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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股權轉讓後優先購買權怎麼辦

發布時間: 2022-04-03 09:08:43

㈠ 國有股權轉讓是怎麼規定的

在國有股權轉讓時,除了一般股權轉讓須遵守的依法、公開、公平、公正、平等互利、等價有償等原則外,還有兩個重要原則:

一是有條件轉讓原則。

二是轉讓國有股權應以調整投資結構、促進國有資產的優化配置為主要目的的原則。

㈡ 公司對股權轉讓有優先購買權嗎

法律分析:公司其他股東對股權轉讓有優先購買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七十一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㈢ 國有股權轉讓需要哪些步驟

法律分析:國有股權轉讓的步驟有:

1. 初步審批

轉讓方就本次股權轉讓的數額、交易方式、交易結果等基本情況制定《轉讓方案》,申報國有產權主管部門進行審批,在獲得同意國有股權轉讓的批復後,進行下一步工作。新規中明確了因產權轉讓致使國家不再擁有所出資企業控股權的,須由國資監管機構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

2. 清產核資

由轉讓方組織進行清產核資(轉讓所出資企業國有產權導致轉讓方不再擁有控股地位的,由同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組織進行清產核資),根據清產核資結果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資產移交清冊。

3. 審計評估

委託會計師事務所實施全面審計,在清產核資和審計的基礎上,委託資產評估機構進行資產評估。(評估報告經核准或者備案後,作為確定企業國有股權轉讓價格的參考依據。

4. 內部決策

轉讓股權所屬企業召開股東會就股權轉讓事宜進行內部審議,(如果採取協議轉讓方式,應取得國有資產主管部門同意的批復,轉讓方和受讓方應當草簽轉讓合同,並按照企業內部決策程序進行審議),形成同意股權轉讓的決議、其他股東放棄優先購買權的承諾。涉及職工合法權益的,應當聽取職代會的意見,並形成職代會同意轉讓的決議。

5. 申請掛牌

選擇有資格的產權交易機構,申請上市交易,並提交轉讓方和被轉讓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轉讓方和被轉讓企業國有產權登記證、被轉讓企業股東會決議、主管部門同意轉讓股權的批復、律師事務所的法律意見書、審計報告、資產評估報告以及交易所要求提交的其他書面材料。

6. 簽訂協議

轉讓成交後,轉讓方和受讓方簽訂股權轉讓合同,取得產權交易機構出具的產權交易憑證。

7. 審批備案

轉讓方將股權轉讓的相關文字書面材料報國有產權主管部門備案登記。

8. 產權登記

轉讓方和受讓方憑產權交易機構出具的產權交易憑證以及相應的材料辦理產權登記手續。

9. 變更手續

交易完成,標的企業修改《公司章程》以及股東名冊,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進行變更登記。

法律依據:《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管理暫行辦法》 第四條 企業國有產權轉讓應當在依法設立的產權交易機構中公開進行;不受地區、行業、出資或者隸屬關系的限制。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㈣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轉讓時,優先購買權如何行使

《股權轉讓項目中股東優先購買權行使操作辦法(試行)》(滬聯產交[2011]021號)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公平保護各類市場主體的合法權益、保證其他股東對公司股權轉讓的知情權、保障其他股東行使優先購買權、提高產權交易效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企業國有資產法》等法律法規、《企業國有資產交易操作規則》及其操作細則等產權交易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其他股東」,指企業國有產權轉讓項目中標的公司為有限責任公司的,該標的公司中除轉讓方以外的其他股東。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優先購買權」(以下簡稱「優先權」),指產權交易合同除卻價格因素之外的其他交易條件都成就且同等的前提下,其他股東就價格因素行使優先購買權(以下簡稱「行權」)。
第四條 本辦法適用於其他股東行使優先購買權的企業國有產權轉讓項目。
第五條 為了保障其他股東更便捷、更高效地行權,聯交所提供多種行權方式供其他股東選擇適用。其他股東與轉讓方協商之後可選擇以下方式之一行權:
(一)由普通競買人首先進行一次報價、多次報價、網路動態報價或其他公開競價方式,並將該競價中的最後報價作為行權價格;
(二)以普通競買人的競買方式參與多次報價,以此行權;
(三)參與多次報價或拍賣,並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拍賣、變賣財產的規定》中關於在拍賣中行權的規定行權。
第六條 轉讓方、意向受讓方委託的經紀會員應嚴格按照法律法規、產權交易規則、聯交所交易規則的規定,及時告知委託方交易程序及項目進度、配合委託方製作交易材料、督促委託方履行交易義務等,盡到勤勉之責。

㈤ 股權轉讓有優先購買權嗎

公司對股權轉讓有優先購買權。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時,其他股東在同等條件下享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七十一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㈥ 國有股權轉讓流程是什麼

法律分析:國有股權轉讓流程:1、初步審批;2、清產核資;3、審計評估;4、內部決策;5、申請掛牌;6、簽訂協議;7、審批備案;8、產權登記;9、變更手續。10.交易完成,企業修改《公司章程》以及股東名冊,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進行變更登記。轉讓國有股權須遵從國家有關轉讓國家股的規定,由國有股持股單位提出申請,說明轉讓目的、轉讓收入的投向、轉讓數額、轉讓對象等以及其他具體安排。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七十一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㈦ 股權轉讓中優先購買權有什麼法律規定

具體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七十一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七十二條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的強制執行程序轉讓股東的股權時,應當通知公司及全體股東,其他股東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其他股東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滿二十日不行使優先購買權的,視為放棄優先購買權。

(7)國有股權轉讓後優先購買權怎麼辦擴展閱讀:

優先購買權的案例:

上海聯合產權交易所最新掛牌信息顯示,華潤集團旗下華潤深國投投資有限公司擬以3.2375億元將其所持北京沃爾瑪百貨有限公司35%的股權及所持4264.31908萬元債權轉讓,掛牌起始日期為2015年9月29日,期滿日期未限制。

沃爾瑪中國昨日並未回應是否受讓這35%的股權,只是表示「充分尊重合作夥伴的投資決策」。沃爾瑪還稱,該股權的轉讓不會影響沃爾瑪在中國的經營。

掛牌信息顯示,本次股權轉讓,老股東並未放棄優先購買權。轉讓方要求,意向受讓方在受讓本項目的同時須一並受讓轉讓方在上海聯交所掛牌轉讓的全部21家沃爾瑪股權項目。

此外,還要求意向受讓方在成為標的公司股東後五年內不對外轉讓標的公司股權,原股東同意的情況下除外。

分析人士指出,一系列較高要求可以看出,本次股權轉讓很可能是北京沃爾瑪兩大股東之間的內部博弈,或許已內定相關意向受讓方,此前也出現過類似發布相關掛牌信息,但意向受讓方已內定的情形。

㈧ 國有股權轉讓怎樣確保其他股東的購買權

根據拍賣法第五十一條之規定,競買人的最高應價經拍賣師落槌或以其他公開方式確認後,國有股權的拍賣成交,國有股權轉讓合同即告成立。但是,如果其他股東要求根據新公司法第七十二條之規定行使優先購買權時,就產生了矛盾。有人認為,在國有產權轉讓已有明文規定的情況下,如發生此類矛盾,就應優先適用《辦法》的規定,排除股東優先購買權的行使。

筆者認為,國家及其投資的國有企業與其他股東都是平等的民事主體,都必須受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約束,在國有股權轉讓時,其他股東享有的優先購買權不應受到剝奪或限制。《辦法》作為行政規章,其法律位階比公司法要低,其規定與公司法產生矛盾時,應優先適用公司法。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優先購買權是公司法賦予的法定權利,因此,《辦法》規定的國有產權的上市交易不能對股東的優先購買權熟視無睹。

在司法實踐中,企業國有產權上市交易已經成為大的趨勢。因此,在國有股權進場拍賣的情況下,尊重競買人的競買預期,充分保護買受人的合法權益就顯得尤為重要。

因此,法律必須作出規定,協調有限責任公司股權上市交易與股東有限購買權的保護問題。筆者認為,保護有限責任公司股東的優先購買權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考慮:

首先,有限責任公司在擬轉讓國有股權的時候,擬轉讓的股東應當首先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在通知中應當寫明將經評估且確認的國有股權的價值作為擬轉讓的價格,征詢其他股東是否同意在規定的期限內按此價格購買。如果股東同意購買,則該股權不應再上市交易。

其次,如果不同意上市交易又不購買的則視為股東放棄優先購買權。如果股東明確同意上市交易的,則應在上市交易時專門通知該股東,使其可以以競買人的身份參加競買並且在競買過程中主張優先購買權,但不宜在拍賣行一錘定音後再以買受人的最高報價行使優先購買權。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優先購買權僅指以非拍賣方式出讓股權的情況。

最後,如果參與競買的其他股東與拍賣行達成協議,並事先告知全部競買人該股東擬以其他競買人最高成交價行使優先購買權的事實,倘若全體競買人對此無異議,而且行使優先購買權的股東對最高應價競買人參與競買過程的實際損失予以充分補償,雙方達成一致意見,則有限責任公司股東的優先購買權也可以建立在犧牲最高應價競買人的成交權的基礎之上。

㈨ 國有股權轉讓的原則是什麼

國有股權轉讓的基本原則有利於企業原則,應當通過股權轉讓,調整投資結構、促進國有資產的優化配置。而不是有限公司的受讓人只要願意購買就行,還應當有權轉讓。
【法律依據】
《公司法》第七十一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七十二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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