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代持協議是如何的
『壹』 股權代持協議效力如何
法律分析:股權代持協議有法律效力,只要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第二十四條有限責任公司的實際出資人與名義出資人訂立合同,約定由實際出資人出資並享有投資權益,以名義出資人為名義股東,實際出資人與名義股東對該合同效力發生爭議的,如無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的情形,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合同有效。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第二十四條有限責任公司的實際出資人與名義出資人訂立合同,約定由實際出資人出資並享有投資權益,以名義出資人為名義股東,實際出資人與名義股東對該合同效力發生爭議的,如無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的情形,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合同有效。
『貳』 公司股權代持協議的效力如何
法律分析:公司股權代持協議的效力如果不具有下述無效要件,那麼是有效的:一、當事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二、內容違反法律規定;三、違背公序良俗;四、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合法權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條 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實;(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叄』 股權代持協議是有效的嗎
法律分析:股權代持協議是有效,有限責任公司的實際出資人與名義出資人訂立合同,約定由實際出資人出資並享有投資權益,以名義出資人為名義股東,實際出資人與名義股東對該合同效力發生爭議的,如無法律規定的無效情形,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合同有效。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若干問題的規定(三)》 第二十四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實際出資人與名義出資人訂立合同,約定由實際出資人出資並享有投資權益,以名義出資人為名義股東,實際出資人與名義股東對該合同效力發生爭議的,如無法律規定的無效情形,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合同有效。前款規定的實際出資人與名義股東因投資權益的歸屬發生爭議,實際出資人以其實際履行了出資義務為由向名義股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名義股東以公司股東名冊記載、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為由否認實際出資人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實際出資人未經公司其他股東半數以上同意,請求公司變更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記載於股東名冊、記載於公司章程並辦理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肆』 什麼是股權代持,股權代持協議需要注意的問題
股權代持就是公司的股份實際出資人或者持有人,不在工商局的管理系統中體現,而是讓其他人持有股份,這時的持有人就是股份代持人。
代持協議需要股份持有人和代持人雙方將代持過程中的雙方權利和義務說清楚,以免日後發生糾紛。
『伍』 什麼樣的協議才是股權代持協議
公司股權代持協議的法律規定是:
1、除未經變更登記外,一般投資權益的歸屬一般歸隱名股東;
2、隱名股東與顯名股東訂立的代持協議,對且僅對雙方發生法律效力;
3、其他法律規定。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若干問題的規定(三)》第二十四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實際出資人與名義出資人訂立合同,約定由實際出資人出資並享有投資權益,以名義出資人為名義股東,實際出資人與名義股東對該合同效力發生爭議的,如無法律規定的無效情形,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合同有效。
前款規定的實際出資人與名義股東因投資權益的歸屬發生爭議,實際出資人以其實際履行了出資義務為由向名義股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名義股東以公司股東名冊記載、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為由否認實際出資人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實際出資人未經公司其他股東半數以上同意,請求公司變更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記載於股東名冊、記載於公司章程並辦理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陸』 什麼是股權代持協議
是指實際出資人與他人約定,以他人名義代實際出資人履行股東權利義務的一種股權或股份處置方式後簽訂的協議。股權代持又稱委託持股、隱名投資或假名出資。《合同法》的基本原則是,只要合同雙方訂立的內容不違背法律的基本規定,就是有效的,這是法律尊重合同當事人意思自治的體現。我國法律規定的無效情形是指:(1)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2)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4)損害社會公共利益;(5)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法律依據】
《公司法》
『柒』 股權代持協議如何簽訂
與股東簽,公司法無股權代持的規定,最高法院對實踐中存在的股權代持問題如何認定與處理做出過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