般情況下,謹慎起見,股權代持協議均要解除。第二、樓主想問的估計是,股權代持協議的解除前後,公司登記的控股股東會發生變化,隱名股東變更為實際股東,那麼是否會被認定為實際控制人發生變化呢?這個問題,建議中介機構至少去詳細說明如下幾個方面內容:1、股權代持協議的效力;2、股權代持協議簽訂的背景,沒有影響第三方的權益,沒有規避法律的規定;3、股權代持協議中有無關於表決權、經營權的約定,且實踐中如何履行,從而導致隱名股東能夠實際控制公司的經營運作;4、股權代持協議是否被其他股東所知悉?5、股權代持協議的解除、隱名股東變更為登記股東是如何操作?是否會存在隱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